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2002年4月,原告电力公司与被告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洋洋”)发生了一笔果冻条购销生意,后“喜洋洋”拖欠电力公司25万元贷款。“喜洋洋”的拖欠理由是: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无法偿还各项债务。后来,电力公司发现:“喜洋洋”系台商独资企业,于1991年由被告谢得财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谢得财;永昌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荣)亦系台商独资企业,于1993年“月由谢得财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也是谢得财;且这两家公司的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完全相同。电力公司认为,谢得财掏空“喜洋洋”,将财产转移到永昌荣来逃债。为此,电力公司将谢得财、“喜洋洋”、永昌荣全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25万元及利息。 经庭审及各方取证后查明:永昌荣设立至今,从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无机器设备,名下的土地、厂房及两部汽车均由“喜洋洋”无偿使用,日常费用则由“喜洋洋”支付。两公司的财务账目虽分别立册计账,但均由“喜洋洋”的会计人员负责制作,且永昌荣本身从未发放过工资。1998年永昌荣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其中部分由“喜洋洋”使用,至2002年才由“喜洋洋”代为还清全部贷款;2002年底,“喜洋洋”用永昌荣名下的土地、厂房作为抵押担保,再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喜洋洋”在2002年度共从其账户转出433400元到永昌荣的账户,用于偿还永昌荣的银行贷款本息。且这两家公司的惟一投资者谢得财在经营期间也挪用、侵占“喜洋洋”的财产至少在72万元以上,全部作为个人债务和交通肇事的赔款。
问答题案情:某年1月,甲市北方文化艺术中心与乙市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在丙市签订合同,双方商定联合制作以歌颂残疾人自强不息为主题的60分钟歌曲录音磁带一盘,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曲目、进行必要的艺术处理,并解决有关版权问题,由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制作发行。后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歌曲12首,在本单位进行艺术处理并制成母带。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因设备发生故障,便请丁市文化馆协助,江南音像出版公司黄伟等人去丁市文化馆利用其设备制作磁带,文化馆还派职工李荣国等人参与制作工作,事后,江南音像出版公司付给丁市文化馆2万元的设备磨损和劳务费。该盘磁带取名为“强者之歌”,在戊市、己市发行销售。此后,白云乐队认为“强者之歌”中的第2、3两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红土地出版社认为“强者之歌”中的第5、6、 7三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两单位发现“强者之歌”署名单位为北方文化艺术中心和江南音像出版公司,提出交涉,未能解决争议,便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将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列为原告,将北方文化艺术中心和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列为被告,经过审理,判决确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法院于4月15日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此后连降暴雨,交通不便,直到5月2日两被告才以“事先曾与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打过招呼”为由,不服判决,到邮电局向法院寄发了上诉状。
本案经第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即按协议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并口头表示道歉。法院在此情况下制作了调解书,法院送达i呀解书时,原告对调解书中的措辞提出异议,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在此种情况下,法院采取了留置送达的方式。事后,双方当事人未再提出任何意见,法院就此结案。
问题:
问答题简述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与任务。
问答题案情:甲和乙是某市长生宝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2008年2月,甲、乙二人又和丙合资开办保长生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保长生”牌饮料,与长生宝公司的产品饮料口味、选料、技术基本相同。同年3月,长生宝公司发现了甲、乙另办保长生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经过董事会研究决定罢免了甲、乙的董事职务,并要求甲、乙将其经营保长生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所得收入100万元交回公司。甲、乙不同意,辨称:我们两公司的饮料的品牌不同,互不相干,我们的额外劳动所得不应当交回公司。于是,董事会研究决定,以公司名义向法院起诉。 问题:
问答题光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如果违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问答题案情:张龙、赵虎、王朝、马汉、展昭、白玉堂六人计划共同发起设立百盛有限公司经营电脑销售。张龙出资1000万元;赵虎出资100万元,后其通过虚构债务将其出资款又转出;王朝用价值100万元的库房出资,因其串通好汉资产评估事务所而将房屋评估为200万元;马汉用非法挪用的资金200万元出资;展昭出资400万元:白玉堂出资600万元。2007年1月,张龙以自己名义为筹建中的公司向春风公司购买办公设备花费10万元。2007年2月,赵虎以“百盛公司筹建处”名义向夏雨公司购入一辆汽车花费20万元。2007年3月,百盛公司经过工商登记正式成立,首次股东会上选举展昭为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聘任白玉堂为财务总监。
