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甲公司和乙公司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入价值100万元的货物用于试制新产品,承诺3个月后付款,双方未对所有权的转移作出其他约定。甲公司应乙公司的要求,请A公司和B公司作担保人。其中,A公司以自有的一套加工设备提供抵押担保,B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乙公司向甲公司按期供货后,甲公司为筹集资金,将购入的该批货物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5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几天后,甲公司又将已经用于抵押的一部分货物以3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丙公司。该转让合同签订时甲公司没有经银行同意。 由于试制新产品失败,甲公司在承诺的付款期满后,未能向乙公司支付所欠的货款。乙公司要求B公司代为偿还。B公司认为合同中未注明保证的方式,属于一般保证。在乙公司就甲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自己享有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另外,B公司还认为自己提供的是保证担保,乙公司应当先就A公司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乙还调查了解到甲公司的以下情况: (1)甲公司是由C、D、E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三位股东各持有1/3的股份。该公司没有设立董事会,由C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兼监事,D股东担任总经理兼公司法定代表人。 (2)对甲公司将其用于抵押的设备在抵押期内又转让的作法,E股东认为不合法。E股东曾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讨论解聘C的职务,但由于C股东和D股东拒绝未能召开。 (3)D股东曾私自将公司的部分资产为其亲友贷款作抵押,给甲公司造成损失10万元。 问题:
问答题国有企业夕阳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欠东方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器件公司)的电子器件材料款380万元,逾期后拖欠不还。电子器件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后得知,电器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混乱,亏损严重、负债累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难以还款,便于2005年8月6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电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的条件,便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随后,人民法院组织成立清算组,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最后形成的清算报告中有关要点如下: (1)电器公司的总资产为24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流动资产180万元,长期投资120万无,固定资产1200万元,其他长期资产900万元。该公司的负债情况为;流动负债为1800万元,其中: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为350万元,应付税款320万元,其他流动负债1130万元,长期负债为800万元,负债合计为2600万元。 (2)在电器公司的固定资产中,有8处房产,电器公司均领有编号为第1至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其中第1、2、3号房产证所载明的房产已于2002年1月5日因民事诉讼而被法院扣押,但该三处房产又于2002年2月1日被电器公司在向某工商银行借款150万元时用于抵押,该三处房产变现价值为200万元。此外,电器公司将第 4、5号房产证所载明的房产于2002年2月28日向某建设银行借款100万元时用于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该两处房产变现价值为150万元。 (3)在企业资产中,国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为750万元。清算组根据国家有关安置企业职工的政策计算认定,用于安置电器公司职工的费用为600万元。 (4)电器公司在破产还债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50万元。 根据本题提供的条件,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电器公司的资产应按何种顺序清偿债务? (2)本案中的担保债权的数额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3)依照清偿顺序,电子器件公司分配的资产具体数额应为多少元(角、分省略)?
问答题甲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同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同年11月5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014年1月28日,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该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手续。此后,甲公司依法办理了各项立项、规划、建筑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之后开工建设厂房。
2014年5月,因城市修改道路规划,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取得的尚未建设厂房的部分土地,用于市政公路建设。甲公司因该原因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发现登记机构登记簿上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尽一致。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甲假冒乙的名义签发了一张票据金额为“2万元”的汇票给丙,以庚为付款人,丙对此并不知情,并将其背书转让给丁,丁与A有一购销合同,即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A,并将A的名称定为被背书人,但在尚未交付前,发现A不能履行合同,遂将A更改为B,并在更改处签章以示更改,B持票后又将票据金额改写为“12万元”,并背书转让给C,C持该汇票要求庚付款,庚认为出票人签章不真实而拒付。 问题: (1) 甲的行为是什么行为?甲、乙是否负票据责任?为什么? (2) 丙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 (3) 丁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 (4) 丁对被背书人名称的改写属于什么行为?其效力如何? (5) B更改票据金额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其效力如何?
