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问答题尹浩、孟萍夫妻收养尹真为子。2004年3月,尹浩患病,立下遗嘱:全部4间房屋以及财产均由孟萍继承。同年9月,尹浩病重,担心妻子无经济收入,生活无人照管,又立下遗嘱:全部4间房屋以及财产归养子尹真,条件是尹真必须赡养孟萍,直到孟萍去世。2005年1月,尹浩去世,尹真继承了全部房屋和财产,并履行赡养孟萍的义务。2008年,尹真结婚。婚后尹真的妻子和孟萍关系不和,尹真不让孟萍在家居住,且不支付赡养费。2010年,孟萍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收养关系;(2)尹真按月给付赡养费200元;(3)按第一次遗嘱内容继承财产。 问:(1)孟萍和尹真之间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为什么? (2)尹浩立下的两份遗嘱,应以哪份为准?为什么? (3)孟萍有无权利要求尹真支付赡养费?为什么?
问答题简述法学意义上的亲属的特征。
问答题2010年初,被告文香到五龙镇开设摊点,其摊位与原告李华所设摊位相邻,二人曾因摊位占地和招揽生意发生过矛盾。2010年9月15日,文香因抢占李华的摊位而与李华发生争吵,继而厮打起来。正在此时,文香的弟弟文路路过,见此情形便上前“帮忙”,也与李华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二被告用手、拳抓打原告李华的面部和鼻部,造成原告鼻骨骨折、面颊部软组织挫伤,花去医疗费350余元。原告李华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文香和文路赔偿其全部医疗费。 问:(1)本案涉及什么法律关系? (2)本案如何处理?
问答题某食品厂的临时推销员吴某持该厂的介绍信(内容是:兹有我厂推销员吴某到贵公司推销新产品,请予接洽)到外县推销该厂新产品时,恰遇该县的贸易公司新近收购的蔗糖质量好、价格低,于是自作主张以食品厂的名义购进3000斤蔗糖,并将推销款拿出一部分预交了1000元的定金,同时将蔗糖带走。双方约定一个月后交足剩余的款项。吴某回到食品厂后,向厂长说明了情况,但是厂长认为食品厂尚有大量的蔗糖存货,不能再购买新货;况且吴某只是食品厂临时雇用的推销员,不具有采购的职权,所购的蔗糖应该自己负责。吴某无奈,只好自己想办法出售蔗糖。一个月后,贸易公司向食品厂催讨欠款,食品厂声明采购蔗糖纯属吴某的个人行为,与食品厂无关。贸易公司认为,吴某有食品厂的工作证和介绍信,和食品厂是代理关系,吴某的行为应由食品厂负责,遂起诉到法院。
问:
问答题甲将一部机器卖给乙,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后来,因乙的厂房没有建成,无处安放机器,就与甲订立保管合同,将机器暂存于甲处。某日,该机器被丙偷走,卖给善意第三人丁,并完成交付。 问:(1)该机器所有权归谁所有? (2)乙可以向丁行使何种请求权?
问答题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贺某决定从该商场为学校购买一台仪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位教师各2张,言明如得奖即归持券人。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这3张就算我的了”,但未还丁款。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一张奖券得一等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某登记的3个号码有一张中二等奖,奖金4000元。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奖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某仍不允,贺某诉至法院。
问:(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2)个人出资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3)贺某宣布一等奖奖金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
(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
问答题简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功能。
问答题简述法人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主要区别。
问答题甲公司的一分公司没有甲公司的授权,擅自为A公司的30万元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A公司的债权人没有过错。后A公司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要求一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一分公司的财产只有15万元。二分公司有甲公司的书面授权,但授权不明,二分公司为B公司的40万元债务提供了一般保证。后B公司不能履行债务,其债权人要求二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该分公司以书面授权不明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的市场部分别为C公司的10万元债务和D公司的20万元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但C公司的债权人知道保证人是甲公司的职能部门,D公司、D公司的债权人不知道保证人是甲公司的职能部门且无过错。后C、D二公司均不能履行债务,二公司的债权人均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问:(1)对一分公司的保证应如何处理? (2)对二分公司的保证应如何处理? (3)对甲公司市场部的保证应如何处理?