2009年4月,公司股东会为节省人手决定由展昭兼任监事。2009年5月,白玉堂未经公司同意利用职务之便给其弟白玉汤开设的电脑销售公司提供商业信息,帮助白玉汤销售电脑200台并获得好处费2万元。2009年6月,展昭好友包某请求公司向其分红,因为他和展昭签有代持股协议,包某才是实际出资人。公司认为展昭已经被记载在股东名册上并进行了工商登记,遂拒绝了包某的请求。2009年7月,白玉堂的竞业行为被发现,其他股东碍于情面对此置若罔闻,只有张龙愤愤不平打算提起诉讼。2009年8月,对公司感到心灰意冷的张龙欲将股权对外进行转让,只是始终无人接手。同月,公司发现白玉堂尚有100万出资未缴付,向其催缴时白玉堂回复已过诉讼时效无需再缴付。因为股东之间矛盾重重,百盛公司自2009年5月至今一直没有再召开股东会。
问题:
问答题材料近年来,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为促进行政争议双方和解,通过原告自愿撤诉实现“案结事了”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披露,“在2009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1%。”
总体上看,法院的上述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也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
问题
请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等问题谈谈你的意见。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
2.字数不少于500字。
问答题陈剑与张青系邻居,长期不和,后因道路通行问题互不相让,陈剑一怒之下将道路堵死。于是张青诉至法院,请求恢复其通行权。法院先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二人和解,主审法官制作了调解书,但在领调解书时,陈剑拒绝签字。法院重新制作了判决书,径行判决。问题:请根据此案件分析民事诉讼法中法院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问答题陈剑与张青系邻居,长期不和,后因道路通行问题互不相让,陈剑一怒之下将道路堵死。于是张青诉至法院,请求恢复其通行权。法院先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二人和解,主审法官制作了调解书,但在领调解书时,陈剑拒绝签字。法院重新制作了判决书,径行判决。
问题:请根据此案件分析民事诉讼法中法院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问答题2012年3月,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高阳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为55%、25%、15%、5%。甲以自有房屋一栋出资,作价100万元,供公司占有和使用,但是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乙任高阳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公司设立监事会。
2013年3月,乙受其朋友戊的请求,违反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自主决定以公司的资产为戊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后戊不能偿还,由此给高阳公司带来50万元损失。此事被股东丙知悉,丙以公司遭受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乙。
2014年5月,乙因车祸造成脑损伤,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寅对此并不知情,仍与其签订了向高阳公司供货的合同。丁知晓乙的情况后,召集临时股东会,股东会上作出解除乙董事长职务的决议,甲对此有异议。
2015年4月,因经营管理不善,其债权人远航公司向法院申请高阳公司破产。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管理人在清算公司财产时发现甲作为出资的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而此时甲的房屋市价已经比3年前上涨了50%,管理人要求甲履行出资义务,甲以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出资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将房屋过户到公司名下。
经查,2014年1月,乙将市场价格80万元的设备以20万元出售给其控股公司。
[问题]
问答题简述经济制度和宪法的关系。
问答题家园茶叶厂解散时,各合伙人提出,因顾某与立特公司的合同所引起的50万元债务应由顾某赔偿,各合伙人不承担责任。此说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问答题【案情】 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2013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赵军不同意。2013年3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20万元。该款项分2期支付:2013年6月各支付5万元、2013年9月各支付15万元。 但至2013年10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赵文、赵武于2013年10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8万元,另外赵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5万元。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50万元做生意亏掉了。法院全力调查也未发现赵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 2013年11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12月30日之前,赵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财产折价8万元与价值5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赵武。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 此时,出现了以下情况:①赵军的朋友李有福向甲县法院报告,声称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是自己借给赵军的,紫砂壶的所有权是自己的。②赵祖斌的朋友张益友向甲县法院声称,赵祖斌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是他让赵祖斌保存的,所有权是自己的。自己是在一周之前(2013年11月1日)才知道赵祖斌已经去世以及赵文、赵武与赵军进行诉讼的事。③赵军的同事钱进军向甲县法院声称,赵军欠其5万元。同时,钱进军还向法院出示了公证机构制作的债权文书执行证书,该债权文书所记载的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债权是5万元,债权到期日是2013年9月30日。(2014年卷四第六题) 【问题】
