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2.请求合法有据,定性准确; 3.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问答题辩护人齐某独立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是:江某的父亲聘请的诉讼代理人曾经以“了解案情”为由邀请本案公诉人到本县“海鲜大酒楼”吃饭,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因而要求公诉人回避。 问题:齐某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吗?其理由是否成立?
问答题试论政党制度与民主宪政的关系。
问答题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问答题甲为国家公务员,在国家建设项目上有一定职权。乙为其妻,无业。丙、丁、戊三人经常与乙“聚会”,为了拿到项目,丙、丁、戊三人先后向乙支付“活动费”68万元,甲知道这些事,但装作不知,最后建设项目给了丙、丁、戊三人。问题:请从共同犯罪的角度分析乙的行为。
问答题案情:2006年5月30日,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阳光商厦、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法国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五家公司筹划在北京成立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阳光商厦是中国公司,营业地在北京市昌平区;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泰国公司,主要营业地在曼谷,但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设在广州;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法国永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是外国公司。五个发起人公司签订发起人协议,计划设立一个总资本额为2000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500万元,剩下的1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商誉作价50万元作为出资,北京阳光商厦以一台机器作价50万元作为出资,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直接用现金出资100万元,并且协议书中约定,如果公司因中方两公司的原因而最终不能成立,则中方两公司要向美国公司赔偿50万。在此期间,发起人成立了筹备委员会,向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了办公楼,委托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办公家具。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办公家具时,因为资金周转的问题,以尚未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50万元。发起人起草了公司章程和招股说明书,又与北京阳光证券公司承销签订代销协议,由其负责向社会承销股份。待募集相应股份后,召开创立大会。1.五个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为什么?
问答题丙公司与丁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候应当以谁的名义协商和签约?
问答题案情: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6000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张、郭遂决定将甲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甲。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甲卖给了陈某。陈某欲与甲结为夫妇,遭到甲的拒绝。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6000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问题: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问答题如天鹅公司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能否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
问答题取保候审
问答题[材料]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21日在京主持召开中央政法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研究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扎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等工作。他强调,要把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以对党和国家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着力解决人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摘自《人民法院报》2014年3月22日)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服务大局理念的内涵,谈谈服务大局对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意义。
[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问答题张洁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问答题2000年9月,王庆到怀柔县运通自行车行购买自行车,经过一番挑选,王庆决定购买单价 500元“飞达”牌24型女式自行车一辆、单价400元“旗达”牌26型男车一辆,总计共900元。当时,王庆只随身携带有600元现金,遂将其所有现款交付给车行,并约定第二天交付剩余款项。为防止这两辆车再被他人买走,王庆要求车行将其挑选出来的车子另行存放。车行随即将这两辆车推到了后院的走廊上。不幸,当晚这两辆车全部被盗。第二天,王庆携带剩余300元去车行取车,车行告知其车已被盗不能交付,但王庆须付清300元欠款。王庆听后大吃一惊,要求车行偿还其已交付的600元钱。双方争执不下,王庆向法院提起诉讼。王庆诉称,我挑好的两辆自行车尚在车行控制下,自行车丢失应由车行负责。运通车行辩称,丢失的自行车已卖给王庆,所有权已经转移,风险责任应由王庆承担。现在假设你是本案的审判员,请根据上述情况制作一份民事判决书。
