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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问答题韩琴,女,1932年生,其父亲韩文在解放前是海淀区西北旺肖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一处祖上传下来的院落,内有房屋10间,院子里有清朝时种下的200多年的松树6棵。1949年韩琴结婚后脱离了该村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1951年,当时的海淀区政府向韩文发放了房屋产权证明,。1965年,韩文去世,由韩琴继承了其财产,当时的海淀区政府为韩琴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韩文死后该处房屋一直由韩文之弟韩明夫妻居住并负责照看料理。1975年,韩明夫妻先后去世,该房屋闲置,于是韩琴将该房屋出租直到1989年。1989年后该房屋一直闲置。其间韩琴夫妇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未回该村居住。 2003年,韩琴欲回到该村居住,发现该祖屋被肖家河村委会占用。韩琴要求肖家河村委会返还房屋,肖家河村委会则认为韩琴早已经是城镇居民不具有农民身份,不是该村村民,无权拥有该村宅基地使用权,该房屋闲置多年,要求将该房屋拆除并将宅基地收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2005年3月,韩琴发现在自己毫不知情妁情况下该处祖屋被村委会出面拆徐,院内6棵松树也被全部砍伐。 2005年4月26日,韩琴向海淀区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返还被占宅基地,并赔偿损失。法院未予受理,并告知韩琴应先要求政府确认该宅基地使用权。韩琴向西北旺镇政府申请要求确认其对该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西北旺镇政府以《农村宅基地管理法》为依据作出了不予确权的决定。韩琴不服于2005年7月向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海淀区人民政府一直未予答复,直到2006年8月13日,区政府将一份落款为2006年3月26日的复议决定书送交韩琴,内容是: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以及《土地管理法》规定,韩琴已经迁出该村,且其不具有农民身份,不符合申请条件,因此作出了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韩琴决定起诉。 问题:1.韩琴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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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根据以上案情制作一份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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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被告人江某原系某市城建委主任,因涉嫌受贿被某市人民检察院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在执行时,该市人民检察院派出两名干警将江某从家中用警车带到某招待所,关在事先订好的房间里,交待江某不准外出,不准与亲友通信通电话。该县人民检察院又派出几名干警轮流值班,监视江某。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江某还涉嫌另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4年前,为了能够升任城建委主任,当时任城建委第二副主任的江某雇凶将被其视为仕途拦路虎的第一副主任王某杀死。该案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未破,检察机关决定立即将江某逮捕,将两案合并侦查。   侦查终结后,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某犯故意杀人罪、受贿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的妻子徐苗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并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张良伟律师参加诉讼。   开庭后,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张良伟律师向审判长提出要向被告人、证人和鉴定人发问,审判长不予准许。在法庭辩论阶段,张律师向审判长提出要就本案的刑事部分发表意见,再次被审判长打断,说:“请张良伟律师注意,你作为被害人徐苗的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问题,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表意见,而不能越权对刑事部分发表意见。对罪犯的公诉意见,只能由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人依法提出。”   在最后陈述阶段,江某除了承认已被指控的受贿150万元外,又供认自己还曾收受贿赂 4000元,但检察机关并没有对这笔贿赂进行指控。人民法院在休庭后,经调查证人,认定江某的供述属实,考虑到这笔贿赂数额相对较小,对量刑影响不大,人民法院决定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便在判决中一并认定。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江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受贿罪判处江某死刑立即执行。根据数罪并罚原则,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决定对被告人江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法定上诉抗诉期满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报请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复核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于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裁定维持原判,核准死刑。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江某的死刑判决后,由院长签发了执行死刑的命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的第10天,一边通知某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刑场执行现场监督,一边由负责指挥执行死刑的审判员对罪犯江某验明正身,并讯问其有无遗言。