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张三向王一借款10万元,并以一台机器设备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张三又将该机器设备质押给了李四,李四在占有该机器设备期间,将其交给了晓明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晓明留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多选题老刘在商场购买电磁炉一台,不慎遗忘在商场门口,被老王拾得。老王在家中使用时,电磁炉发生爆炸,致其面部灼伤。现经过鉴定,电磁炉为不合格产品。对此事件,下列表述符合法律规定的是:______
A.老王既可以找商场,也可以找电磁炉的生产厂家索赔
B.商场可以老王不当得利为由不予赔偿
C.老王和商场之间无合同关系,商场可以拒绝赔偿
D.如果老王起诉商场,可以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一种
多选题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果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请回答下列下列问题。
多选题刘某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都已经成家,妻子和父母都已去世。大儿子生活较好,但不孝敬,女儿离刘某较远不便照料刘某,刘某一直与二儿子一起生活。刘某去世后,其遗产6万元应当怎样分割?______
A.首先由3人协商,按他们的协议处理
B.如果协商不成,3人平分
C.如果协商不成,二儿子应当多分
D.如果协商不成,大儿子应当少分
多选题某县农资公司销售假冒稻种,致使某乡1000名农户遭受巨大损失,农产欲起诉县农资公司。按照代表人诉讼的规定,农户应当推举代表人参加诉讼。以下对于该代表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多选题某年8月8日,赵某到北方某市出差,在等候公交车时不慎将一个装有笔记本电脑的包遗失在公交车站。钱某拾得该包,但见电脑已经设定密码,无法了解遗失人的真实情况,遂将包送交其住所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8月10日发布招领公告。赵某找不到包,只好在车站附近张贴悬赏广告,许诺返还者酬金1000元。数日后,赵某出差期满返回单位。次年4月4日,赵某又到该市出差,才看到招领公告,遂提出请求,不料却遭到拒绝。为此引起纠纷。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多选题下列纠纷中,不能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的是:______
多选题不属于《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特殊规定的有哪些?( )
多选题甲委托乙加工一件衣服,由甲提供布料(不单独计价),在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下列有关服装和布料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多选题刘某持有某股份有限公司54%的股份,担任该公司的董事长。刘某经常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司进行交易签订合同,这些合同一般是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公司的财产出售给刘某或者是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买进刘某的个人财产。其结果导致公司严重亏损无法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______
多选题李某和张某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中将夫妻二人之前共同拥有的一间房屋判归李某所有,将家中的电视等家用电器判归张某所有。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多选题居住在我国的德国人科勒驾车外出时将一老者撞伤,被诉至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
A.受科勒委托的德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B.受科勒委托的一位瑞士朋友担任诉讼代理人
C.受科勒委托的德国驻华领事馆的一名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D.受德国驻华领事馆委托的一名中国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多选题陈某、孔某、广州雕塑院是广州“五羊石像”的原作者和创作单位。广州市某超市、某公司和某旅行社3家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使用或出售带有“五羊石像”形象的广告和旅游纪念品等商品。三原告认为三被告构成侵权,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的广告和商品、支付原告各类损失60余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广州市人民政府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主张广州市政府才是“五羊石像”雕塑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多选题根据公司分类的原理,该公司应属于下列哪一选项的公司?
多选题下列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是:______
多选题甲在某网站上传播其自拍的生活照,乙公司擅自下载这些生活照并配上文字说明后出版成书。丙书店购进该书销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多选题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的特点。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商业秘密?______
A.未公开的产品价格调整方案
B.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某中药的制药配方
C.尚未公开的招标方案的标底
D.产品的库存量和客户名单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的交付方式,不属于指示交付的是:
多选题
2009年5月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6月5日要求乙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但是乙公司迟迟没有回应。后来由于甲公司货源落空,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发生纠纷。乙公司于2009年9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交付货物,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判决:合同有效,甲公司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该向乙公司交付货物,并赔偿50万元损失。甲公司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二审法院受理了上诉,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合同有效,上诉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被上诉人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对于合同的违约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故依法改判为各自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