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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题 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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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有人说基本权利的主体只有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请对此观点加以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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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试比较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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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试比较出生国籍与继有国籍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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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有人说,基本权利是没有界限的,公民可随意行使其基本权利。试对此观点加以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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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试比较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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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试比较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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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1801年3月,亚当斯总统任职到期,卸任前,他将当时担任国务卿的马歇尔任命为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又根据1801年司法法任命了16名巡回法院的法官。自然,包括马歇尔在内的所有的法官都是联邦党人。按规定,亚当斯的法官任命书必须由国务卿签字,然后送达被任命人手中。在亚当斯政府的最后一天,国务卿马歇尔忙到半夜才将所有的法官任命书签署完毕,并加封盖印,但他来不及将任命书发出去,就匆匆离开国务卿的办公室,到最高法院去上任去了。新任国务卿麦迪逊第二天早晨来接任时,发现了这些未寄出的任命书。(民主)共和党人本来就十分反对“午夜法官”的做法。麦迪逊自然不将这些任命书送达给那些联邦党人的“午夜法官”。在马歇尔的支持下,被亚当斯政府任命为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法官的威廉·马伯里向联邦最高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发出命令书,令麦迪逊按照法律程序将委任书送交给他。 这个案子为马歇尔建立司法审查的原则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机会。马歇尔代表最高法院宣布对此案的判决。他首先肯定马伯里有权得到他的委任书,理由是当一份联邦政府的委任书在被签署和贴封之后就已完成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被委任的人因而“也获得了由此产生的获得职位的法律权利”;如果政府不将已成为法律的委任书送交给被委任人,就等于政府侵犯了被委任人正当的法律权利;而“被委任人的国家必须为他受损的权利进行补偿或补救”。其补救办法是:最高法院虽无权命令一个联邦官员履行他职权以外的责任,但有权命令他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也就是说,最高法院有权命令国务卿将委任书送交被委任人,因为这是国务卿的职责。根据普通法,法院可向国务卿发出传令,命令他将委任人送达被委任的人;而且国会在1789年通过的《司法法》第十三款中明确指出最高法院有权发出传令。不过,马歇尔又认为:最高法院不能对国务卿发出传令,因为1789年《司法法》在允许最高法院发出传令时已经越出了宪法授予的权力。宪法第三条规定最高法院的原始司法权只限于受理上诉的案件,并不包括向国务卿发出传令;国会通过的司法法在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政府官员发出命令书的时候,实际上将联邦宪法规定的原始司法权扩大了。既然司法法中关于最高法院有权发出命令书的规定“在宪法上找不到根据”,最高法院也就不能发出这样的法院命令。 针对司法法与宪法的冲突,马歇尔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他说:当一条联邦法律和宪法发生冲突时,最高法院必须就其合法性作出裁决。决定什么是法律以及哪一条法律是法院必须依循的最终根据和准则,“毫无疑问是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力和职责”;如果一个联邦法和宪法用于同一案件而两者之一必须被实行的话,最高法院的决定当然是以宪法为准。因此,在马伯里案中,最高法院不能依1789年司法法的规定向国务卿发出命令,因为宪法并未明确地将这种权力授予最高法院。马歇尔进一步推论,如果宪法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国会是否有权授权法院去发布传令呢?他认为是没有的,理由是联邦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是人民通过宪法让与的,宪法的目的就是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而如果宪法所设的限制可以任意被忽视的话,宪法还有何用?宪法还有什么权威可言?他宣布,1789年的《司法法》的第13条是违宪的。 根据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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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材料一 中共十六届二中全会审通过了向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推荐的国家机构领导人员入选建议名单,提出国务院机构改革建议。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选举决定了新一届国家领导人。材料二 2002年,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草案)》、《村民自治法(草案)》、新《婚姻法(草案)》先后刊登在全国各报纸上,向全国征求意见。在广泛听取全国人民意见后,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上诉述三部法律。材料三 申纪兰,山西省长治市顺县西沟村农民,是唯一的一至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讨论中,他深有体会地说:“只有社会主义新中国,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才能当家做主,农民才有说话的权利。” 根据材料,请回答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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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材料一 甲的母亲是中国人,在A国留学期间与B国公民结婚,并在A国生下甲,A国采取的是血统主义的国籍原则。后甲随父母到中国定居。材料二 乙的母亲是C国公民,与在C国留学的中国公民结婚后在C国生下乙,C国采取的是出生地主义国籍原则。