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2013年简答54)简述遗嘱的有效要件。
问答题甲、乙为逃避房产交易税,假借赠与名义,买卖某处房产。双方商定房价50万元,乙方先行支付5万元,随后双方签订房产赠与协议。协议约定,甲将房产无条件赠与“表弟”乙。赠与协议经公证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同时,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约定房价50万元,乙在协议签订后3天内给付25万元房款,甲交付钥匙,乙入住。余款20万元一年内付清。一年后,甲索要余款,乙以房产已赠与他并已完成产权变更登记为由拒付。甲诉诸法院,要求乙清偿余款。
问:
问答题简述合伙合同及其特征。
问答题简述继承开始时间的确定及其法律意义。
问答题简述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问答题李某和吴某签订购买宠物狗的合同,该买卖合同约定,吴某将宠物狗交付给李某后30日内,李某向吴某付款2000元。问:
问答题甲公司于2008年3月16日与某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该市某立交桥东南侧土地使用权,面积为98792平方米,每平方米地价为315元。合同还规定,2008年3月底甲公司支付50%的土地出让金,4月底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2008年4月2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将该立交桥东南侧130000平方米土地转让给乙公司,每平方米地价390元;甲公司于2008年7月30目前完成居民拆迁和“三通一平”工作,延误交付土地,按月利率15‰承担预付款的利息;乙公司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预付地价80%,余款于7月31日付清,延误付款,一天罚款5000元。合同签订后,至2008年5月6日,乙公司陆续支付80%的预付款。但甲公司到2008年7月30日,并未完成居民拆迂和“三通一平”工作,无法交付土地。2008年9月甲公司因未依法交足土地出让金,所受让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乙公司对此不知情,于11月8日再次催要土地,但此时甲公司早已不再进行拆迁和“三通一平”工作。经查,甲公司在该立交桥东南侧并无其他土地使用权,其取得的9879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规定用途是住宅建设,而且剩余土地出让金一分未付。 问:(1)本案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本案中甲公司因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承担哪些责任? (4)市土地管理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问答题2007年5月,赵某从甲公司购买了一辆吉普车,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7月某日,因发动机故障,赵某将该车停放在其家门口对面的公路边,未拔下钥匙,让不具有修车资格的昔日修车徒弟钱某对车进行检修。嗣后,孙某向钱某借车去火车站接人。在未得到赵某允许的情况下,钱某将车借给无驾驶资格的孙某开走,钱某也随车同去。当驾驶至108国道时与一辆轿车相撞,致使轿车车主李某头部、腹部及左下肢受伤,轿车也被撞坏。后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无证驾驶,且在会车时驶至公路左侧边沿,导致与轿车相撞,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会车时紧靠道路右边行驶,无违章行为,因而无责任。因各方相互推诿责任,李某于2009年1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钱某、孙某赔偿医疗费等各种费用。 问:应当如何认定本案的责任主体?如何进行责任分配?为什么?
问答题贾某(男)和薛某(女)婚后生有一女贾佳。2003年贾某和薛某协议离婚,贾佳随薛某生活,贾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元。2004年,薛某再婚,但其再婚丈夫王某不同意贾佳跟他们同住。薛某无奈,只好将贾佳送到自己的父母家生活,并将其改名为薛佳。贾某得知后很生气,以改名为由停止支付抚养费。2009年,薛某因车祸去世。薛某的父母抚养薛佳发生困难,于是要求贾某负担抚养费。贾某主张薛佳应由薛某的再婚丈夫王某抚养,自己停止支付抚养费已达两年之久而薛某在生之年并未提出异议,说明薛某已经放弃了这一权利。2010年,王某去世,薛某的父母提出,薛佳作为王某的继女,有权继承其遗产。
问:(1)薛某有无权利为其女改姓?贾某以此为由停止支付抚养费是否合法?为什么?
(2)薛某的再婚丈夫王某对薛佳有无抚养义务?为什么?
(3)薛佳有无权利继承王某的遗产?为什么?
