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2007年10月1日上午8时,吴某给好朋友刘某打电话,要把自己的一套高级录像机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他。刘某说:“我考虑考虑。”吴某说:“行,但你必须给我一个书面答复。”2007年 10月2日晚8时,刘某打电话给吴某,吴某家中无人,刘某在电话中录音留言,表示购买。2007年10月3日上午,刘某写了书面答复,准备下午寄给吴某,此时接到吴某电话,说音响已经卖给另一位朋友曹某。刘某下午通过邮局,将书面答复寄给吴某,吴某于第二天收到。刘某于2007年 10月10日起诉至法院,要求按《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强制吴某实际履行合同。你作为吴某的律师分析此案。
问答题本案中,陆某清点钱款后离开是否意味着默认刘某所言款项仅为1200美元?为什么?
问答题某市的电子公司和机械制造公司签订一份委托技术开发合同,机械制造公司委托电子公司为其开发一些新型的电子监控技术。双方当事人约定,开发的期限为一年,开发的费用和报酬为200万元人民币,机械制造公司首先支付50万元,其余的150万,经过多次交涉,机械制造公司承认自己丧失了清偿能力。经过调查,电子公司发现该市水泥厂购买机械制造公司的产品欠机械制造产品价款300万元,而且该款项已经到期。
请回答:
问答题2007年9月,A、B、C、D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其中,A、B、D系辞职职工,C系一非公司制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已知A、B、C、D共同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A以劳务出资,而B、D以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A、B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C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纠正有关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D发现A、B的经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遂提出退伙。当年11月下旬,在D撤资退伙的同时,该合伙企业又接纳E入伙。当年11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就11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D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新入伙人E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2007年12月,E向丙公司借款时,在仅征得A的同意后,便将其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丙公司。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C是否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说明理由。 (2)请指出该合伙企业设立中的不合规定之处。 (3)对债权人甲的请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4)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A和D有权执行合伙事务,B和C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B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乙公司并不知道合伙协议对B的职权限制,A、D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并明确地向乙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 (5)E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2011年9月19日,甲公司(买方)与乙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毛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毛呢外套1000件。后甲公司以质量不符合标准为由,拒付货款。双方发生争议,后经协商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事后,卖方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买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被法院判决不予受理。后该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
在仲裁委员会受理之后,买方辩称:卖方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协议,未经买方同意,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该仲裁协议无效。
问题:
问答题2010年7月,《彳亍》杂志社主编甲在他所主编的杂志上发表了自己撰写的长篇报告文学,此文描述了知名公共人物乙在政治上的表现。此文发表后,一些报刊转载了部分内容。乙不满此文中对自己的描写和评价,致函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后,乙以甲和《彳亍》杂志社为被告,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甲在《彳亍》杂志发表文章,对原告肆意诋毁,损害了原告的名誉,也给原告的亲属造成了精神损害。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彳亍》杂志社和甲消除影响;在大型出版物上发表声明,公开认错,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费100万元。被告甲称:此文并无捏造,对乙的名誉不构成侵权。乙所诉与事实不符,应当驳回。甲同时反诉称:此文发表后,由于乙四处投递诽谤甲的信函,给甲的社会评价带来了极为严重的影响,侵害了甲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向作者公开道歉,恢复作者名誉,支付甲名誉损害及精神赔偿费共50万元。
问答题若林乙对赔礼道歉的判决内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本案义务人可采取哪些措施?
问答题2014年7月,某市一电视机厂准备与美国一公司合资建立一家电有限公司。面谈协议规定美方以技术入股(作价20%)。约定双方订立技术转让协议,并约定自协议订立起15天内,美方应提供有关的设备资料和服务,其中包括产品设计以及对合资公司技术人员、工人培训、技术作价等。中方以货币、合作场地、厂房来出资。随后双方据此签订了技术转让协议,协议规定:(1)除经美方同意外,该合资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不能销往东亚地区,且利用美方技术每年生产的电视机不能超过30000台;(2)该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为3年;(3)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中方无权再继续使用该项技术;(4)中方如改进该技术,必须无条件告诉美方;(5)合资企业能从美国购买的所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必须从美国购买。后双方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未得到审批机构的批准,双方订立的协议经修改批准后才依法注册登记成立了公司。外方怕投资风险,就让公司在美国驻中国某保险公司办了财产安全险。双方协商中方为董事长,美方为副董事长。半年后,公司经营效益好,美方在未经中方董事同意的情况下,以到会的1/2董事通过决定增加出资,再次召开董事会合法通过这一决议。因的确是生产经营所需,中方认可了所增加的注册资本。
问题:
问答题A市某钢筋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水污染了罗水县甲、乙、丙3个村共有的水库,受损达数万元。3个村联合向法院起诉索赔。经过法院调解,钢筋有限公司同意支付索赔金额的50%,甲、乙表示同意,遂与钢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送达丙村时,丙村拒收,并声明当天调解他们不在场,甲、乙两村事先也未征询他们的意见,因此仍要求按照原诉讼请求赔偿。问:
问答题商号也叫商业名称,其与企业名称、厂商名称是同义语。
问答题2009年9月20日,市机械加工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市机电公司(位于A市乙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市机械加工公司在其住所地为市机电公司生产一套设备,设备款为500万元。2009年10月30日,经设备质量检验,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市机电公司支付了350万元设备款,还差150万元未付。市机械加工公司多次索要该笔货款,但市机电公司迟迟不予以答复。后该机电公司与市电子公司(位于A市丙区)合并成立市电子机电公司(位于A市乙区),为此,市机械加工公司又向市电子机电公司索要拖欠的设备款,遭拒绝。根据所给案情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问答题简述商事登记的性质及其效力。
问答题亨通股份有限公司因天银公司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给付货款600万元的义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亨通公司与天银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从2009年6月起分三次履行义务,6月底还款300万元,8月底前还款200万元,10月底前还款100万元。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程序。但直到2009年7月,天银公司分文未付,亨通公司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天银供求法院考虑到其资金困难为其主持调解,未获准许。法院裁定责令天银公司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分期履行义务。天银公司在支付第一批还款义务后,表示已无力还款。经查,天银公司还拥有一栋别墅和对汇丰公司享有500万元到期债权。法院遂依亨通公司申请,向汇丰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问答题A市的甲和B市的乙达成协议,由甲交给乙1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4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债务,200万元用于联营投资。3天后,甲、乙和A市的丙银行3家达成协议,由丙银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乙,乙将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行存储。协议达成后,丙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了乙。但是乙并未划款给丙却持这张汇票到了B市的丁银行办理质押贷款400万元,并由B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这时,丁银行几次向丙银行查询所出汇票的真伪,在得到准确有效答复后贷款400万元给乙。丙银行在收不到资金的情况下,便派人去函索要所开汇票。在该汇票将到期的前两天,丙银行和甲以乙不按协议划款为由要求退票,丁银行以乙拖欠贷款逾期不还为由分别向A、B二市法院起诉,二市法院竞相冻结该汇票。B市法院抢先实现,但A市法院先行认定汇票无效并且判决由乙赔偿有关损失、丁银行退还汇票给丙银行。乙已经丧失偿债能力,贷款质押汇票又难以兑付,丁银行400万元贷款面临损失的危险。
问题:
问答题案情
: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问答题向某将一批布匹(价值150万元)委托某商行以商行名义代为出卖,双方只约定,每匹布售价为当时的市场定价20元,该商行的报酬为售价的5%。据此,回答下列问题:
(1)向某与商行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2)商行若以25元的价格将布匹出售,但对于多出的售价收益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该收益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3)该商行愿以20元的价格将布匹自行买下,可否?此时其是否有权请求向某支付约定的报酬?为什么?
问答题赵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收养关系?为什么?
问答题某村水塘上游有一家集体造纸厂。该厂已经营近10年,污水一直排入水塘上游的河流。赵立国与余庆华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2009年5月,赵立国、余庆华二人向水塘投放虾苗2万尾。投放后赵、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造纸厂与其交涉,造纸厂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5000尾。厂方把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化验结论是虾苗死亡可能是被排出的废水毒死但不能肯定。市环保部门对造纸厂排出废水的检验结果是该厂排出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赵、余二人与造纸厂之间关于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在举证期间内,原告赵立国、余庆华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09年5月10日购买2万尾虾的发票,发票载明了单价及总金额;(2)原告与村里签订的承包合同;(3)估算死虾5000尾的书面材料,原告及被告派到现场查看人员都在上面有签名;(4)赔偿费用一览表及计算方法;(5)李某的证言,证明在送检过程中商品检验处的检验员蔡某与厂方有过两次私下的接触。李某到庭作证后,被告造纸厂不同意赔偿,提出了以下证据材料:(1)市商品检验处的化验报告;(2)市环保部门的检验报告。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重新鉴定虾的死亡原因,法院直接指定由省级有关部门作出了新的鉴定意见。
问题:
问答题2000年4月,甲厂在某地施工时发现一个价值不菲的财宝箱,箱子背面刻有刘家福的名字。听年长的村人说,刘家福是早些年此地的大财主,1974年死后,其子孙已经陆续迁出,再也没有消息了。甲厂厂长乙于2001年4月3日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7日受理此案后,认为此案毫无线索,系疑难案件,于是指派审判员丙一人独任审判。丙经过调查后,于2001年10月6日直接作出认定该财产无主的判决。2002年,路过此地的丁(系刘家福的孙子)听说此事后,向县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对刘家福遗产的合法继承权。
问题:
问答题魏超、梁权、张亭三人达成一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2万元,共6万元,开立一家小饭馆(普通合伙企业),并按出资比例平均分配盈余,分担亏损。该饭馆取名“顺达饭庄”,某年1月经核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开始营业。到年底,因经营管理不善,顺达饭庄负债累累,欠金星装修公司4万元钱尚未偿还。此时张亭提出退伙,魏超、梁权二人不同意。张亭于第二年2月提走其出资2万元,自行退出。魏、梁二人继续经营顺达饭庄。后9月,魏、梁二人为了增加菜的花样,招揽食客,于是想招聘四川名厨,推出四川火锅系列,但资金不足。于是魏、梁二人向王光提出借款2万元,年底归还。王光同意借款,但提出一条件,若饭庄盈利后,魏、梁二人除还本付息外,还应将所得利润分与其一份;若不盈利,魏、梁二人则届时还本付息。推出四川火锅系列后,饭庄并未盈利,亏损仍然继续,到年底,又亏损了1万元。此时,金星装修公司因向顺达饭庄索债不成,便诉至法院,同时王光也因魏、梁二人不能届时还本付息,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对此进行合并审理。
问:(1)被告方张亭认为,自己已退伙,故顺达饭庄所欠全部债务应由魏超、梁权承担。张亭的辩称有理由吗?为什么?
(2)被告方魏超、梁权认为,张亭不经二人同意,自行退伙无效,故按合伙协议,顺达饭庄对金星装修公司所欠4万元债务、对王光所欠2万元债务以及对饭庄的亏损均应承担三分之一的份额。魏、梁的辩称有理由吗?
(3)法院审理本案中,有人认为原告王光名为借款给魏、梁,但他参与饭店的盈亏分配,实为一种合伙关系,所以对饭店经营四川火锅的亏损,王光也应分担。这种意见有道理吗?
(4)设张亭于头年底突然死亡,张亭的妻子吴兰要成为合伙人,需具备哪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