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赵某、钱某、孙某、李某拟发起设立北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初步拟订的公司章程包括以下内容:①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赵某、钱某共以货币600万元出资;孙某以实物作价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800万元;李某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600万元。因为资金问题,各股东都在成立之时首次出资只缴纳30%,其他部分在5年内缴足。②公司不设董事会,由赵某任执行董事;钱某担任经理;公司不设监事会,由钱某兼任公司的监事。③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经理应当负责召集和主持。北方公司成立后经营顺利,迅速发展,于2011年6月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2010年一季度发生下列事项:(1)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以下决议:①根据经理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责成董事钱某准备有关发行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③增选周某为公司董事,1年前周某曾因挪用公司财产被判刑6个月。(2)该公司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201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2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发生亏损,已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8000万元,公司决定2010年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主题:强制要约收购、临时提案权、重大事件、优先股
甲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14年1~5月份发生了下列事项:
(1)1月5日,控股股东A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增持公司股份500万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11%;A公司拟在未来12个月内择机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含本次已增持股份);A公司自2010年以来持续控股甲公司。
(2)2月7日,甲公司公告了2014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将于3月10日召开的通知,A公司于2月13日向甲公司董事会书面提交了临时提案,提请甲公司董事会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A公司履行承诺回购股权的议案》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3月20日,A公司向银行借款,以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5166万股向银行设定质押。
(4)5月22日,甲公司发布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要点如下:
①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种类为浮动股息率、强制分红、非累积、非参与、不设回购条款、不可转换的优先股。
②表决权限制
除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外,优先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没有表决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的,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③表决权恢复
公司累计2个会计年度或连续3个会计年度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或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的次日或当年末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付息日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一定比例表决权。
④清偿顺序及清算方法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类别及比例进行分配,在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支付的股息及优先股票面金额,剩余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公司在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完毕应分配剩余财产后,方可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5)6月9日,甲公司召开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和相应公司章程修改议案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699446437股、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68277股,合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9%;其中,赞成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和公司章程修改方案的股份数为2699076394股。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甲系A公司业务员,负责A公司与B公司的业务往来事宜。2014年2月,甲离职,但A公司并未将这一情况通知B公司。2014年3月3日,甲仍以A公司业务员名义到B公司购货,并向B公司交付了一张出票人为A公司、金额为30万元的支票,用于支付货款,但未在支票上记载收款人名称。之后,甲提走货物。后查明,支票上所盖A公司公章及其财务负责人名章均系甲伪造。
B公司于2月20日与公益机构C基金会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捐赠30万元用于救灾。3月4日,B公司将该支票交付C基金会,但未在支票上作任何记载。
3月5日,C基金会为支付向D公司购买救灾物品的货款,将自己记载为收款人后,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
3月6日,D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购买生产原料。后发现,E公司向D公司出售的原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3月10日,E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F大学,用于设立奖学金。
3月11日,F大学向支票所记载的付款银行请求付款时,银行发现支票上的A公司及其财务负责人的签章系伪造,遂拒绝付款。
F大学先后向E、D公司追索,均遭拒绝。后F大学向C基金会追索,C基金会向F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B公司和A公司追索,均遭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A企业内部规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超出了合伙企业对事务执行人的职权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0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10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15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美国的A投资公司要在中国投资经营,拟投资400万美元,中国企业B股份有限公司和C个人独资企业,三方共同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B、C的投资金额为1 000万美元,设立的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3 200万美元。三方于2004年1月10日向审批机关申请。经过几番对文件的修改,审批机关于2004年2月30日做出了批准设立的决定,甲企业于2004年3月21日领取了营业执照。 在经营期间,B公司由于管理不善被宣告破产,清算组要追回其在甲企业的投资,拟以 420万美元的价格将投资份额转让给D企业。A公司和C企业在得知以后决定由C企业以同样的价格购买其份额。清算组认为先与D企业达成合意,且C企业开出的条件并不比D企业高,从而拒绝了C企业的要求。 2005年6月由于经营不景气,甲企业破产,根据出资比例确定C企业应承担的破产债务为600万元人民币。 要求: (1)中外合资企业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说明理由。 (2)清算组拒绝将份额转让给C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C企业应当如何承担破产债务?
