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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交易从业
卷四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问答题2013年9月10日,常某(2007年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0年刑满释放)伙同其子常小小(1996年出生,某中学高三学生),潜至该中学财务处,盗窃现金2000元。经公安机关调查,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常某及其子常小小。2013年9月14日上午7时,公安机关依法传唤二人并对二人单独、个别讯问。讯问持续至2013年9月15日9时30分。经讯问,二人交代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二人均拒绝委托。公安机关遂于讯问结束后立即对二人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并于2012年9月16日11时分别送交看守所和少管所羁押。2013年9月25日,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二犯罪嫌疑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二人认罪态度较好、没有社会危险性,遂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遂对李某提起公诉。同时,检察院认为,常小小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决定对常小小附条件不起诉。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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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吴某父母是否可以替吴某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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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2004年4月,北京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经理黄某与本单位副经理李某、销售科长郭某一起,将13万余元货款投入他们在深圳开办的一家美食城,该美食城因为经营管理不善亏损,货款无法收回。另外,李某在担任北京某汽车有限公司经销部副部长期间,从某公司收货款20万元,并提走2辆高级轿车。后李某将该公司欠该汽车公司的货款冲减了32万余元,从而将这20万元货款非法占有。 2006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李某、郭某涉嫌挪用公款贪污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构成挪用资金罪;对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非法占有该汽车公司20万元货款的行为,认定不构成贪污罪。后以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2007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均系某汽车集团(国有企业)委派的干部,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3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李某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于是撤销一审判决,分别改判黄某、李某、郭某有期徒刑3年、13年、1年。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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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对该批货物的损失,A市铁路运输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其支付运费的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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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1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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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论述法律对正义的实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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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赵敏到上海参加华东地区赛事,并租赁了陈谅的房屋。请问:(1)若赵敏只租赁一个月,并未订立书面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若租赁1年,而未订立书面合同,该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若赵敏延付租金,则陈谅请求赵敏交付租金的时效期间为多长? (3)若租赁期间,陈谅将房屋出卖,赵敏又不主张购买,则租赁合同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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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在人类法律制度的发展史上,实体法和程序法原本是合体并存的。不管是中国古代的《法经》、《唐律》,还是西方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世纪的《加洛林纳法典》都是既有实体法的规定,也有程序法的内容。只不过是到了近代,随着人类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才产生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分立的需要,并因之有了各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实践。” “罗马《十二铜表法》的次序为,第一表规定对当事人的传唤;第二表规定对证人的传唤以及缴纳诉讼保证金等事项;第三表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式。前三表的内容属于诉讼法。从第四表到第十表的内容才属于实体法。”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你掌握的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谈谈对此的看法。 答题要求: (1)用相关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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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一名男子驾车闯红灯被两名警察拦住,警察查明驾车人因要将其突发急病的邻居送往医院抢救而闯红灯。对此行为之性质与法律责任,两位警察各持不同意见,警察甲认为任何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均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警察乙则认为驾车人为抢救病人,违反规定实出于不得已,因而不应受处罚。 问题:请对两名警察在法律推理方式上的区别做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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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晋某、王某伪造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书,进而提起变更商标所有人的申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认定?就全案而言,对晋某和王某应当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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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论述现代法治的主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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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与张某(19岁)是好朋友,二人为了过瘾、兜风,曾偷开他人汽车,后来将车送回。一次,偷开他人车辆之后,二人因醉酒并在争夺方向盘时,将一骑自行车的老大爷撞成重伤。二人心里害怕,不敢回家,于是开车逃到外地,后又不慎将车丢失。到外地后,二人很快将身上的钱花光,于是二人商量如何能弄到钱花。一次,二人欲对一中年男子行抢,遭到该男子的反抗,二人将该男子杀害后,从其内衣兜内翻出3000元美金和一名片。从名片上得知,该男子系一私营企业老总,二人按照名片上的联系方式,给该男子的妻子打电话:“你的丈夫被我们绑架了,今下午六点前务将20万现金送至东郊立交桥底下,并藏于该桥桥洞,否则我们就撕票!”其妻子不敢怠慢,将20万藏于该立交桥下,临走时还用力拍了拍,查看是否埋的严实。