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2014年4月2日,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主要是医疗器材及医疗保健品。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石某以自己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将作为A公司的办公场所。公司成立后,将该房屋作为办公场所并投入使用。后B公司请求A公司支付租赁费用时,A公司以自己并非合同签订人为由拒绝支付。 5月10日,为扩大生产,A公司向甲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同时以一幅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C公司同时提供保证,但是未约定保证方式。5月11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A公司无力偿还借款,6月10日,甲银行向C公司主张保证责任,C公司以甲银行未先向A公司主张责任为由拒绝。甲银行遂向A公司主张抵押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拍卖。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得价款800万元,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新增的房屋拍得价款300万元。 12月30日,A公司为适应市场需求,依法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协议中约定A公司债务全部由分立后的乙公司承担。债权人平某明确对该决议表示反对,同时请求乙公司、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1月1日,乙公司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公司解散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案例分析题2009年3月1日,上市公司甲(下称甲公司)公布重组方案,其要点如下:①甲公司将所属全部资产(包括负债)作价2.5亿元出售给本公司最大股东A;②A将其持有甲公司的35%股份全部协议转让给B,作价2.5亿元;③B将其持有的乙公司100%的股份作价2.5亿元,用于向A支付股份转让价款;④A将受让的乙公司100%的股份转让给甲公司,作为支付购买甲公司所属全部资产的价款;⑤甲公司在取得乙公司100%股份后,将乙公司吸收合并,注销乙公司,甲公司改名为乙公司。 3月18日,甲公司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资产出售事宜。除A回避表决和一名持股3%的股东C投票反对外,其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投了赞成票。会议结束后,C要求甲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甲公司的股份,被甲公司拒绝。 为协议受让A持有的甲公司35%股份,B以重组为由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收购豁免,并承诺在受让上述股份后的12个月内不转让该股份。该豁免申请未获中国证监会批准。 3月23日,B发出全面收购甲公司股份的要约,要约有效截止日为4月24日,拟以B公司发行的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债券支付全部收购价款。因市场出现波动,B于4月1日拟撤销该收购要约,未获中国证监会同意。4月6日,B宣布变更收购要约的价格。 股东D于3月30日宣布接受了B发出的收购要约,但因B变更了收购要约的价格,D于4月22日宣布撤销对收购要约的接受。 5月14日,甲公司再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吸收合并乙公司的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C)或股东代表一致投票通过了合并决议。5月15日,甲公司和乙公司将合并事项分别通知了各自的已知债权人,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5月18日,C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被甲公司拒绝。 6月30日,甲公司完成对乙公司的吸收合并。但在办理乙公司的注销手续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办人员以乙公司未经清算程序为由,拒绝办理注销手续。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案例分析题大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华公司)于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甲公司是大华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大华公司35%的股份;A公司是大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甲公司85%的股份。 因2011年、2012年净利润均为负数,大华公司寻求重组,并于2013年8月1日公布了重组方案,要点如下: (1)大华公司以全部资产(包括负债)与重组方乙公司持有的100%丙公司股份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 (2)丙公司100%股权作价经上述置换后的差额部分由大华公司向乙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股份发行价格按照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5%确定; (3)乙公司以其通过前述置换获得的全部资产作为对价,受让甲公司持有的大华公司29.99%的股份; (4)重组完成后乙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大华公司38%的股份,乙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次重组取得的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上述重组方案终未取得大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2013年,大华公司的净利润继续为负,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其股票暂停上市交易。 2015年2月,A公司向大华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本次要约收购以终止大华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要约价格为5元/股,以A公司发行的优先股支付,要约收购的期限为2015年2月26日至3月31日。 2015年4月1日,A公司发出公告,因预受股份数量过少,本次要约不能达到终止大华公司上市地位的目的,要约按照要约收购报告书的约定自始不生效。 2015年4月3日,大华公司再次发布公告:公司拟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撤回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并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批准后转而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2015年4月23日,甲公司如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000万股,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000万股;(2)出席会议的股东同意股数为15000万股,反对股数为3500万股,弃权股数为1500万股;(3)中小股东同意股数为1800万股,反对股数为650万股,弃权股数为550万股。 2015年2月25日,中国证监会收到举报称:(1)大华公司董事会曾暗中形成口头决议,通过其子公司B公司向大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3年4月1日,大华公司曾召开董事会,并通过为甲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但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2015年3月10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立案稽查。