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某境外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准备向中国境内投资,拟定了两份投资计划。 计划一:并购中国一家公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中国商务部提交的方案中,部分要点如下:①甲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且在境外公开合法的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②甲公司拟以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并购中国某国有企业的部分资产;③已聘请在境外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中外双方的“并购顾问”。商务部另外了解到,半年前甲公司的副董事长因内幕交易,受到当地监管机构的处罚,并因此造成甲公司的股价大幅震荡。商务部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条件,不予批准。 计划二:与境内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我国商务部报送的协议的部分要点如下:①合营各方投资总额900万美元,成立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中,外方投入60万美元;②中方的出资一次缴清,外方的出资分期缴纳。外方的第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③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 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修改后,按法定程序设立了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设立后,出现了以下问题: (1)外方合营者未经中方合营者同意,决定将自己持有合营企业的部分股份转让给丙公司。中方得知后,表示反对。 (2)中方认为合营企业应设总会计师,但外方投资者不同意。 (3)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经外方A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有4名。董事会上外方投资者提出将合营企业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方案,方案要点是:变更后外方合作者在前4年先行收回投资,每年固定收回投资12万美元;该部分支出列入合作企业的每年生产成本。并规定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但中方合作者要给予外方合作者15万元的残值补偿。 问题: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A股份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甲系A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35%。乙持有A公司股份192万股。2007年8月20日,乙听到A公司欲进行产业转型的传闻,遂通过电话向A公司提出查阅董事会近一年来历次会议决议的要求。次日,A公司以乙未提出书面请求为由予以拒绝。
同年9月30日,A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如下决议:(1)公司变更主营业务,出售下属工厂;(2)授权董事会适时增持B上市公司(简称B公司)的股份,使A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份从3%增至30%。此时,C有限责任公司(简称C公司)持有B公司5%的股份,而甲则持有C公司51%的股权。在股东大会上,乙对两项决议均投反对票。10月11日,乙要求A公司回购其股份,遭拒绝。
丙持有B公司51%的股份。2007年10月12日,A公司与丙商谈收购丙所持B公司股份事宜。自10月15日起,B公司股价连续两日涨停。B公司遂披露公司控股股东正在商谈股份转让事宜,但未有实质性进展。10月25日,A公司宣布将依据与丙签订的协议从丙处收购B公司22%的股份,另再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增持B公司5%的股份。10月26日,A公司发布《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宣布拟向B公司所有股东要约收购5%的股份,支付方式为A公司持有的另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乙就此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认为A公司应向B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后未采取行动。11月20日,A公司正式发布要约。要约期满,预受要约的股份达到B公司股份总额的8%。收购顺利完成。
2008年6月10日,因流动资金紧张,A公司向C公司卖出所持的B公司部分股份,获利800万元。此举引发B公司股价下挫。6月13日,乙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认为收购人收购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亦未采取行动。7月2日,乙向B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A公司转让B公司股份所得800万元利润,应归B公司所有。
要求:
问答题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A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2年3月,A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 200万元;乙出资1 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03年5月,A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4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 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 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 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5年3月,A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A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2)A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A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A公司股东会做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A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问答题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的召开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为适应市场变化,经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
(2)因委托理财失败,公司遭受3000万元的重大投资损失,董事A提议对此不予公告。
