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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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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尹某系某省考试院招生处处长,负责全省高考招生工作。一日,某考生家长找到尹某,要求对其子给予照顾,并送上现金8000元。尹某了解到该生分数很高,完全可以被录取,但佯装不知,慨然应允,并接受8000元钱。 问:尹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其犯罪形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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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王某自2006年5月以来,开始在网上传授炒股经验,因其自称对股票预测准确率超过90%,自称是“散户的保护神”,被诸网友称为“带头大哥”。王某为非法获利,在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情况下,自2006年5月至2007年5月多次在互联网上发布招募会员信息,先后以每人每年3000元、5000元、1万元、1.3万元、2.7万元、3.7万元不等的标准建立“777团队”、“快乐777团队”、“777财宝团队”等,并对收费会员进行证券交易指导,非法经营收入20余万元。 问: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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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张某的儿子(不满15周岁)多次入户实施盗窃行为,盗取手机、手表、首饰等物,累计数额达11000余元,所盗物品均拿回家中藏匿。张某明知其儿子拿回家中的物品系盗窃所得,非但不进行制止,反而帮助其儿子藏匿和对外销售所盗物品。 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其触犯的罪名是什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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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洗钱罪与窝藏、包庇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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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述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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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12年法条分析57)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请分析: (1)本条中“财物”的外延如何界定? (2)本条中“多次盗窃”应如何理解? (3)本条中“携带凶器盗窃”应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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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4年10月12日,田某在路过郊区时发现被害人兰某一人在牧羊,便产生强奸的邪念。田某将被害人拉人附近的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被害人的衣裤,欲行强奸。兰某极力反抗,并大声呼救。田某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兰某的腹部刺一刀。被害人继续呼叫,田某又向被害人的腹部连刺数刀,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田某取走被害人身上的20元钱,并将被害人的尸体掩埋。随后,田某将被害人放牧的15只羊赶到临近的一个村中卖给他人而被发现。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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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乙、丙一家三口在某地办了一养猪场,父亲甲为养猪场的安全弄来三支枪,而母亲乙和儿子丙(20岁)均不知道枪的来历。2002年甲因车祸死亡,乙和丙在明知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规定的情况下,仍将三支枪藏匿其家中,直至2005年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乙、丙私藏的三支枪分别为:自制双筒猎枪、松鼠牌单筒猎枪、上海产气枪,三支枪均具有击发、杀伤能力。 问:对乙、丙的行为如何认定?请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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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10年辨析28)请对“实施同样的行为,就应当以同样罪名定罪处罚”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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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徇私枉法罪的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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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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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张某为无业青年,一直以来都想用抢钱的方式不劳而获。经过好几个月的调查,张某发现在镇上东街住的一位无儿无女的七甸老翁王某是比较理想的犯罪对象,遂决定从王某处下手抢钱。某日,张某拿着一把花生豆,边吃边敲开王某的房门,说自己是王某的远房亲戚。在王某开门之后,张某就把手中的花生豆扔向王某的脸部,王某出于本能下意识地躲避了一下。这时候,张某发现了王某左手戴的金戒指,立即上前抓住王某的手迅速取下金戒指,往门外逃窜。由于王某大声呼救,张某被闻声赶来的邻居抓住,送到当地的派出所。 问: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抢夺罪?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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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单位犯罪的概念、构成条件和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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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被告人,江某,男,32岁,无业;被告人,苏某,男,35岁,农民。 2004年6月,被告人江某租房开办“一品香餐馆”,同年8月更名为“一品香茶庄”,店内增设酒吧、卡拉OK包房。由于经营无起色,为了增加营业收入,被告人江某从10月份起以当歌厅小姐为名,通过招募、雇佣、强迫等手段使女青年谢某、李某、王某等11人到该店从事卖淫活动。有些女青年开始时犹豫不决,江某便向其大力灌输资产阶级腐朽的生活方式,无耻地煽动说什么“外国人一点都不在乎,你们不要这么蠢!”“你们这么漂亮,绝对可挣大钱!”李某不愿意卖淫,江某便伙同一嫖客苏某,先后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对于其他女青年,一旦不同意卖淫,江某便大打出手,并施以禁闭、冻饿等,最终迫使其屈服。为了加强对这些卖淫女的控制,江某制定了一套“店规”,规定不经同意不得私自接客,不得不请假外出,吧女与嫖客外出嫖娼,必须经过批准,统一安排,吧女必须陪好客人,让客人满意,否则就得不到工资。由于李某多次逃跑、反抗,被告人江某为了减少麻烦将李某卖给周某。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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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苏某于1999年3月承租某市音像世界第323号摊位,经营音像制品。同年8月至11月间,苏某从不法分子胡某、黄某等人处先后购进盗版激光唱盘共9万余张,并将其中的6万余张销售给林某等人,从中牟取非法利润约人民币2.5万元。此后,该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曾对苏某非法销售盗版音像制品的行为予以制止和警告,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但苏某同年12月仍在其承租摊位多次销售盗版激光唱盘,经人举报后,执法机关在其摊位当场收缴盗版激光唱盘3.6万张。 问:苏某的行为构成何罪?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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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在共同犯罪中,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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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刑法》第196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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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赵某在某酒店大厅内,趁英国籍客人Jackson在办理住宿手续之机,窃得该旅客密码箱一只,内有便携式手提电脑、文件夹、移动电话、飞机票等物。在此之后,赵某又到另一饭店大厅,在总服务台附近,趁埃塞俄比亚籍客人Andrew不备,在其敞开的公文皮包内窃得皮夹一只,内有3500美元、VISA信用卡三张、身份证、驾驶证、马来西亚居住证、国际通用银行阳光卡等物。盗窃后,赵某将所窃的美元兑换得人民币3.6万元。后来,赵某持窃得的三张信用卡,仿冒失主Andrew的英文签名,与其女友一起,先后购物、娱乐、食宿40余次,花费数额计人民币2.6万余元。 问: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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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7年7月3日,王某伙同他人以“李大龙”的名义给被害人张某打电话,称有人要伤害其身体,以出钱才能平事等语言相威胁,向张某索要钱财,并要求张某向其指定的农行账户汇款。当日,张某向其账户内汇入人民币5000元。同年7月9日,王某伙同他人以“程虎”的名义给被害人李某打电话,以语言相威胁向李某索要人民币1万元,未果。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问: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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