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被告人阮某,男,23岁,农民。被告人阮某于一日晚利用看麦场的机会以暴力手段将来麦场取农具的同村女青年林某强奸。林某被害后即到乡政府告发,乡政府以通奸作出结论,责成被害人做检讨。被害人不服告到县公安局,公安局以乡政府已作出处理为由不予受理。被害人又告到县检察院。县检察院又转给公安局,公安局经调查和询问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不承认强奸,故未立案。之后,被害人又告到检察院,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存在强奸事实,遂再次建议公安局立案侦查,被拒绝。于是,检察院决定直接受理此案,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问题:
案情:宏盛餐厅是张三、李四、王五组建的合伙企业,张三以现金出资5万元,占50%的合伙份额。李四以自己家的一处门面房作为餐厅的经营场所,占30%的份额,但该门面房房产证上记载的房产所有者是李四的妻子。王五是厨师,以自己的劳务出资占20%份额。在餐厅经营过程中,因王五在购入食材时把关不严,导致用餐的顾客赵六食物中毒,入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应赵六快速康复的要求,医院使用了一种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进口药物,该项费用为5000元。出院后,赵六即要求宏盛餐厅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损失共计15000元。张三认为赵六使用的5000元的进口药物没有必要,拒绝对该项费用进行赔偿。李四认为此事都是王五作为厨师没有尽到责任,要求王五赔偿赵六的全部损失。但是王五认为,既然是合伙,就应该风险共担,要求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赔偿。因为此事的矛盾,李四不愿意再合伙经营宏盛餐厅,在张三和王五都不知情的情况下,李四将该门面房转让给吴七,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吴七知道该门面房正由李四等人合伙开着宏盛餐厅,但是由于其所处地段好,特别希望能购买该房产,特地向李四交付定金1万元。当吴七持该房屋买卖协议要求宏盛餐厅搬离该门面房时,被张三和王五拒绝。 问题:
案情:赵某拖欠张某和王某8000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张某与王某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了10天,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张、王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张、王遂决定将甲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王某奸淫了甲。张某找到了买主李某后,张、王二人以8000元将甲卖给了李某。李某欲与甲结为夫妇,遭到甲的拒绝。李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30天。后来李某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了家乡。 问题:
案例:2011年5月8日村民甲将自家的一头黄牛借给邻居乙使用。甲因盖房急需用钱,5月10日甲乙二人商议将该牛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乙,乙于5月12日将卖牛款交付于甲。5月11日上午,该黄牛被大货车撞死。在解剖过程中,发现牛腹中有一公斤左右的牛黄。甲认为牛黄应该归自己所有,欲向法院起诉,要回牛黄。 问题:
案情:胡某系一老板的司机,生性好赌,欠了很大一笔赌债,遂产生了绑架勒索财物的主意。因为胡某对自己老板李某及其子小李的活动规律非常了解,最后打定主意绑架小李(9岁)。2012年8月10日上午,胡某对一酒店的服务员王某(女,1994年12月25日生)说:有人欠债不还,咱们去把他孩子带来扣押,逼其还债。王某同意。当日中午,胡某将王某用车带到小李的学校并将小李指认给王某。随后,王某将小李骗出。胡某与王某一起将小李带回酒店,将小李关押于贮藏室内。16时许,胡某打电话给刘某(女,1995年10月6日生,系胡某外甥女),告诉她自己绑架了一个小孩,要求她帮助自己打电话给李家勒索财物,同时告知刘某李家的电话号码以及勒索5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并表示事成之后必有好处。刘某同意。随后一个多小时内,刘某共3次打电话给李家勒索财物。次日,胡某赶到刘某住处,再次要求刘某继续打电话向李家勒索,刘某予以拒绝。9月17日,因被害人家属报案,三名被告人被抓获。 问题:
案例:孙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但孙某用尽了各种办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的时候,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孙某撞个正着。孙某为了抗拒抓捕,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逃走。回到家里后,孙某恐保安员醒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问题:
案例:某市地震后,财政部向该市拨付专项救灾款300万元用于购买药品。此项事宜由该市副市长赵某负责。在其妻谢某(系该市一中学校长)的怂恿下,赵某将其中的50万元打入谢某在国外的账户,以供儿子以后出国留学使用。后经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此事败露。此案件经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赵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决谢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赵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问题:
案例:朱某原是大鹏公司的采购员,已辞职。某日,朱某接到大鹏公司的进出口业务代理商某粮油进出口公司的电话,称该公司代理进口的3000吨特级蜜糖因买主某食品厂急需资金欲低价转卖,大鹏公司如有意购买,务必于晚饭前回复。朱某紧接着就打电话找大鹏公司经理,经理正出差,要晚上才回来。朱某赶到粮油公司,说货物大鹏公司要了。粮油公司不知朱某已辞职,就与其签订了合同,并说蜜糖存放在仓库,你们把货款和仓储费付清,我们把仓单背书给你。朱某当晚带着已签好的一式两份合同和蜜糖的样品,找到大鹏公司的经理。经理看了合同和样品后,在合同上签了字,并要朱某第二天到公司盖章。大鹏公司将钱款付清后,拿着仓单到仓库提货,在验货时发现是一级蜜糖,就未取货。原来粮油公司怕大鹏公司不能及时付款,把那批特级蜜糖给了别人。这批一级蜜糖合同上订的也是特级,口岸验收时商检局发现货轮有轻度污染,就给降了一级,由特级改为一级。 问题:
