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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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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购买盐酸3 000升的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购买盐酸3 000升,并在签订合同时,乙公司支付了价款。甲公司委托丙运输公司将盐酸发运到乙公司指定的仓库。不料在运输途中,一罐盐酸从车上掉落,导致盐酸泄漏,将路上行人丁的左臂大面积灼伤。丙运输公司因此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将盐酸按时发运至乙处。丁为此花去医疗费近万元,乙公司也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1)此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涉及哪些民事责任? (2)丁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根据何在? (3)对于甲公司、乙公司和运输公司之间应当如何确定责任的承担?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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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物的概念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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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民间有一种说法,所谓“无知者无畏,不知者不怪”。试用物权法和侵权法的原理以及有关知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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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授权给乙,向丙租赁房屋且租金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后甲又单独去信给乙,命令乙在租赁房屋时不得超过每月800元的租金。但乙向丙出示了甲的原始授权委托书,丙于是同意以900元的价格将房屋出租给甲,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甲认为价格过高不同意乙代签的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2天之后,丁向甲表示愿意租赁该房屋,甲于是将该房屋出租给丁,丙表示只要维持每月900元租金,便同意由丁租赁该房屋,丁表示同意。在丁租赁该房屋期间,将租赁的一件家具毁坏,丙于是主张赔偿损失。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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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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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市大西北化工厂为扩大生产规模,拟投资5000万元建一个分厂,向该市人民政府申请用地40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属于A村集体所有的土地40亩(其中基本农田占10亩)。为保证按时使用土地,该工厂与A村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规定由A村向工厂出让土地40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00万元,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60年。有关合同的其他内容均参照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标准写明。 问:(1)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市人民政府批准该化工厂用地60年是否合法?为什么? (3)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该化工厂应该怎样取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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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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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的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支付。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问:(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 (3)孙某将古董交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 (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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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原告李云在被告某照相馆拍了一张半身彩色照片。数日后,原告将照片取回。半年后被告某刊物刊登了《我省最先进的彩扩设备落户某市》的报道,介绍了该照相馆引进的彩扩设备的先进性能和该馆精湛的摄影技术,并配发了原告的上述照片。该刊记者王林在撰写此文时,要求该照相馆提供较好的照片一张并配发。照相馆将原告的上述照片提供该刊,并称已征得本人同意。该刊未向照相馆收取费用,但向该幅照片的摄影者谢某付给了20元稿酬。该刊物发行后在原告单位引起一部分人议论,说“李云在报纸上出风头”、“爱臭美”,等等。原告认为自己受到损害,曾找两被告协商解决,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两被告擅自使用自己的照片,引起单位同事议论纷纷,使其难以见人,造成精神上的负担和痛苦,并致头痛、头晕去医院治疗,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赔偿交通费、误工费、医疗费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而该刊物则辩称,刊物属于内部刊物,并不以营利为目的,故未侵权。 问:(1)两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权利? (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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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15年法条分析58)《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请问: (1)本条所称“胁迫”应如何理解? (2)有权以胁迫为由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是谁? (3)本条中的“1年”是何种性质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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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公司法律顾问在给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上说:“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本人亦可免除责任。”试用代理的有关知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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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提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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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原告之子赵梦与被告李飞、王超、郭宇、周兵、王兴等5人在同一学校读书。2008年5月9日下午放学后,赵梦、王超约李飞、郭宇、周兵、王兴一起到李家村鱼塘游泳。前往游泳的6人中,王兴、李飞、郭宇不会游泳。到了李家村后,王超、赵梦先下水,后周兵、李飞、郭宇相继下水。在游泳过程中,王超背李飞到深水区教他游泳。游了一会儿,王超将李飞背出深水区休息。第二次,王超又背李飞到深水处教他游泳。此时,赵梦游到王超游泳处,王超将李飞丢下游出。李飞不会游泳就抓住赵梦的肩膀,并将赵梦按在水下面,李飞在上面。此时王超已游到浅水区,见状立即返回救出李飞。等再次返回救赵梦时,赵梦已落水无法找到。后郭宇跑到砖厂叫人来将赵梦捞上岸,但因溺水时间过长,赵梦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飞的代理人称赵梦的死亡是由于王超将李飞背到深水区,加之李飞不会游泳,才导致这一事故发生,李飞并没有过错。被告王超的代理人认为赵梦的死亡是因李飞将其按在水下所致,与王超无关。 问:(1)众被告中哪些(个)人要承担民事责任? (2)本案涉及哪些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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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居住A地的王某因公出差到B地,发现该地某商场出售的C地生产的微波炉十分便宜,于是购买了一台。回家安装后,功能一切正常。但是,一个月后的一天中午,王某的儿子王顺自己在家用该微波炉烘烤食物的时候突然发生了爆炸,致使王某的儿子左眼严重受伤,家中的其他一些物品被损坏。 问:(1)分析本案中涉及的法律关系。 (2)王某家就此想提出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请问,可以向哪些人提起?如果王某家对B地某商场提起诉讼,则C地的微波炉生产厂商是否可能参加到这个诉讼中来? (3)如果就侵权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本案的管辖地法院为哪些法院?如果王某在向A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之后,A地的法院在受理该案件之后,当地发生了地震,根本无条件进行案件的审理,王某是否可以向其他法院就同一案件提起诉讼?如果可以,为什么?如果不可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件? (4)仅就王某的儿子王顺的眼睛伤害案件而言,如果王顺在提起侵权诉讼时候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则在损害赔偿案件中,谁应当是原告?如果王顺已经具备了行为能力,则谁应当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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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保证的概念和设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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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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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沉默是金”的说法,请运用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时效并各从代理、合同或继承列举一例(至少两个不同性质的例子)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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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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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法人终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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