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贾某,男,24岁,平日里好勇斗狠,崇尚暴力。2008年5月13日,贾某手头缺钱,便计划趁晚上夜深人静的时候从过路人手中抢一些首饰。当天晚上,刘某下班后回家,刚好经过贾某的“地盘”。贾某抡起手中的木棒向刘某的头上砸去,刘某当即昏倒。贾某把刘某身上的财物洗劫一空后便逃离现场。李某下班经过此地,看见有一人晕倒在地,头部还在流血。于是赶紧将刘某抱到公路旁边,并伸手去拦截过往的出租车。出租车司机杜某看见刘某头部都是血,怕沾上官司赶紧开车离开。出租车司机傅某停车后,李某将刘某抱上车后,自己并未上车,也未付钱,并转身离去。傅某非常生气,但还是发动车辆向医院驶去。半途中傅某越想越生气,便将车开到偏僻的地方,并将刘某从车中抱出放在地上。第二天刘某被人发现时已经死亡。 请根据刑法的规定和理论,结合上述案情分析:
问答题江某、李某均系吸毒人员,二人系好友关系。李某因买不到毒品,问江某处是否有毒品,江某说有,李某遂以400元1克的价格从江某处购买海洛因10克用于吸,此后2个月内,李某又先后9次以400元1克的价格从江某处购买海洛因,每次购买5克,均用于吸食。江某每次均以购买价卖给李某,未从中牟取利润。 问:江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罪名是什么?为什么?
问答题简述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问答题某厂职工林某在一家包子铺吃晚饭时,因为久等无座和服务员王某发生争吵,随后两人动手,林某脸部被王某击伤。林某认为自己吃了亏,随后纠集厂里的工友10余人返回包子铺,寻衅滋事,扬言要收拾王某。包子铺附近的一小商店店主李某害怕出事,就赶到距离其商店大约200米远的治安岗亭报案。当时,民警赵某正在休息,李某向其报警并要求赵某到现场去制止,赵某则以“别人都出警了,自己去不了”为由,让李某到别处报警。李某先后两次又来报警,赵某仍然拒绝出警。直到赵某的另外两名同事赶到现场制止时,王某已被林某用刀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问答题李某到云南大理打工时与贾某相识,贾某要求李某帮忙带一样东西到昆明,李某表示同意。贾某于是把自己买的750克鸦片用塑料膜包成条状,使其减少鸦片气味,然后装入用毛巾缝的袋子里,让李某系在腰上带上火车。李某问是什么东西,贾某说:“别多问,带到就行了。”李某在携带过程中隐隐约约闻到一点气味,但不知是什么。后来李某所携带的鸦片在途中被查获。
问:贾某触犯了什么罪名?其犯罪形态是什么?李某的行为性质如何?与贾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问答题《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问题:
问答题《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试回答: (1)本条规定的“抢夺”、“公私财物”的含义应如何界定? (2)本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如何理解? (3)本条中“携带凶器抢夺”的含义是什么? (4)除了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需满足哪些条件?
问答题《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试说明:
问答题被告人甲,男,56岁。甲因村里未给其批准宅基地,就对村长乙不满。某日,甲听说邻村有个神汉丙能用“邪法”整死人,就去找丙询问。丙说:“我只要捏一个像整死人的面人像,每天给他胸口扎一根针,再焚香祈祷七七四十九天,那个人就会胸口剧痛而死。”甲即提出把乙整死的要求,俩人还签了合同,内容为丙负责用“邪法”将乙整死。一周后,丙因赌博被抓,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搜出合同,于是将甲一起拘留。
甲和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问答题(2012年真题)简述犯罪未遂的特征与类型。
问答题贾某为一故意伤害罪的目击证人,在出庭作证时考虑到被告人李某是自己多年战友的独生子,遂生恻隐之心,意图进行虚假陈述,为被告人开脱罪责。但因为在作证时过于紧张,其故意陈述的虚假证词仍然与实际情况基本符合,最终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有罪证据,使李某被定罪。 问: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罪名及其犯罪形态是什么?为什么?
