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永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发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5年3月,永发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05年5月,永发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6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2家股东不赞成增资,2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6年3月,永发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永发公司是上海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永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请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永发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2)永发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永发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永发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永发公司是否应替上海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问答题小王曾经由于阑尾炎手术就医于某县医院。在切除阑尾的过程中,出现大出血状况而需要进行输血,于是县医院就在医院附近找到了一名年轻男子,在未对其进行任何输血前身体状况检查的情况下,从该男子身上抽了600毫升血液并将其全部输入到小王体内,以救手术之急。手术痊愈后的小王,在不久前单位组织的一次职工体检中,被查出得了甲型肝炎。回顾这几个月的经历,他将问题的原因指向了县医院给他输入的血液。于是,小王将县医院告上了法庭,诉称由于县医院采血措施不健全,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采血,在未作任何检验的情况下,将携带有甲型肝炎病毒的血液输入到了他的体内,导致他因此感染甲型肝炎。为治愈肝炎他花费了包括医疗费和误工费等在内的一系列费用,共计3600元,并在精神上遭受了很大的压力。因此,小王请求法院判决县医院赔偿其因治疗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和由此而导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庭审过程中,双方在一些问题上出现分歧,各执一词。
问题:
问答题迅达路桥公司是一具备路桥建设资质的公司,通过招标与某市市政部门签订了承建彩虹桥的工程合同。工程合同签订后,迅达公司与甲设计院签订了彩虹桥设计合同。经发包人同意将彩虹桥两边的土石方工程分包给乙公司。两年后,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该桥设计的保质期为70年,该桥的管理单位为丙路政处。至第五年该桥突然坍塌,导致在该桥上行走的王某死亡、运货的刘某伤残,为此引起纠纷。经查:该桥坍塌既有设计原因,又有施工原因,还有管理原因。王某有妻子和父母;运货的刘某为丁搬家公司所雇用,所运货物为陈某的家具。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只(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被继承。房屋一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赵某被宣告死亡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不久,周某死亡。 2001年,赵某回来了,原因是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法院依法撤销了其死亡宣告,因财产返还,夫妻关系和子女收养等问题发生纠纷
问题:
问答题某县A超市和B食品厂签订合同,约定由B食品厂定期向A超市提供优质猪肉,按月结算。今年2月,B食品厂将猪肉运至A超市。A超市认为猪肉质量不好,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退货。B食品厂认为这是优质猪肉,质量很好,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A超市向法院起诉,要求B食品厂赔偿损失。
情形一:在庭审过程中,B食品厂提出,猪肉质量很好,符合约定。请求法院判决A超市违约,并支付货款。
情形二:在庭审结束后,B食品厂提出,A超市之前两个月的猪肉货款都没有结算,请求A超市支付。
情形三:庭审中,B食品厂提出,一年前B食品厂借给了A超市4万元钱,现在还款期限已到,请求A超市偿还借款。
问题:
问答题甲某向乙某借款1万元,因时间较长,乙向甲催还借款时,甲矢口否认。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乙便起诉到法院。法院要求乙提供借款1万元的借据原件,但乙某说原件已丢失,只提交了借据的复印件,甲某对此复印件不予承认,说笔迹是伪造的。但乙某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甲向自己借款1万元的事实。人民法院驳回乙某的诉讼请求。请回答:
问答题第二问的论述应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问答题甲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有多长?A.1个月B.3个月C. 6个月D.1年
问答题王某是大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的会计。某日,王某出差将一张支票遗失。虽然大唐公司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挽回了损失,但是由于这次失误,大唐公司将王某开除,王某不服,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此同时,由于王某心情不佳,其与丈夫程某的关系骤然紧张。后双方大打出手,程某遂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案情简单,于是指定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王某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但在法庭辩论阶段中,其发现本案的书记员黄某是自己的邻居,于是王某便向审判员张某要求黄某回避。后张某作出决定,驳回王某的申请。王某不服,要求复议一次,遂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问题:
问答题丙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问答题甲、乙、丙于2009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甲保管。同年10月,甲遇见丁,丁愿意购此画。甲即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丁。事后,甲告知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画款项,甲即分别给乙、丙各1.5万元。 丁购得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画以5万元卖给戊。两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即将画交付戊,但因丁欲参与个人收藏品展,故与戊约定,若该画交付后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给戊。依此约定,丁将画交付戊,戊亦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戊友己亦爱该画。2010年3月,己以6万元的价格自戊处买此画。己嫌该画装裱不够精美,遂将该画送庚装裱店装裱。因己未按期付庚装裱店费用,该画被庚装裱店留置。庚装裱店通知己应在30日内付其费用,但己仍未能按期支付。庚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将差额补偿给己。己不同意庚装裱店这一做法。又,丁于2009年12月与戊签订合同,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10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辛,辛以前即知丁有该画,后辛在庚装裱店见此画,方知丁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该画卖给戊。戊于2010年4月死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壬与其子癸继承。辛找丁评理,丁找己,要求己返还该画或支付戊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 现问: (1)本案主要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甲是否有权出卖该画?甲与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3)丁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4)戊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己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5)庚装裱店的做法是否合法? (6)丁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辛借款?辛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7)丁对戊的债权,应由谁清偿?
