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甲委托乙代为销售彩电,并约定甲按货款10%付给乙代销费。后乙以自己名义分别与丙、丁、戊签订彩电供应合同,并将此事告知甲,要甲在2月前向乙提供彩电100台。同年4月,甲以自己名义分别给丙、丁、戊运去价值15万元的彩电。丙收货后即向甲付款,丁、戊收货后拒付货款。甲要求乙支付丁、戊之货款,并开出货款为18万元发票一张。乙将发票入应付账款,并支付5万元货款。丁、戊拒付货款并要求乙履行合同。后丁主动向甲支付部分货款3万元。甲向乙催要其余货款,遭乙拒绝。
请问:
问答题张三和李四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10月1日被传唤至赵庄公安分局后,二人供述了犯罪事实。据此,10月3日,赵庄公安分局以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决定对张三和李四立案侦查,并将二人刑事拘留。当日,因群体性事件突发出警而于10月5日对张三和李四进行了讯问。10月16日,决定将张三和李四二人刑事拘留延长至30日。拘留期间,张三和李四共同聘请了一名律师。律师申请会见张三和李四,公安机关经审查批准会见。10月17日,张三和李四的父母分别找到办案单位,提出担任保证人并分别交纳了10000元保证金,要求对张三和李四取保候审。刑警大队内勤收取保证金后,11月18日,赵庄公安分局决定对张三和李四取保候审。
问答题论述法治的内涵。
问答题针对最近的虐童事件,如果你是幼儿园园长,记者采访你.你怎么办?
问答题监狱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私有制与阶级的出现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问答题为什么 ( )
问答题监狱行刑法律关系
问答题劳动是改造未成年犯的主要手段。
问答题社会主义国家监狱的本质及这一本质的外在表现是什么?
问答题论述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辩证统一关系。
问答题王某与赵某是多年的朋友,因为生意上的经济纠纷,王某产生了杀死赵某的念头。一天夜里,王某路遇赵某,用木棍猛击其头部,致其昏迷倒地。王某以为赵某已死,便打算逃离现场。这时,他发现赵某手腕上有块名表(价值1万元),便想占为己有。王某刚取下手表,赵某突然醒来,与之争夺,王某用木棍击打赵某,赵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块猛击王某头部,致其重伤,赵某匆忙离开现场,之后到附近公安机关报案。值班民警孙某问:“人死了没有?东西抢走了没有?”赵某说“都没有。”孙某说:“等明天上班再说。”当天夜里,王某逃往外地藏匿。第二天上午,赵某又来到公安机关,当得知王某逃往外地后,孙某说:“只有抓到王某才能立案。”仍决定不立案。 请根据案情分析以下问题:
问答题某市某流感疫情呈扩大趋势,接连出现输入型流感病患,在很短时间内确诊病例25例,已出现2个死亡病例,由于部分群众的疫情防控常识不足,出现发热、咽痛、头痛等症状时仍参加社会活动,未及时就诊,导致接触人群庞大,防控难度加大,情况万分紧急。为遏制该流感疫情的蔓延,某市人民政府采取流行病学调查、对患者与密切接触者强制隔离、取消大型群众性活动、部分地区实施交通管制等措施。 请问:
问答题请根据给定资料1~3,指出目前我国城管执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要求:全面、准确、简洁。100字左右。
问答题张某系某县公安局干部。1996年1月张某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逮捕,1996年2月被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5年零6个月。经张某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提审,并于1998年5月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对张某宣告无罪。于是张某提出刑事赔偿。
问答题改造罪犯
问答题区别对待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问答题简述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划分。
问答题材料一:2016年6月30日凌晨,S市一处民宅遭开发商雇人强拆,正在睡觉的老人、小孩和妇女被拖出暴打,致3人多处受伤。遭强拆的房主儿子白先生说:“嫂子当时只穿着内衣裤,侄子光着身子,嫂子央求想穿好衣服,但遭到拒绝。” 7月7日,C村村民发帖称,自家三层房屋于6月16日遭到强拆,60岁的母亲失踪,寻找20多天未果后,7日上午7点多,他们请来挖掘机,在废墟中找到了老人的遗体。 如今,强拆已是个被说烂了、公众也陷入审丑疲劳的话题,很多强拆事件“冒”出后,很多人已“累觉不‘谈’”;而媒体也在重复查证、追问、批判的路数中,强化着在某些强拆乱象上的言说无力感。 很多时候,比悲剧更让人悲痛的,就是“理都懂,然而并没有什么用”。全社会都知道那些不合法定程序的强拆违法,可违法强拆依旧在上演,很多人依旧愤怒或无语,而恶性强拆事件何时能绝迹,又是无解之问。 期望法规完善摁下拆迁乱象的“一键清除”按钮,让其彻底消失,自然并不现实。但在法治语境下,在违法强拆发生后将其迅速导人法治化解决程序,对击穿底线的“非法治”行为保持零容忍底线,应是起码的法治践行动作。强拆者“挖坑”,据法调查、依法追责就是“填坑”。