鉴于该案在当地影响极大,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公开执行大会,数千群众赶来参加,观看执行死刑的情况。当日上午开完大会以后,即将罪犯江某押在一辆卡车上,在城内繁华街道上绕了一圈,然后将其押到一公园旁边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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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不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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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A省公路局与甲道路建筑公司签订的上述协议属于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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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12年)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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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假设该合伙企业把其持有的一份提单质押给M公司,M公司又把该提单质押给 H公司,上述两次质押均订有质押合同。现质押权人M、转质押权人H均要求以提单项下的货物优先受偿,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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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若乙公司将其30万元债权依法转让给戊公司,而未经保证人丙公司同意的,则丙公司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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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召开程序的质疑是否成立?董事会的辩解是否完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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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张某现年70岁,住甲市A县农村,夫亡,独自抚养三个儿子和三个女儿长大成人,并为他们成家立业。后由于张某早年劳累过度,晚年体弱多病,医疗费成为三个儿媳的心病,甚至最后以死威胁,使三个儿子不敢为其母看病就医。大女儿和二女儿对母亲也不闻不问,只有家境最不好的住B县的三女儿时常照顾母亲,为母亲看病,并将母亲接到自己身边照顾一年之久。为此三女儿与其他兄弟姐妹反目成仇。 1999年3月,三女儿以自己名义向B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他五个兄弟姐妹给付赡养费,人民法院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三女儿的起诉,其他儿女得知消息后,更加有恃无恐。2000年1月,张某病情恶化,急需大笔住院费,三女儿要求其他兄弟姐妹分担费用,但均遭拒绝;三女儿气愤之下,于2000年2月,携母亲到A县人民法院起诉,再次要求其他兄弟姐妹给付赡养费,并请求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先予执行理由合理,遂在要求张某其他五个儿女交付赡养费以前,径直扣押了大女儿的运输车、大儿子的拖拉机和三儿子的摩托车,对于其他几个子女没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开庭时,大女儿、大儿子和三儿子拒不到庭,法院遂缺席判决,由六个子女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00元,并负担今后张某的医疗费。 判决下达后,三女儿不服,口头提出上诉称,其对母亲照顾较多,应当减少赡养费,其他几个子女应当多给付赡养费。大儿子书面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其母为三女儿上学花费不少,理应三女儿多承担赡养费。其他几个儿女没有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大儿子赌博时被公安人员发现,逃跑时跌落山崖摔死。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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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韩琴,女,1932年生,其父亲韩文在解放前是海淀区西北旺肖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一处祖上传下来的院落,内有房屋10间,院子里有清朝时种下的200多年的松树6棵。1949年韩琴结婚后脱离了该村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1951年,当时的海淀区政府向韩文发放了房屋产权证明,。1965年,韩文去世,由韩琴继承了其财产,当时的海淀区政府为韩琴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韩文死后该处房屋一直由韩文之弟韩明夫妻居住并负责照看料理。1975年,韩明夫妻先后去世,该房屋闲置,于是韩琴将该房屋出租直到1989年。1989年后该房屋一直闲置。其间韩琴夫妇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未回该村居住。 2003年,韩琴欲回到该村居住,发现该祖屋被肖家河村委会占用。韩琴要求肖家河村委会返还房屋,肖家河村委会则认为韩琴早已经是城镇居民不具有农民身份,不是该村村民,无权拥有该村宅基地使用权,该房屋闲置多年,要求将该房屋拆除并将宅基地收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2005年3月,韩琴发现在自己毫不知情妁情况下该处祖屋被村委会出面拆徐,院内6棵松树也被全部砍伐。 2005年4月26日,韩琴向海淀区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返还被占宅基地,并赔偿损失。法院未予受理,并告知韩琴应先要求政府确认该宅基地使用权。韩琴向西北旺镇政府申请要求确认其对该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西北旺镇政府以《农村宅基地管理法》为依据作出了不予确权的决定。