问答题为向A公司支付购买化工产品的货款,B公司向自己开户的C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审核同意后,B公司依约存入C银行300万元保证金,并签发了以自己为出票人、A公司为收款人、C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在该汇票上作为承兑人签章。B公司将上述汇票交付A公司以支付货款。
A公司收到汇票后,在约定的期限向B公司交付完毕化工产品。为向D公司支付采购原料价款,A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
B公司收到A公司交付的化工产品后,经过检验,发现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在与A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后,解除了合同,并将收到的化工产品全部退还A公司。A公司承诺向B公司返还货款,但未能履行。B公司在解除合同后,立即将该事实通知C银行,要求该银行不得对其开出的汇票付款。直到该汇票到期日,B公司也未依约定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C银行。
D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时,持票请求C银行付款,C银行以B公司已经解除与A公司的合同以及B公司未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账户为由,拒绝了D公司的付款请求。
问:(1)C银行拒绝D公司付款请求的两个理由是否能够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2)D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3)如果A公司应D公司的要求,支付了全部被追索金额,转而作为持票人向B公司再追索,B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其请求?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张洪胜、王颖于1998年12月30日结婚,于2012年7月26日协议离婚。王洪臣、康荣玲系王颖之父母。2003年,张洪胜所在单位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集资建房,张洪胜向其所在单位交纳了购房款17万元并在银行办理贷款10万元,以上张洪胜及王颖共交纳了购房款27万元。2006年6月6日,在本案房屋的购买合同中,张洪胜以康荣玲为买受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的买受人处签署了“康荣玲”名字,在委托代理人处签署了张洪胜的名字。2008年6月,该房屋交付,张洪胜取得了该房屋及车库钥匙。2008年7月10日,地产公司及张洪胜所在单位向张洪胜发出了关于缴纳房屋契证、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相关费用的通知,张洪胜称因其欲将该房屋转售他人,为了便于出售并在出售时能直接将房屋落户至买受人名下,张洪胜未随单位一齐办理房权证。
2010年4月19日,康荣玲向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了该房屋所有权证,并于2010年5月11日取得了该房屋土地使用证。为此双方发生争议,为明确该房屋所有权,张洪胜于2010年6月10日向法院提起了所有权确认诉讼。
问答题某村村民赵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一块10亩的耕地,但未进行登记。经营一段时间后,赵某想与同村村民张某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因村委会不同意而没有成功。后赵某全家进城打工,赵某又想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同村村民李某,也因村委会不同意而没有成功。赵某非常生气,遂决定将承包地交回村委会,村委会以承包期未到为由,拒绝收回。赵某在城里做生意成功后,不再耕种土地。后村委会决定以土地抛荒和村里新增人口太多需要调整承包地为由,将土地收回。 问题: (1)赵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成立? (2)赵某与同村村民张某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需要村委会同意?赵某与张某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需要登记才能发生效力? (3)赵某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同村村民李某,需要什么条件? (4)赵某想将承包地交回,是否需要村委会同意?交回后,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再承包土地? (5)村委会是否有权以赵某大部分时间在城里做生意致使承包地抛荒为由,收回赵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6)村委会是否有权以村里新增人口太多为由要求调整承包地?为什么? (7)如果赵某死亡,赵某的继承人是否有权继承赵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问答题李龙系某厂销售人员,1999年5月李龙外出跑业务失去联系。2001年11月,李龙所在的工厂以李龙失踪两年多毫无音信、生死不明为由申请法院宣告李龙失踪。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判决宣告李龙失踪。2004年6月,李龙的妻子孙丽以李龙失踪长达5年之久毫无音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人民法院认为李龙失踪多年,不能出庭应诉,但已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遂将本案依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发布公告,寻找失踪人李龙。公告期间3个月届满后李龙仍无下落,人民法院遂于2004年10月19日作出判决,宣告李龙死亡,本判决宣告之日即为其死亡之日,并且李龙和孙丽的婚姻关系自判决之日起解除。2005年春节,失踪多年的李龙回到家中。