(3)经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解聘张某的公司总经理职务,会议决定由王某担任甲公司的总经理。董事D提议对公司经理的变动情况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股份公司”)是一家于2004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2005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做出决定,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2名独立董事;股份公司与本公司市场部的项目经理李某签订的一份将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委托李某负责管理的合同。(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要求:
问答题主题:破产受理的效力、债务人财产
2014年5月31日,A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查明如下事项:
(1)甲公司欠付乙公司到期货款100万元一直未予支付,乙公司经调查发现,丙公司拖欠甲公司到期货款近1年,甲公司一直未向丙公司追收;乙公司遂于2013年8月30日向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B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B法院支持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丙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乙公司向B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法院已经查封了丙公司的生产线一条,但截至破产受理日尚未变现。
(2)甲公司一直租赁丁公司的厂房进行经营,租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共20年);由于甲公司拖延支付丁公司厂房租金已达2年,丁公司多次追收无果,于2013年10月31日向厂房所在地人民法院c法院提起诉讼,C法院判决甲公司应付租金45万元,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拒不履行,丁公司申请c法院强制执行,C法院扣押了甲公司所有的、存放在厂房内的一批原材料,但截至破产受理日尚未变现。
(3)2014年1月1日,戊公司根据甲公司的要求向己公司购买某型号塔吊4台(每台售价50万元),并出租给甲公司,租期60个月,月租金5万元;己公司按照约定交付塔吊后,甲公司发现该型号塔吊不能满足其使用要求,遂拒绝向戊公司支付租金。
(4)2014年4月1日,甲公司向庚公司购买搅拌机10台,共计20万元;庚公司按照约定于4月20日向甲公司交付搅拌机,但在甲公司付清购买价款前,庚公司保留其对搅拌机的所有权,截至破产受理日,甲公司已经支付15万元,余款按约定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付清。
(5)2014年4月15日,甲公司向辛公司转让其闲置变频卷筒5台,约定在付清全部价款之前,甲公司保留所有权。辛公司按照约定于4月20日支付了8万元后,甲公司将卷筒交付给辛公司,余款2万元于2014年7月10日前付清。
(6)2014年4月16日,供电局向甲公司发出欠缴电费催收通知书,要求甲公司1周内补缴拖欠的电费20万元,否则将对其生产区停止供电,A公司于4月20日补缴了全部拖欠电费。
要求:
根据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武汉市江北钢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北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10年9月1日,其债权人上海浦丰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浦丰公司)向武汉市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9月10日依法裁定受理,并于9月20日通知了债务人。9月15日该人民法院指定了由正义律师事务所和建新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管理人。管理人进行了如下活动:
(1)决定解除江北公司与上海大发生产资料商店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2)江北公司将自己的临街房屋5间租给汉中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汉中公司”),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期4年,每年租金10万元;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中,汉中公司与江北公司订立一买卖合同,江北公司从汉中公司购货价值20万元,江北公司被申请破产时,汉中公司尚欠江北公司房屋租金10万元,江北公司尚欠汉中公司货款20万元。汉中公司申报债权时,向管理人提出以其欠江北公司的10万元租金的债务,与江北公司欠其20万元的货款相抵销,其余10万元货款作为普通债权予以申报。管理人认为汉中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表示接受。
(3)管理人对江北公司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将以下财产列为债务人财产:江北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8辆铲车;在武汉市第j建筑公司中有投资款及收益200万元。
(4)武汉市第三建筑公司向管理人要求取回其于2009年2月租赁给江北公司的脚手架,管理人决定返还脚手架。
(5)管理人在依法履行职务时致人损害,对此产生的债务,管理人决定列为共益债务。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以生产农药和化肥为主业,已发行股份总额为26000万股。2011年甲公司成功发行3年期的公司债券5000万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甲公司经审计的相关财务资料如下:2013年2月,甲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讨论董事会提交的两个提案,有关情况如下:(1)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计划于2013年7月发行14000万元4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为3.2%;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限拟为自发行之日起3个月后即可转为公司股票;转股价格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该转股价格确定之后,不因任何原因再作调整。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董事会准备请乙证券公司作担保人担保,担保形式为一般保证。(2)吸收合并境内丁公司的方案:丁公司是一家生产化工原料的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度境内营业额已经超过4亿元。丁公司最近正在与某科研所合作研究开发新型化肥,如果研究成功并推向市场,将对甲公司的市场份额产生不利影响。股东大会对上述两个提案进行审议后,否决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通过了吸收合并境内丁公司的方案。此后,甲公司与丁公司协商达成合并决议,决议的内容包括:甲公司以现金购买丁公司的全部资产;丁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均由原股东承继;根据实施合并的进度通知债权人。2013年4月10日,甲公司发布临时报告,其中披露了吸收合并丁公司的情况。