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张甲与李乙为夫妻,婚前承租了刘二的房屋,婚后二人努力工作赚钱把房子卖了下来,但房产证登记在张甲名下,后因家庭矛盾,双方发生纠纷而争吵,李乙一气之下搬回娘家,期间张甲持产权证与吴丙交易并为吴丙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请问:
问答题现假定你是自诉人王晓林的委托代理人,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刑事自诉状。
问答题 甲、乙、丙和丁4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3月1
3日,该4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甲拟出资20万元人民币,乙拟以厂房作价出资20万元,丙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丁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30万元。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8年12月31日前缴足。公司名称为北京经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经典公司)。委托甲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2007年3月21日,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出资方式、名称方面的不合法之处,后经甲与另外3人商议均予以纠正。2007年4月7日,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签发日期为2007年4月2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甲认为,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于是于2007年4月11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公司成立后,甲主持首次股东会,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作出决议。2007年4月21日,戊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1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65%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戊加入该公司。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乙作为出资的厂房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由乙补足差额,如果乙不能补足差额,则由甲、丙、丁、戊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7年5月,甲要求转让出资给庚,甲于2007年5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4位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丙表示同意。戊在当日收到后,一直未予答复。丁称无所谓,但并不反对。乙以前曾与庚共过事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不如庚高。2007年6月11日,甲将出资转让给庚,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乙不服,认为这是甲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认为转让无效。2007年7月,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成立了石家庄分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人民法院,对方以经典公司是石家庄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经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007年8月,经典公司股东会决议向其他企业投资,于是经典公司与田某、李某两位自然人投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
[问题]
问答题甲、乙于201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光衣服。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
[问题]
问答题论述中国司法原则的主要内容。
问答题法律发展
问答题案情:2010年5月,黑龙江省美丽达美容整形医院与辽宁省铁岭市鸿飞医疗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2010年8月,双方发生争议,美丽达美容整形医院向其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鸿飞医疗器械公司没有作出答辩。2010年11月,双方经过协商又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约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到鸿飞医疗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但是美丽达医院认为铁岭市仲裁委员会可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仲裁决定,所以就没有申请仲裁,而是直接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没有说明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审理判决被告鸿飞医疗公司败诉,被告不服,认为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问题:
问答题论述我国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问答题某日晚,刘某带着5岁的女儿亮亮去家附近新落成的大型仓储式超市购物。刚进店门,“偷一罚十”的醒目警示牌便映入眼帘。刘某带着女儿选好要买的商品,结完账向外走时,被店内保安人员拦住。保安人员指着亮亮手里拿着的巧克力问到“这盒巧克力没付钱吧?”刘某吃了一惊,连声道歉,准备回收款台付钱,保安人员拦住她,指着“偷一罚十”的警示牌,要其交200元罚款,并当场出具了200元的罚款单。刘某被迫交了罚款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以超市作为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业,不可能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因此,不具有行政处罚权,更无权以店堂告示的方式来设定罚款。张某主观上没有偷窃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偷窃的行为,巧克力是她5岁的女儿在她不知道的情况下拿的,而亮亮属无行为能力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刘某的行为不是偷窃,不应受到处罚。超市应当返还罚款,并向刘某赔礼道歉。 问题:请谈谈你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与实施权的认识。 答案要求:
问答题如果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了定金15万元,定金合同是否有效?
问答题如果人民法院建议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
问答题[案情]2008年3月10日凌晨两点钟左右,张某、李某和王某三人蒙面闯进郝某家。三个人进了郝某睡觉的房间,张某从身上抽出砍刀,用刀背猛敲郝某的脑袋。一阵剧痛使郝某惊醒过来,惊呼:“你们是谁?要干什么?”随后,三人将郝某按在床上,并一齐举起手中的利刃,朝他身上一顿乱捅,可怜的郝某还没有看清对方的真面目就魂归黄泉。郝妻和郝儿同时被惊醒,郝妻刚要张嘴惊叫,便被李某用胶带纸封住了嘴巴,王某见郝妻长得有几分姿色,便当着李某和张某的面将其奸污。事后,郝妻弄下嘴上的胶带,喊了一声“抢劫啊!”张某上前朝着她的胸口就是一刀,郝妻倒地死亡。三人从郝某身上搜出钥匙,打开抽屉,将金银首饰和一大堆钞票席卷一空。看到站在床上吓得直发抖的郝儿,张某上去用手紧紧捂住郝儿的嘴。两三分钟后,看到郝儿一动不动,估计人已死去,三人才离开郝家。其实郝儿只是晕过去,并没有死亡。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问答题
由于司法是以法律规则为标准的对人的行为的判断,所以,一般情况下,依据规范性的法律进行思维是法官正当的思维方式。但鉴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立法的滞后性、局限性以及不完备性等因素,使得法官对社会冲突的解决,往往存在着规范性法律的适用效果与社会共同认知之间的不和谐,其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要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实现判决与公众接受的一致,司法裁判的价值地位就显得特别重要。
[答题要求] 1.在上述3个问题中任选其一作答,或者自行选择其他角度作答;
2.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3.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4.字数不少于500字。
[问题]
问答题消费者使用超市的自助式存包密码箱,二者形成什么法律关系?
