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附带性审查
问答题检察机关对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是什么?
问答题
案情:张军与张强乃兄弟,张军18岁,张强16岁。二人某日到舞厅跳舞,张军与王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张强帮其兄张军打王某。派出所对张军、张强每人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王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县公安局变更为各拘留5日,张氏兄弟俩不服。
问题:
问答题请谈谈你对这样现象的认识。 (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淡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问答题简述宪法内容与宪法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
问答题晋某、王某转移公司动产的行为构成何罪?
问答题案情:2002年11月2日,中意公司与天源公司发起设立中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中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约定:天源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中意公司以补偿土地使用费及负责建房的全部资金投资,发起设立中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兴建中源大厦。2003年5月11日,中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向某市工商局设立登记,并获得市工商局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此后,中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使用该地块的房地字第027号《房地产证》,并注明权利人是中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 7月22日,中源大厦建设开始动工。后因公司发生内部股权纠纷,工程建设资金不能到位,中源大厦建设于2004年6月全面停工。2005年12月9日,市工商局作出《核准企业注销登记通知书》,注销了中 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登记。但中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一再申明没有向市工商局申请注销登记,市工商局也未能提供中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签署的申请文件和该公司债权债务清算报告。 2006年3月,市工商局作出《关于成立中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的决定》。该决定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成立中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负责该公司清算业务。中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两个行政行为均不服,先后提起了行政诉讼。 问题: 试用行政法的相关知识对上述案例进行分析。
答题要求:
1.结合案例,并运用法学理论知识进行论述;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问答题花城市某单位退休干部张三退休后在郊区的老家建了一处宅院,在那里安度晚年。后来张三于 1993年2月病逝,所建宅院由他的三个儿子张四、张五、张六继承。三兄弟在市区住房都很宽裕,就商量把郊区的宅院卖掉。李家兄弟李一和李二愿意购买此房。于是,张家三兄弟与李家两兄弟签订购房合同,约定李家兄弟交付现款2万元。张,李两家在达成协议后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因为李家一时凑不出2万元现金,双方又约定两个月后交付。两个月时间到了,李家没有给钱。又过了4个月,张氏兄弟多次催促李一,李一推辞说自己没钱,让张氏兄弟向李二索要房款,并说李二正做生意,手头有现金可付款。于是张家兄弟向李二索款又未果。张四、张五、张六于是分别以李二为被告向同一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受理后,认为张氏三兄弟应为共同原告,将三人的起诉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张六出差在外,李二便与张四、张五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李二支付1.8万元作为购房款给张氏兄弟。调解书送达张六时,张六以当时自己不在场、调解未经其同意为由而拒收,仍坚持要求被告按2万元支付。
问答题问: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出在此案诉讼中存在哪些问题?
问答题5月2日和5月3日A厂与甲公司双方的传真产生什么法律效果?
问答题案情:目前,“禁婚禁育”的规定在各个高校比比皆是,许多学生,特别是在读女硕士、博士因此规定,不得不在受教育权和生育权之间作选择。 唐女士原来是北京某高校博士二年级的学生,当时已30岁了。在读博士期间经学校批准与同在一校的男友办了结婚手续。婚后几个月,意外怀孕。为了完成学业,她和丈夫打算做人流手术,但大夫建议她,为了避免危险不要做流产手术。但是,由于学校研究生管理规定:“在校期间不允许生育。”她和爱人陷入了进退维谷的境地。一方面她不想苦读两年的学业毁于一旦,但她更害怕因手术而永远失去做母亲的能力。思量再三,她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但学校认为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反规定,只能按规定办。因为丈夫也在此校读书,唐女士没办法,在学业与孩子上她含泪选择了孩子。 随着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施行,目前各个高校“婚禁”的大门基本打开,但还不彻底;而生育的大门还是关得很严,要么退学,要么放弃生育。 2005年3月29日教育部正式公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在新规定中取消了一些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最显著的是取消了原规定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条文,对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特殊规定。新规定不提“婚育”二字,言外之意,学校对在校大学生结婚、生育等将不再干涉。 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1.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不少于500字。
问答题案情:凌某,男,34岁,系甲市乙县丙乡武装部长。凌某性情刁蛮。其妻史某32岁,系该乡政府会计,她难以忍受凌某的坏脾气,屡次提出离婚,均遭凌某殴打、责骂。史某不敢再提离婚,却与无固定职业、以做小生意为生的宋某勾搭成奸。一次,宋某希望史某帮忙筹一笔钱做化肥生意,史某便挪用公款给宋某。后来,乡政府发现了史某挪用公款一事,因此对她进行审查。在凌某的,追问下,史某在解释挪用公款的用途时,被迫讲出了与宋某通奸的事实。凌某大怒,决心杀死史某和宋某。
凌某利用职务方便,偷出民兵训练用的步枪一支,子弹一百发,回家后,先是对史某进行毒打。史某大声哭喊,邻居前来劝阻。凌某端起枪对邻居说:“你们别管闲事,我今天就是要打死她!她和姓宋的给我戴绿帽子,一个也跑不了!你们谁管闲事,我就杀了谁!”邻居们不敢再劝。有人怕出人命,就去向派出所报告。
凌某将史某毒打后,朝她开枪射击。打中了她的双腿和腹部,致命的一枪打在头部。邻居听到枪声,有人去派出所报案,有人给宋某送信,让他快跑。但是当先前接到“凌某毒打其妻史某,并持有步枪,可能杀人”报告的派出所干警赶到现场时,史某已被枪杀。有群众反映,凌某骑着摩托车,背着枪,往宋某家去了。干警们立即驱车追赶凌某。
当凌某来到宋某家时,宋某已得到他要来行凶的消息,正准备外出躲避。凌、宋两人相遇,发生激烈搏斗,凌某踢断了宋某三根肋骨。正在这时,干警们来到宋某家。凌某来不及杀死宋某,抓起枪就逃跑,干警们遂在后紧追。
凌某跳进路边一辆卡车,用枪逼住司机何某,令其立即开车。何某被逼开车向邻县驶去。干警们驱车追赶的同时与邻县有关部门联系,邻县的公安干警和武装警察立即出动,在半路阻截。凌某行到半路,见前面有武警阻截,便将何某作为人质,要求干警放他过去。武警喝令其放下枪投降。凌某开枪向武警射击,武警被迫还击,击中何某大腿,何某丧失了驾车能力。凌某打昏何某,自己驾车往前猛冲,武警战士被迫使用冲锋枪扫射,卡车轮胎被打破,车停了下来,凌某也被打成重伤而被抓获。