报告称:原丁公司与某科研所合作研究开发的新型化肥已经通过国家有关部门鉴定,即将投入生产,预计公司利润会大幅增长。受此影响,甲公司的股票连续暴涨。临时报告发布前,甲公司的独立董事张某认为其内容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如果披露应当同时公告自己的反对意见。对此,董事会未予理睬。临时报告发布前,甲公司办公室的打字员无意中将临时报告的内容透露给投资者李某,李某立即购买了甲公司的股票。临时报告发布后,丁公司的董事会指示其两家子公司A公司和B公司,在对甲公司保密的前提下,各自买入甲公司的股票800万股。2013年4月20日,在全国范围发行的某证券报首次报道称,甲公司的新型化肥尚在研究之中,所谓已经通过国家有关部门鉴定属于虚假消息。此后,甲公司的股票连续暴跌,投资者损失惨重。其中,投资者王某于2013年4月11日买入甲公司的股票,截至2013年4月20日,王某因持有甲公司的股票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为10万元。2013年4月30日,反垄断机构通知甲公司,与丁公司的合并已经达到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未经审查,不得实施合并。2013年5月20日,王某等投资者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索赔项目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全部交易额产生的佣金和印花税和因起诉产生的费用。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中国证监会的某证券监管派出机构于2009年7月在对甲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2009年2月10日,经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甲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1000万股,甲公司于3月10日将其注销。 (2)2009年4月1日,经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甲公司为奖励职工而收购本公司6%的股份,收购资金6000万元全部计入甲公司的成本费用,截止7月1日,收购的股份尚未转让给职工。 (3)2009年5月,经甲公司董事会同意,董事王某同甲公司进行了一项交易,王某从中获利20万元。 (4)甲公司董事张某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100万元的经济损失。2009年5月10日,连续18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A股东,书而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监事会直至6月15日仍未对张某提起诉讼。 (5)2009年6月,乙公司严重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给甲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但甲公司怠于对乙公司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问答题主题:公司合并、股份化改组、公司担保、董事的赔偿责任、虚假陈述
2008年5月1日,甲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乙有限责任公司,并更名为丙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8月15日,丁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乙有限责任公司欠付丁公司的货款,本息共计100万元。经查证,乙有限责任公司被吸收合并时依法进行了公告,但因疏忽遗漏了丁公司的债权,丁公司并未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
2012年6月1日,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份化改组,原公司净资产值为5亿元,整体折股后的实收股本总额为2亿元。同年,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13年1月5日,丙公司的第一大股东A公司向董事会提出请求,要求丙公司为其向B银行的1亿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丙公司董事会于1月10日作出决议,同意提供该担保。丙公司遂于1月20日与B银行正式签订保证合同,为A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丙公司未就该事项作出任何说明、公告。
证监会得知该情况后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应证监会的要求,丙公司于2014年3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发布董事会公告,就上述违法事项进行了说明,证监会也于3月15日作出处罚决定:(1)对丙公司罚款30万元;(2)对丙公司董事长刘某,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3)对张某等其他参与决议的董事,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张某提出异议,主张自己虽参与了决议,但是决议当时表示了异议,并要求董事会秘书将该异议记入会议记录,只是董事会秘书一时疏忽未予记入。
2014年5月1日,3名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具体情况如下:(1)赵某,2013年3月5日购入丙公司股票,2013年6月1日卖出;(2)钱某,2013年3月1日购入丙公司股票,至起诉时仍持有;(3)邓某,2014年4月1日购入丙公司股票,2014年4月25日卖出。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A证券公司、B基金管理公司和c信托投资公司拟作为发起人共同设立一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D基金”)。上述发起人拟定设立D基金的有关计划要点如下: (1)D基金的基金单位拟定为8亿份,每份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份发行价格拟定为人民币1.02元。基金的募集期限为6个月,自该基金批准之日起,在6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达到人民币6亿元,该基金即为成立。 (2)D基金的存续时间为4年。其封闭期限届满时,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续期的,即可续期;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同意续期的,即不得续期。 (3)D基金的托管人拟由A证券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拟由B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要求:按上述各点顺序,分别指出其中不符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A、B企业于2010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B企业于4月10日提交全部货物,A企业验收合格后,于2010年4月20日提交B企业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为4月20日,承兑人为甲银行(已经过承兑)。5月10日B企业在与C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企业,B企业在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C企业已支付对价。5月20日,C企业在与D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企业,D企业已支付对价。在D企业的请求下,乙企业作为C企业的保证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