2015年4月2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大华公司上述行为已经查实,并对大华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受罚的董事纷纷提出抗辩,其中:(1)董事张某称借款一事并未形成书面决议,也未记载于会议记录,应视为决议不存在;(2)董事李某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应承担责任。中国证监会对抗辩均未予采纳。 2015年4月27日,若干投资者对大华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其中,吴某于2013年6月20日买入大华公司股票1万股,于2015年1月5日卖出,损失1万元;郑某于2013年4月25日买入大华公司股票1万股,至今仍持有。因公司陷入各种危机,大华公司至2015年5月1日仍未能披露公司2014年财务会计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决定终止大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案例分析题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 (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项申报了债权。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3)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桌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甲公司的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1500万元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06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给8银行,用于担保一笔2000万元的借款。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案例分析题2014年5月31日,A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查明如下事项: (1)甲公司欠付乙公司到期货款100万元一直未予支付,乙公司经调查发现,丙公司拖欠甲公司到期货款近1年,甲公司一直未向丙公司追收;乙公司遂于2013年8月30日向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B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B法院支持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丙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乙公司向B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法院已经查封了丙公司的生产线一条,但截至破产受理日尚未变现。 (2)甲公司一直租赁丁公司的厂房进行经营,租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共20年);由于甲公司拖延支付丁公司厂房租金已达2年,丁公司多次追收无果,于2013年10月31日向厂房所在地人民法院C法院提起诉讼,C法院判决甲公司应付租金45万元,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拒不履行,丁公司申请C法院强制执行,C法院扣押了甲公司所有的、存放在厂房内的一批原材料,但截至破产受理日尚未变现。 (3)2014年1月1日,戊公司根据甲公司的要求向己公司购买某型号塔吊4台(每台售价50万元),并出租给甲公司,租期60个月,月租金5万元;己公司按照约定交付塔吊后,甲公司发现该型号塔吊不能满足其使用要求,遂拒绝向戊公司支付租金。 (4)2014年4月1日,甲公司向庚公司购买搅拌机10台,共计20万元;庚公司按照约定于4月20日向甲公司交付搅拌机,但在甲公司付清购买价款前,庚公司保留其对搅拌机的所有权,截至破产受理日,甲公司已经支付15万元,余款按约定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付清。 (5)2014年4月15日,甲公司向辛公司转让其闲置变频卷筒5台,约定在付清全部价款之前,甲公司保留所有权。辛公司按照约定于4月20日支付了8万元后,甲公司将卷筒交付给辛公司,余款2万元于2014年7月10日前付清。 (6)2014年4月16日,供电局向甲公司发出欠缴电费催收通知书,要求甲公司1周内补缴拖欠的电费20万元,否则将对其生产区停止供电,甲公司于4月20日补缴了全部拖欠电费。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案例分析题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20年7月1日,钱某召集甲公司董事会,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孙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并投票;赵某列席会议。会上,经钱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总经理职务。赵某向董事会抗议称: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应当解除其职务,且董事会实际出席人数未过半数,董事会决议无效。公司于次日公布了董事会关于免除赵某职务的决定。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的2万股甲公司股票。该13的董事会上,董事长还提交会议讨论了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的方案。据查,该公司存在下列与增发有关的情况: (1)公司2020年初曾公开发行证券,2020年的营业利润比2019年下降45%。 (2)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5%。 (3)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7%。 (4)预期新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5)公司本次发行股份不委托证券公司承销,而是由公司自行销售。 2020年12月23日,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20年4月1日,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2021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立案调查。3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对外提供担保未披露情形,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认定钱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3万元。钱某辩称,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中国证监会对甲公司的行政处罚生效后,有投资者拟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其中,周某在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即购入股票1万股,一直持有至今,损失10万元;吴某于2020年6月20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于2021年1月5日卖出,损失1万元;郑某于2020年4月15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2021年3月5日卖出,损失1万元。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案例分析题 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A、B、C三位发起人采用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公司,C股东为甲公司的控股股东,2011年2月,甲公司拟增资发行股票。 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有关财务情况及审计情况如下: (1)股本总额12000万元,其中A股东持股10%,B股东持股15%,C股东持股20%,剩余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 (2)经专业机构计算,甲公司2008年、2009年、2010年3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为11.2%。 (3)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3000万元,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1800万元。另外,公司最近两年的可供分配利润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
