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恶搞”是当前网络上流行的以文字、图片和动画为手段表达个人思想的一种方式。现在“恶搞”已经成为网络的流行文化。从形式上看,“恶搞”作品是数字化技术和网络平台相结合的产物,有拍摄、剪辑和拼凑的视频、图片或者话语等;从内容上看,这类作品往往是对现实的反讽、颠覆和解构,具有很强的草根性、平民化等特点。“恶摘”的高潮是在2005年末胡戈制作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流行后出现的。借着陈凯歌勃然大怒的东风,胡戈一夜成名,“恶搞”也迅速传遍网络,无数人纷纷加入。 近来,“恶搞”之风愈演愈烈。从视频到文本,从网络到电视,从流行歌曲、热门节目到古典名著、标志性图像、主旋律影片、英雄人物等,都难逃被“恶搞”的命运。一是古典名著被“恶搞”。网络上被“恶搞”的《西游记》中,孙悟空偷吃的仙丹变成了壮阳药“伟哥”,玉皇大帝则最喜欢用望远镜看人裸奔。二是标志性图像被“恶搞”。福娃是北京2008年奥运会吉祥物,其形象设计应用了中国传统艺术的表现方式,展现了中国的灿烂文化。然而,福娃也被“恶搞”成数个版本,如有的将一些著名笑星的漫画头像安到了福娃的头上,有的将福娃的头像置换成2005年五个超级女生,还有一些人用改头换面的手法将福娃变成莫名其妙的葫芦兄弟版、黑暗使者五福娃等:三是主旋律影片被“恶搞”。电影《闪闪的红星》被“恶搞”为《闪闪的红星之潘冬子参赛记》。片中原本一心想参加红军的小英雄潘冬子竟变成了整日做明星梦、希望挣大钱的“富家子弟”。四是雷锋也被“恶摘”。有人以“恶搞”的手法编造了所谓的“雷锋的20条死因”,如:“雷锋是因为帮人太多累死的”、“雷锋是看了楼主的帖子后被气死的”、“是由于驾驶技术不好死的”等。 据某报报道,针对泛滥的网络“恶搞”,国家广电总局正准备出台有关包括互联网视频在内的新管理条例,个人传播视频内容,需要领许可证。对此有人认为在一个法治社会,娱乐是有底线的,“恶搞”应受法律法规管治,也有人认为网络视频“恶搞”毕竟属于娱乐范畴,娱乐就要有点娱乐精神与娱乐自由,给娱乐多一点宽容,天不会塌下来。1. 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不少于600字。
问答题A、B、C合伙成立一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2:3:5。因购车款不足就向D银行贷款20万元,以奥迪牌轿车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因流动资金不足,公司又以该车质押向E借款1万元。在合伙企业把汽车交付E的途中,车撞伤行人L,需住院费1万元。同时车也受损。正经合伙企业同意把该车送修,修理费2万元,未付修车款,车被H修理店留置。
问答题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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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0日,A省秦仁市莲花区某厂职工蔡某伙同无业人员许某、张某、沈某等人实施诈骗,获得赃款600多万元,随即被莲花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问题:
问答题案情:姚某因在家中偷偷开设赌场,被李某告发,司法机关将姚某抓获归案。法院在2005年5月以赌博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姚某一直伺机报复李某。2006年8月12日,姚某找到其在某射击场工作的表兄刘某,谎称准备和朋友上山去打猎,想借刘某的枪用。射击教练员刘某即将自己的射击教练枪借给姚某。但同时提出,菪姚某免除刘某借其3000元的债务,就给姚某10发真子弹。姚某思考后答应,拿到枪后,将子弹上膛,准备去报复李某。在寻找李某的途中,姚某遇同学贾某。贾某问姚某:“急匆匆的去干啥?”姚某答道:“李某不是东西,害得我被判3年,我找他算账去。”并掏出手枪晃了一下。贾某对李某也不满,就说李某正在家里养病。姚某遂赶往李某家,到李某家后,姚某踹开门,冲进李某的卧室,朝着床上睡觉的李某就打了一枪,结果将李某旁边也在休息的李妻打成重伤。姚某见到此情景后突生悔意,不再开枪,急忙抢救,李妻幸免于难。 问题:试分析上述案件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问答题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
问答题案情:吕某1993年曾因投机倒把罪曾被判3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经过减刑,于1995年11月刑满释放。1999年5月,吕某在某市开设了一家娱乐城,自任总经理,但生意不甚景气。为谋利,吕某于1999年8月开始设法在其娱乐城内开设色情服务项目。为了对付公安机关的查处和管理卖淫妇女,吕某要求统一保管卖淫妇女的身份证,对卖淫妇女实行集体吃住、统一收费、定期检查身体和发放避孕工具等措施,其中对不愿意卖淫的本娱乐城女服务员杜某实施强暴、奸污等软硬兼施的手段,迫使其卖淫。吕某还聘请李某负责保安,聘用赵某协助管理卖淫妇女。营业初期,有黄某等三名妇女卖淫,尔后发展十余名妇女卖淫,黄某又将一名刚满13周岁的女孩林某引诱来卖淫。吕某的朋友、在本市开出租车的罗某也经常“光顾”吕某的娱乐城,一次,罗某得知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全市的娱乐场所,便给吕某报信,使娱乐城躲过了公安机关的查处。后经公安机关严密侦查,于2000年3月查封了娱乐城,在对卖淫妇女和卖淫嫖娼人员的查处中,发现经常在娱乐城嫖娼的陈某患有严重的性病。据陈某交代,他在一个月前被检查出患有严重性病,但每次都使用安全套,不会传染他人,因此,一边治疗,一边还是经常嫖娼。听说娱乐城有一个十三、四岁的女孩林某,他还嫖宿过这个女孩。幼女林某也指认,曾与陈某嫖宿过。
问题:
问答题论述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问答题案情:张俊、郭辉在香河宏伟县城共同经营水果。2008年6月3日,两人购进的一批货物到达宏伟后,便临时雇佣田亮(1993年5月4日出生)卸货。在卸货过程中,田亮因搬货挡住视线,被斯通运输公司的出租车司机刘戈驾车撞伤,花去若干医疗费。田亮病愈后,留下十级伤残,其父以原告的身份对斯通公司及其司机刘戈提起了诉讼,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因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法院适用不公开审理此案,指定了1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田父向法院提供了路人崔某的目睹撞人过程的证人证言,田亮的住院记录,伤残认定。一审开庭时,斯通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出庭,其委托律师和司机刘戈出席。庭审调查中,被告委托律师提出要求证人出庭,并对伤残认定重新鉴定,法官认为可以让证人出庭作证,但对重新鉴定不准许。
经双方同意,法庭主持该案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5万元,但在签字时,田父反悔,认为田亮年幼,留下伤残,还需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因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不支持田父的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但将医疗费等经济损失提高到8万元。
斯通运输公司不服,认为张俊和郭辉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以田父、张俊、郭辉一并作为被上诉人提起二审,二审法院经审查,作出终审判决。斯通公司与张俊、郭辉平均分担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二审生效后,田父申请先予执行,法院受理,向斯通运输公司执行3万元。
请指出上述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提示:本题为选答题,请选择其中一问作答。 材料:
案例一:2005年9月15日,B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对于本案,B市S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S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
案例二: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Z省L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裸聊”对象遍及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查获的聊天记录就有300多人,网上银行汇款记录1000余次,获利2.4万元。对于本案,Z省L县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L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关于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在司法机关处理过程中,对于张某和方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张某)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方某);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淫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不构成犯罪。
{{B}}答题要求:{{/B}} 1.在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3.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
《刑法》参考条文: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问答题案情:
2007年11月12日,某公司从外省购进数百吨工业盐,并于2007年11月14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且因不便保存,后主要用于融化2008年春天暴雪之用。某市盐务管理局于2009年2月26日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20条、某省政府《某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23条、第32条第2项的规定,根据《某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42条,作出没收该公司购进的工业盐,并处以罚款12万元的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向某省盐务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某省盐务管理局经复议后维持。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相关规定
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未设盐业公司的地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经营。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5]1872号)
……国务院已经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上报的关于改革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具体意见,并要求两委组织落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改进工业盐价格和供销管理的具体办法
(一)将现行工业盐的计划分配改为在国家总量计划指导下的合同订货。……同时取消现行的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盐碱双方根据签订的合同向运输部门申请计划。
最高人民法院[2008]刑他字第86号《关于被告人缪绿伟非法经营一案的批复》(2008年11月28日)
《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虽然规定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但并无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1995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下发的《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取消了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工业盐已不再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因此,被告人缪绿伟经营工业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
《某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食盐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指令性计划分配调拨,由各级盐业批发企业专营。烧碱、纯碱工业用盐由盐、碱生产企业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直接供货。用盐企业应当将订立的合同及其履行情况报送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用盐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由当地盐业批发企业统一经营。购盐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盐产品,不得挪作他用或者转售。
第二十四条 盐的运销站发运盐产品实行准运证制度。在途及运输期间必须货、单、证同行。无单、无证的,运输部门不得承运,购盐单位不得入库。
第三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私盐:……(二)未经省盐业公司调拨或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私运、私销、私购的盐产品;……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或属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擅自在省内和省际间调进调出盐产品,或私运、私销、私购、侵销、倒买倒卖盐产品,或以盐换物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就地封存,没收其盐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其盐产品总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
问答题案情: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000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 问题: 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4.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5.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 6.县良种站要求冯支付送鸡运费,该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 7.冯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
问答题悟空公司是否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为什么?
