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2008年1月12日,为经营照相业务,张某与甲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根据该合同,甲公司将其沿街二层楼房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30年,自甲公司交付楼房的次日开始计算。每年的租金为20000元,张某于甲公司交付楼房的次日付清第一年的房租,以后每一年的同一日付清该年度房租,若遇节假日则付款日期为节假日后的第一日。2008年2月12日甲公司交付楼房给张某,2月13日张某付清第一年度的租金。2009年3月5日,甲公司通知张某称:因资金紧张想出卖楼房,如果张某想购买,则在2009年4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房款500000元,并可以扣除张某交付的2009年度的租金20000元。张某对甲公司的通知提出异议,要求该公司履行合同。2009年4月8日,甲公司以500000元的价款将楼房卖给乙公司,根据双方的约定乙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500000万元。在乙公司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时候,发现已登记有两个抵押权。其一,2007年3月6日,甲公司将该楼房抵押给丙公司,为丁公司所欠丙公司货款200000元提供担保;其二,2008年9月6日就自己欠戊公司的货款150000元又设定了抵押。经评估,该楼房的实际价值600000元。 问:(1)张某与甲公司之间关于租赁期限的约定是否有效?应如何处理? (2)就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张某可以提出何种主张? (3)如果甲公司2009年3月5日通知张某3个月后要出卖该楼房,但张某表示无论如何都不购买。3个月后甲公司将楼房卖于李某。交付后,李某要求张某搬出楼房。针对该情形,张某可以提出何种主张? (4)如果丙公司因为丁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于2008年4月6日依法行使抵押权,经法院将该楼房拍卖,巳公司买得。该事实对张某的租赁权是否有影响? (5)如果戊公司因为甲公司不履行义务,于2008年11月6日依法行使抵押权,经法院将该楼房拍卖,庚公司买得。该事实对张某的租赁权是否有影响?
问答题李某和王某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为5万元。后来因为李某的生产技术不合格,生产出来的货物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王某拒绝受领货物,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要求李某承担责任,双方就此发生争议。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同意赔偿王某损失4万元人民币,并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的10天内履行协议。但是,10天后,李某并没有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向王某支付款项。
问:(1)王某是否可以就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可以,王某应当向何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不可以,王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将该调解协议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文书向公证机构作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该公证是否合法?对该公证文书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何种法律效力?
(3)如果王某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对自己来说显失公平,是否可以要求撤销或者变更调解协议?倘若李某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对自己显失公平,是否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调解协议?
(4)李某或者王某对调解协议不服,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可以提起诉讼,那么,诉讼标的应当是双方当事人最初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还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问答题王立成和张清芳结婚多年,尚未生育。2010年,王立成辞职创业,将大多数家庭财产和向吴东宁借来的10万元作为投资和甲合伙开办玩具厂。王立成和吴东宁约定这笔借款为王立成的个人债务,和张清芳无关。不料,甲突然卷款逃跑,王立成大受打击,神情恍惚,在开车途中意外翻下道路跌入河中,车毁人亡。半个月后,王立成的债权人吴东宁找上门来,要求归还借款10万元。张清芳在娘家人的帮助下清理了家中财产,共计:存款3万元;房屋3间,折价5万元;家用电器等其他财产,折价8000元。吴东宁要求张清芳先用8.8万元偿债,剩余1.2万元日后再还。张清芳不同意,吴东宁遂诉至法院。
问:(1)吴东宁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问答题有人说:“从市场上购买的盗窃赃物也应返还原所有人。”请运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其加以辨析。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问答题一天晚上,某市居民李某家中的电话突然不能通话,李某十分着急,他立刻与该市电信局联系,查询原因,得知因其逾期交费而被停机。李某认为电信局停机不合理。电信局提出,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用户不按时交纳电话费,电信局有权停机;在用户安装电话时,电信局曾给每一个用户开出一个收据,收据的反面都印有“用户须知”,其中所列有一条规定,即“用户不按时交纳电话费,电信局有权停机”。李某认为,他没有注意到收据反面印有“用户须知”,即使知道,停机也是不合理的。李某认为,电信局停机使其遭受巨大损失,要求赔偿,遭到电信局拒绝,李某遂起诉到法院。 问:(1)如何看待本案的性质? (2)对本案应如何处理?