5月28日,持票人D企业向甲银行提示付款,但甲银行拒绝付款。D企业于同日取得拒绝证明后,5月29日,D企业向B企业发出追索通知,B企业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表示拒绝。5月30日D企业向保证人乙企业发出追索通知,要求乙企业支付汇票金额、相关利息和费用共计102万元,乙企业以D企业尚未向C企业进行追索为由表示拒绝。6月20日,D企业向C企业发出追索通知,C企业以D企业未在取得拒绝证明的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已丧失对C企业的追索权为由表示拒绝。
2012年5月31日,D企业向A企业请求行使票据权利,A企业以D企业已丧失票据权利为由表示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00年1月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截止2005年12月31日,A公司股份总额为2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元,下同),其中:发起人股份为14000万股,已上市流通股份为6000万股。持有A公司股份前2名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分别为:B国有集团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持有8000万股发起人股份,占A公司股份总额的40%;C国有企业(以下简称“C企业”)持有1000万股发起人股份,占A公司股份总额的5%。 有关信息资料如下: (1)2006年1月,B公司拟将所持A公司5000万股为其参股的一家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质押。 (2)2006年3月,C企业拟以自己所持A公司1000万股向银行质押贷款。 (3)2006年4月,C企业以自己的成套设备为抵押,向E银行贷款1000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经查明:C企业以成套设备进行抵押时,未经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4)2006年5月,A公司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F银行贷款3000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经查:该土地使用权是A公司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在抵押登记前,A公司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5)A股份有限公司拟租用股东B企业的设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A公司董事会对该租赁事项进行表决时,有关表决情况如下:A公司的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为5人,其中包括B企业的派出董事王某。王某未参与投票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结果为3票赞成、1票反对。 要求: (1)根据本题要点(1)提示的内容,B公司拟将所持A公司5000万股股份为其参股的一家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质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提示的内容,C企业以所持A公司1000万股股份向银行质押贷款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材料? (3)根据本题要点(3)提示的内容,由于C企业以成套设备进行抵押时未经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人民法院能否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4)根据本题要点(4)提示的内容,A公司和F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5)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董事会能否通过与B企业的租赁事项?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A企业为了控制合同风险,明确规定其法定代表人郭某对外签订合同的最高限额为200万元。2001年4月1日,郭某在一次商品交易会上,为了抓住稍纵即逝的商机,代表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一份250万元的买卖合同,B企业并不知道郭某违反了A企业的内部规定。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由A企业在2001年6月5日前向B企业提供货物,B企业收到货物后的10天内支付货款250万元。2001年6月1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货物的生产,6月2日A企业有确切证据得知B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力支付250万元的货款。6月5日,B企业要求A企业提交货物,遭到A企业的拒绝,A企业要求B企业提供担保。B企业以自己的厂房作为抵押,担保的价值为100万元,同时B企业请求C企业为保证人,C企业担保的价值为150万元。6月20日,A、B签订了抵押合同,双方存抵押合同中约定,如B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厂房的所有权直接归A企业所有。6月22日,A、B企业办理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6月30日,A企业与C企业签订了保证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C企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担保的范围。7月1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B企业提交了全部货物。B企业接到货物后,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未提出异议,但由于经营状况不佳,7月10日(支付货款的最后期限)无力支付货款。7月12日,A企业向B企业要求行使抵押权,发现该厂房已经被政府有关部门征用,B企业由此获得补偿金80万元,在A企业的要求下,B企业将80万元的补偿金全额支付给A企业。2002年6月1日,A企业要求C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其担保的150万元,C企业表示拒绝。A企业于是请求人民法院判定C企业履行保证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甲公司是由自然人乙和自然人丙于2002年8月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4月,甲公司经过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决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有关文件,报送文件中涉及有关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上市的方案要点如下: (1)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甲公司经过审计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显示: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资产总额为26000万元,负债总额为8000万元;在负债总额中,没有既往发行债券的汜录;2003年度至2005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分别为1200万元、1600万元和2000万元。 (2)甲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8000万元,募集资金中的1000万元用于修建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其余部分用于生产经营;公司债券年利率为4%,期限为3年。 (3)公司债券拟由丁承销商包销。根据甲公司与丁承销商签订的公司债券包销意向书,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为120天,丁承销商在所包销的公司债券中,可以预先购人并留存公司债券2000万元,其余部分向公众发行。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是否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问答题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先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10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的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要求:请根据上述情形,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问答题甲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和法国的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部分内容如下: (1)乙公司收购甲企业60%的股权,甲企业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丙企业”)。转让价款总额为1000万美元,乙公司自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甲企业支付400万美元,其余600万美元在3年内付清。 (2)乙公司支付转让价款的方式包括: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丁企业)因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财产300万美元和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戊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净利润700万美元(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3)甲企业和乙公司制定的职工安置方案,应当提交甲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备案。 (4)甲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由丙企业承担。 (5)甲企业的债权债务由丙企业承继。 (6)丙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 (7)丙企业的投资总额拟定为33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100万美元。 要求: 根据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指出转让协议中的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一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以及利息支付等事项。张某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甲企业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当事人之间未约定担保权实现的顺序。
借款期限届满后,甲企业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无力清偿到期借款。乙银行经调查发现:
(1)甲企业可供偿债的财产不足100万元;(2)在借款期间,甲企业将一台生产设备以市价40万元出卖给丙公司,并已交付;(3)甲企业另有一台生产设备,价值50万元,因操作失误而严重受损,1个月前被送交丁公司修理,但因甲企业未交付10万元维修费,该生产设备被丁公司留置。
查明情况后,乙银行于2011年8月20日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主张:借款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甲企业的抵押担保,乙银行应先实现抵押权。同日,乙银行分别向丙公司与丁公司主张,就丙公司所购买的生产设备及丁公司所留置的生产设备实现抵押权。丁公司则认为自己有权优先实现留置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14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嘉业股份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本总额8亿元,净资产6亿元,2014年3月5日董事会对以下几种融资方案进行讨论。
(1)发行优先股方案。具体内容如下:①公开发行优先股3亿股,筹资4亿元;②股息率暂定为6%,以后每年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股息率;③若每年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按约定的股息率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④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不予累积;⑤优先股分配股息后,还可以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2)定向增发方案。具体内容如下:非公开发行普通股2亿元,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3只基金、7名自然人和一家境外战略投资者为对象(境外战略投资者将在发行结束后报国务院相关部门备案),境外战略投资者在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
(3)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具体内容如下,发行债券3亿元,期限是5年,利率为5%,自核准之日起30个月内分3次发行完毕,首期发行额为1亿元。
董事会对3种方案进行讨论后,认为定向增发方案和公司债券方案有不符合规定的地方,且不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所以决定采取优先股发行方案,但对优先股方案中部分不符合规定的地方进行了修改,股东大会通过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2014年8月25日,A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已经持有嘉业股份公司5%的股份。并拟继续增持。2014年9月10日,A公司再次发布公告称其又增持了嘉业公司5%的股份,但由于股价持续走高,未来12个月不再增持。经查,8月25日,A持有5%的普通股;9月10日持有7%的普通股和3%的优先股。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