问答题{{B}}四{{/B}}
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丙股份有限公司,丙公司共有200万股股份,甲企业持有丙公司40万股股份,乙企业持有丙公司20万股股份,朱某持有丙公司10万股股份,其余股份以无记名股票的形式发放募集。丙公司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丙公司为奖励公司杰出员工王某用税前利润收购了本公司1千股股票,但是转让给王某前,王某辞职,丙公司遂决定由公司自己持有这1万股股票。
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9名董事有4名辞职,公司管理混乱。董事会于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董事会通知了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张某持有丙公司6万股股票,张某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
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出4名董事。周某持有丙公司2方股股票,周某由于没有看到丙公司的公告,致使没有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周某在决议作出之日起第45日向法院申请撤销丙公司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的决议。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田某(男,45岁)系某国有建筑公司经理,为与另一建筑公司争夺市场,指使陈某(男、17岁)、邓某(男,19岁)将另一建筑公司经理张某教训一番,警告其不要与田某所在公司竞标。陈、邓二人便将下班回家的张某截住,告知此事。因张某对二人厉声怒斥,二人便与张某扭打起来,在打斗中,陈某掏出随身所带的匕首向张某胸腹部连捅12刀,致张某当场死亡。二人作案后当即各自回家。后来陈某所实施的行为被家人发觉,在其父劝说下,在向公安机关投案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陈某向公安机关交代了田某与邓某对本案的参与情况。邓某听说陈某已被抓获,便潜逃至外地,后又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田某则在事发后携带其所在公司的公款5万元潜逃。试分析上述各人行为的性质,及其量刑情节,并说明理由。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问答题永固建材有限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没有设立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有5人,全部是国家投资的机构任命的干部,无一职工代表,董事长索相私下还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图书发行事业)的负责人。该企业于 2000年12月设立一子公司,该子公司在重庆,为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对此子公司投资1000万元,该子公司自有资产2000万元,加上公司投资全部资产为3000万元。在某一大型投资活动中,该子公司投入资金2000万元,再加上从银行的贷款1000万元,由于投资决策失误,最终血本无回,全部亏损 3000万元。
后来在上级机关的调查中发现董事长索相曾经自己购进一批进口建材,并就这批货与仁达学校签订买卖合同,索相获利近10万元。
请问:
问答题甄某的董事长一职至迟应于何时任期届满?为什么?
问答题高某,男,30岁;张某,男,25岁,两人因涉嫌抢劫罪被市人民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中级人民法院指派了一名审判员与两名人民陪审员于2012年7月3日对该案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方传唤了被抢珠宝首饰店的店长贾某及当时在场的一名顾客刘某同时出庭作证,贾某和刘某都作证是被告人高某及张某实施了这起抢劫案。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有些证据还存有疑问,需要补充侦查,遂当庭建议延期审理,但合议庭认为该案不需要补充侦查,遂当庭拒绝了公诉人的建议。经一审法院的审理,于8月4日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2年。判决宣告后5日,一审法院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高级人民法院指派一名审判员对高某、张某抢劫案进行审理后认为,高某、刘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遂决定同意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核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裁定予以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并交付公安机关对高某进行执行,并由法院派司法警察临场监督。
[问题]
问答题本案有哪些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问答题
张三到甲地出差,人生地不熟的,没有地方住宿,就想在甲地找一家旅馆住宿。在找旅馆的过程中,张三发现自己的身份证找不到了,找了半天都没有找到,这时已经很晚了,张三觉得自己的身份证肯定是丢了,找时间再去补办吧!张三发现了一家旅馆,价格也不贵,就想交钱住宿一晚,旅馆工作人员要求张三出示身份证,张三说明了身份证丢失的情况,但是旅馆工作人员不同意张三在此住宿,双方发生争吵,严重影响了其他客人的住宿,某派出所接到旅馆的报警电话后,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张三不听从民警劝说,与到场的民警发生冲突,并将其中的一名民警甲打伤,派出所决定对张三处以500元的处罚。张三不服,提出行政复议。
[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