韩琴不服于2005年7月向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海淀区人民政府一直未予答复,直到2006年8月13日,区政府将一份落款为2006年3月26日的复议决定书送交韩琴,内容是: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以及《土地管理法》规定,韩琴已经迁出该村,且其不具有农民身份,不符合申请条件,因此作出了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韩琴决定起诉。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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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某区政府为了加强对蔬菜市场的管理而成立了蔬菜生产销售办公室,并发文要求所有生产经营蔬菜的单位、个人都应当向该蔬菜办申请蔬菜生产销售许可证。某个体户张某因此向该蔬菜申请蔬菜生产销售许可证,并根据蔬菜办的要求交纳了100元申请费。蔬菜办受理张某的申请后,向张某出具了由蔬菜办主任签名的书面凭证。在审查过程中,蔬菜办认为需要对张某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便指派工作人员沈某进行核实。一个月后,蔬菜办未听取张某的陈述和申辩,就以张某的生意不好为由直接拒绝发放蔬菜生产销售许可证,并告知张某不得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张某随即向蔬菜办主任送了500元,蔬菜办便向张某发放了蔬菜生产销售许可证;后蔬菜办主任因贿赂被撤职,蔬菜办便注销了张某的蔬菜生产销售许可证。 问题: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指出本案中有哪些违法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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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法院应如何处理该项房屋买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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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1985年5月6日出生)、乙(1986年8月29日出生)、丙(1984年1月26日出生)三人为了庆祝乙的生日,在2000年8月29日晚上商量出去打(偷)狗,回来煮了下酒。甲某向他人借了一支单筒猎枪带上。次日凌晨 1时许,三人持猎枪未找到狗,便到一居民家偷鸡。乙、丙进院偷鸡,甲持猎枪在院外望风。当偷出三只鸡时,被事主发现,乙、丙二人即跑出院外。甲见状,即向房门开了一枪后逃跑,枪弹击中事主家房门的门框。事主兄弟二人闻声跑出房外,追撵三人未果,返回时,在院门外拾得猎枪护木一块,事主两兄弟即蹲藏在院内守候。甲某等3人逃离现场后,甲发现猎枪的护木丢失,担心无法还枪,便提出返回寻找。3人在返回事主家途中,丙某害怕被抓,未敢继续前行。当乙某持猎枪与甲一起寻找护木时,在事主家门前,被正欲抓捕他们的事主兄弟二人发现。事主丁某刚一起身,乙某即向他开了一枪,击中丁某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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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A公司是否有权以“李某已辞职”为由拒绝承认王某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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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12年)材料一:2008年12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纪念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课题。讲求效率才能增添活力,注重公平才能促进和谐,坚持效率和公平有机结合才能更好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2010年3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人民大会堂与中外记者见面时提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2010年3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在中央政法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各级政法机关要更加自觉地把政法工作放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和推进,更加积极地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进一步加强政法工作、政法队伍建设,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材料二: ①2009年11月3日,范某因抢包被公安局抓获。审讯中范某交代,因为身患癌症的妻子需要持续治疗,而自己每天起早贪黑挣的钱难以支撑妻子的医药费,到处借钱又碰壁,“实在没有办法了”,才动了抢钱的念头。范某被抓捕后,当地村民均为他求情,说他“平时可老实了,出这样的事儿是因为他的生活压力实在太大了。”2010年1月14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根据《刑法》对抢夺罪的量刑规定以及被告人抢夺的金额,应当判处被告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范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 ②刘某(女)与闫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婚后,刘某患脑瘤致瘫,生活不能自理,由此引发夫妻矛盾。后刘某回娘家居住,期间2人未尽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并因抚养问题导致诉讼。闫某要求与刘某离婚。刘某说:“我嫁给他就是他的人,夫妻一方有难,另一方就应该提供帮助。”闫某说:“我们虽然是夫妻,但她的病已没有恢复的希望,我不能这样毁了自己的一生。”法庭调解失败后,判决如下:因刘某与闫某长期分居,无法共同生活,应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问题: 请根据中央领导同志讲话精神及上述案例,围绕法理与情理、公正与效率相互关系,简述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 答题要求: 1.