问答题2007年1月,郑萍(女,1984年4月出生,无配偶)和陈世杰(男,1981年6月出生,无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购置了彩电、冰箱、录像机、家具等生活用品。2009年4月11日,郑萍和陈世杰在家中被害身亡。经公安机关核查,郑萍、陈世杰遗有存款和现金12810元,债权1万元,彩电2台,冰箱、洗衣机、收录机、电视投影机各一台,金项链一条及家具和生活用品。陈世杰、郑萍死亡后,郑萍父母谢东辉、郑兆本与陈世杰的兄姐陈世军等四人共同出资并主持了丧事。后双方为遗产继承发生纠纷,郑兆本和谢东辉认为:郑萍从2007年1月与陈世杰以夫妻名义同居至2009年4月11日2人被害身亡,已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在此期间,两人共同劳动,先后购置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要求继承郑萍的遗产。而陈世军等四人认为:郑萍与陈世杰生前未进行结婚登记,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其同居是非法的。郑萍与陈世杰被害所遗留的财产是陈世杰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故谢东辉、郑兆本无权继承。经调解无效,谢东辉和郑兆本起诉到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对郑萍、陈世杰被害时间出具的法医鉴定证实:陈世杰的死亡时间先于郑萍20分钟左右。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还查明:郑萍与陈世杰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陈世杰的父母已分别于1997年、2002年去世。陈世军等兄姐四人对陈世杰有一定扶助。此外,陈世杰生前借其兄陈瑞玉人民币1000元未还。 问:(1)如何认定郑萍和陈世杰的关系? (2)郑萍生前有没有继承陈世杰遗产的权利?陈世军等人能否依《继承法》取得相关权利? (3)郑萍的遗产如何继承?陈世杰生前所欠的1000元债务如何处理?
问答题有人认为:“主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请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问答题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乙为了购置汽车,遂将该购得的房屋抵押给银行,乙和银行于4月3日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于4月5日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后因乙到期不能清偿银行的借款,银行欲拍卖该房屋。此时丙到法院起诉,声称甲的房屋为其所有,经查明,该房屋确系丙所有,只不过因登记机关的过错使得该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对此,乙并不知情。问:
问答题1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其补票。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吗那么多废话。”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戊坚决反对。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问题:
问答题2010年冬天,北京气温骤降,持续多日,一时间羽绒服热销,供不应求。由于先前气象专家均预测该年冬天是“暖冬”,各大商场的羽绒服存货均为数不多。A百货商场采购部主管李某看到市场需求后,未经公司授权,擅自向羽绒服生产商B公司采购5000件羽绒服。货物到达后,A百货商场即开始对外销售,仅仅三日就销售出1000件。不料天有不测风云,三日后天气即急剧变暖,并且持续半月有余,羽绒服销量大减。眼看冬季就要过去,A百货商场总经理张某心急如焚,B公司又多次追讨货款,遂主张采购部主管李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否认该合同的效力,拒付货款。B公司无奈,诉至法院。 问:(1)在A百货商场追认合同之前,李某代理A百货商场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问答题简述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问答题甲将一批布匹委托乙商行出卖,双方约定,每米布售价为当时的市场定价20元,乙商行的报酬为售价的5%。1个月后布价突然上涨,乙商行以每米22元的价格卖出一批布。对多出的售价收益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问:(1)这笔多出的收益应该归谁所有? (2)乙商行此时能否以20元价格将布买下以赚取差价?如果这样做了,乙商行还能否要求获得约定的报酬?
问答题简述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
问答题甲、乙、丙三村分别按20%、30%、50%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一座水库,蓄水量10万立方米,约定用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当年7月中旬丙从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供应灌溉用水1万立方米,丁村支付价款1万元。供水时,水渠流经戊村,戊村将水全部截流灌溉本村农田。丁村因未及时得到供水,致秧苗损失5000元。丁村以为丙村故意不给供水,遂派村民将水库堤坝挖一缺口以放水,堤坝因此受损,需花2万元方可修复。因缺口大水下泻,造成甲村鱼塘中鱼苗损失2000元。由于发生了上述情形,乙村欲将其30%的份额转让给庚村。 问:(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丙村与丁村之间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丁村秧苗损失可向谁索赔?为什么? (4)对于堤坝毁坏谁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为什么? (5)甲村鱼苗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6)乙村如欲将其30%的份额转让给庚村,乙村应履行何种义务?甲村、丙村享有何种权利?
问答题(2009年简答56)简述法人成立的条件。
问答题李明9岁时父亲因病去世,母亲张婷带着他改嫁给楼勇。楼勇和前妻生有一女楼兰,比李明小2岁。李明和楼兰青梅竹马,两小无猜,并且私下确定了恋爱关系。张婷和楼勇得知此事后大惊失色,认为这是乱伦,周围亲戚朋友也都纷纷指责。李明和楼兰顶住压力继续相处,并决定领证结婚。但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兄妹不符合结婚条件”为由,拒绝了他们的申请。
问:李明和楼兰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吗?为什么?
问答题(2004年案例分析61)孙长江于2000年9月6日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其内容为:个人所有的房屋一套(价值20万元)由其妹妹孙长虹继承;个人存款20万元中的10万元由其弟弟孙长河继承,另外10万元给其女友常珊珊。2001年12月8日,孙长江又立自书遗嘱一份,改变了原公证遗嘱的内容,指定将其房屋给常珊珊。2002年7月8日,孙长江因车祸死亡。除已成年并独立生活的妹妹孙长虹和弟弟孙长河外,孙长江没有其他继承人。孙长江的遗产包括个人所有的房屋一套,存款20万元,债券6万元。另外,孙长江尚欠朋友王玉山借款14万元。 问: (1)孙长江所立的两份遗嘱中,哪一份是有效的?为什么? (2)对孙长江的遗产应当如何分割?理由是什么? (3)如果孙长江的遗产已被分割,对其所欠王玉山的债务应当如何清偿?根据是什么?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