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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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材料一 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内地人士进入香港居留的问题进行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2条第4款规定,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另外,内地人士要获得香港地区的居留权,就必须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1)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连续居住7年以上的中国公民;(3)第(1)(2)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4)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5)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第(4)项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周岁的子女;(6)第(1)至(5)项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但由于立法本身的严密性不足以及形势发展的多样化,《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经实施,即产生一系列问题。 材料二 1997年7月9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了《1997年入境(修订)(第3号条例)》。该条例只承认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的婚生子女构成香港永久性居民,并具体规定了这批人进入香港居住的法律程序:首先,向中国内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审核确认身份后,领取由特别行政区颁发的居留权证明书;其次,凭此证明书领取由内地公安部门签发的前往香港的通行证,该证的发放数量每天最多为150个,实行排队轮候制,按登记顺序发放。该条例还规定申请必须在香港以外进行,香港入境事务处不受理申请。另外,该条例还规定对其生效前8日内偷渡来香港的人有溯及力,即这些人应被作为偷渡者遣返回去,只有其取得居留权证明书和单程证后,使能来港。 在香港回归前夕,有些家长便让自己的子女采取偷渡的方式来港。1998年,有一千多名港人在内地所生的子女(包括婚生和非婚生),因没有香港特区政府颁发的居留权证书,特区政府欲将其遣返内地,要求他们在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后,按照先后顺序合法来港居住。在被遣送的无证儿童中有4人对此不服,遂以香港特区政府剥夺他们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为由,诉诸法院讨要“说法”。这便是吴嘉玲、吴丹丹、陈锦雅、张丽华诉入境事务处处长案。本案第一审于1997年10月9日,由香港高等法院原诉庭宣判;1999年1月29日,终审法院判决香港政府败诉。 根据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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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某省某县县委书记以坚持党的领导为由,在其主持的县党委会上通过了任命刘某为该县法院院长的决议。该决议通过后,正值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县委书记把县委的决议径直提交到县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的许多代表认为县委的决议必须执行,一致同意县委的决议,选举刘某为该县人民法院院长。对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这次选举不符合法定程序,撤销了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选举刘某为县法院院长的决议。 根据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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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在某省某县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小组会议上,人大代表××乡乡长肖某说,现在农民对政府工作很有意见。共产党有的干部浮在上面,只管自己生活好,不管农民的事情,到底我们共产党还讲不讲良心?当日,县委宣传部负责人向县委书记汇报了这位乡长的发言。县委书记认为这一发言违背了四项基本原则,并布置县纪检委对此事进行追查。 根据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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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2003年3月17号,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某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次日,孙某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在那里,孙某受到工作人员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于3月20日死于该救治站。警察强制收容孙某的依据是1982年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此事发生后,三位法学博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建议其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 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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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2001年5月22日,河南汝阳县种子公司与伊川县种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伊川县种子公司为其代理玉米种子。2003年午初,汝阳县种子公司以伊川县种子公司没有履约而将其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赔偿。伊川县种子公司同意赔偿,但在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上却存在严重争议。汝阳县种子公司认为,玉米种子的销售价格应按市场价执行。而伊川县种子公司认为应当依照《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及省物价局、农业厅根据该条例制定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的通知》,按政府指导价进行赔偿。 2003年5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书。判决书认定:《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判令伊川县种子公司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并认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中关于种子赔偿标准与《种子法》相抵触而失效。伊川县种子公司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7月15日,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就此事向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请示。