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15日上午8点半至9点,根据群众举报,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书剑苑现场聆听了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其产品“泰元胶囊”的宣传讲座,经发现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夸大其产品泰元胶囊(保健食品)能够治疗各种风湿病、颈椎病、腰腿疼等疾病,并现场卖“药”,且现场销售了两天,出售了50盒,获得违法所得4000元。被发现生产或销售劣药的处()
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突查武昌某中医门诊部,查获400余袋无文号治肝假药和60多瓶水剂。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位于武昌紫阳路的某中医门诊部一楼药房进行检查,发现400余袋紫色、棕色、黑色的药丸,外包装塑料袋上无任何标示,以及60多瓶褐色水剂一批。药房处方上,记录有转阴1号、5号、6号记录。这些无文号药剂是该门诊部肝病和耳鼻喉专科用药。专科承包人张某交待,他来自广西,这些无文号的药丸是所谓的“转阴排毒丸”,是在门诊后的注射室里分装的。张某与门诊的合同中显示,他每年向门诊部缴纳“管理费”10万元。该门诊部和张某拒不交待药品来源、价格和使用数量。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以()
某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药品生产企业库存的脑心通胶囊的生产日期,由“2016/07/09”更改为“2017/07/06”并出厂销售。另有某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丁某,明知该药品生产企业行为的实际情况,为该科室购买该批脑心通胶囊并为患者使用。经查,该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该批药品的金额为10万元。但未收到给药品造成的健康损害的报告,不足以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关于上述信息中的药品生产企业和主要责任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应当认定为
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的处理未做详细记录的()
2003年8月15日上午8点半至9点,根据群众举报,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书剑苑现场聆听了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其产品“泰元胶囊”的宣传讲座,经发现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夸大其产品泰元胶囊(保健食品)能够治疗各种风湿病、颈椎病、腰腿疼等疾病,并现场卖“药”,且现场销售了两天,出售了50盒,获得违法所得4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对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最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正式公布。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中药材保护和发展的国家级专项规划,《规划》提出,到2020年,我国中药材资源保护与监测体系基本完善,濒危中药材供需矛盾有效缓解,中药材产品供应充足,质量持续提高,市场价格稳定,中药材保护和发展水平显著提高。有关违反中医药法的处罚措施,说法错误的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应当认定为()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三人以上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应当认定为()
某药品生产企业擅自将库存老批号脑心通胶囊更改批号加贴新标签后出售,货值金额10万元,截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获该批药品,尚未对消费者照成严重不良反应。该批次脑心通胶囊应当认定为()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销售或使用的()
有关违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说法错误的是()
某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腰痛丸”的外观标示为“制造商:××药业株式会社监制”,外包装、说明书标示成分有人参、田七、杜仲等12种中药及消炎痛25毫克;临床适应症:对腰酸背:痛、骨刺麻痹、坐骨神经痛、风湿性关节炎等有显著效用;服法为每日三次,每次一至二粒。上述文字均为中文繁体字。说明书中另有一段英文,内容大意为自从1950年此药品生产以来已应用于无数中国病人,证明对风湿性关节炎、骨质软弱、行走不便有显著效果。该产品系日本生产,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该药品应当按照()
根据《中毕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据线索,国家药监局组织飞行检查发现J省L疫苗生产企业某疫苗批次生产记录造假,依据相关管理规定,J省药监局收回L企业GMP证书,暂停该企业该疫苗生产,相关调查仍在进行中。据悉,L疫苗生产企业在去年的国家抽检中被发现有某批次疫苗有效性指标不合格。据调查,此次飞检发现的生产记录造假的产品尚未出厂,最终认定该药品为假药,而L企业承担的刑事责任
某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经当地消费者协会调解,企业赔偿患者部分合理费用。该药品生产企业的损害赔偿属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销售劣药造成下列情形,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是
某药厂生产的奥美拉唑肠溶片所用辅料未取得批准,该药品应()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的,应认定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生产、销售假劣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解释。生产、销售假药,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