可这两起强拆事件中,有些不作为跟强拆遥相呼应:如事发地警方都不立案,哪怕强拆方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等;案中还穿插着地方政府的身影……这更大地挫伤着人们对法治的信心。 材料二:2016年5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增强执法主体依法履职能力,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6月29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是一名孕妇,在受到派出所传唤近8个小时后流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其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但民警在口头传唤时没有出示工作证件,导致发生流产的损害后果。据此,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应当赔偿医疗费损失。 执法是为了维护法律尊严、维持社会秩序,是为人民服务的公权力。除了公安,其他行政执法领域同样存在执法不文明的现象。个别执法人员的不文明执法行为,导致整个执法群体不断受到质疑,遇到具体事件时甚至陷入“说什么都不信、怎么干都不行”的“塔西佗陷阱”。 江苏省南京市一位基层派出所所长反映,现在公安机关对于文明执法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从执法态度到执法程序都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但之所以还会出现不文明执法行为,就是因为个别警务人员缺少“高压线意识”,在执法遇到困难时,往往不是通过正常程序、正常方法解决困难,而是想尽快突破。尤其是遇到被管理人阻碍执法的时候,执法人员会在情急之下作出一些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执法行为,不仅导致正常的执法行为被质疑,而且执法正当性也大打折扣。“所以我们始终要求,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依法依规执法,对粗暴执法、暴力执法零容忍。” 为了解决城管行政执法随意性的问题,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推行了“标准化执法”,设置指挥、案审、执行、服务、队伍管理、效能监察等“六个中心”,确保执法在法治化轨道高效运行,同时将检查权、调查权、处罚权、执行权相分离,还为72种常见的违法行为“量身定制”了一套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城管的标准化执法换来了百姓的理解,赢得了群众的称赞。一位水果店老板说:“该咋办就咋办,城管要处罚我,就必须拿出证据,让我心服口服。”对此,北京大学教授湛中乐表示:“城管,要重拾百姓信任,关键就在于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 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对当场盘问、检查等6种现场执法活动进行视音频记录,且至少保存6个月,如果记录被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或者当事人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应当永久保存。《规定》一出,社会反响强烈。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表示,执法全过程记录有利于防止警察权力滥用、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同样也是对警察的保护,“只有包括警察和公众在内的全社会.对执法文明形成更多共识,才能共同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材料三:建设一流法治城市,深圳交出的成绩单颇为“惊艳”。2015年12月,中国政法大学公布了《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15》,深圳在全国100个大中城市法治政府评估中名列第一。深圳法治实践成为全国法治城市的典范。 近年来,深圳明确提出建设“一流法治城市”战略,并部署“三个阶段、23项专项行动”,以分阶段、抓项目的方式,推动深圳法治政府建设。2015年,深圳市委出台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一流法治城市的《重点工作方案》和六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深圳实际对中央提出的法治建设要求加以明确、落实和执行,为其他城市提供了可借鉴的参考。 建设一流法治城市,法治政府是核心要素。回顾深圳建设法治政府的发展历程,力度之大不啻为一场行政机关的“自我革命”。深圳在全国最早建立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目前指标体系涵盖10个大项、46个子项、212个细项。为强化考评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推动作用,市政府还将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在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中的分值由2014年的8分,提高到2015年的区政府和市政府A类部门9分、市政府B类部门10分。