问题:
问答题2006年2月,甲区新华实业有限公司建造新厂房需钢筋300吨,便与乙区宏大钢铁厂达成协议,由宏大钢铁厂组织供应。同年3月,宏大钢铁厂业务员赵某持盖有宏大钢铁厂公章的介绍信与丙县钢筋厂洽谈,双方口头言明,货到付款。1个月后,钢筋厂委托该县汽车队将300吨钢筋运到宏大钢铁厂,但汽车队将钢筋运到宏大钢铁厂后得知,宏大钢铁厂不久前已经被撤销。这时丁区建筑公司声称与钢筋厂有债务关系,戊区化肥厂声称与宏大钢铁厂有债务关系,而甲区新华实业有限公司认为钢筋是宏大钢铁厂为其提供的,于是汽车队将所运钢筋分送建筑公司、化肥厂和新华实业有限公司,三个单位各自接受了钢筋100吨。当钢筋厂向他们索取货款时,建筑公司、化肥厂和新华实业有限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钢筋厂无奈,于同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建筑公司、化肥厂和新华实业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汽车队为第三人,并指定审判员吕某为审判长独任审理此案。吕某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于是法院组成了合议庭,于5月2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建筑公司、化肥厂和新华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后,汽车队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一审法院在认定钢筋价格上不符合国家标准,调查取证后,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建筑公司、化肥厂和新华实业有限公司付给钢筋厂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
请问:
问答题永安运输公司负责为振邦物资公司运输货物。从2003年5月到2004年4月,产生运杂费35万余元,振邦公司已支付28万元,尚欠7.8万元。永安运输公司多次向振邦公司催要一直无果,于2004年9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振邦公司支付剩余运杂费。受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清偿原告运杂费3.5万元。原告永安运输公司不服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永安公司仍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查认为原一审、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原一审人民法院决定仍由原合议庭组成人员审理本案。
问题:
问答题甲乙双方约定合同的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该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问答题2011年9月19日,甲公司(买方)与乙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毛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毛呢外套1000件。后甲公司以质量不符合标准为由,拒付货款。双方发生争议,后经协商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事后,卖方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买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被法院判决不予受理。后该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
在仲裁委员会受理之后,买方辩称,卖方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协议,未经买方同意,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该仲裁协议无效。
问题:
问答题王某与李某系隔壁邻居,因王某“十一”要结婚于是重新装修房屋。王某为了赶进度,要求装修工人日夜装修。因装修产生的噪声严重影响了李某一家的休息,李某多次与王某协商未果。一日,晚上7点时王某又指挥装修工在墙上打眼,产生了很强的噪声,李某遂又找到王某理论,双方由此发生争吵并引来邻里数十人,大家纷纷劝说双方忍让。王某恼羞成怒,当众指使装修工冯某打了李某几个耳光,并且告诉围观的人少管闲事。李某遭此羞辱之后精神受到严重刺激,神经衰弱加重并导致其不能正常生活、工作,所在企业因此将其辞退。治病、休养、生活均无来源,李某身心、财产俱遭伤损。
问题:本案中,李某可以采取哪几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