问答题案情:沈阳某公司于2000年依法获得了“惠成”文字与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使用在其生产的产品调料上。2003年初,与沈阳某公司合作的多个经销商突然要求与公司解除合同,原因是沈阳的调料市场上又出现一种名为“汇成”的调料,使“惠成”的销量受到影响。
经查,果然在一些超市里发现了由长春某企业生产的“汇成”调料。沈阳某公司认为,“汇成”与“惠成”同音,两商标标识近似,足以使人在概念上产生混淆,长春某企业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向法院起诉,要求长春某企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50万元的经济损失。
2003年7月2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商标侵权案。2003年8月1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汇成”与“惠成”文字读音相同,但被告的商标标识在字形、含义、图形的结构、图案及组合均有别于原告的注册商标,以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不足以造成混淆并导致误认、误购。被告使用的商标标识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
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12月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2004年7月13日,此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经过重审后认为,两商标在读音上完全相同,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混淆商品来源,可以认定两商标构成近似,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因此,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在《法制日报》上刊登道歉声明。
此案为什么由同一法院两次审理,却做出了不同的审判结果?问题在于认定“近似商标”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难度。
问题:
请就“近似商标”的认定进行法律分析。
答题要求:要求以法学理论、现行法律规定为依据;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问答题极乐公司在发行新股的过程中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如果有是哪些?
问答题本案应如何判决?理由是什么?
问答题A公司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问答题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2010年卷四第四题) 【问题】
问答题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
问答题论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问答题违宪
问答题请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法理规定和基本理论,从对执业律师法理文书规范化的角度,分析本文书中存在的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问答题论对抗制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主要区别。
问答题试论司法公正。
问答题A原是甲公司销售经理,2001年3月,A辞职开办B公司,甲公司一批机床存放在B公司的厂房内。2001年7月1日,A委托乙公司以乙公司名义销售这些机床,价格定为60万元人民币,并说明乙公司如同意,应在1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乙公司因以前和A做过多次生意即表示同意。A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A自己签字、以甲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乙公司。乙公司7月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7月15日寄给A。A于7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7月18日告知乙公司,该批机床由于保养不当可能有的零部件存在问题,同日将机床发送给乙公司。乙公司7月26日收到该批机床后,即与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人民币的买卖合同,并于7月30日将该批机床交付给丙公司。
问答题独任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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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我国人大代表资格终止和停止的条件。
问答题据报道:张某,毕业于某大学环保专业,于2003年6月30日参加了安徽省某县的公务员考试,报的是某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人员职位。在近百名竞争者中,他过五关斩六将后综合成绩排在了第一名。但在随后的体检中,他被铜陵市人民医院诊断为乙肝“小三阳”,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以“两对半检测”不合格为由宣布“不予录取”他。苦恼的张某开始拼命地在网上查询有关乙肝的知识,无意中搜寻到了一个“肝胆相照”网站。在那儿,他吃惊地发现有许多与他有类似遭遇者诉说着各自的不幸。他们中有人升学受阻,有人求职几乎被所有的企业公司所拒,小孩无法入托等。于是,张某产生了通过诉讼挑战社会普遍存在的“乙肝歧视”的念头。他的这一想法得到许多同病相怜者的支持,也得到四川大学法学院宪法专家周伟教授的无偿法律援助。11月10日,张某正式向芜湖市人事局所在的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理由很鲜明“人事部门歧视乙肝病原携带者”。之后,法院发出了立案通知书,从而引发了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乙肝歧视第一案”。诉讼的结果是法院判决:芜湖市人事局败诉,但鉴于公务员招录工作已经结束,所以没有可撤销的内容。 与本案有关的几个背景资料:(1)据世界卫生组织及国内外权威医疗机构的最新研究表明,乙肝的传播途径非常有限,主要是三大途径:母婴、性和血液。一般的生活工作场所不会感染乙肝,而且,目前已经有了高效的乙肝疫苗保护未感染者。所以,卫生部早在1994年制定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文件就规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并明确规定,不宜在人群中进行HBsAg普查。(2)通过母婴及不洁净的医疗器具等主要传播途径。据悉,目前我国已有超过1.2亿的乙肝病原携带者。(3)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公务员体检标准,而是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各自的标准。全国除了少数几个省市公务员招录乙肝病原携带者外,其他大部分省市的公务员体检标准都明文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体检不合格。与此相类似,大部分正规公司也仿效如此规定。 问题:
问答题
关某欠曹某债款数千元,久催未还。曹某遂将关某的5岁儿子骗至曹家,作为人质扣押,逼关某还债。关某请求所在县公安局责令曹某放人,并依法追究曹某侵犯人身权的法律责任。县公安局认为关某欠债不还不是出于无偿还能力,而是想赖账,故让关某先还债,然后责成曹某放人。关某不同意,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请问:
问答题侦查
问答题简述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区别。
问答题2009年某晚,国内某高校两名大一学生刘某和罗某在教室里拥抱、接吻,被学校的监控设备录了下来。此后,学校以本校依据国家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而制定的《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13条第3款之规定“发生非法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由,勒令两人退学,两人当学期的期末考试也被取消。刘、罗二人不服,向当地法院起诉,将母校告上法庭。后法院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二人的起诉。该案引起社会多方面的反响,支持学校者有之,反对学校者有之。其实,学校以此种理由处罚学生由来已久。2009年某日,某大学的一对学生在校园河边亲吻,被系主任发现,此后,两人被正式通知因其违反校规将被给予记过处分。这是第一对因“亲吻”而遭受处分的高校学生,后该对恋人因此最终分手。此后,该校某系又颁布了《×××系系规》,严禁“男女同学在公共场合(校园内)搂搂抱抱,过于亲密”。学生戏称为“禁吻令”。校方表示,如执行良好,将在全校推广。据悉国内其他高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禁止大学生在校内牵手、搂腰、拥抱、接吻以及女生穿低胸露背装”等类似管理规定或准备出台类似规定,其中有的还规定情节严重者将被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 “禁吻令”纷争昭示了该种现象具有一定普遍性和代表性,同时也引起人们对校园法治诸多问题的关注、思考与争议。请根据法学基本原理对这一案件进行评论。 要求: 1.运用所掌握的行政法学知识和相关的社会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