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2005年9月2日,A市市民江某与本市个体户赵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江某将其自有房屋三间租给赵某以开办饭馆,租赁期为2年,自2005年9月2日至2007年 9月2日;每月由承租人赵某向江某交纳租金3000元,必须在每月1至3日交纳,超过规定期限不交,江某有权收回房屋使用权;在租赁期间,房屋的修缮费由承租人承担;所租房屋只准承租人使用,不许转租;此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方违约,违约方要付给对方违约金5000元。合同签订后,江某即将房屋钥匙交给赵某,赵某同时也向江某交纳了第一个月的房租3000元。2005年10月2日,江某通知赵某准备把该租赁房屋转让给张某,赵某表示同意。次日,江某与张某办理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10月6日,赵某将该房转租给其友王某,并每月收取租金4000元。张某得知此情况后,便找赵某交涉,要求赵某解除其与王某的租赁关系。赵某以其房屋是自江某处租赁为由,置之不理。张某即诉至法院,要求收回房屋,并要求赵某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的转租行为是否有效?是否违约? (2)张某是否有权要求赵某向其承担违约责任?张某能否收回房屋? (3)赵某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问答题2003年1月17日,某综合服务公司为偿付某食品加工部货款,签发金额为人民币 382.20元的农业银行某分行的转账支票一张,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就交付了支票。1月19日,有人持该支票到某饲料厂购买饲料,此时,该转账支票的大小写金额均为人民币7382.20元,并且未有任何背书。饲料厂收下支票当日,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栏内盖下自己的印章作为背书,再以持票人身份将该支票交给农业银行A营业所,由A所于当日通过农业银行B营业所从服务公司银行账户上划走人民币7382.20元,转入饲料厂账户。1月底,服务公司与其开户银行对账时,发现账上存款短缺7000元,经双方核查,发现该转账支票金额与存根不同,已被改写,经协商无果,服务公司向法院起诉,称转账支票已被涂改,请求确定票据无效,并判令被告饲料厂承担经济损失7382.20元;支票金额有明显涂改痕迹,而农业银行营业所未按规定严格审查,错划款项,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责任。 经司法技术鉴定,认为该转账支票上金额字迹均系消褪后书写所成。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请分别回答如下问题。 (1)该支票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支票背书是否连续?付款人可否以此为由拒绝付款?为什么? (3)该支票金额被更改属于票据的伪造,还是变造?本案应如何处理?
问答题2011年3月19日,因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出现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人民法院受理了由债权人提出的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其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其中,包括以下事实:
(1)2010年1月7日,鉴于与乙公司之间的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一台,价值2.5万元。
(2)2010年1月15日,甲公司以其部分设备作抵押,为乙公司所欠丙公司80万元货款提供了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乙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清偿所欠丙公司货款。2010年3月30日,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甲公司将抵押设备依法变现70万元,价款全部用于偿还丙公司后,丙公司仍有10万元货款未得到清偿。
(3)2010年5月7日,甲公司与丁公司订立合同,从丁公司处租赁机床一台,双方约定:租期1年;租金5万元。当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5万元租金,丁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机床。2011年3月8日,甲公司故意隐瞒事实,以机床所有人的身份将该机床以2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戊公司,双方约定,戊公司应于2011年5月1日前付清全部价款。当日,甲公司向戊公司交付了机床。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丁公司向管理人要求返还其出租给甲公司的机床时,得知机床已被甲公司卖给戊公司而戊公司尚未支付20万元价款的事实。
(4)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庚公司为该笔借款向A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2011年4月5日,由于甲公司申请的一项国家一类新药获得批准证书,经营出现转机,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同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了甲公司的和解申请,并裁定和解。2011年6月23日,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除对甲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外,其他债权人均按30%的比例减免甲公司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之日起,甲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甲公司与主要债权人建立战略性合作安排等。2011年8月31日,和解协议执行完毕。A银行就甲公司所欠其100万元借款本息申报债权后,通过和解程序获偿70%。随后,A银行致函庚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其剩余30%未获偿借款本息,庚公司回函拒绝,理由是:A银行等债权人已与甲公司达成减免债务的和解协议,主债务减免后,保证债务亦应按相应比例减免。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2003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 (2)约定了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的比例;(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 2003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2) 2004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4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2004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4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C公司提供担保。 (4) 2005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 D公司于2005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05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 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 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丁向A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3) 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 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 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6) 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问答题2013年,不法分子周某伪造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上海B公司为承兑申请人,以杭州A公司为收款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栏未填,在承兑银行盖章处盖着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章。周某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以杭州A公司的名义背书转让给杭州B公司,杭州B公司又背书转让给杭州C公司。杭州C公司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杭州工商银行申请贴现。杭州工商银行未审查出这张汇票的真假,予以贴现96万元,杭州工商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给杭州建行,杭州建行以联行往来转让给上海第四支行。上海第四支行从未办理过银行承兑业务,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查明上海B公司在宝山区,在工商银行开立结算户,曾买过25张银行承兑汇票(全是空白汇票),这份伪造汇票是其中的一张。后又查明,不法分子周某系上海B公司的职工,参与者还有上海第四支行职工诸某。因此,上海第四支行将汇票退给杭州工商银行,而工商银行以多种借口拒收汇票。
要求:
问答题A空调生产厂与B科研所签订了一份技术合同,合同约定:B科研所将研制成功的空调制冷技术提供给A空调厂,A空调厂先支付价款10万元,其余的价款在空调上市后的获利中提取20%,从获利年度起5年后不再提取,5年后该技术归A空调厂所有。B科研所为空调厂使用该项技术提供必要的人员指导。A空调厂利用B科研所的技术后,制出的空调因为质量上乘,所以销路挺好,当年就获利。第二年,另一地的C空调厂看到后,找到B科研所,也想利用该技术。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个同样的技术服务合同,合同有效期3年,到期双方合同终止,B科研所收回该项技术。不料,这项合同被A空调厂得知,于是向B科研所交涉,要求解除与C空调公司的合同,因为该项技术已归其所有。B科研所说,该项技术4年后才归A空调厂所有;在此之前其有权与他人订立合同,况且合同在3年后就终止了。A空调厂交涉没有结果,就不再交纳提成费。B科研所遂以A空调厂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使用、赔偿损失。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A空调厂与B科研所签订的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吗?为什么? (2)A空调厂与B科研所签订的合同中采用了哪种使用费计算方法? (3)B科研所是否可与C空调厂签订一份与A空调厂相同的期限为3年的合同? (4)若A空调厂在经营中将该技术泄露给他人,B科研所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5)设B科研所与A空调厂签订的合同中约定A空调厂不得在B科研所的技术上发展新技术,该约定是否有合法,为什么? (6)设A空调厂在B科研所技术的基础上,获得了后续改进的新技术,则该新技术成果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7)若有关部门裁定A空调厂使用的技术侵犯了D公司的专利权,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答题A冰箱生产厂(以下简称“A厂”)与B科研所签订了一份技术排他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约定:B科研所将研制成功并获得专利权的制冷技术提供给A厂使用,期限5年。A厂先支付价款10万元,其余的价款在冰箱上市销售后的获利中提取20%,从获利年度起5年后不再提取。B科研所为A厂使用该项技术提供必要的人员指导。A厂利用B科研所的技术后,制出的冰箱因为质量上乘,所以销路很好,当年就获利。第二年,另一地的C冰箱厂(以下简称“C厂”)看到后,找到B科研所,也想利用该技术。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个同样的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合同有效期3年。不料,这项合同被A厂得知,于是与B科研所交涉,要求科研所解除与C厂的合同,因为该项技术只能由本厂独家使用,科研所不可以再许可他人使用。B科研所未表示同意。A厂交涉没有结果,就不再缴纳提成费。B科研所遂以A厂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并支付使用费。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和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假设人民法院已经作出除权判决,而C银行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之前向法院及时申报权利的,可以行使何种权利?
问答题甲公司自2008年开始出现亏损,经营每况愈下。2010年7月8日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经审查,于7月12日受理此案,为了有效防止损失扩大,维护债权人利益,人民法院当日决定先成立管理人接管甲公司。2010年8月10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甲公司破产。此时甲公司的全部资产为9687.5万元,全部债务为27134.6万元(不含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300万元,应交税金410.5万元。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50万元。 该公司最大的债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分行,其在甲公司的债权总额(贷款额及利息)共计4896.2万元,以该公司的一座办公楼和一处库房作抵押,两处房产实际拍卖价值为3500万元。 甲公司破产案件终结后3个月内,有债权人向法院提供材料证明: ①甲公司总经理李某于2010年1月12日向乙公司王经理支付了一笔本应于5月12日到期的货款,数额为85万元; ②甲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向丙公司支付货款96万元,这批货款的到期日为2010年5月10日; ③甲公司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2010年3月18日判决生效,要求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150万元,甲公司在丁公司未自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主动放弃对其的债权。 要求:根据上面所述事实并结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问答题甲公司为扩大生产,决定引进国外某企业的专用加工设备,为节省资金投入,甲公司与乙租赁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按甲公司要求,从国外购进专用加工设备租赁给甲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年租金100万元;未约定租期届满后该专用加工设备的归属。
根据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请丙公司和丁公司为自己提供担保。丙公司以自己的厂房为抵押物,与乙公司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丁公司总经理与乙公司订立了保证合同,该合同未经股东会批准。
甲公司将引进的专用加工设备投入生产后,由于市场原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乙公司多次派人催要,并给予宽限期,但甲公司仍然不能支付租金。
