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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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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9年8月20,原告齐某购买了被告某市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摆放在屋内的食品柜里。第二天上午9时许,因天气下雨,原告前往关窗时,距离原告仅50厘米处的一瓶啤酒突然爆炸,玻璃碎片伤及原告左腿部。闻讯赶来的邻居将原告急送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原告左小腿中下段外侧有一长5厘米创口,趾伸肌腱断裂。医院为原告作了缝合修补手术,并用石膏固定。原告为此支出医疗费若干。事发次日,原告亲属向被告作了反映,被告亦派员前往现场收集了全部玻璃碎片。之后,双方未能就赔偿数额取得一致意见,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被告是否应该对原告遭受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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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 2010年10月10日,甲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用于建造商品房。为担保债务的履行,2010年10月15日,甲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将自有的房产抵押给银行,并于2010年10月16日至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认为甲的房产价值不足1000万元,甲遂于2010年10月18日委托担保公司乙为其做保证人,乙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拒不偿还银行债务。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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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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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原告肖玲玲,从小深得外祖母王氏喜爱。2008年夏天,9岁的肖玲玲在王氏家中过暑假。王氏对肖玲玲说:“你好好学习,我给你2万块钱,以后上大学用。”次日,王氏果真以肖玲玲的名义在银行开立账户并存入2万元人民币。肖玲玲回家后将此事告知其母李一萍。2011年夏天王氏去世,她的子女李一萍、李一明和李一丹在分割遗产时对王氏以肖玲玲的名义存入银行的2万元的归属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李一萍主张这笔钱应归肖玲玲,不能划入遗产范围。而李一明和李一丹则认为,赠与发生时肖玲玲才9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赠与无效,这笔钱应列入遗产范围参与分割。 问:(1)肖玲玲作为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能否取得该赠与? (2)该赠与行为是否为以肖玲玲考上大学为条件的附条件民事行为?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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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有人认为:“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人应当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另行提供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请运用担保物权理论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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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16年法条分析58)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请分析: (1)何谓格式条款?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负有哪些法定义务? (3)“采取合理的方式”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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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6年,某机关干部朱某经人介绍认识一公司女职员林某,两人于2007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林某发现朱某脾气暴躁,经常酗酒,酒后经常对林某拳脚相加。2008年8月1日,朱某工作不顺,心情烦躁,竟因家庭小事对林某大打出手,导致林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偏重,花去医疗费3300多元。林某自此回娘家居住。2010年12月,朱某认识了到北京打工的外地女孩姜某,很快就和姜某在外租房同居。林某不堪忍受屈辱的婚姻生活,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朱某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1万元。法院调解无效。 问:(1)法院是否应当判决朱某和林某离婚?为什么? (2)林某请求朱某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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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1995年6月,A市某食品公司经理刘某委托去B市办事的某个体商行负责人张某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盖有该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公司驻B市办事处的王某。张某到B市后,因事务缠身一直未将营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书交到王某手中。同年7月2日,张某从朋友处得知B市某粮油加工厂欲购买玉米,便持食品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书与加工厂签订了供应300吨玉米的合同。7月4日,加工厂按合同约定将30万元定金汇入A市工商银行张某指定的账户。后因种种原因,张某组织货源不成,致合同无法履行。加工厂便找到刘某,要求食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刘某以该合同不是本公司人员所签,且定金未汇入本公司账户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争执不下,加工厂诉至法院。 请问: (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试作简要分析。 (2)食品公司是否应对张某的签约行为承担责任?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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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要求回答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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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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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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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6年简答56)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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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A市甲建筑公司为承建某地大桥,向B市乙水泥厂购买一批某种标号的水泥,价格为60万元,双方约定甲预付货款10万元,乙应于当年6月1日前自行将水泥送至A市某码头仓库,甲3日内派人提货后付款。合同订立后,甲公司预付了货款10万元。6月1日,乙将货运至该仓库,但经甲方人员查验,水泥标号不符合合同要求,不能使用,遂通知乙将合乎约定的水泥尽快运送至该仓库,甲公司将会按照原先约定的方式提货。乙表示将尽快另行组织发货,但并未将该批水泥运走。7日后,乙将合格的水泥运到该仓库并通知甲公司,但3日内甲公司均未派人提货。再2日后,A市遇洪水,码头仓库被淹,两批水泥全遭损失。后来乙厂索要货款不成,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两批水泥的货款。 问:甲公司应向乙厂付款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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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 试问: (1)如果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2)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应由谁分享? (3)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则需要由哪些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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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9年1月甲公司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计划新建一座水泥厂的用地申请。经审查研究,市土地管理局批准了该项申请,与甲公司签订了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依法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同年5月,水泥厂正式投建,但后来在施工中发现主厂房处地面严重下沉,部分房屋开裂变形,迫使基建工程于10月初下马,未能如期完成建厂计划。适值此时,乙公司急于寻找场地建娱乐中心,甲、乙两公司经协商于同年12月签订了买卖水泥厂房屋财产合同,合同约定:(一)甲公司将水泥厂现有房屋10间、未建完围墙及场地等全部财产卖给乙公司;(二)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将上述房产和全部手续资料清点后移交乙公司,乙公司在接收上述房产和全部资料后将50万元价款一次性付清。次日,此事被他人举报到市土地管理局。与此同时,经他人帮助,甲、乙两公司领导认识到签订买卖水泥厂房屋财产合同的错误性质,到市土地管理局交待了错误行为的事实经过,承认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提交了买卖水泥厂房屋财产合同作废的共同声明和检讨书。 问:甲、乙两公司所签买卖水泥厂房屋财产合同是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市土地管理局对此事应作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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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家合公司和冠军公司订立联营合同,约定家合公司向联营体投资50万元,冠军公司向联营体投资100万元,双方共同经营联营体,分享联营体的盈利。但特别约定,当联营体亏损时,家合公司不承担责任,而且要按期收回其投资并按约定收取利润。合同履行过程中,家合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利润35万元,冠军公司未收取利润。后因经营不善,联营体亏损20万元。被债权人催债后,冠军公司感到由自己独自承担经营风险有失公平,遂诉至法院。 问:请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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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乙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供应一批钢材以供甲方建房,交货日期为2010年10月1日,甲方预计开工时间为2010年11月1日。合同订立后,甲预付了部分货款。交货期限届至后,乙方不能按时交货。甲方催促乙方交货,并警告乙方如果在3个月内不能交货,将解除合同,另谋供货商。3个月期满后,乙方仍不能供货,甲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预付的货款并赔偿损失,遭乙方拒绝,为此甲方诉至法院。 问:甲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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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论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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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10年3月,某咖啡厅请书法家甲为其写字5幅,6月底以前交付,笔墨纸张均由咖啡厅提供,且咖啡厅先行支付甲全部报酬10000元。甲一直忙于其他事务,无暇为咖啡厅写字。5月中旬,甲应邀到外地上课,临走前嘱咐学生乙,要他立即按照咖啡厅的要求写字5幅,并在6月底以前交付。乙照办。咖啡厅拿到字以后,并未发现异常。后屡有客人怀疑这些字并非出自甲之手,咖啡厅起了疑心,将字拿到专业机构鉴定,发现果真是赝品。于是咖啡厅将甲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问:(1)甲和乙之间是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甲委托乙写字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咖啡厅有权提出什么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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