10月13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此进行专门审议,并认定: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级审判机关,在其民事判决书中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其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该案件进行二审的同时,于10月21日行文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此事进行通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书中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并宣告其部分条文无效,超越了人民法院的审判职权,违背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根据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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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在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1995)新民初字第118号原告王玉伦、李尔娴诉被告五津镇蔬菜村村委会案中,原告在与一外村村民结婚后,没有依照村规民约关于本地出嫁女子必须迁出户口,否则不享受本村村民的一切待遇的规定,未将其户口迁到男方的所在地。后原告所在村的土地被征用,本村其他村民都分得土地转让费,原告只因其女儿婚后未迁出户口,没有分得土地转让补偿费,原告不服被告的决定而提起诉讼。 受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村规民约在性质上属于民事协议,而应符合宪法,涉讼条款要求妇女结婚后就必须迁走户口,系对妇女的歧视性对待,有悖于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因而无效,原告分得土地转让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鉴于合议庭的意见自觉地履行了给付二原告各5000元土地转让费的义务。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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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2002年4月19日枣庄峄城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依法宣布民选村委会主任秦守华状告镇政府一案撤诉有效。4月18日,山东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今年新上任的镇长张怀珠,向秦守华赔礼道歉,宣布恢复他行使村主任职务的权利。至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后我国首例民选村主任状告镇政府侵犯职务权案以原告撤诉而告终。 46岁的秦守华是于1999年3月经合法程序被小官庄村民选举为村主任的。2001年9月9日一大早,泥沟镇党委、政府通知他去镇政府开会。会上镇党委、镇政府以未完成“三提五统”、农业结构调整不力为由,暂停了他的村委会主任职务。而村委会公章也当场被镇党委、镇政府收回。很快,镇党委、镇政府指定了村委会负责人,并通过高音喇叭向小官庄村民宣布这一结果。秦守华被停职后的一个多月里,多次去找镇领导申辩,也先后9次去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状告镇政府,但都没有任何结果。一气之下,他又把“状子”递到了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在前两次的开庭审理中,秦守华的律师表明其诉讼请求:被告未经任何法定程序撤免原告的村主任职务,是一种违法行为。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撤免原告村委会主任的行为违法,恢复原告的村委会主任职务。而被告泥沟镇政府的律师只是强调说,原告村委会主任职务被停职是镇党委做出的决定,因而原告起诉镇政府没有法律依据。对于泥沟镇当初的决定,台儿庄区委、区政府的态度十分明确,即镇政府应该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弥补损失,杜绝再犯。 根据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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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材料一 在2007年即将画上句号的时候,媒体又曝出了一条令法治蒙羞的新闻:2007年年初,山东省高唐县公民董伟、王子峰、扈东臣等人因发帖子被刑事拘留。原因是他们称“孙烂鱼更黑啊”、“没钱了,还搞什么建设”,涉嫌“侮辱”、“诽谤”现任县委书记孙兰雨。(12月20日《中国青年报》)材料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材料三 为了以公民权利监督和限制政府权力,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1923年,美国中西部最有影响的报纸《芝加哥论坛报》,因一篇报道芝加哥市政府破产的新闻内容失实,便被当地政府以诽谤罪告上法庭。为维护宪法权威,伊利诺伊州法院坚持言论和出版自由原则,判该报胜诉,并在判决书中说:“宁可让一个人或报纸在报道偶尔失实时不受惩罚,也不能使全体公民因担心受惩罚而不敢批评一个无能和腐败的政府”。材料四 因为一篇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报道的《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1月4日,西丰县公安局多名干警赶到北京法制日报社对该记者进行拘传,未果。(2008年02月05日新华网)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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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2005年4月13日上午,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余祥林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再审。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庭确认原审判决认定的余祥林杀妻事实失实,余祥林被当庭宣告无罪,立即释放。 余祥林原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队员,1998年6月15日,因被指控犯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庭审开始后,法官首先宣读了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荆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和(2005)荆刑监字第9号再审决定书,接着就本案的焦点问题即原审被告人余祥林故意杀人一案的被害人张在玉是否被杀害进行了举证和质证。由于张在玉在离家出走11年后又回到了家中,经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DNA鉴定,证实其为原审判决认定的被害人张在玉本人。故原审中检察机关指控余祥林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能成立。法庭经短暂休庭后,当庭宣判原审被告人余祥林无罪。 请根据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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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申克诉合众国案发生于1919年。申克是美国社会党总书记,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申克与其友人共同向应征男子散发反对征兵的传单,不但抨击征兵为违究,而且还煽动应召男子维护他们的权利,抵制征召。这种言论被政府当局认为企图在军队中引起反抗情绪,阻挠征兵,显然直接而危险地妨碍国会征兵的权力,因而对其提出控诉。联邦区法院判决申克违反1917年的侦察法,构成犯罪。侦察法是美国国会继1798年的危害治安法以后制定的第二个管制言论的法律,经1918年的修正,规定了12项对言论的管制情况,其中第2项和第3项涉及征召兵员和煽动反叛的言论管制。申克辩称侦察法违背宪法第1条修正案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不应适用于本案,因而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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