问答题甲有四匹马要卖掉,乙前来商议,甲对乙说:“你先牵马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来,价款5000元。”乙牵回了四匹马,未付款。 问:(1)如果马1在试用期间于某日放养时被洪水冲走,该损失由谁承担? (2)如果马2在试用期间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 (3)试用买卖期限届满,乙决定购买该4匹马,但5天前甲与丙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4匹马卖给了丙,现丙因不能取得该4匹马,起诉甲,应如何处理?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试分析该法条(从制度的概念、构成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分析)。
问答题有的学生说:“无权处分即为无效。”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问答题甲向乙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乙应干房屋实际交付后3个月内负责办妥房屋的产权证,否则甲可以解除购房合同。上述期限届至时,乙仍未能办妥房屋的产权证。乙遂将此情况通知甲,请其于15日内决定是否解除合同。20天过后,甲向乙提出解除合同,乙认为期限已过,遂不应允,甲认为乙未如期办妥房产证,合同已自动解除。乙遂诉至法院。 问: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问答题2010年2月,原告李某报名参加了第一被告机动车培训中心的培训。3月8日下午,教练安排爬坡训练。李某在自南向北的行驶中,突然听到后面有人(第二被告叶某)大叫一声,伴随着摩托车油门的轰鸣声,一辆摩托车从后猛窜上来,连人带车横卧在原告车前,李某见状紧急刹车,致使摩托车向右侧倒地,压住了自己的右腿并拖行了数米。事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查明,叶某是与原告同期机动车培训班的学员。当天,叶某驾车在训练道上练习爬坡,因车胎遇泥浆打滑,碰到跑道边的台阶上,摩托车失去控制,人车冲出倒下,同时训练的李某为避免撞上第二被告而紧急刹车导致自己受伤。经查,训练道上的那堆泥浆,是因雨水冲刷跑道内侧供特级训练的泥丘,由泥沙堆积形成的。经医院鉴定,原告的伤情为右膝外侧半月板损伤,需要经过一段时间观察才能确定如何手术,手术费用无法计算。原告因膝伤损失较大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手术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10000余元。 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问答题2010年3月,孙晓因购房向其好友宋元借款5万元,并以其现有住房为抵押物,双方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因工作人员疏忽,将抵押错误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双方当事人因彼此信赖亦未发现该登记错误。后借款到期后孙晓一直未偿还宋元本金,宋元多次催要,孙晓遂决定将原有房屋出售以偿还债务,在查阅房屋登记簿时孙晓发现抵押没有登记,便在宋元和买受人均不知道登记事宜的情况下,将房屋以市场评估价格转卖并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所得价款用于投资股票而亏空。宋元见孙晓已丧失偿债能力,遂诉至法院请求拍卖抵押房屋并就价款优先受偿。 问:(1)在孙晓出售房屋前,宋元对涉案房屋是否拥有抵押权? (2)善意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 (3)宋元现在能否主张对该房屋的抵押权?
问答题简述民事义务的分类。
问答题李某计划给女朋友张某买一部市价1900元的摩托罗拉V300手机作为生日礼物。但是由于还是在校学生,囊中羞涩,李某一直没有出手。一日,李某陪同学到某商场购物,无意中发现该商场的V300手机仅售900元,大喜过望。交款前,李某心存疑虑地询问售货员甲价格是否属实。甲是第一天在商场上班,手机的价格标签也是他贴上去的。他对李某的问题作了肯定性回答。李某于是放心将手机买下。第二天,经同事提醒,甲发现自己犯了一个大错,把价格标签1900元误写成900元。经多方查找,商场总算找到李某。但李某表示,手机已经送给女朋友张某,张某因为父母送了更好的一款手机,已经在二手市场将V300手机转让给于某,得款700元。商场于是将李某和于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退货或者补足价款。 问:(1)李某和商场之间的民事行为性质如何? (2)李某和商场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商场对李某和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成立?为什么?
问答题简述物权的效力。
问答题(2011年真题)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情形。
问答题(2005年简答57)抵押权的含义和法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