乙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甲公司提出在融资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出租人不得解除合同。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丙公司以厂房正在建设中,抵押合同不成立为由拒绝。乙公司要求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丁公司以未经股东会批准,保证合同无效为由拒绝。
乙公司在催要租金的过程中还了解到:第一,丙公司作为抵押物的厂房由于资金短缺,至今尚未完工;第二,丁公司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批准;但签订保证合同时乙公司对此不知情。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2011年5月10日,甲国有企业被债权人申请破产,5月15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案件。9月1日,人民法院宣告甲企业破产,9月5日成立清算组。有关资料如下: (1)2009年10月5日,甲企业向债权人乙银行借款400万元,期限为3年,以自己价值500万元的厂房作为抵押。2009年12月15日,该厂房被政府征用,获得补偿金额350万元。 (2)2009年11月15日,甲企业向债权人丙公司借款200万元,期限为1年。丁公司为一般保证人,保证期期间为1年。2010年12月15日,因甲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借款,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但尚未审结。 (3)2010年1月10日,戊公司向债权人庚银行借款200万元,期限为1年,甲企业为连带保证人。但债权人庚银行在得知甲企业破产后,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其债权。 根据上述内容,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问答题A公司为结算修理费签发一张支票给收款人B修理厂,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B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C某结算修理所需料件的货款,C某获得该支票的第二天,因车祸而死亡,该汇票由其唯一的继承人D某获得。D某又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E,并依法提供了继承该票据的有效证明,E获得该支票之后,将支票金额改为人民币18万元,并背书转让给F,F又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G。G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审查该支票后拒绝付款,理由是:该票据背书不连续,因为C某受让该票据时是被背书人,而在下一次背书转让中,背书人不是C,而是D。随即,付款人作成退票理由书。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问答题
2009年10月,国外甲公司拟购买国内乙国有企业位于市区的一座办公大楼,甲公司以该资产作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公司。
合营企业合同的主要内容有:总投资额50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500万美元。双方可在合营企业成立后以合营企业的名义贷款200万美元作为各自的出资。董事长由外方委派,副董事长可由外方委派,也可由中方委派,董事会成员为7人,有关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需经2/3以上董事同意才可通过。甲公司自合营企业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买价。
2010年2月,丙公司从丁公司购买一台机械设备,总价款为人民币150万元。依据双方约定,2010年5月28日,丙公司向丁公司支付定金人民币30万元;丁公司于7月8日交货,丙公司在收货后10日内付清余款。
2010年5月28日,丙公司向丁公司开出一张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的转账支票。6月10日,丁公司向付款人Y提示付款,付款人Y拒绝付款。丁公司在遭拒绝付款后,遂向丙公司要求重新出票,在丙公司重新出票后,丁公司方获付款。
2010年7月8日,丁公司按时交货。7月12日,丙公司将从戊公司背书受让的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20万元的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7月15日,丙公司发现丁公司交付的该设备为伪劣产品,7月18日,丙公司将该设备退还了丁公司,同时要求丁公司返还货款及承担担保责任;丁公司同意退还货款,但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丙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A公司与B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订立S型成套设备买卖合同,该套设备总价款200万元,由B公司自行提货,双方约定A公司11月20日交货,B公司验收后10日内支付货款。同时双方还约定了以50万元作为解约定金。
2012年11月19日C公司业务人员到A公司购买其出产的S型成套设备,双方约定设备价格220万元,C公司自行提货。A公司即与C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将出卖与B公司的S型成套设备卖予C公司。第二天上午C公司联系运输公司将该设备提走,但未支付货款。11月20日下午,B公司提货时发现该成套设备已被C公司提走,于是向A公司主张因其合同订立在先,所以该设备的所有权应归B公司所有。
2012年12月20日C公司对其进行了简单检验,未发现质量问题,于是投入使用。至第二个月,设备出现故障,经反复查找,发现设备关键部位的质量存有瑕疵。但双方订立设备买卖合同时因时间仓促,未在合同中约定检验期限。按照该设备的说明书,其质量保证期为5年。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及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甲企业于2001年4月24日在广交会上展览新研发的产品,并在该产品上首次使用新设计的商标,给到场参观的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其后有多个厂商在市场上使用该商标,并有一家企业于2001年5月1日到商标局申请注册,甲企业得知这些情况后于2001年5月3日也申请商标注册。最终由甲企业获得该商标的专用权,批准使用于甲企业生产的SI900型数码照相机。 乙企业也是生产数码照相机的厂商,与甲企业进行协商,希望获得该商标的使用许可,甲企业表示了同意,约定乙企业可以于2002年7月2日之前将该商标用于乙生产的SI800型数码照相机。 由于市场行情发生变化,甲企业生产的数码照相机销量锐减,于是甲企业于2002年8月12日开始停止生产SI900型数码照相机,直至2005年12月31日也没有恢复生产,同期甲企业也没有使用该商标。 要求: (1)根据申请在先的原则,商标管理部门是否不正确地授予了甲企业商标权? (2)甲企业与乙企业的使用许可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甲企业没有使用该商标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问答题甲、乙共同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持有60%股权,乙持有40%股权。2008年8月25日,A公司聘请李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双方约定,除基本工资外,李某可从公司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1%作为奖金。同时,A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李某向A公司增资20万元,其中,李某以其姓名作价10万元出资,其余10万元出资以李某未来从A公司应分配的奖金中分期缴纳。
