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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问答题【案情】 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形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厢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 (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 (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 (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 (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 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2011年卷四第三题)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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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如果建筑公司发给乙水泥厂的信由于邮局的原因而没能在4月20日送达给乙水泥厂的,乙水泥厂并没有表示是否接受这封迟到的信函。建筑公司和乙水泥厂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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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十、  春运期间,一孕妇在北京携带行李乘上回老家山东的火车。上车后不久,因为车厢上太拥挤,在安放行李时与对面的旅客发生了争吵。那个旅客的行李较多,所以没有谦让这个孕妇。在争吵的过程中,这位旅客推了这个孕妇一把,致其退后而坐在地上。当时这位孕妇就觉得肚子隐隐作痛,但当时车厢内及其拥挤,火车的司乘人员得知此事,并未过来询问和照顾,所以也只好忍痛一直到山东老家。下车10天之后,到医院检查,被告知胎儿流产。这不仅造成孕妇身体上的损害,更造成精神的痛苦和折磨。在与铁路部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该孕妇将某某铁路局客运公司(没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据侵权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判令被告某某铁路局客运公司赔偿误工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问题:请根据所学法律知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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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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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法律是怎样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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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乙为邻居,甲家中有一幅古画,自称乃唐伯虎的真迹,但从未经过专家鉴定。请根据题设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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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八、2009年 案情:甲和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肯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也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家里没钱。”甲在丙家吃饭过夜。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甲一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甲不知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的一张储蓄卡及身份证。甲回家后想到乙会开保险柜,即套问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系从丙处所借。两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乙未与甲商量,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 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甲有犯罪嫌疑,即对其实施拘传。甲在派出所乘民警应对突发事件无人看管之机逃跑。半年后,得知甲行踪的乙告知甲,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行网上通缉,甲于是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罪行。(2009年卷四第二题,22分) 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乙的各种行为和相关事实、情节进行分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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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在上海远郊有一所闲置的联排别墅,是其在结婚10周年纪念日时送给妻子的礼物并登记在妻子名下。后爱妻不幸离世,甲继承了该套房产,但为避免触景生情,甲很久没有住过,也没有办理过产权登记。后与家人商量希望租给他人(乙)经营服装厂,于是甲、乙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2000元,承租人承担房屋的修缮费用,期限为3年。甲告诉乙这所房子是他和妻子一起布置和装潢的,具有纪念价值,不要损害房屋和里面的物品,乙说保证不会。乙很快投入了生产,因为技术人员称需要打通两间房屋才够宽敞,乙征求甲的意见后投入改造,但是在拆墙过程中不小心把一件旧家具弄坏。乙与丙签订了布料买卖合同,约定丙提供丝绸1000匹,当月20日交付,乙先支付定金5000元,其余价款在收到布料后交付。乙马上与某大型百货公司签订了服装买卖合同,约定当月22日交付。丙由于丝绸储备不足,于合同签订后的当月21日才开始委托承运人丁运货,路上遇到暴雨,丝绸被大水冲走,导致无法交货。乙因没有布料而无法履行与某百货公司的合同,损失9000元。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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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从宪法学的角度谈谈你对司法制度改革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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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A公司在对债权人进行通知时,哪些做法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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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政府采购法》规定,对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张某在浏览某省财政厅网站时未发现该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在通过各种方法均未获得该目录后,于2013年2月25日向省财政厅提出公开申请。财政厅答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与张某的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没有直接关系,拒绝公开。张某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认定省财政厅未主动公开目录违法,并责令其公开。省政府于4月10日受理,但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张某不服,于6月18日以省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卷四第六题)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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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审查中、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做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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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对于海北公司提出的反诉,人民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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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 : 2011年10月1日村民甲、乙二人从北方汽车市场买了一辆二手卡车,准备一块儿跑长途货运业务,二人各自出资3万元,同年12月,甲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丙。丙表示愿意出8万元购买此车,甲随即把卡车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甲把卖车一事告知乙,乙要求分得一半款项。丙买到此车后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转手卖给丁。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丁所有,再由丁将车租给丙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1.5万元,二人签订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丁把车租赁给丙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丙准备自己备货,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丙将这辆卡车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2012年11月,丁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戊,丙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丁不同意便发生了纠纷。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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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A市人民检察院的哪些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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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如果在签订捐赠协议后,西部某开发公司因经营状况极度恶化无法履行协议,能否请求不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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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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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说学逗唱》报辩称,其转载《远足》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稿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须向乙付酬。其理由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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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B}}材料:{{/B}}据6月3日的《法制日报》报道,大连划出禁讨区才没多久,武汉市日前首次划出12片繁华区域和路段重点管控。从政府通告确定施行的6月15日开始,上述地段再不许流浪乞讨人员“染足”。报道说,武汉市对“染足”禁乞区的流浪乞讨人员,公安和城管部门将将他们“依法引导或护送到救助站”。这其实是一个令人忧虑的设计,因为假设有流浪乞讨人员不愿意接受救助,就“赖”在禁讨区不走,公安也好,城管也罢,你怎么个“依法引导或护送”?按照《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之后出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办法》),公安、城管并不能强制令人接受救助。近年来,类似采取禁乞措施的城市很多,比如南京、大连、武汉、济南;甚至北京的海淀区等等。近来,是否禁乞一直是个有争议的话题。衣衫褴褛、到处乞讨的乞丐确实跟整齐的街道、林立的高楼不相和谐,社会各界对禁乞的态度不同,禁乞是否合理,百姓众说纷纭。有人认为禁乞侵犯了乞丐的乞讨自由,禁止了社会的多样性;有人认为乞讨确实有害于市容市貌,特别是有组织乞讨更是令人生厌,应该禁止。 {{B}}问题:{{/B}}请谈谈你对“禁乞”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个别问题谈拘提的法律适用意见) {{B}}答题要求:{{/B}}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500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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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情:邹某,某市百货大楼营业员。2008年5月19日,邹某到钟某开办的饭店用餐,饭后离开时,将手提袋遗忘在座位上,该手提袋中装有现金3000多元,新款手机一部及其身份证件若干。钟某发现丢失的手提袋后私自隐匿,并告诉有关工作人员在失主寻找时称并未捡到。下午邹某发现丢失手提袋后,立即返回饭店寻找,钟某拒不交出。无奈,邹某向市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称该案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不予受理。邹某只得聘请律师,自行收集了相关证据,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邹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钟某的侵占行为,故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该市公安机关在接到法院移送的案件后,仍然拒绝立案侦查。在这期间内邹某得知一名重要目击者愿就其目睹被告人钟某藏匿提包一事作证,遂取得该关键证人证言后,又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自诉状。 20日后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被告人钟某突然潜逃,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只得宣布延期审理,同时由该院院长在全市范围内通缉钟某。1个月后,钟某自动到法院应诉,该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钟某。该逮捕决定经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后由法院的司法警察将钟某依法逮捕,庭审继续进行。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某提出查询钟某的银行存款可以证明其藏匿了这笔现金。法庭采纳了该请求,宣布延期审理,并查询了被告人在某银行的账户。在法庭审理结束后,判决宣告前,钟某提出愿意归返原告的物品,并加倍赔偿其损失。原告邹某同意后向法院提出撤诉,而人民法院认为法庭审理已经结束,不准撤诉。被告人在看守所接到一审判决,判决书宣告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并认为被告人对原告的赔偿协议不再有效。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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