问答题
案情:张银为一水果摊摊主,一日其好友李升带着一位外地务工姑娘王灵来水果摊买水果,张银见王灵长得挺俊俏,且知道李升是专门做人口拐卖“生意”的,就花了3000元钱把王灵买回家,欲让王灵与其弟张金结婚。到家后,张银让张金将王灵骗到地下室,并将地下室的门反锁。期间,张银帮助张金强行与王灵发生性关系。张金多次要求王灵与其结婚,王灵不允,欲自杀,被张金阻止。张金见这样拖下去也无望,就打算将王灵卖掉,并将自己的想法告诉张银,张银表示同意,并积极寻找买主。一日,趁张银、张金不在家,王灵欲逃脱,恰巧被回来的张金发现,二人争执中张金推了王灵一下,不料王灵因此心脏病突发死亡,张金以为自己杀了人。后张银把所有的事告诉了丈夫周某,周某打电话到乡派出所报案,并将张银带到派出所去投案。张银在供述自己的罪行过程中始终强调张金没有过错,并供出了李升多次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后被抓获)。几日后,张金欲去派出所自首,走到途中,遇见在派出所任副所长的亲戚包某,张金告诉包某自己杀了人。包某说:“杀人要偿命,自首也要坐一辈子的牢,不如逃掉,逃过20年就没事了。”张金听了包某的话就打消了自首的念头,后不知所踪。
问题:
问答题 [案情]
郑某(16岁)、杨某(19岁)殴打王某,致使王某重伤一案,经M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2年5月6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16日,某检察人员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郑某因系父母双亡的孤儿,寄居于二叔家。他认为自己已经给二叔带来不少麻烦,委托律师恐怕又要给二叔增添负担,而且二叔也不会为自己出这笔费用,因此没有委托律师。鉴于此,M市人民检察院便指定了一名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王律师为其辩护。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王律师提出要复印公安局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以保守案情秘密为由予以拒绝。5月28日,该案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M市人民法院。该法院决定于6月17日开庭审理,并于6月15日向辩护律师发出了开庭通知。王律师以法院通知开庭日过迟,并且未能得到起诉书的副本为由拒绝出庭辩护。经法院劝说无效,不得已,人民法院又重新指定了一名律师张某参加法庭辩护,并将开庭日期推迟至6月27日。开庭后,公诉人和律师进行了激烈辩论。6月29日,法院判决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判决确定后,张律师没有向法院询问有关结果,也没有问郑某;的意见(后判决书副本虽送达律师,但已超过上诉期)。 [问题]
问答题2007年5月新兴公司组成攻关小组完成一项技术,该攻关小组由技术员张某担任负责人,该组成员还有甲、乙二人,其中张某负责研究工作,甲负责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乙负责项目的资料翻译和整理工作。2008年1月,该小组完成了技术成果,研制出一种节能装置,并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2008年2月,张某在取得新兴公司的同意后,在我国某学术研讨会上介绍了他的这项技术成果。2008年5月,参加过此次研讨会的万利公司依照张某研讨会上的技术介绍很快研制了样品,并做好了批量生产的准备。新兴公司于2008年7月向我国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书。2008年12月,远见公司也依照在研讨会上的技术介绍开始生产该装置。2009年6月10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新兴公司发明专利。2009年8月,新兴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要求万利公司和远见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问题]
问答题案情:2005年1月15日,某市公安局的执法人员到个体户刘利民的工厂进行检查,发现有多处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如通道狭窄、消防器材上堆放货物等。对此,公安局消防安全处的工作人员作了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并提出“限7天改进,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理意见,刘利民当场签了字。工作人员当天扣留了刘利民的“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1月17日,消防安全处对刘利民作出了第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天送达刘利民。刘在1月18日向市公安局消防安全处缴纳罚款5000元。7天后,消防安全处派人到刘利民的加工厂进行检查,仍认为不符合要求,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仍未发还给刘利民,要求刘利民两天内改进。1月25日,消防安全处两次派人到刘利民的加工厂去检查时,发现刘利民的加工厂上锁,便派人通知刘利民第二天同去加工厂检查改进情况,刘以“没有时间”拒绝前往。而且刘利民认为市公安局消防安全处的行政处罚对事实的认定不准确,处罚过重,扣留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没有法律依据,于是向市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退还罚款,赔偿因扣留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而造成的损失。但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
问题:
问答题本案中的赔偿请求人是谁?
问答题设刘某在将汽车抵押给县农行之前,于2002年6月已将该汽车出租给另一个运输个体户王某,后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将汽车拍卖给李某,那么王某与李某存在何种法律关系?
问答题案情:朱某买了一处房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满心欢喜搬进新房居住。不料,该房却是房主通过中介公司出租给他人的。租房者伪造了全套房产材料,甚至骗过北京市建委,将房屋过户出售。事发后,原房主状告北京市建委,法院一纸撤销判决,令崭新的房产证变成了废纸。无奈之下,购房者状告建委,要求未尽审查义务的房管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其请求未获法院支持,理由是:损失主要是由卖房人诈骗行为造成,而非房管部门所为。该案判决一出,引发了广泛的社会争论,请你站在法律人的立场,运用相关知识对此事背后反映的问题进行评论:1.运用行政法基本理论分析该案中的政府行为。
问答题哪些信件属于要约?为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