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2015年年底,深圳已向社会公布34个市级机构的全部权责清单。早在2014年9月1日,深圳就率先在全国发布了《深圳市商事主体行政审批权责清单》及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办法。该权责清单为全国首创,囊括了所有与商事主体行政审批的相关事项,涉及25个行政审批部门共129项审批事项。权责清单明确界定各审批监管部门的权力边界和责任范围,令各部门和机构做到不越权、不缺位。 材料四:2016年7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向社会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指导和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及时有效化解行政纠纷、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989年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时,引起极大的社会反响。因为它突破了计划经济年代的那种“官管民,民服官”的行政模式,要求“官”必须依法“管民”,而“民”(泛指自然人/法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服官”,甚至可以依法起诉(俗称“民告官”)。政府部门官员的情绪则远逊于“民”,或埋怨,或尴尬,或困惑,或漠视,甚或觉得一旦“民告官”,便是“官”的“耻辱”。几年后,态势有了明显的变化。诸多的行政诉讼案,民,不亢不卑;官,不惊不乍。可新的问题又产生了:被告一方,即政府部门的首长或不愿、不敢出庭应诉,或出庭应诉却不“应声”,一言不发,形同虚设,或指派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到庭应付一下了事。 时下行政部门延聘律师当自己的法律顾问,是常有的事,即使官司临头,临时寻找一位律师代理,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但是,律师的代言并不能全然代表行政首长的职能。就法律知识、诉讼程序、现场应变、辩论能力而言,律师自然比行政首长厉害,但本部门的具体情况、本案件的症结所在以及应诉时将作何种“让步”、将有何种结局、将产生何种影响,这些唯有行政首长心知肚明,律师是无法越俎代庖的。行政首长在庭上所摆出的事实、所陈述的道理、所表示的态度,都不仅仅是一个言语的“分寸感”、法律的“适应度”所能替代和包括的。正因如此.行政首长应诉就显得极为重要。 与民事诉讼一样,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在法律地位上是绝对平等的。“民告官”并不存在民众轻视甚或污蔑政府的意味,它是起用法律的手段来控告政府某些具体行政行为或抽象行政行为(“红头文件”)的不合法,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民告官”堪为民意、民声的极致,政府强化行政应诉,是一种对民意、民声的尊重。至于“民告官”是否有利、是否合法,则由法院来定夺裁决。 人们常说:政府权力是“国之公器”。这是因为它是抽象的国家权力在日常生活中最具体、最集中的表现形式,其触角深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方面直接护卫着公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另一方面也可能较易地侵害到公民的合法权益。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存在乱作为、不作为而使得公民权益受到损夺,政府自己说了不算,得通过一系列的行政诉讼得出结论。行政诉讼常态化,可令政府决策、办事都以法律为圭臬,设若如此,建成法治政府将指日可待。 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说:“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一个政治文明的国度,民众要信仰法律,政府更要信仰法律。政府信仰法律的一个重要表征便是自觉接受来自各个方面的法律监督,诸如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民间监督等,“民告官”是最为有效、最为坚挺的民间监督,因为从应然角度而言,它无疑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以法律为强大后盾。参考上述材料,结合实际,围绕“法治政府”,自选角度,自拟题目,写一篇1000字左右的文章。
问答题对整治酒后驾车,给定资料(七)提出了“自律”、“他律”的问题。请根据给定资料反映的情况和社会生活实际,针对酒后驾车现象,围绕“自律与他律”这一论题,自选角度,自拟标题,写一篇800~1000字的议论文,阐述你的看法和认识。
要求:审题准确,观点鲜明,论据充分,阐述深刻;条理清楚,语言流畅;书写工整,卷面整洁。
问答题根据给定资料6,谈谈国外在城市管理上的做法对我国的启示。
要求:理解全面,有针对性。不超过350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