2008年
2009年
可供分配利润
1200
1600
(4)公司当年以现金方式向股东分配利润150万元,2008年和2009年累计分配的利润为200万元。 (5)当年注册会计师对甲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为无保留意见。据查,2008年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也为无保留意见,2009年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其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存在重大不利的影响,但该事项所涉及的重大不利影响在2010年下半年时消除。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发行方案部分要点如下: (1)拟发行股份8000万元,其中3800万元向原有股东配售,另外4200万元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 (2)本次募集资金的5000万元用于购建新型生产流水线和厂房,3000万元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董事会进行表决时,对以上事项进行了调整。 董事会的发行方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召开的股东大会中,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000万元,其中同意本次增发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300万元。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案例分析题2017年9月以来,债务人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同年10月23日,债权人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所欠B公司债务有C公司提供的连带保证担保,且C公司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破产申请。 2017年11月2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在选择管理人时,D会计事务所和E律师事务所参与投标,其中D会计师事务所曾于2013年1月至10月担任A公司财务顾问,E律师事务所曾于2014年度担任B公司法律顾问。 清理债务人财产时,管理人发现,A公司自2016年下半年起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形。截至2017年年底,A公司董事仍正常领取工资,但未领取2016、2017年度的绩效奖金。 确定破产债权时,管理人对A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列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等列出清单,进行公示。A公司职工对清单记载的所欠基本养老保险等费用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予以更正。但管理人既未更正,也未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破产宣告前,由于A公司的一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大幅上升,公司资产价值整体超过负债总数,因此,A公司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案例分析题腾飞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成都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同年10月15日,腾飞公司与成都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10月21日,腾飞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同年11月5日,腾飞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015年1月28日,腾飞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建设银行借款9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该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手续。此后,腾飞公司依法办理了各项立项、规划、建筑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之后开工建设厂房。 2015年5月,因城市修改道路规划,政府提前收回腾飞公司取得的尚未建设厂房的部分土地,用于市政公路建设。腾飞公司因该原因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发现登记机构登记簿上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尽一致。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案例分析题(本小题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使用英文解答,须全部使用英文。) 2013年3月2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A银行已经签章,票据到期日为2013年9月2日。 2013年4月28日,乙公司为支付货款,拟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遂在背书人签章一栏签章背书,但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亦未交付。 2013年5月1日,乙公司财务人员王某利用工作之便,盗走存放于公司保险柜中的该汇票,乙公司未能及时发觉。 王某盗取汇票后,未在汇票上进行任何记载即直接交付给丁公司,换取现金。2013年5月18日,丁公司将该空白背书汇票交付给戊公司,用以支付所欠货款,丁公司和戊公司当时对王某盗取汇票一事均不知情,戊公司对于该汇票系丁公司以现金自王某处换取一事也不知情。戊公司在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补记了自己的名称。 2013年5月20日,乙公司发现汇票被盗,遂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申报票据权利,但因律师工作失误,乙公司未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法院遂于2013年8月25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013年9月5日,戊公司向承兑人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按照汇票金额向戊公司支付了款项。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案例分析题A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均为从事汽车零部件生产的企业,且B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为了提高公司运营效率,降低采购成本,2014年3月3日,A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因有重大事项发生,即日起开始停牌,避免引起股市的动荡。 2014年3月10日,A、B公司草签了合并协议;2014年4月20日,双方相关机构均通过了该协议;2014年4月28日,分别通知了各自的债权人,并于2014年5月10日在报纸上发出公告。 A公司股东C,在对合并协议进行表决时投了反对票,会后要求A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所有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合并完成后,A公司的董事、高管等发生了较大变化,原董事D,因与其他董事不和,心生退出之意,遂于2015年3月3日,将其2014年12月12日买入的A公司股份卖出;2015年3月28日,董事D提交辞呈,并于2015年4月28日正式离职。