紧扣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作答; 2.无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3.观点正确,表述完整,文字通顺; 4.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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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高某(男)与钱某(女)在网上相识,后发展为网恋关系,其间,钱某知晓了高某一些隐情,并以开店缺钱为由,骗取了高某20万元现金。 见面后,高某对钱某相貌大失所望,相处不久更感到她性格古怪,便决定断绝关系。但钱某百般纠缠,最后竟以公开隐情相要挟,要求高某给予500万元补偿费。高某假意筹钱,实际打算除掉钱某。 随后,高某找到密友夏某和认识钱某的宗某,共谋将钱某诱骗至湖边小屋,先将其掐昏,然后扔入湖中溺死。事后,高某给夏某、宗某各20万元作为酬劳。 按照事前分工,宗某发微信将钱某诱骗到湖边小屋。但宗某得知钱某到达后害怕出事后被抓,给高某打电话说:“我不想继续参与了。一日网恋十日恩,你也别杀她了。”高某大怒说:“你太不义气啦,算了,别管我了!”宗某又随即打钱某电话,打算让其离开小屋,但钱某手机关机未通。 高某、夏某到达小屋后,高某寻机抱住钱某,夏某掐钱某脖子。待钱某不能挣扎后,二人均误以为钱某已昏迷(实际上已经死亡),便准备给钱某身上绑上石块将其扔入湖中溺死。此时,夏某也突然反悔,对高某说:“算了吧,教训她一下就行了。”高某说:“好吧,没你事了,你走吧!”夏某离开后,高某在钱某身上绑石块时,发现钱某已死亡。为了湮灭证据,高某将钱某尸体扔入湖中。 高某回到小屋时,发现了钱某的LV手提包(价值5万元),包内有5000元现金、身份证和一张储蓄卡,高某将现金据为已有。 三天后,高某将LV提包送给前女友尹某,尹某发现提包不是新的,也没有包装,问:“是偷来的还是骗来的”,高某说:“不要问包从哪里来。我这里还有一张储蓄卡和身份证,身份证上的人很像你,你拿着卡和身份证到银行柜台取钱后,钱全部归你。”尹某虽然不知道全部真相,但能猜到包与卡都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但由于爱财还是收下了手提包,并冒充钱某从银行柜台取出了该储蓄卡中的2万元。(2015年卷四第二题) 【问题】 请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与刑法原理分析高某、夏某、宗某和尹某的刑事责任(要求注重说明理由,并可以同时答出不同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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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在1999年2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中,原告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课程和任务,被告在临近毕业时,才通知原告所在的系,以其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原告以受教育权被侵犯为由,要求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履行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义务。被告认为原告在被告学习期间,违反了校规、校纪,被告已经取消了原告的在校生资格,依法有权不向原告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原告田永诉请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判决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颁发学业证书。被告不服,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学校依照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在校生进行管理和违纪处理,但是制定的校规、校纪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按退学处理,有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无效的。” 问题:试分析二审法院判决的法律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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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3年元月28日,甲信用社与乙公司和丙养殖场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从信用社借款700万元,月息12.6‰,期限自2003年元月28日至2004年元月27日。丙养殖场以自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从2003年2月18日至2003年6月13日,甲信用社先后6次向乙公司发放贷款872万元。乙公司贷款账号设立在甲信用社处。2003年6月13日至6月19日,甲信用社负责人李某从乙公司账户上先后6次提取2 001 775元。在取款凭条上的签名均为"李某 (代)"。乙公司称其并未委托李某代取存款,甲信用社也提供不出为何向李某支付乙公司账户存款的证据。2003年4月10日,甲信用社负责人李某以个人名义从乙公司借款50万元。2004年2月21日、3月13日,一位署名王某的人以甲信用社的名义向乙公司收取贷款息差共3万元。甲信用社不承认王某系其单位职员,乙公司也无证据证明王某确切身份。2004年4月16日,某市南岗公安分局以涉嫌票据诈骗为由,立案侦查甲信用社负责人李某诈骗南岗区民政局200万元之事。当年6月16日,在南岗公安分局人员监控下,李某以甲信用社的名义从乙公司收回了100万元贷款,该款南岗区公安分局经手归还了南岗区民政局。2004年2月甲信用社负责人李某被调离原单位。此后,甲信用社多次向乙公司催收贷款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72万元及利息、罚息和本案诉讼费,丙养殖场承担连带责任。另查,丙养殖场是经某省司法厅劳改局批准成立的省属劳改(教)事业单位。丙在签订抵押合同时,隐瞒了自己事业单位的"身份"。 请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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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乙某能否在对A区公安分局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起附带赔偿诉讼?如果能,是否必须在起诉时一并提出?如果不能,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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