凌某于1998年3月10日被逮捕,现关押在甲市公安局看守所。现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以(1998)乙检刑诉第56号对凌某提起公诉。在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凌某委托本县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为其辩护。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凌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罪名?
2.请根据案情代检察院写一份刑事公诉书。
问答题200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在法官和律师之间构筑一条“隔离带”。下面是该规定的全文:
为了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第二条 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
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
第三条 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
第四条 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应当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第五条 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本案审判的相关情况,但是不得泄露审判秘密。
律师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第六条 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并且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
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
第七条 法官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借婚丧喜庆事宜向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礼金;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宴请;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出资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进行各种娱乐、旅游活动;不得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借法官或者其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不得为法官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出资邀请法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不得为法官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法官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第八条 法官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律师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假借法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九条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合理安排审判事务,遵守开庭时间。
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提交诉讼文书的期限及其他相关程序性规定,遵守开庭时间。
法官和律师均不得借故延迟开庭。法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开庭,或者律师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另行安排开庭时间,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第十条 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认真听取诉讼双方的意见。
律师应当自觉遵守法庭规则,尊重法官权威,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
第十一条 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举止文明。
第十二条 律师对于法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自行或者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向有关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或者署名举报,提出追究违纪法官党纪、政纪或者法律责任的意见。
法官对于律师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人民法院向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或者提出给予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司法建议。
第十三条 当事人、案外人发现法官或者律师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或者署名举报。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对于法官、律师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视其情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法官和律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的纪律约束,按照本规定执行。
对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和律师辅助人员的纪律约束,参照本规定的有关内容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对上述规定的意义及其目的进行分析。
问答题
[案情]某甲于2007年10月在华普股份有限公司(专营电器制造)股东大会上被选为董事长。2008年10月10日,甲代表公司去参加钢材购销会,认识了马鞍山某钢铁厂经理某乙,就与某乙就购买一批特型钢材达成了协议,并约定12月12日某甲派人去钢铁厂取货,届时交付1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某甲回到公司后,适逢其弟某丙前来拜托某甲想办法帮助某丙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扭转亏损状态,某甲就为其开具了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介绍信,并以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开了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汇票。某乙看了介绍信后认定某丙就是华普公司派来取货的人,收下汇票后就带某丙提货。某丙将这批特型钢材运回后出卖给另外一家电器生产公司,获利30万元,从中拿出10万元送给某甲作为酬金。一个月后,某丙与手机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标的价值20万元,某丙以自己价值10万元的房子设定抵押,某甲又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名义在合同上对全额做了保证,手机公司并不知道某甲没经过正当程序即以公司名义做出担保的事实。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某丁得知了这些情况,于是在董事会会议上就此作了汇报,但与会的其他董事都碍于某甲作为董事长的情面,没有对其进行处理。某丁又向公司监事会作了反映。监事会讨论认为,某甲的行为违反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应当赔偿公司损失。某甲对监事会的决议不予理睬,甚至威胁说,在下次股东会上要罢免监事们的职务。公司监事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答题父丁去世后,其财产应如何处理?
