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某航运公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用途为建职工宿舍。次年,航运公司在该宗地上兴建住宅楼。工程竣工后,航运公司公开向社会出售楼房,将该幢楼房卖给了某副食品公司。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查实情况后认为,航运公司公开出售自建住宅楼,属于非法转让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依法对航运公司进行了处罚,同时,通知购房人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购房人认为,缴纳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是航运公司的事,所以拒绝缴纳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问:(1)土地管理部门对航运公司行为的认定是否正确?
(2)购房人拒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问答题某市居民陈某准备外出做生意,急需现款,便向个体户李某借款14万元,李某提出要提供担保,陈某便表示让其好友林某出面作担保,林某表示愿意以其所有的房屋一栋抵押给李某(价值为15万元),并由林某与李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订立后,林某提出由于手续复杂,费用过高,反复要求不办理登记手续,李某最后表示同意。此后,李某与陈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利息及借款期限。后陈某经营失败无力偿还债务,李某遂起诉要求陈某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的义务,并要求对抵押房屋的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问:本案中的抵押权是否成立?
问答题李某婚前有8间瓦房。1970年与蒋某结婚,婚后生育3个子女。长子李甲、次子李乙和女儿李丙。1975年,蒋某死亡。李某抚养3个孩子长大成人。1997年前后,李甲和李乙分别结婚搬出去单过。李某和女儿李丙共同生活。2000年,李丙与赵某结婚,生有一子赵A。李某还与女儿一家一起生活。2001年,李某经介绍与齐某结婚,婚后女儿李丙搬出去另住。齐某是再婚,与前夫生有两子,即王B与王C。王B已经成年独立工作,王C(10岁)正在读小学,与李某一起生活。2002年,李某的长子李甲因工伤死亡,留有一女李D。2003年,李某自书遗嘱:自己专有的瓦房8间,齐某4间,女儿李丙4间。2000年存的20万元钱全部归齐某,自己少年时珍藏的一幅山水画送给好友康某。2004年,李某病故,齐某因伤心过度休克。李丙与康某在送齐某去医院途中,遇交通事故,三人全部死亡。在李某死后2个月,某出版社又寄来李某的稿酬6万元。在李某的财产继承上,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 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李某所留遗产的范围和遗产的分配。
问答题某冬天的雪夜,村民某甲于野地里发现一只走失的牛,遂牵回家栓在牛栏中,等待失主认领。当晚,牛栏被雪压塌,牛被砸死。次日,甲即花费100元请人将牛屠宰,将牛皮牛肉等卖出,共得了600元。后牛的主人得知此事,遂上门要求甲返还牛款。该牛值1100元。 问:(1)甲是否应当返还牛款? (2)如果应当返还,应返还多少元?
问答题2010年4月8日,中国银行某市中心支行与大江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委托合同,双方约定:中心支行委托大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其与市水泥厂欠款纠纷一案,大江律师事务所指派两名律师代理该案;代理费按照收回欠款的3%收取,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至本案诉讼终结。合同签订后,大江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两名律师进行了调查取证,支付差旅费550元。2010年4月15日,中心支行想委托另一家律师事务所代理该案,所以通知大江律师事务所解除合同,大江律师事务所要求赔偿垫支的差旅费550元。 问:(1)中心支行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2)大江律师事务所能否请求中心支行承担550元差旅费?为什么?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问答题简述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问答题简述遗嘱继承的法律特征和使用条件。
问答题某甲于某目前往乙商场购物,该商场工作人员一时疏忽,错将某型号摄影机价格6800元标成680元,甲见此摄影机物美价廉,于是以680元的价格买走2部。1周后,商场盘点时发现此错误,就派员工找到甲,要求其补足货款或退款退货。其问,甲已将其中一部赠与亲戚某丙并已交付,另一部拟以700元价格卖给同事某丁,价款已收,但尚未交付。甲认为与商场双方买卖已经完成,拒绝退货或补足价款。 问:本案如何处理?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问答题论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问答题李天志与妻子朱兰、女儿李梅(11周岁)一家三口住在贫困山村。为脱贫致富,1998年 12月李天志分别向信用社和复员军人张海借款1万元,向邻村村委会借款1万元,共计3万元,购买一台旧卡车开始货运业务。1999年1月,在尚未办理各项车辆运输保险的情况下,李天志冒着下雪天山路十分滑的危险为村民刘江运货进城,不幸坠入山谷,车毁货损人亡。朱兰得知后,痛不欲生,当晚上吊自杀,留下孤儿李梅。村委会在全权处理李、朱丧事并清查其财产、债务后,会同乡民政干部组织召开了一个特别会议,参加人有村委会和乡民政干部、邻村村长、信用社负责人、刘江、张海、李梅和李梅的堂叔李天容。会议形成了一个书面协议,内容是: (1)朱兰名下一存折2000元清偿刘江的货损;(2)瓦房1栋及农具、家庭生活用品约价值1万元由张海负责处理,折抵其借款1万元;(3)丧葬费1000元由村承担;(4)欠信用社和邻村的 2万元由李梅在年满18周岁以后5年内还清,但不计利息;(5)李梅今后由其堂叔李天容抚养。
参会人员分别签字盖章,李梅也签字同意并加按手印。但李天容虽同意抚养李梅,却提出自己家境过于贫困,难以保证李梅的学习和生活,建议在财产上有所照顾。
请问:
(1)该协议涉及哪些方面的法律问题?