问答题案情:于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药材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于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地方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于某需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于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当由厂方缴纳。县地税局不予调查,也拒不采纳于某的意见,坚持要求于某纳税。 问题:
问答题甲男、乙男本是同厂工人,因单位年轻人较少,两人兴趣爱好相近,遂成为好友。后来因为同时喜欢上丙女而反目。一日甲、乙二人因故争吵,继而大打出手。甲身强力壮,用木棍、砖块等将乙砸伤,乙因呼吸困难被人送入医院,经医生诊断为多根肋骨骨折。乙遂请求公安机关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这是斗殴事件,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乙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乙要求对自己的伤势进行医学鉴定。县人民法院遂欲聘请公安机关的法医丁作为鉴定人对乙的伤势进行鉴定,但甲YAT专业水平不高、实际经验不足为由,申请丁回避。该申请被驳回后,丁通过鉴定得出结论:认为乙构成轻伤。甲对此鉴定结论有争议,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准许。同时,乙对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在此后的第三天,甲脱逃,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两个月后,甲被抓获归案。县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甲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赔偿乙医药费和护理费共3 000元。宣判后,自诉人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改判甲有期徒刑2年,并赔偿乙医药费和护理费共5 000元。甲对此判决不服,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甲就附带民事部分提出反诉。
问答题[案情]
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
[问题]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
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问答题郑某某系聋哑人,涉嫌故意将吴某某打成重伤。吴某某向甲区公安局报案后,公安机关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吴某某不服,向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公安机关以吴某某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为由而不予受理。
甲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确有错误,遂直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案侦查终结后,经审查起诉,甲区人民检察院向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某独任审理。因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公诉人在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后并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郑某某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因被告人系聋哑人,依法应当减轻刑事责任。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5年。
[问题]
问答题1988年,李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的100亩山地,约定每年上缴承包款2000元,承包期为20年。此后,李某在山地上种植了橘树,1995年后,李某每年从山地上获取的收益都达到5万元以上。这引起了村里一部分人的不满。1998年,在部分村民的要求下,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以情事变更为由,将这100亩山地收回,并转由何某、石某承包,年承包款各1万元。李某向乡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乡人民政府经审查后认定,村民委员会收回山地的行为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是有效行为,并确定山地由石某、何某使用。李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李某应先提起行政复议。李某随即向该乡所属的区公所申请行政复议,区公所未予受理,李某又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县人民政府审理过程中,乡人民政府辩称,其行为是对民事纠纷的调解,不在复议范围内。最后,县人民政府作出了李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合同有效,撤销乡人民政府的裁决的复议决定。请问:1.乡政府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调解行为?
问答题案例背景
若严格缴纳过路费,他将每天亏损1万余元。这种情况下,作为车主的时建锋可能会连续8个月、甘愿去为高速公司贡献368万元过路费?
2010年年底,因“8个月里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时建锋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0万元。
偷逃过路费被判无期徒刑,这样的案例在全国是首例。因案情特别,这宗个案在网上引发了质疑……
2011年1月14日凌晨,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此案启动再审程序。此后不久,平顶山市中院包括主审法官在内的4名相关责任人被问责。目前,关于此案的调查、再审工作正在进行。
围绕“天价过路费”展开的一连串问题已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2011年1月28日上午,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举办的“第30期京师刑事法专题论坛”上,该院名誉院长高铭暄、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教授樊崇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赵秉志、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单民、北师大刑科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等众多法律专家、学者,本着促进刑事法律制度完善的良好意愿,针对诈骗罪司法疑难问题,以“天价过路费案”为标本案件展开专门研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