问答题本案中,顶信公司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问答题
案情:张某因出国工作,将其房屋钥匙和期收藏的一幅齐白石字画交给住在其楼下的好友李某保管。李某因公司急需用周转,于是向钱某谎称该字画为自己所有,并将其卖给了钱某,获得人民币5万元。钱某因结婚急需用钱,向赵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将该字画质押给赵某,如果钱某到期不还钱,则该字画归赵某所有。在张某出国期间,其房屋水管因年久失修,漏水不止。致使李某的屋顶不停往下渗水。于是,李某找到修理工将期水管修好,并且约定,修理费待张某回国后由张某支付。
问题:
问答题
案情:2003年11月,舒某出资30万元,与丁某成立了杭州欣欣科技有限公司,并任总经理职务。2004年3月,舒某在美国经营木材生意的父亲要求舒某到美国发展,于是舒某辞去总经理职务,前去美国定居并发展。舒某在美期间,欣欣公司未向舒某分配利润。一年后,舒某回国常驻北京开展业务。6月,以欣欣公司股东名义,多次口头和书面要求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但欣欣公司认为舒某已经离开公司,并且其已经在美国开展业务,舒某查阅公司财务账簿将妨碍公司正常经营,遂一再拒绝其查阅公司会计报告及相关凭证。为此,舒某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欣欣公司提供查询财务账簿和相关凭证。欣欣公司接到起诉状以后,向北京市某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杭州某区法院才享有管辖权,并派人诱使舒某交出证明其查阅公司会计报告及相关凭证请求的证据后,提出抗辩意见称舒某并没有向其提出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北京市某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欣欣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遂决定将案件移送杭州某区法院。庭审中,舒某提出其向欣欣公司提出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时,被告曾经要求其登记,该证据能够证明舒某提出过查阅欣欣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请求。但欣欣公司称该证据已经丢失,拒不提供。法院遂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舒某败诉。
问题:
问答题被告人孙大明,国有金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4年本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犯罪嫌疑人孙大明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事实。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犯罪嫌疑人确有此项被检举的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认为孙大明符合逮捕条件,遂派本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后向所在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该区人民法院2004年10月1日受理本案。经过审查后决定于2004年lo月20日开庭,.由包括‘名陪审员组成的三人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人民法院在2004年lo月15日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并将上述活动情形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了名。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遂宣布休庭,运用搜查手段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遂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同时中止审理。后继续审理,并于2004年11月28日进行了宣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大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查明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二审人民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孙大明有期徒刑12年;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认为量刑过重,提出申诉。
问答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批浓硫酸委托乙公司保管于仓库中。不料乙公司所在地刮起台风,大水将甲公司的浓硫酸冲走,浓硫酸泄漏,将丙家鱼塘中的鱼毒死,丙将死鱼打捞上来,出卖给丁。丁吃了毒死的鱼,导致中毒,其家人急忙送丁去医院,因为出租车司机A拒载,只好搭乘戊的黑摩的前往医院救治。戊的摩的违章驾驶,被正常驾车行驶的己撞上,致戊和丁均受伤。幸遇路人庚将戊和丁送往B医院。由于主治医生C因工资纠纷心情不愉快,抢救过程中错拿药品,丁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丁是由于内脏严重受撞击,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的。庚新购买的西服被血渍弄脏,庚请求赔偿不成,引发纠纷。经交警部门认定,戊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