问答题2014年7月5日,甲公司因中标一项桥梁工程向乙公司订制一批特种水泥预制构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图纸和钢筋由甲公司提供;水泥由乙公司提供;加工费为200万元,甲公司预付80万元;交货日期为2014年11月1日;交付地点为甲公司的工地。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80万元、到期日为2014年11月1日、经A银行承兑的汇票交给乙公司。
2014年7月15日,乙公司持有甲公司签发的汇票不慎丢失,后被张某在厂区内捡到,张某伪造了乙公司的签章代表乙公司持该汇票到外地的B银行申请贴现,B银行未经过法定贴现审查程序而直接批准了贴现要求,张某便将伪造乙公司的签章盖在该汇票“背书人栏”中,同时在“被背书人栏”中记载了B银行名称,B银行取得汇票后又在到期前将该汇票向善意的C银行贴现,C银行依法进行贴现后向B银行支付了贴现款。
2014年8月11日,乙公司为了购买水泥,欲将持有甲公司签发的汇票背书转让,但发现该汇票已经丢失,于是当天立即向A银行申请挂失止付,银行当天收到乙公司的支付通知书。乙公司于8月13日向A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人民法院当天受理后向A银行通知停止支付款项,人民法院8月14日依法发出公告,确定该汇票的公示催告期间为8月14日~10月20日。
2014年11月5日,C银行向A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A银行拒绝,A银行出具的退票理由书中注明“该汇票已于8月13日被人民法院通知停止支付”。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2010年1月,A国有企业集团(以下简称A集团)拟将其全资拥有的B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整体改制设立C股份有限公司。A集团制定了相应的方案,该方案有关要点如下: (1) B公司截至2009年12月31日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为5000万元。A集团拟联合D公司、赵某和钱某共同发起设立C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拟定为9000万元(每1股面值为1元。下同)其中:A集团拟将B公司的全部净资产按照100%的折股比例折算为股本,D公司、赵某和钱某分别以现金2000万元、1000万元和专利技术1000万元出资。 (2) 该公司于2011年2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额为5000万元,3月,该公司董事会拟增加董事,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讨论有关董事会中董事选举的问题,7名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况以及拟在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张某,拟任董事,海外研究生毕业,现欠招商银行一笔数额较大的留学归国人员创业贷款到期尚未清偿。 王某,拟任董事,本科学历,现担任C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职务。 李某,拟任董事,大专学历,现担任D公司总经理。 赵某,拟任董事,大专学历,C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在C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时没有认购发行的股份。2005年3月起任一家企业总经理。2006年9月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赵某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钱某,拟任独立董事,工学博士学历,C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在C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时没有认购发行的股份。 孙某,拟任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学历,现担任D公司副经理。 黄某,拟任独立董事,教授,现在某大学法学院任职。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以及公司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根据本题要点(1)所述内容,拟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折股比例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问答题甲公司于2003年6月向乙公司订购一批木材,价值40万元,合同约定甲公司以银行汇票向乙公司付款,付款后10日内由丙仓储公司将货物发给甲公司。 2003年6月17日,甲公司将自己手中的一张7月10日付款的、付款人为乙公司所在地B银行的银行汇票交给本公司业务员张某,授权张某携带该汇票到乙公司所在地的B银行申请承兑,并告诉张某:银行承兑后根据甲公司指示将汇票背书给乙公司以支付货款。 2003年6月19日,张某携带该汇票来到B银行申请承兑,B银行当天承兑。然后张某前往丙仓储公司处验货。在丙仓储公司人员的说服下,张某认为:既然货物是由丙仓储公司发给甲公司,货款完全可以直接交给丙仓储公司。因此,张某在汇票上签字背书,将汇票转让给了丙仓储公司。 丙仓储公司取得该汇票后,为担保自己还债,于2003年6月25日将该汇票质押给了丁公司。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后,丙仓储公司在该汇票上签字背书,交给丁公司,但汇票上未注明质押字样。 丁公司取得该汇票后,为购买一批货物,将该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了某物资供应公司,并在背书时注明“在我公司验收货物前,背书不生效”字样。然而,某物资供应公司始终未按合同约定交货。 2003年7月14日,某物资供应公司电话咨询B银行可否持该汇票前去要求付款,B银行答复:再等几天,该汇票的出票人A银行的资金尚未到位。2003年7月24日,某物资供应公司持该汇票来到B银行要求付款被拒绝。B银行的拒付理由是:①A银行偿付该汇票的资金始终未到位;②该汇票的背书不连续:该汇票的背书人应是甲公司,但背书签字的却是张某个人。 某物资供应公司于是凭票向丁公司追索。丁公司提出抗辩:我公司在背书时已经注明“在我公司验收货物前,背书不生效”字样,现在某物资供应公司未按期供货,我公司无法验货,背书未生效。 某物资供应公司凭票向丙仓储公司追索。丙仓储公司提出抗辩:我公司将该汇票质押给了丁公司,丁公司无权再转让,某物资供应公司没有合法的票据权利。 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下列问题: (1)B银行的拒付理由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票据代理?请分别说明理由。 (2)丙仓储公司和丁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持票人某物资供应公司是否有权向出票人A银行、甲公司、丙仓储公司和丁公司行使追索权?为什么?