(2)你认为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问答题甲男与乙女于1989年结婚。乙女远在美国的姑姑早就表示乙女结婚时将给1000美元作为贺礼。1990年乙女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乙女1000美元。甲男父死于1980年,1990年其母也去世,甲男与弟弟继承了父母遗产,房屋各4间。1991年甲男去海南经商,不久与丁女共同生活,从此未与家中联络,乙女因女儿年幼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借债1万元。1995年,甲男因车祸去世,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约3万元,个人财产20万元。问题:
问答题(2016年真题)简述我国专利权客体的具体类型。
问答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价值100万元,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先预付货款35万元,其余的65万元货款在提货后一年之内付清。甲公司娶求丙公司为其提供连带担保,没有约定保证范围挺货1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65万元的债务转移给欠自己7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丙公司对此完全不知情。债务清偿期届满之后,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65万元的货款及利息,而这时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公司的账户被银行冻结。于是,乙公司找到了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以自己刚刚知道甲公司将债务转让给丁公司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公司诉诸法院。问题如下:
问答题乙在某一期的知名杂志上发表文章,部分事实严重失实,并在文章中对某著名地质学家肆意诋毁,不仅损害了地质学家本人的名誉,也给其亲属造成精神损害。于是该地质学家之女甲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乙以及该知名杂志的出版单位收回该文,以消除影响;并在《光明日报》、《科技日报》、《中国科学报》、《中国地质矿产报》和《新生界》杂志上发表声明,公开认错,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费100万元。在诉讼中,作者乙和该杂志社提出反诉,认为由于甲向有关组织和领导反映了文章的侵权问题,导致乙和杂志社的名誉受到损害,并造成杂志销售量的减少,由此请求法院判令甲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问:对当事人甲、乙以及杂志社的上述诉讼请求,法院应否予以支持?
问答题《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问答题简述结婚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问答题李劲是一普通工人,1984年和同厂女工罗敏结为夫妻,次年生育一子李涛。小家庭虽不富裕,却也和和美美,十分幸福。不料,1992年罗敏在上班操作机器时发生失误,脑部严重受伤,送医院途中即停止了呼吸。丧妻之后,李劲考虑到李涛年纪太小,担心过早续弦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加之自己经济情况也不好,很难找到合适的人,于是放弃了再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抚养教育李涛。2007年李涛大学毕业,次年和张茜结婚。李涛、张茜夫妇一直和李劲生活在一起,两人都十分孝顺。2010年3月李劲因病去世,李涛痛不欲生,在办理后事的过程中因操劳过度精神不集中而发生车祸,送医院不治死亡。同年6月,李涛的女儿李小蒙出生。2011年,多年不登李劲家门的李劲的妹妹李冰突然到访,要求继承李劲的遗产,和张茜发生纠纷。李冰起诉到法院,诉称:李劲去世后,由其子李涛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问题。但是现在李涛已经去世,其妻张茜和女儿李小蒙都是外人,而且张茜早晚要改嫁,李家的财产不能让外人带走,所以李劲的遗产应该由自己来继承。 问:(1)李冰对李劲的财产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