问答题案情:昆明花商刘某委托运输个体户张某开车运输一批鲜花到北京,由于刘某与张某长期有生意来往,又加上刘某这几天生意比较忙,一直无法脱身,于是刘某拟定了一个价格范围,委托张某将鲜花按时运到指定地点卖给北京的客户,价格由张某根据当时花的状况在刘某拟定的价格范围内自由决定。刘某给予张某运输费3030元,并且约定抽取卖花所得的4%给张某作报酬。
在张某开车往北京运输鲜花的途中,在安徽境内中途停车吃饭,谁料饭店的酒菜存在卫生问题,导致张某食物中毒,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等张某完全苏醒时已是第二天深夜。张某考虑到鲜花保鲜期较短,如果不及时运输,会导致鲜花无法在刘某给定的价格范围内出售,而自己身体虚弱无法开车进行长途运输,与刘某联系得知刘某已赴泰国,10天后才能回国。于是,张某找了一个当地的运输公司委托其将鲜花运到北京指定地点卖给北京的客户并告知了其价格范围,张某交纳了运输费2000元并约定运输公司可以抽取卖花所得的2%作为报酬。
虽然运输公司及时起运,但由于已经耽搁了两天,运到时鲜花已经很不新鲜,北京客户要求降价出售,运输公司联系上张某,张某考虑到鲜花情况,答应降价出售。结果以刘某给定的最低价格的一半价格出售。事后,运输公司扣除了卖花所得款项的2%后将款项交给了张某,张某又从中扣除了卖花所得款项的2%后将款项交给了刘某。刘某计算了一下,其损失将近5000元。故刘某提出,原来说按指定价格范围卖出,按比例提成。现在卖价只有给定最低价格的一半,张某就不应再拿4%的报酬。张某则认为延误是由于饭店的酒菜存在卫生问题造成的,自己并没有过错,自己当然应当拿4%的报酬。
问题:
问答题案情: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于1993年以婚后积蓄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共同经营出租运营业务。1994年3月6日,因家庭矛盾,双方发生纠纷,进行争吵。王某一气之下,将桑塔纳轿车开走离家独居。4月1日,壬某与刘某联系,商量将桑塔纳轿车卖给刘某,双方商定价格为12万元,当天交付了轿车和全部购车款,一起去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轿车所有权转移手续。当工作人员询问王某的丈夫对卖车的意见时,王某谎称其丈夫长期在外工作,不管家事,遂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将车籍转到刘某名下,10日后,此事被李某发现,找刘某要车,被刘某拒绝。李某以王某为被告,刘某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财产。
对本案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一辆汽车,为共有财产。如果按份额分,每人各有一份,同时也享有一半的处分权。王某未经其丈夫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的汽车,侵害了李某的那一半共有权,所以该汽车买卖关系一半有效一半无效,王某应给李某一半的车款,即可确认该汽车买卖关系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桑塔纳汽车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王某处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未经其配偶同意,其行为无效,刘某不能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应当由共同共有人一致进行,一方擅自处分,原则上应属无效;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的,应当依照善意取得的原则,确认该买卖关系成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案的第三人刘某对于买卖汽车是善意的,且交付了车款,取得了买卖的汽车,办理了车辆所有权转移手续,买卖关系成立,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
问题: 这个案件应当如何定性?
问答题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2009年卷四第六题)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
问答题{{B}} 七、{{/B}}
申请人:常玉芬,女,38岁,河北省保定市人,河北省保定市××厂出纳员,住河北省保定市××区××路××号。
常玉芬父母均住在小庄村,因一家住房紧张,其父常牛于1989年10月29日向乡、村有关部门申请新宅基地,经主管部门批准,将村西头一大土坑划归常家使用,1990年12月县政府正式向常玉芬的父亲发了宅基地使用证,使用人为常玉芬一家7口人。地基批下来后,由于该地方原来是水塘,水枯后留下来一个大坑,深处距地表五六米,根本无法盖房,于是常玉芬的哥出面联系买了几车废土填坑,并雇人拉土、修饰地基。1991年初将地基修整好,全家都将他们多年的积蓄拿了出来凑了10000多元,将料备齐。
1991年4月25日,常玉芬与郑华登记结婚。但因郑华家住房紧张,两人并未在一起同居。 1991年6月12日,常玉芬家正式开始盖房,请了小庄村的一些年轻人帮忙,郑华也找了几个朋友帮忙。房盖好后,由于郑华与常玉芬结婚后没处住,于是常家便将新房让常玉芬与郑华暂住, 2000年,郑华单位分了一间住房,两人搬走。
2002年8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2)中法民字第21号判决终审离婚判决书中认定:一、“常玉芬与郑华结婚后,1991年8月前后,双方在保定市郊区小庄村申请宅基地3分,盖了3间房,房子盖好后,双方在此共同生活……”“保定市郊区小庄村常玉芬与郑华所盖的 3间房产系婚后所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第13条规定,3间房产是常玉芬、郑华的共同财产,离婚后,应合理进行分割……故判决……,二、坐落在保定市郊区小庄村西头的3间房间,西头两间归郑华所有,东头一间归常玉芬所有,院内空宅基双方均有使用权。”
现常玉芬对离婚判决中房产分割的部分不服,拟申请再审,请你为常玉芬代书一份民事再审申请书。
答题要求:
1.格式正确,特定事项齐全。
2.诉讼请求合法有据。
3.文字通顺,无语法错误,无错别字。
4.考生不得署名,否则不得分。
问答题案情:王超(女)与刘东(已去世)于1982年结婚,二人均属再婚。王超有一子,5岁,后取名王虎;刘东有二女,分别为8岁、6岁,取名刘玉、刘月。王超自老伴于8年前去世后,一直独自住在市河东区。2001年3月,王超分别打电话,要求刘玉、刘月、王虎每人付给她赡养费85元。但刘玉、刘月对其继母的要求置之不理。王虎有心支付,但惧怕其妻刘晓琴,因此也未作答复。 2002年1月,王超老人在伤心无奈的情况下,将三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三个子女支付赡养费。现刘玉住在河西区,刘月住在河南区,而王虎则随其妻在外地工作多年,刚借调至河北区某机关工作一年,但户口尚未到本地。
问题:
问答题期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