问答题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辆汽车跑长途运输,四人各占1/4的份额。 2009年2月1日,丁拟将自己1/4的份额作价 10万元转让给戊。丁将该事项通知了甲、乙、丙,三人均表示反对,但无人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于是丁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 2009年3月1日,甲驾驶该汽车在运输途中不慎将路人王某的耕牛撞死,给王某造成2009元的经济损失。王某要求乙赔偿自己的损失,遭到乙的拒绝。 2009年4月1日,甲提出将该汽车卖给张某,乙、丙同意,戊反对。张某支付了50万元的货款后,甲、乙、丙于4月10日将该汽车交付给张某,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2009年4月20日,甲、乙、丙、戊四人以该汽车作抵押,向不知情的叶某借款30万元。当事人于4月20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4月2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2009年5月1日,张某以该汽车作质押,向丁某借款35万元。5月10日,张某向丁某移交了该汽车。5月12日,丁某未经张某同意,以该汽车作质押,向不知情的郭某借款40万元,5月15日,丁某向郭某移交了该汽车。 要求: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丁未经甲、乙、丙的同意,是否有权将自己1/4的份额转让给戊?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13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1)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2)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3)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
(4)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5)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6)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甲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乙,保证人为丙,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01年1月10日,并记载“只有在付款人和出票人都不能清偿票据金额时,保证人才承担票据责任。”后乙因购买一批货物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A公司,同时在汇票上约定条件,“货物使用一个月后不出现问题方可背书转让、质押、承兑付款。”A公司因为急需资金将汇票背书质押给B银行。但汇票上并没有表明“质押”文句。B银行没有按照约定就将汇票又转让给C公司。2000年12月20日,C公司向付款人D银行提示承兑。D银行在12月25日同意承兑,但要求C公司取得乙购买的货物使用一个月后没有出现问题的证明。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D银行同意承兑的做法是否合法有效?并说明理由。 (2)C公司得不到有关乙购买的货物使用一个月后没有出现问题的证明,D银行拒绝承兑,C公司向B银行及其前手A公司追索。A公司称其只有背书质押汇票,B银行违反约定擅自转让该汇票的行为非法,因此A公司不再对B银行的后手承担票据责任。请对A公司的主张进行评述。 (3)C公司向乙要求清偿汇票金额,乙称其购买的货物有质量问题,基于汇票上的记载,A公司不应当进行质押,因此,乙不对A公司以及其后手承担任何票据责任。请对乙的主张进行评述。 (4)C公司向出票人甲和保证人丙进行追索。甲认为,B银行在背书转让给C公司时,没有记载背书日期,因此是无效的背书行为,甲没有义务对C公司付款。丙认为,根据票据记载,只有在付款人和出票人甲都不能清偿时,他才承担票据责任。请对甲和丙的主张进行评述。
问答题张某在A研究所从事医疗器械研发工作。2001年1月,张某从A研究所退职,并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该合同约定:B公司提供研发经费、设施等必要的研究条件,张某主持一种治疗骨质增生的医疗器械的研发工作,该医疗器械被称之为“骨质增生治疗仪”;该产品研发成功之后,B公司付给张某30万元报酬;该产品的发明人为张某。2002年6月,张某主持研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获得成功,B公司依约付给张某30万元报酬。 2002年7月,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公司,C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 2002年8月12日,C公司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于同日收到该申请文件,在经初步审查后受理了C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同年9月1日,A研究所就与“骨质增生治疗仪”相同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该发明创造被称之为“骨质增生治疗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初步审查后,以C公司已经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在A研究所申请日之前申请专利为由,驳回了A研究所的该发明专利申请。 A研究所经过调查后认为,C公司无权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理由为:第一,张某作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在A研究所从事的工作与该发明创造有关,其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该产品应当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A研究所之外的任何人无权就此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第二,A研究所实际于2001年5月就已经完成“骨质增生治疗器”的发明,而“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创造的完成时间是2002年6月,因此,“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为此,A研究所就被驳回申请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张某在获悉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之后,以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未经其同意为由,于2002年10月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经查:张某与B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未就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C公司不知道张某与B公司的合作开发关系。 要求: (1)张某和B公司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张某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是否妥当?为什么?可否将B公司列为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并说明理由。 (2)张某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是否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为什么? (3)A研究所以其完成的“骨质增生治疗器”的时间早于“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完成时间为由,认为“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4)张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的行为无效是否成立?为什么?