问答题[案例]
2010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1)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2)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3)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1年2月,乙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丙表示同意,甲则对乙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乙以合伙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
2011年3月,丙在为B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该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乙用于出资的房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全部财产用于赔偿B公司后,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丙则认为,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乙认为其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
2011年5月,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甲、乙认为,其二人人数及所持出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某销售商与一家卷烟厂于2006年10月7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该卷烟厂向该销售商提供普通卷烟600箱,货款60万元,由该销售商贴上同类厂家甲级卷烟的商标对外销售。销售商为此开具一张60万元的汇票给卷烟厂,卷烟厂随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甲公司用以支付购买烟丝等原料的价款。甲公司收到汇票后将该汇票变造为70万元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以支付其货款。乙公司再次背书将汇票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被付款人以汇票被变造为由加以拒绝,并做成拒绝证明书。之后,丙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丁某在请求承兑时,同样被付款人以汇票被变造为由加以拒绝。丁某为此准备行使追索权。此时,销售商因卷烟厂未能全数交付普通卷烟而发生纠纷。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销售商与卷烟厂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该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否会影响由此而产生的票据关系? (3)丁某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若向其前手丙公司行使追索权,其可追索的费用包括哪些?
问答题天津市某企业(甲方)是专门生产精密机床的重点大型(国务院确定)国有独资企业,与北京某国有独资公司(乙方)于2009年3月5日签订了一份精密机床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甲方供应乙方精密机床一台,总价款890万元。合同订明2010年4月1日至20日为交货日期,结算方式采用异地托收承付,采用验货付款,验货期为30天。经甲方要求,乙方以价值42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但签订合同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重新任免甲方的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原任总经理为了结其在任职期内的合同事项,在未与乙方事先协商的情况下,于2010年3月20日向乙方发货,并办理托收手续,且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期为30天。乙方于2010年3月29日收到精密机床后,以甲方提前交货为由通知其开户银行拒绝向其付款,从而引起争议。后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接受机床,付款期到后,因乙方自主决定与A外资企业合并,拒绝支付货款。 甲企业2010年全年实现盈利1800万元,企业管理当局2011年上半年集体讨论决定将其一部分提取各项基金,剩余利润用于购建福利设施和支付职工福利费用。2011年8月,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将甲企业改制为同有独资公司,为了保证顺利实施改制,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并决定了职工安置方案和细节步骤,次日即开始实施改制的各项程序。 甲企业改制为甲国有独资公司后,依然从事精密机床的生产业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全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人员担任,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董事会成员张某为董事长,某日,张某自行决定在另外一家从事零售业的公司担任副经理,由于未涉及同业竞争,而且张某年轻且精力充沛,不会影响本公司正常的业务开展,公司董事会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问答题天虹公司自2009年开始出现亏损,经营每况愈下。2011年7月8日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经审查,于7月12日受理此案,为了有效防止损失扩大,维护债权人利益,人民法院当日决定先成立管理人接管天虹公司。2011年8月10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天虹公司破产。此时天虹公司的全部资产为9687.5万元,全部债务为27134.6万元(不含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300万元,应交税金410.5万元。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50万元。 该公司最大的债权人为A银行,其在天虹公司的债权总额(贷款额及利息)共计4896.2万元,以该公司的一座办公楼和一处库房作抵押,两处房产实际拍卖价值为3500万元。 天虹公司破产案件终结后3个月内,有债权人向法院提供材料证明:①天虹公司总经理李某于2011年1月12日向B公司王经理支付了一笔本应于5月12日到期的货款,数额为85万元;②天虹公司于2011年2月10日向C公司支付货款96万元,这批货款的到期日为2011年5月10日;③天虹公司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2011年3月18日判决生效,要求D公司向天虹公司支付货款150万元,天虹公司在D公司未自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主动放弃对其的债权。 要求:根据上面所述事实并结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在票据承兑栏中进行了签章。乙公司为向丙公司支付租金,将该票据交付丙公司,但未在票据上背书和签章。丙公司因需向丁公司支付工程款,欲将该票据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发现票据上无转让背书,遂提出异议。丙公司便私刻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人名章和乙公司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丁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据。之后,丁公司为偿付欠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戊公司。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要求乙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票据到期,戊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存入本行的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8月20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汇票,该汇票载明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C公司为付款人,D公司在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B公司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于9月12日向C公司提示承兑,C公司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承兑。