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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晋书·刑法志》:“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治罪。”“服制若近,以尊犯卑,处刑则轻,以卑犯尊,处刑则重;服制若远,以尊犯卑,处刑则重,以卑犯尊,处刑则轻。若财产转让有犯,服制若近,处罚若轻。” 请分析上述材料并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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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唐律疏议·名例》 请分析材料并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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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大明律》:“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其注云:“此书言犯罪在先,颁律后事发,并依新定律条拟断,益尊王之制,不得复用旧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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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材料一: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汉书·宣帝纪》 材料二: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泄露其事及摘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唐律疏议·名例》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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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论西周时期礼的内容及礼的性质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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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汉代的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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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论明朝的刑事立法原则及其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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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内容、意义和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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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西周时期婚姻六礼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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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诸谋杀制使,若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者,流二千里;诸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诸部曲、奴婢谋杀主者,皆斩。” 《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诸误杀人者,减斗杀一等;诸以力共戏杀人者,减斗杀二等;诸过失杀伤人者,各以其状,以赎论(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致;共举重物,力所不致;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至杀伤之属,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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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修律上谕》:“准是刑法之源,本乎礼教。中外各国礼教不同,故刑法亦因之而异。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但只可采彼所长,益我所短。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 请简单翻译上述材料的意义并结合所学阐述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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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唐律疏议·断狱律》:“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是非之理均:或事涉疑似;或旁有闻证,事非疑似之类。即疑狱,法官执见不同者,得为异议,议不得过三。”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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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结合法制史知识分析下述材料,回答后附问题。 材料一:若农民佃户雇请工作之人,并店铺小郎之类,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称,不为使唤服役,素无‘主仆名分’者,亦无论其有无文契、年限,俱依‘凡人’利断。 ——乾隆五十三年(1767年)定例 材料二:凡士工商贾,皆赖食于农,故农为天下之本务,而工商皆末也。 ——《清世宗实录》卷五十七 材料三:凡客商匿不纳课程者,笞五十,货物一半入关……入门不吊印者,同匿税法。 ——《大清律例·户例·课程》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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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汉朝的刑罚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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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清末礼法之争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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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明朝刑法适用原则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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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法经》中的《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无后来的名例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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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清朝满人犯罪,依律享有“减等”“换刑”的特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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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为责成官吏奉公守法,唐律规定官吏犯“公罪”从重处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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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廷行事”是秦代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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