问答题A、B公司于2010年3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于3月25日发出100万元的货物,A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4月1日、金额为10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B公司。4月20日,B公司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为4月20日。B公司在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但B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5月20日,C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背书给D公司。7月5日,持票人D公司向甲银行提示付款时,甲银行以A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7月15日,D公司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C公司以D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B公司以自己在汇票上曾记载“不得转让”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购玉米1000t,该传真列明了所需玉米的种类、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日内报价。 乙同意按甲的传真所列条件供货,并按期报出每吨900元的价格;甲迅速复电同意乙的价格,并要求乙立即发货。但乙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以书面合同为准。 此时,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上涨。乙再次向甲发出传真,提出每吨价格调整为960元,其他条件不变。甲未答复,双方也未签订书面合同。考虑到原先约定的供货时间已到,乙决定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其他异议,但双方对于该批玉米的合同价格发生争议: 甲认为,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乙发货行为属于履行合同的行为,合同的价格当然以原合同为准。未签订书面合同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乙认为,因双方尚未签订书面合同,前一个合同并未成立。乙在提出修改价格的意见后发货,已经不存在履行前一个合同的问题了,而应该把发货看做是一个新要约,甲的收货行为是对乙的新要约的承诺,合同价格应以乙的修改为准。 因双方对价格的争议,甲拒绝付款,认为:在价格确定之前,自己没有义务付款,这是后履行抗辩权。而乙则发现甲正在放弃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很有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以上条件,回答下列问题: (1)请说明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你认为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以什么价格成立?乙提出修改报价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3)甲拒绝付款,认为在价格确定之前,自己没有义务付款,这是后履行抗辩权。这种观点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4)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问答题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商品,并签订供销合同。A公司按期供货后,根据供货合同和发货单,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货款。B公司于3月20日接到付款通知,3月22日填制拒付理由书拒绝付款,认为合同中未事先约定明确的结算方式,且收款委托中也未注明合同号,后经双方协商改为汇票结算方式。B于4月6日向A出具面额30万元的汇票,期限5个月。 A取得票据后不慎被C盗窃,C将票面金额改为50万元并在票据背书添加“A将票据背书转让给C”的字样,盗盖A.公司公章;之后C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D,D又背书转让给E。E到期向B提示付款,B以A取得票据时未支付时价为由拒付。E取得拒付理由书后,向D发出书面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票据金额5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费用2万元。D以追索金额52万元超过票据金额为由拒绝付款。C认为背书时未注明背书时间且票据也未注明付款日期,票据要件不全,拒绝承担责任。A以该票据被C变造且又未接到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要求: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 A、B公司之间货款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货款时,B拒付理由是否充分? (2)B对到期票据拒付的理由是否充分? (3)D、C不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是否充分? (4)C对该票据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7 (5)若C对该票据属正常背书取得,A未接到追索通知,A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问答题2007年1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CAT320B型挖掘机5台,每台40万元,共计20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公司向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余款自挖掘机交付之后每月5日前支付10万元,10个月付清;甲公司任何一个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货款付清之前,乙公司保留该5台挖掘机的所有权。乙公司在收到100万元货款后3日内交付挖掘机。
甲公司依约支付100万元货款,乙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向甲公司交付挖掘机时,因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及履行费用负担,双方发生争议。在争议未决的情况下,乙公司委托运输公司将挖掘机送到甲公司,为此支付运费1万元。
在乙公司保留挖掘机所有权期间发生以下事实:①甲公司发现一台挖掘机有重大质量问题,无法使用;②一台挖掘机因被突发洪水浸泡受损,送丙修理厂修理,因未支付修理费而被丙修理厂扣留;③甲公司将一台挖掘机出租给丁公司,租期3个月,获得租金10万元;④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支付货款。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2011年5月10日,甲国有企业被债权人申请破产,5月15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案件。9月1日,人民法院宣告甲企业破产,9月5日成立清算组。有关资料如下:
(1)2009年10月5日,甲企业向债权人乙银行借款400万元,期限为3年,以自己价值500万元的厂房作为抵押。2009年12月15日,该厂房被政府征用,获得补偿金额350万元。
(2)2009年11月15日,甲企业向债权人丙公司借款200万元,期限为1年。丁公司为一般保证人,保证期期间为1年。2010年12月15日,因甲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借款,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但尚未审结。
(3)2010年1月10日,戊公司向债权人庚银行借款200万元,期限为1年,甲企业为连带保证人。但债权人庚银行在得知甲企业破产后,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其债权。
根据上述内容,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问答题[案例] 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2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双方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12年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2012年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2012年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甲是某机械厂的工人,辞职后个人出资开办了一家小型五金加工厂。并聘请乙担任该厂的业务员,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10000元以上的业务开支,须由甲批准,10 000元以内的业务开支,则由乙自主决定。由于五金厂承揽的业务较多,原材料严重短缺,又恰逢甲在外地出差,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因此,乙自作主张与丙材料供应商签订了购买价款为 12000元的原材料合同。甲出差回来得知此事后,让乙通知丙退货。乙遂与丙进行协商,丙不同意退货。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日期将原材料运送到五金厂所在地,五金厂将原材料全部收下,但未付款。数月后,该批原材料全部用完。丙材料供应商多次催讨货款,五金厂都以由乙负担为借口拒绝付款。丙材料供应商在多次催讨无望的情况下,决定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该纠纷。 由于五金厂加工任务繁重,无法按时完成丁公司定制的一批不锈钢工具。就擅自将其中一部分加工任务交给了A加工厂。丁公司对A加工厂的加工质量不满意,于是要求解除与五金厂已订立的合同,拒绝支付该部分加工费并要求赔偿损失。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乙代表五金厂与丙材料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丙材料供应商与五金厂发生的合同纠纷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吗?如果不能,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3)五金厂擅自将加工任务交与A加工厂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对五金厂提出的赔偿要求合法吗?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2010年4月1日,A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一份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当天,A公司将其价值800万元的一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甲银行,签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E公司担任此笔债务的保证人,与甲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以及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先后顺序。抵押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法办理了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在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上开工建设厂房。
2011年2月,A公司为开发另一项目向乙银行贷款,双方约定:乙银行向A公司提供100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1年,A公司以一栋价值900万元的办公楼和两辆价值合计200万元的轿车M、N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2011年2月分别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A公司无力偿还乙银行的贷款,乙银行拟行使抵押权。经查发现,用于抵押的办公楼的一层已经于2011年10月出租给C公司使用,租期2年,抵押轿车M已于2011年12月卖给了D公司,抵押轿车N因A公司董事长驾驶外出时,被卡车撞击损毁,A公司已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60万元保险金。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并结合《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0年5月20日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甲为买方,乙为卖方。双方约定:(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两批向甲公司提供设备10套,价款总计为150万元;(2)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4)由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设备,甲公司支付了45万元货款。9月,该种设备价格大幅上涨,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将剩余的7套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2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随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设备,从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丙公司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