案例:住在某市A区的张宝珍与张宝来是兄妹关系。2009年二人的父母去世,遗留房屋5间。5间房屋一直由张宝来使用。2010年11月,张宝来背着张宝珍,私自将其父母遗留的2间房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居住在B区的李俊翔、赵秀园夫妇,李、赵夫妇明知该房为张家兄妹二人的共同财产,张宝来没有完全处分权,但因贪图便宜仍予购买。此后,李、赵夫妻即在该两间房内居住。2011年3月张宝珍就房产问题提起了诉讼。 问题:
案例:被告人李某,男,32岁,某单位汽车司机。被告人李某于2002年8月17日上午11时,同装卸工刘某、王某等三人驾驶解放大卡车由某乡向市里送货(该货车核准载重8吨,该批货物约重13吨多)。车超速行驶,当开到某乡政府的十字路口时,将前方同方向骑车的季某连人带车撞出20多米,造成季某重伤(后因抢救不及时,在被他人送医院的途中死亡)。被告人见撞人后,为了逃避罪责,非但不停车抢救被害人,保护肇事现场,听候处理,反而继续加速行驶逃跑。一出租车司机看到此情景后,驾车追赶,并示意其立即停车,但李某对此根本不予理会。当跑出大约3公里到市郊一农贸市场附近时,路上的人很多,被告人为摆脱该出租车,只顾逃跑,看到人多也不采取减速等措施,又把路边一骑车带着小孩的母女撞出12米,小孩当场即死亡,妇女撞成重伤,同时还撞伤在路边赶集的两位老人(重伤)。公安机关接群众报案后,在某路口设置路障堵截,示意李某减速停车。李某驶近并看到这一情况后,仍拒不接受公安人员的停车指令,驾车虽未直接冲向机动车道的路障与交警,但紧打方向盘强行从北侧非机动车道穿越,径直撞向站在路上执行堵截任务的交警毛某,将其撞出30多米,毛某当场死亡。后李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问题:
案情: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楼。合同约定,标的总额为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 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
案例:甲(20周岁)、乙(18周岁)、丙(16周岁)三人喜好上网,但经常身无分文。2004年4月,三人决定想办法弄点钱上网,商定模仿电视剧情绑架人质。三人看中了周某的小女儿小周(13周岁),将小周骗至A市关押起来。甲找到一家公用电话给周某打电话,要周某拿20万赎人。十日之后,周某仍未送钱。丙见拖的时间太长,害怕了,要求退出,向甲、乙发誓不会泄露任何消息之后离开了A市。甲、乙遂商量干脆把人卖掉弄点钱算了。于是,甲在家看守,乙外出寻找买家。趁乙外出期间,甲强奸了小周。乙找来买主刘某,二人以6000元钱卖掉了小周。刘某将小周买回家之后,左看右看觉得小周年龄太小,也觉得她太可怜了,就将小周放回了家。 问题:
案例:某甲有一栋房产位于A市B区,甲的户籍在A市C区。甲因生意上急需用钱,遂打算出售自己位于A市B区的房产。乙得知此事件后,找到甲表示愿意出资购买。双方作出如下约定:“房屋总价款40万,合同签订当日,由乙支付2万元的定金;10日后,由乙付清余款,甲交付房屋;如有违约情形,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第5日,丙亦得知此房正在出售,找到甲表示愿出资50万购买此屋并当场付清房款,甲同意将房卖予丙,并与丙到A市房产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第10日,乙按约准备付清余款收房时,才得知房屋已过户到丙的名下。乙恼怒万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问题:
案例:冯某见领导周某买彩票中了大奖便产生歹意,勾结魏某,谎称周某欠自己5万元货款未还,请魏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魏某5000元作为酬谢。魏某同意。某日按照约定,冯某和魏某以谈生意为名把周某诱骗到某宾馆房间内,共同将周某扣押,并由魏某对周某进行看管。次日,冯某和魏某对周某拳打脚踢,强迫周某拿钱。周某迫于无奈给妻子蒋某打电话,以朋友有急事需5万元现金为由,让蒋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冯某。冯某指派魏某到公园取钱。魏某取钱回到宾馆房间,发现冯某不在,周某倒在窗前已经死亡。见此情形,魏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冯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周某因爬窗逃跑被冯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而亡。 一审过程中,公诉人对被告人冯某、魏某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周某的妻子蒋某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冯某、魏某发问。宾馆服务人员江某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周某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审理后,冯某被判处死刑、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宣判后冯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问题:
案例:古董商张家亨居住于郑州市甲区,老伴早亡。独子张小平,未婚,2000年外出经商后一直下落不明。经张家亨申请,甲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8日宣告张小平死亡。2008年7月,张家亨病逝,留下20万元存折一张、价值100万元的房产和古董。张家亨生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在为其办理后事时发现,他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其他亲人,于是向甲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认定张家亨的遗产为无主财产。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于2008年9月2日发布财产认领公告。2009年10月26日,该法院独任审判员孙某经审理作出裁定,认定张家亨的遗产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终结此案。2010年2月,已被宣告死亡的张小平回郑州市,向甲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并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 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