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简述《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
问答题联系当前实际,论述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完善。
问答题简述清末商事立法的特点。
问答题简述我国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
问答题简述《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特点和历史意义。(2012年法学综合课简答第33题)
问答题简述《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的内容。
问答题简述我国《宪法》对公民监督权的规定。
问答题某乡人大进行换届选举。私营企业主李某意图成为候选人,于是在企业职工大会上公开了其参选人大代表的意图,并公布了个人简历等基本情况。此事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请结合上述材料,运用宪法学知识和选举法相关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问答题简述宪法规范的特点。
问答题甲在道路上超速驾驶,将正常过马路的乙撞倒,乙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甲罚款200元,扣3分。请结合上述材料,运用法理学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简述特别行政区的特点。
问答题2009年,司机孙某驾驶面包车行驶,一男子恳求搭车。上车后,男子主动说按照出租车的价格支付运费,孙某未予理会。四五分钟后,上车男子表示已到达目的地,要求下车,并主动掏出10元钱扔到车辆仪表盘上。随后来了另一辆执法大队的面包车,指认孙某涉嫌黑车经营。执法大队人员将孙某围堵,限制其自由,数个小时后孙某承认其存在黑车经营的行为。回家后孙某用菜刀切断左手小指以示清白。最终,某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通过不正当手段取证,向公众道歉。请结合我国宪法的规定及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明史.刑法志二》:“成化十七年,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上官,于大理寺审录,谓之大审。南京则命内守备行之。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试述中国的政党制度以及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和主要职能。
问答题2018年3月A市某街道举行“德法有约大讲堂”。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开展“德法相伴”主题活动,将法治元素融入日常生活,用道德力量感召法治精神,为弘扬崇德尚法正能量,力促德治与法治融合,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作出了积极有益的探索。法律志愿者们带来“以案说法”,深入浅出地讲述了家庭纠纷、财产纠纷、借款纠纷等与日常生活切实相关的案例,巧妙地引导居民提高法律意识。对此有人认为,这种宣传收获甚微,不如将更多的资源投入执法部门,加强执法的效率。有人则认为此类宣传充分地体现了法的社会作用,提高了人们的法律意识,意义显著。请根据上述材料,运用相关法理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某省人大常委会在起草该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时,将草案在网上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在反馈的意见中,有的人认为城市房屋拆迁应注重城市的总体规划,只要规划需要的,必须要拆。有的人认为城市房屋拆迁应尊重公民个人的意愿,保护公民个人的财产。有的人认为城市房屋拆迁应真正出于公共目的,不能出于商业利益。结合材料,谈谈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的原则。
问答题某工厂职工甲怀疑同为该厂职工的乙(但甲与乙素不相识,从未谋面)与自己的妻子有不正当关系。一天晚上妻子很晚未归,甲便找到妻子在单位的宿舍,敲了半天门,没人搭理。当他正准备踢开门进入时,里面冲出一男子,正是乙。乙在前面跑,甲在后面追,跑了很长时间后,甲追上乙并开始打乙。但不料一会儿,乙便口吐白沫、不省人事,甲惊恐,慌忙与工厂另一职工将乙送至医院,乙却不治而死。法医鉴定证明,乙是因为过于激动并因为外力打击突发冠心病而死。 就此案,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至法院,法院欲判无罪,但遭到被害人家属以及政法部门的强力反对,审判受到很大的阻力。迫于无奈,法院请政法委书记、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坐到一起,并邀请了几位刑事法专家论证案例的性质。专家认为甲与乙事前并不相识,不知道乙有冠心病,且其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不可能致人死亡甚至不能达到伤害的程度,因此,乙冠心病突发死亡纯属甲不能预料的结果,最终,本案应作为意外事件处理。这时,政法委书记激烈地反驳,大意是:如果不判甲有罪的话,被害人的家属的情绪就难以平复、不依不饶,整天到政府去闹事,影响非常不好。最后,法院还是顶住压力,根据专家的意见判决甲无罪。 请用法理学原理分析政法部门和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问答题《春秋繁露·精华》记载:“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试论述材料所述原则的含义及影响,并谈谈该原则对当代中国全面贯彻落实各项司法原则的启示与教训。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条理清晰,语言规范、流畅。
问答题简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问答题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农民王力军在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情况下买卖玉米,被当地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一审获刑后,王力军并未上诉,但本案引发舆论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017年2月17日,巴彦淖尔市中院再审后认为,王力军的行为违反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改判王力军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