其藏钱的一系列举动正好被恰在该桥附近散步的闫某发现,待该妻子走后,闫某将20万取走。后来李某行为败露,被家人带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但对张某只字未提。 请用刑法理论分析李某、张某、闫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如何定罪量刑,并阐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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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此案派出所是赔偿义务机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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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某县向阳村农民赵某、孙某、李某、钱某4人不务正业,游手好闲。由于他们个高体壮,天不怕地不怕,横行乡里,又常集结在一起活动,被当地农民称为“四大金刚”。某年5月,4人在太山镇集市上“要”走农民万某草鱼3条及农民帅某瘦肉10斤,还将帅某肉摊掀翻,而后大摇大摆而去。万某、帅某敢怒不敢言。7月,4人在街上遇到一对夫妇,遂无故上前殴打;8月“四大金刚”又来到梧山村村民王某瓜地,4人饱吞一通西瓜之后,正欲离去,被王某拦住要钱,4人不给,王欲拉赵某,赵某返身一拳照王某面部砸去,王某躲闪不及,被打落两颗门牙,孙某又走上前加了一脚,踢在王某胸前,王某当即倒地,造成重伤。同年10月份,4人到太山镇喝酒。与店主发生口角,与店主约好明日午时在镇上再斗。4人遂邀请许多朋友,次日聚众来到店前,与店主组织的一帮人打斗,致店主腰部重伤。后值“严打”,村民举报,“四大金刚”遂被捕,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请分析题中赵某等人的行为,并阐述他们是否构成黑社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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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问题: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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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论刑事诉讼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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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王某与李某有仇,于是王某找了两个人张某与周某让他俩修理李某,说“卸胳膊、卸腿就行,别打死了”。张某与周某来到了李某家。张某发现李某肤白貌美,顿起淫邪之心。于是将李某拉进一间小屋子里,周某看后并未阻拦。张某将李某衣服脱下后,李某骗张某,说自己身体不干净,有艾滋病,于是张某放弃了奸淫行为。张某怕李某将此事说出,并且想起了王某的嘱托,于是决定将李某杀死,但并未告诉周某。随后,张某与周某两人合力对李某进行殴打,张某下手较狠导致李某身亡。周某责问张某,问其下手为什么这么重,张某说责任由自己一人承担,随后将李某的尸体丢入河中。事后,张某要王某给自己5万元,并且威胁说不给就向警察告发。王某家穷无力负担,害怕此事东窗事发,于是来到公安局投案,将张某和周某杀人的事实告诉警察,但是隐瞒了自己曾让张某和周某去伤害李某的事实。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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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弹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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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2004年12月,悟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悟能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悟净厨具有限责任公司和堂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了一家极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悟空公司认购公司股份的40%,悟能公司认购7%的股份,悟净公司认购3%的股份,堂福投资公司是该股份公司最大的股东,认购50%的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是500万元人民币,堂福公司的首次出资额为80万元,并由堂福公司的董事无忌担任极乐公司的董事长,其余的出资四家公司准备在2005年的1月、6月、12月分期缴足。 2005年6月,无忌听说本市郊区的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准备公开拍卖,遂召开董事会会议大部分股东认为应该竞拍该片土地,但是由于公司资本有限,经董事们一致研究决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2005年7月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准备发行新股1500万元,聘请担任股票承销的证券公司担任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并委托该证券公司代收股款。 2005年9月极乐公司新股全部发行完毕,同年10月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正式开始,极乐公司因为资本雄厚拍得该土地使用权,并很快投入到建设之中。极乐公司与悟空建筑公司签署合作协议,聘请悟空公司担任该土地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2006年1月因为悟空公司建筑质量不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董事长无忌决定解聘悟空公司,引起了悟空公司的不满,遂决定召开极乐公司临时董事会会议,就与悟空公司合作事宜进行讨论。无忌认为极乐公司董事悟空作为悟空公司的股东,无权就该事项的决议行使表决权。会上悟空虽然没有就上述合同发表意见,但是指出董事长无忌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董事会同意,以极乐公司财产为本市国有土地管理局李局长的儿子李某所开的公司提供担保,导致公司损失了100万元,应该予以解聘。董事长无忌表示该举是为了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而为的,其他董事也认为无忌的做法值得理解。悟空公司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无忌赔偿公司的损失。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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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情:2006年5月24日,受雇于刘某(车主)的张某驾车运货,途经一木桥时,桥断裂,连车带人掉入河中。张某摔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刘某多次找到该桥所有人南河公司索赔,无果。刘某于2007年1月25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13.5万元。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1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刘某向法院提供了汽车产权证、购车发票等证据。一审开庭时,刘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修车发票。庭审调查中,被告南河公司主张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丽刘某则解释说,迟延提出证据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时索取发票,最后法官仍安排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经双方同意,法庭主持该案调解。在调解中,被告承认确有工作疏漏,未及时发布木桥弃用的公告;原告也承认,知道该木桥已弃用,但没想到会断裂。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07年3月16日,法院依据双方在调解中陈述的事实和情况,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并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 8万元。刘某当即表示将提起上诉。 2007年3月29日刘某因病去世。刘某之子小刘于2007年4月5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法院确认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顺延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小刘的上诉并同意顺延上诉期限。 2007年7月3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审原告提供的汽车修理费的证据中数额不实,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4.5万元。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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