2015年8月20日,D因欠某公司所购私人飞机价款,法院强制执行了其在A公司的剩余股票。 经查,A公司曾公开发行过优先股。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案例分析题风顺科技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网络技术服务公司。2017年7月初,风顺科技拟与A公司签订一项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为5亿元。经过谈判,双方于7月15日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签署合作意向书。 7月8日,市场出现关于风顺科技即将签署重大交易合同的传闻。7月9日,风顺科技股票开盘即涨停,之后又一个交易日涨停。7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就股价异动向风顺科技提出问询,要求其发布澄清公告。7月10日晚间,风顺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无应披露之信息。7月16日,风顺科技发布临时公告,披露公司已与A公司签订重大技术服务合同合作意向书。 2017年8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风顺科技涉嫌虚假陈述的行为立案调查,并查明如下事实: (1)孙某系风顺科技董事长王某妻子的弟弟,2017年7月8日市场开始出现传闻后,孙某于当日向王某之妻了解情况,王妻向孙某确认风顺科技正与A公司商谈合作事宜,且签约可能性较大,孙某遂于7月9日买入风顺科技股票,并于7月17日卖出,获利300万元。 (2)李某系风顺科技董事长王某的大学同学,2017年7月8日,李某在亏本卖出其证券账户中的全部股票后,买入风顺科技股票10万股,并于7月17日卖出,获利100万元。中国证监会调查发现,李某此前从未买卖过风顺科技的股票,李某与王某曾于7月7日晚间通话,李某对此次交易未能提供合理解释。 2017年9月10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风顺科技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风顺科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认定董事长王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万元;认定董事苟某、蔡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万元。苟某辩称,自己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不应受到处罚;蔡某则辩称,自己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不应受到处罚。中国证监会未采纳苟某和蔡某的抗辩理由。 投资者张某于2015年4月高价买入风顺科技股票10万股,并一直持有,市场出现传闻后,张某担心有人以虚假信息操纵股价,遂于2017年7月12日卖出所持有的全部风顺科技股票,亏损20万元。张某主张,其亏损系风顺科技虚假陈述所致。 投资者刘某于2017年7月12日买入风顺科技股票2万股,并于2017年8月12日全部卖出,亏损10万元。刘某主张,其亏损系风顺科技虚假陈述所致。2017年9月11日,刘某以风顺科技和王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投资者钱某自2017年4月1日起开始买入风顺科技股票,持股比例为3%。钱某认为,董事长王某对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负主要责任,同时造成信息泄露,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损害了公司利益。2017年9月11日,钱某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罢免王某的董事职务,遭到董事会的拒绝。2017年9月13日,钱某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罢免王某的董事长职务,遭到董事会的拒绝。2017年9月15日,钱某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起诉王某,遭到监事会的拒绝。2017年9月17日,钱某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公司的损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案例分析题甲公司将一幢自有二层楼房租赁给乙公司作为经营用房,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租金为每月5000元,在每月初的前3天支付上月的租金。合同未约定房屋维修责任的承担以及是否可以转租等问题。 2012年3月,甲公司有意出售该租赁楼房,因乙公司无意购买,甲公司遂将租赁楼房转让给丙企业,丙企业取得租赁楼房所有权后,以自己不是租赁合同当事人为由向乙公司表示要解除租赁合同,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但愿意每月增加租金1000元,丙企业表示同意。 2012年8月,租赁楼房的部分门窗自然损坏,乙公司要求丙企业修理,丙企业一直未予理睬,乙公司自行找某装修企业维修,为此支付维修费用4000元。 2012年10月,乙公司另购买了一办公大楼。遂将其所租赁楼房转租给丁企业。丙企业于2013年1月3日得知转租事实后,以不得转租为由向乙公司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支付上月未交付租金6000元,乙公司表示,维修费用可以抵销4000元租金,只愿意再支付2000元,但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 要求: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案例分析题2013年1月15日,甲、乙、丙、丁四人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甲、乙、丙、丁各以货币20万元作为出资,四人平均分配利润、分担风险;由乙执行A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对其他事项无约定。 A企业存续期间,发生如下事实: (1)2013年2月1日,乙因A企业事务繁忙,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戊担任A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2)2013年3月10日,B公司欠A企业的30万元到期;丙欠B公司的30万元亦到期(与A企业无关),B公司拟将该债权债务抵销。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以及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案例分析题2013年4月1日,甲公司将其小汽车作价20万元卖给乙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乙公司已经付款,但甲公司尚未将该车交付给乙公司。 2013年4月3日,甲公司又将该车作价2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丙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甲公司于2013年4月5日将该车交付给丙公司,并于2013年4月8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2013年4月10日,丙公司将该车出租给丁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6个月。 2013年4月20日,丙公司又将该车抵押给戊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2013年4月2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3年5月10日,丁公司擅自将该车质押给不知情的庚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丁公司于2013年5月12日将该车交付给庚公司。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案例分析题2008年3月,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为2年,由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甲企业借款提供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后甲企业经营业绩不佳,亏损严重。王某遂与陈某约定,以3:2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2009年6月,因甲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故乙银行要求王某与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陈某则宣称自己没有财产,且认为自己与王某已有约定,只需承担40%的责任。 经查,陈某对自己的远亲林某还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一直没有要求林某返还。乙银行最后决定分别对王某、陈某和林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由王某和陈某承担连带责任,由林某代替陈某向自己偿还10万元借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问答下列问题。