F公司拟行使追索权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2006年7月10日,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以500万元的价格向乙购买一套精装修住房。当日,甲支付了40万元定金,乙将房屋交付给甲。双方约定:甲应于8月1日前付清余款;乙应在收到余款后两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7月15日,当地突降特大暴雨,该房屋被淹没,损失额达60万元。甲认为该损失应当由乙承担。8月1日,甲向乙支付余款时直接扣除60万元,仅付400万元,同时要求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乙收到上述款项后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经协商,甲于8月20日再向乙支付30万元,同日,乙将房屋过户至甲的名下。 2006年11月1日,甲将房屋出租给丙,约定租期1年,但双方未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租期届满后,丙将房屋交还甲,但以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因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剩余租金。 2008年4月1日,甲与丁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款600万元。丁依约于4月5日付清了全部价款,甲将房屋钥匙交给丁。但甲与丁在办理过户登记时,登记机构因电脑系统发生故障停止办公,申请未被受理。因丁需紧急出差,双方遂约定待丁回来之后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2008年4月10日,不知甲、丁之间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戊向甲表示愿以650万元的价格购买其房屋。甲同意,即刻与戊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戊于次日付清了全部房款。双方于4月15日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 4月20日,丁出差归来,要求甲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甲告知丁已将房屋卖给他人,愿意退还丁600万元并要求解除合同。丁当即拒绝,坚持要甲办理过户手续。2008年5月10日,丁在确悉房屋已过户至戊名下时,以自己与甲订约在先,甲、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甲、戊退还房屋。戊则认为,由于甲、丁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发生效力。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2011年3月19日,因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出现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人民法院受理了由债权人提出的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其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其中,包括以下事实:
(1)2010年1月7日,鉴于与乙公司之间的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一台,价值2.5万元。
(2)2010年1月15日,甲公司以其部分设备作抵押,为乙公司所欠丙公司80万元货款提供了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乙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清偿所欠丙公司货款。2010年3月30日,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甲公司将抵押设备依法变现70万元,价款全部用于偿还丙公司后,丙公司仍有10万元货款未得到清偿。
(3)2010年5月7日,甲公司与丁公司订立合同,从丁公司处租赁机床一台,双方约定:租期1年,租金5万元。当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5万元租金,丁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机床。2011年3月8日,甲公司故意隐瞒事实,以机床所有人的身份将该机床以2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戊公司,双方约定,戊公司应于2011年5月1目前付清全部价款。当日,甲公司向戊公司交付了机床。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丁公司向管理人要求返还其出租给甲公司的机床时,得知机床已被甲公司卖给戊公司而戊公司尚未支付20万元价款的事实。
(4)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庚公司为该笔借款向A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2011年4月5日,由于甲公司申请的一项国家一类新药获得批准证书,经营出现转机,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同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了甲公司的和解申请,并裁定和解。2011年6月23日,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除对甲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外,其他债权人均按30%的比例减免甲公司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之日起,甲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甲公司与主要债权人建立战略性合作安排等。2011年8月31日,和解协议执行完毕。A银行就甲公司所欠其100万元借款本息申报债权后,通过和解程序获偿70%。随后,A银行致函庚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其剩余30%未获偿借款本息,庚公司回函拒绝,理由是:A银行等债权人已与甲公司达成减免债务的和解协议,主债务减免后,保证债务亦应按相应比例减免。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甲公司为一家建筑公司,某日承建了一项大型的玻璃幕墙安装工程,为了顺利完成工程,2008年1月25日,甲公司与乙租赁公司签订了经营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从乙公司处租赁一台大型的吊装设备,租赁期间为2008年2月1日-2008年5月1日,租金为10万元,乙公司不收取押金,但甲公司应在起租日时开出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汇票。2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出了经建设银行承兑的汇票,汇票金额为10万元,乙公司如约交付了机器设备。2008年5月1日,由于安装工程尚未结束,甲公司仍继续使用该设备,乙公司对此没有提出任何的异议,2008年6月1日,安装工程结束,甲公司将设备运至乙公司,乙公司认为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3个月,租赁期满甲公司未归还设备,租赁期限应相应延长3个月,甲公司提前归还设备,应承担违约责任。 2008年3月1日,乙公司为支付丙贸易公司的办公用品款,将甲公司为其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中,乙公司在票据背面仅签了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章,没有做其他的记载。在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丙贸易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交付办公用品的义务,在乙公司催告下仍不履行,乙公司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查:丙公司系由A、B、C三名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2007年11月1日成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50万元,其中:A以现金人民币50万元出资;B以房屋折价人民币40万元出资;C以办公设施折价人民币60万元出资。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又吸纳D成为股东,D以60万元现金出资。后经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和审定,在公司成立时,A出资的现金如数到位;C出资的办公设施实际价值只有人民币15万元。 要求:根据上面所述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问答题甲公司拟向乙公司订购一批办公家具,授权本单位员工李某携带一张记载有本单位签章、出票日为2001年5月9日、票面金额为18万元的转账支票(同城使用,下同)前往采购。