问答题甲、乙是同事,同住一宿舍。2010年春,甲因公派赴外地工作,临行前将自己的电脑一台委托给乙保管并准其使用。1个月后,甲告诉乙因自己新买了电脑,乙保管的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出售。乙之好友丙知道后,对乙表示想低价购买,并让乙写信告诉甲,谎称电脑显示器有毛病,以便低价出售。乙为帮助好友,遂按丙的意思写信告诉了甲。甲回复称,若显示器有毛病,可以低价出售。于是,丙便以1000元价格买下,转手以3000元的市价卖给对此并不知情的丁。丁之好友巳为向戊借款,丁表示愿以该电脑提供质押,双方订立了合同,但是,丁取得借款后却将电脑赠送给庚,庚运送电脑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电脑被毁。
问:(1)该电脑应归谁所有?
(2)甲应如何保护自己权利?
(3)戊应如何保护自己权利?
问答题简述先履行抗辩权成立应具备的条件。
问答题(2013年法条分析58)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请分析: (1)本条文规定的是物权法的哪项基本原则?其内涵与意义是什么? (2)本条文中“法律”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问答题滨海市青龙山水泥有限公司与东江市华隆建筑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2010年5月25日至30日之间,由青龙山水泥有限公司向华隆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建筑用425号水泥1000吨,每吨500元;由青龙山有限公司负责运输,交付地点为华隆有限公司承建的东江市联华大厦工地;交货后1个月内华隆有限公司付清所有款项500000元;如果一方违约,要给付对方违约金50000元。同年5月24日开始,青龙山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发生洪水灾害,运输中断,直到6月15号该地运输才恢复正常。青龙山有限公司6月18日将水泥交付的同时,并告知华隆建筑有限公司没有按时交付的理由是洪水暴发。华隆有限公司表示接受水泥,但要求青龙山有限公司缴纳违约金,并承担因其没有及时通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 问:(1)青龙山有限公司是否要承担50000元违约金? (2)青龙山有限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华隆有限公司的损失10000元? (3)如果因为青龙山有限公司在迟延履行期间发生洪水暴发,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其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问答题A工厂经本县计委批准立项,进行某种电子产品项目建设,并于同年12月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其征用小巷村土地10亩,其中耕地5亩,非耕地5亩。后由于电子市场行情发生变化,该工厂的技改项目一直未开工建设。为使企业摆脱困境,次年10月该工厂将10亩土地作为出资与畅达公司联营,畅达公司在签约后,立即在土地上圈起了围墙。后被群众举报。 问:(1)A工厂用地10亩是否合法? (2)A工厂为摆脱困境,将10亩地出让给畅达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3)对畅达公司圈起的土地如何处理?
问答题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问答题原告武林的丈夫张岩因其庄稼缺水,即雇请被告张春为其抽水抗旱。双方在协商报酬等事项后,被告张春自备潜水抽水泵,安放在离原告的田地较远的地方开始抽水作业。此后,被告除回家吃饭时离开抽水场地外,一直守护在机器旁。到下午四点多时,张岩从自家地里来到抽水作业处,才知被告没有停机便离开抽水场地回家吃饭,又在家小睡了半小时。当有人喊“水泵电死人了”,张春才急忙赶到抽水场地,只见张岩倒在安装水泵的田中,水泵压在其胸部。被告当即切断电源,但张岩已断气身亡。后查明,死者系擅自搬动水泵触电死亡。原告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丈夫张岩死亡的损失,并支付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问:(1)本案涉及什么法律关系? (2)本案如何处理?
问答题《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请根据本条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简述效力未定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区别。
问答题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