案例分析题洪流公司欠付擎天公司到期货款5000万元,擎天公司多次催要,洪流公司工作人员均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踪、公司财产无人有权处分为由拒绝偿还。擎天公司无奈,遂向人民法院提出对洪流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通知了洪流公司,洪流公司表示因法定代表人失踪,现无人负责管理公司的财产,无法支付欠付擎天公司的款项,但公司并未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洪流公司异议不成立,于2021年4月1日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在接管洪流公司后,发现以下事实: (1)洪流公司欠甲公司1000万元货款,2020年1月10日,应债权人甲公司的要求,洪流公司以自己的设备为其债务设定抵押。 (2)2020年2月5日,洪流公司为逃避债务,在乙企业隐匿了1500万元的财产,被管理人发现。 (3)2020年8月1日,世纪公司向丙银行贷款1000万元,期限为1年,洪流公司为其提供一般保证,银行就此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要求洪流公司承担截至破产日已发生的借款本息。洪流公司的投资人张某认为,世纪公司贷款尚未到期,丙银行无权申报债权;洪流公司的投资人王某认为,洪流公司对丙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银行无权申报债权;洪流公司的投资人李某认为,一般保证人和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在被保证人破产时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不同的,要求管理人区别对待。 (4)2021年3月1日,丁公司欠付洪流公司到期货款50万元未付,而洪流公司则欠付戊公司50万元的租赁费未付;破产申请受理后,丁公司以40万元的价格从戊公司手中受让其50万元的债权,并向清算组主张以此抵销其欠付洪流公司的50万元货款。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案例分析题2015年6月15日,人民法院受理了酷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老张为管理人。老张负责清理酷乐公司债权债务,有如下事项。 (1)2013年7月,特焊公司向华兴银行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酷乐公司以一间厂房为特焊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特焊公司无法偿还。经三方协商,酷乐公司将抵押的厂房进行变现,变现10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甲银行,但还有50万元无法得到偿还。 (2)2014年5月,酷乐公司向汇春公司采购一批物资,尚未付货款120万元。2014年9月,酷乐公司与汇春公司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约定酷乐公司在2015年7月25日前偿还所欠汇春公司货款及利息一共130万元,并以酷乐公司的两台机器设备作抵押。签订还款协议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汇春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申报了此债权。 (3)2014年10月,酷乐公司和智恒达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酷乐公司向智恒达公司提供劳务,期限为1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5万元。到酷乐公司破产申请受理时,双方都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的义务。 (4)2014年11月,酷乐公司向欣华阳公司采购一批设备,货款55万元尚未支付。骏博德公司曾向酷乐公司购买一批商品,欠酷乐公司货款60万元。人民法院受理酷乐公司破产申请后,骏博德公司与欣华阳公司协商一致,骏博德公司在向欣华阳公司支付55万元后,取得欣华阳公司对酷乐公司的55万元债权。骏博德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55万元债权抵消其所欠酷乐公司60万元的债务的要求。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案例分析题2008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 (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 (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 (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6)合伙企业名称为“飞翔物流合伙企业”。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题2012年6月,因买卖大豆发生争议的甲公司和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赔偿1337万元,分5年分期偿还,丙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设备及其他财产抵押给甲公司作为乙公司偿还债务的担保,当日签订《抵押合同》。2013年5月,乙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丙公司也未配合进行资产抵押登记。 2013年5月8日,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约定丙公司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设备及其他财产以256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公司(当时,丙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已经超过8000万元)。2013年6月19日,丁公司取得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筑物产权证。 2014年,甲公司拟通过诉讼途径实现自己的债权,律师在调查中发现,乙公司和丙公司均为王某投资设立,两家公司人员、业务、财务上均存在明显的混同;丁公司为王某配偶投资设立,对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各项纠纷均知情。律师提出了两个诉讼方案: (1)以恶意串通为由,主张丙公司与丁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无效; (2)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为由,主张撤销丙公司与丁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 经与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和管理层协商,最终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权之诉,并申请人民法院对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保全措施。正在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乙公司、丙公司的破产案件均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