5月10日李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价值18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以支票方式一次付款;乙公司应当在6月10日前向甲公司交付所购全部家具。李某在向乙公司交付支票时,声明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由乙公司自己填写。乙公司在收到该支票后,未在该支票收款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而是直接在该栏目将收款人填写为丙公司,于5月12日将该支票交给丙公司,由丙公司存人其开立账户的丁银行,以便利用丙公司的银行账户提取现金。为此,丙公司将按照支票金额的5%提取管理费。 5月15日,丁银行通知丙公司,其存入的上述支票的款项已于5月14日到账,但却不能支取使用,主要原因是:该支票上记载有在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付家具之次日,持票人才能支取使用该资金。乙公司于6月8日向甲公司交付所购家具,丙公司于第二天才得以开始分批从其账户中支取该资金并交付乙公司。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 甲公司交付给乙公司的支票未记载收款人,该支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 乙公司利用丙公司账户存取款项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如不符合有关规定,应当由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 丁银行通知丙公司不能支取使用到账资金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丁银行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问答题8月20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汇票,该汇票载明出票后1个月付款。C公司为付款人,D公司在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B公司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于9月12日向C公司提示承兑,C公司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承兑。F公司拟行使追索权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东平水泥厂(以下简称水泥厂)系一国有企业,其欠枣庄煤炭公司(以下简称煤炭公司)的煤炭款380万元,逾期后久拖不还。煤炭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后得知,水泥厂管理混乱,亏损严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难以还款,便于2008年8月6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水泥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破产的条件,便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随后,人民法院组织成立破产组,对该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最后形成清算报告,其有关要点如下:
(1)水泥厂的总资产为2400万元(变现价值)。该厂的负债情况为:负债合计为2600万元,其中,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为350万元,应付税款320万元。
(2)在水泥厂的固定资产中,有8处房产,水泥厂均领有编号为第1至第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其中第1、第2、第3号房产证所标明的房产已于2007年1月5日因民事诉讼而被法院扣押,但该三处房产又于2007年2月1日被水泥厂在向某工商银行借款150万元时用于抵押,该三处房产变现价值为200万元。此外,水泥厂的第4、第5号房产证所载明的房产于2007年2月28日向某建设银行借款100万元时用于抵押,该两处房产变现价值为150万元。
(3)在企业资产中,国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为750万元。清算组根据国家有关安置企业职工的政策计算认定,用于安置水泥厂职工的费用为600万元。
(4)水泥厂在破产还债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50万元。
要求:根据本题提供的条件,请回答以下问题:
问答题甲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0年初股本总额为人民币2800万元,其中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为660万股,剩余部分由两位发起人持股。
(1)
该公司2010年制订计划,并于7月初实施成功,又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4200万股。增发后,公司提出申请于2011年初经批准上市。
(2)
甲公司上市后,根据要求,应增选3位独立董事,召开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公司6600万股,其中包括两位发起人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2140万股;但参加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担心此次增选的3位独立董事会因大股东的投票权所操纵。
(3)
独立董事增选成功后,甲公司于2011年6月5日对外发出公告,于6月18日召开董事会,该公司共有董事9人,其中出席会议的董事共7人(包括代表两位发起人大股东的董事5人),会议讨论的内容主要有:
①决定甲公司向两位发起人大股东购人主要材料的经营计划。
②根据公司经理的提名,聘任周某为公司负责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周某年报酬额为12万元。
以上决议有6名董事同意,1名董事反对。 (4)
甲公司接到某证券公司的意向通知,证券公司希望为甲公司融资。 (5)
2011年8月5日甲公司对外披露其半年度报告;8月9日临时董事会又就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形成了决议。 [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结合《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2006年,X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兼董事甲某认识了证券交易所的一位信息分析师乙某,并成为好朋友,于是甲某要求乙某一起买卖证券,乙某没有同意,但答应提供证券交易信息。在乙某的协助下,甲某受益连连、进账颇丰,乙某最终经不起金钱的诱惑,遂与甲某利用其能得到的信息优势连续买卖,操纵X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和证券交易量,从而导致X公司亏损巨大。X公司知情后随即撤换了甲某,同时也没有进行任何披露。与此同时,X公司的实际控股公司Y公司与Z公司合并,由此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但是X公司没有为此作出任何行动。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解释]由于2004年指定教材对封闭式基金的设立条件进行了重大调整,本题仅供参考。A证券公司、B基金管理公司和C信托投资公司拟作为发起人共同设立一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D基金”)。上述发起人拟定的设立D基金的有关计划要点如下: (1) D基金的基金单位拟定为8亿份,每份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份发行价格拟定为人民币1.02元。基金的募集期限为6个月,自该基金批准之日起,在6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达到人民币 6亿元,该基金即为成立。 (2) D基金的存续时间为4年。其封闭期限届满时,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续期的,即可续期;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同意续期的,即不得续期。 (3) D基金拟以其资产总值的75%用于股票、债券的投资。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其投资于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将不超过自身资产净值的15%。 (4) D基金的托管人拟由A证券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拟由 B,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如果D基金不能在批准的规模内募集到法定的资金,将不能成立。基金发起人必须将已募集的资金在扣除募集费用之后的余款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要求: 按上述各点之顺序,分别指出其中的不符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