问答题张某、赵某是某浴室的服务员,二人嫌老板给的工资少,活儿又累。在一起聊天时二人曾商议,哪天趁机偷些钱就离开这个浴室。2009年5月5日,张某看见老板将包放在服务台上去了里屋,就从包里面拿走了1 500元钱。过了一会儿张某到浴室看见赵某,就对赵某说了此事。赵某又过去从老板的包里面拿了500元钱。后二人平分了这笔钱后分别逃走。 2009年5月20日,赵某在一手机店内装作要买手机,趁售货员不注意,拿了正在看的手机就跑,手机店的人一边追一边喊“抓小偷"。赵某见路边停着一辆没上锁的摩托车,骑上就走。围观者王某见状开车以最高速度紧追,赵某慌不择路,由于前方正在修路,摩托车摔倒,赵某死亡。 张某离开该浴室后到一家新开业的音像店打工卖影碟,音像店老板所卖的影碟均是盗版货,只是在每次文化局来店检查时才摆上正版影碟以供检查用。张某知道这些情况,但他认为自己只是打工赚钱,老板要卖正版还是盗版自己管不了,进货、定价都是老板一手包办。于是继续在该音像店打工,后该店被文化部门查获,经查该店盗版影碟销售额达25万多元。该音像店老板及张某均被抓获。被抓获后,张某主动交代了其在浴室与赵某所实施的盗窃老板钱财的行为,并交代其在浴室工作期间,一顾客将财物(包括皮包、手机等,共价值2 000余元)放进储物柜后忘了上锁,张某见状欲将财物据为己有,但因正在上班无法出去,就将其偷拿的财物移至另一储物柜中并锁好。顾客因找不到自己的财物,将情况告诉老板,该顾客的财物最终被找到。 张某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趁警察不注意,爬到看守所送菜的汽车下面想逃跑,送菜车开出十几分钟后停下,张某觉得此时如果下车可能离看守所还不远,所以没有下车。送菜车又开了十几分钟后停下来。张某下车,却发现自己仍在看守所里面。原来是送菜的人将东西忘在了看守所,中途发现后又折回看守所取东西。 阅读、分析案情后,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简述诽谤罪与侮辱罪的区别。
问答题1999年10月的一天,无业人员阮某从该县城环岛西侧一个叫高远的人手中,以每张2.8元的价格购得淫秽光盘800张。后阮某按照事先约定,携带这些淫秽光盘到该地区芦庄路口,以每张3.1元的价格,倒卖给在此等候的何某。后何某又以每张7元左右的价格予以全部销售。阮某获利240元,何某获利3120元。同年11月某日,何某与阮某联系定购1000张淫秽光盘。次日下午,阮某携带着从高远手中购买的6000余张淫秽光盘,乘出租车到芦庄路口,在与何某进行交易过程中,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并收缴淫秽光盘6250张。 问:何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理?
问答题某药厂业务员刘某从东北买到50箱排毒养颜胶囊,经对这批药品激光防伪标志上的号码查询,得知这些货系假货。为减少自己的损失,刘某找到某杂志社部门经理王某,让他帮助把药销售出去。王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张某,张某又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做药品经营生意的张女士,经过双方谈判商定以31元一盒的价格交易。于是张某把50箱假排毒养颜胶囊卖给张女士,并拿走了货款5.5万元。事后张女士与排毒养颜胶囊生产厂家联系,得知这批货是假货,于是立刻向警方报案。经药品检验部门检验,这些胶囊中的细菌数达到29万个/克,远远超过了细菌数不得超过1万个/克的标准规定。
问:(1)刘某、王某、张某三人的行为构成何罪?简要说明理由。
(2)刘某、王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问答题《刑法》第243条第1款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问答题2010年7月3日,某矿业公司位于某地的铜矿厂发生污水渗漏事故,9100立方米废水外渗引发某江河流域大面积污染,造成沿江两个县的鱼类大面积死亡和水质污染。 2011年5月被法院认定为有罪并判处该矿业公司及其副总载陈某、环保安全处长黄某、铜矿厂厂长林某、副厂长王某、环保车间主任刘某刑罚。 问:法院应认定某矿业公司以及陈某、黄某、林某、王某、刘某犯何种罪?应判处何种刑罚?请简要说明理由。
问答题简述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问答题苏某是某医学院四年级的学生,在医院担任实习医生期间,受亲戚之托,私自为楚某作节育复通手术,因缺乏临床经验,对突然发生的大出血束手无策,致使楚某因失血过多死亡。
问:苏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请回答以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