2009年1月初,乙要求退资。经股东会同意,1月20日,A公司与乙签订退资协议,约定A公司向乙返还80万元出资款。1月28日,A公司向乙支付80万元后,在股东名册上将乙除名,同时A公司宣布减资80万元,并向债权人发出了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丙接到通知后,当即提出异议,认为股东出资后不得撤回,并要求A公司立即清偿债务。A公司则以丙的债权尚未到期为由拒绝清偿。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2002年6月10日,西岳经贸公司向中科物资供应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特种钢材,同时开出一张50万元的汇票并委托该市商业银行付款,中科物资供应公司持票后到特种钢厂进货,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该钢厂,钢厂因为业务关系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西金焦化厂。 西金焦化厂收到汇票后,于2002年7月10日向商业银行提示承兑,12日该银行作出承兑,西金焦化厂收到商业银行的承兑汇票后,由于厂内部进行重大调整,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待整顿结束后,汇票到期日已超过20天。西金焦化厂向商业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理由是已超过提示付款期限,西金焦化厂向其他债务人追索,同样被拒绝。无奈之下,西金焦化厂将付款人市商业银行及出票人西岳经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付款人或出票人支付货款及合理费用。恰在此前,法院已宣告西岳经贸公司破产。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市商业银行以汇票过期为由拒绝西金焦化厂的付款请求有依据吗?请说明理由。 (2)其他债务人对西金焦化厂追索权的拒绝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3)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该项诉讼?
问答题某年3月1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3月10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甲公司资产总额为56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320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65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820万元。 2.负债总额为11000万元。其中: (1)流动负债的情况为:应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以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420万元。 (2)应付账款包括: ①应付乙公司到期货款380万元。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405万元,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 ②应付丙公司到期货款180万元,以甲公司机器设备作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 ③应付丁公司尚未到期货款200万元。 3.甲公司的分公司,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止,账外资金累计余额为90万元,被分公司的负责人在上一年度末作为奖金予以私分。 4.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出资时作价6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520万元。 5.甲公司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4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某市甲、乙、丙三国有企业与市投资公司丁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丁四方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5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50万元,丙以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作价出资60万元(商标权和专利权各作价30万元),丁以现金出资40万元。
(2)各方的出资均分两期缴纳。其中第一期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50%,在营业执照颁发前缴纳,第二期50%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的3年内缴纳。同时约定,乙所出资的机器设备,待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
(3)甲、乙、丙三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如果公司成立后发现所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甲、乙、丙三方各自负责补足其差额,其他股东不对此负责。
(4)公司成立后的税后利润,由四方平均分配。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则由甲优先认缴出资50%,乙优先认缴20%,丙和丁各认缴15%。
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问答题2010年5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200万元的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由甲公司在2010年7月15日前向乙公司提供货物,乙公司收到货物后的7天内支付货款200万元。2010年7月8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货物的生产,2010年7月10日甲公司有确切证据得知乙公司丧失商业信誉,可能不会按期支付200万元的货款。7月1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交货物,遭到甲公司的拒绝,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以自己的办公设备作为抵押,担保的价值为90万元,同时乙公司请求丙公司为保证人,担保的价值为60万元。2010年7月18日,甲、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如乙公司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办公设备的所有权直接归甲公司所有。2010年7月20日,甲、乙公司办理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2010年7月23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丙公司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担保的范围。2010年7月26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提交了全部货物。乙公司接到货物后,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未提出异议。支付货款的期限届满时,由于经营状况不佳,乙公司无力支付货款。2010年8月3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要求行使抵押权,发现该办公设备已经被乙公司转让,该转让行为甲公司并不知情,另外,乙公司转让价款用于支付另一企业的货款。2010年10月10日,甲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其担保的60万元,遭到丙公司的拒绝。甲公司于是请求人民法院判定丙公司履行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