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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修某于1995年向好友柳某、甄某借款30万元给在外地投资打油井的姐姐,约定月息1分至2分不等。借条系修某签字。其姐在外地打井失败,无钱归还。修某背上了巨额债务。2008年4月,柳、甄二人将修起诉至法院要求还款。修为了达到少还柳等二人借款的目的,遂伪造了一张向熊某借66万元的借条,约定月息1.5分,借条落款是1996年12月10日,然后让熊某去起诉自己。修某拥有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产,她想法院判决拍卖房子的款去偿还债主,只能按比例还给柳、甄二人,就不用全额还清了。2009年2月,熊某持修某伪造的借条起诉修某偿还66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借款。法院判决修某偿还借款。 柳、甄得知熊某的起诉并获法院判决后,遂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有诈。检察院将66万元借条作了鉴定,鉴定出借条内容系2003年5月之后书写而成,这与借条的落款时间1996年12月10日相差甚大。在科学鉴定结论面前,修某、熊某承认了作假借据的全部实情。 问:对修某、熊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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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13年真题)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请分析: (1)本条文中“犯罪过程”的含义。 (2)本条文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含义。 (3)如果行为人将被害人砍成重伤后,放弃杀人意图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避免了死亡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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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累犯不得假释,也不能适用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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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乐全五金矿产有限公司是2000年7月5日开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邹某为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赵某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从乐全公司设立之日起,邹某和赵某就合谋,以乐全公司的名义与境内外贸公司签订虚假的铁矿砂来料加工合同,逃避经贸部门和海关的监管。2001年1月27日,乐全公司与澳大利亚某铁矿砂公司签订了进口120万吨铁矿砂的一般贸易合同。为了使一般贸易合同项下的铁矿砂能够免税进口,乐全公司采取来料加工的模式,持来料加工合同领到了某市经贸委的批准文件,又凭来料加工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和市经贸委的批文到海关领到了来料加工登记手册。乐全公司又委托金山冶金公司对铁矿石进行冶炼加工。后乐全公司将冶炼好的生铁共10万吨准备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牟利,逃避税款200万元。但是由于市场价格的波动,结果没有获得任何利润。在海关进行缉私检查过程中,邹某和赵某组织乐全公司的人员采用暴力手段阻碍海关人员进行检查。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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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歌舞厅服务员张某捡到王某遗失在歌舞厅的钱包,钱包内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居民身份证等物。张某把钱包交到歌厅前台,并向在场的副经理李某说明了情况。李某打开钱包,发现有牡丹灵通卡。于是,李某持该卡,通过王某的居民身份证号码猜出该卡密码后,分别在商业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中国工商银行某储蓄所冒用王某的名义共提取现金人民币5万元。翌日上午,王某发现钱包丢失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问:李某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侵占罪?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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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16年简答51)简述结合犯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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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藏族人泽戈曾经携带其父母的骨灰前往拉萨朝拜,后又经西藏樟木口岸取道尼泊尔,前往印度朝拜达赖喇嘛,并接受了达赖的“摩顶”。彭某在哇尔玛小学任教期间认识了泽戈,泽戈向其摆谈去印度的情况以及听到的达赖在国外活动的情况,向其灌输民族分裂思想。彭某在泽戈处借阅了从境外带回的书籍《神的旨意》、《达赖喇嘛国外访谈录》,并将书中有关宣扬西藏独立的内容摘抄下来,刻在蜡纸上,然后油印装订成20余册,向格尔登寺和尚党真、托美等人散发,还要求他们散发并以诵经的形式天天念,以祈祷实现达赖分裂国家的心愿。 问: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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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故意杀人罪与因危害公共安全导致他人死亡的犯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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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王某到其同事李某家向李某借钱。在李某拿出900元钱给他后,王某心生歹意,在离开李某家半个小时后又返回李某家,邀请李某一同出门购物。走到大街僻静处,王某乘李某不备,在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狠砸李某头部,李某当场晕了过去。王某见状返回李某家,用砖头将锁砸开,把李某家的钱洗劫一空。在离开的途中,王某决定杀死李某灭口,于是返回李某受伤处,又用砖头砸李某头部数下,李某当场死亡。在确信李某已经死亡后,王某返回家中。 问: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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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刑罚的目的是消灭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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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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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请对“想象竞合犯是处断的一罪”进行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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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12年辨析55)请对“无行为即无犯罪”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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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被告人,丁甲,男,43岁,农民;被告人,丁乙,女,18岁,待业青年;丁丙,男,15岁,学生;姜某,男,19岁,无业。 2003年12月10日,丁丙、姜某在家饮酒时产生抢劫歹意,遂蒙面伪装后,持猎枪闯入某公司经理张某家,对张某进行威胁,从张身上搜得仅有的50元钱。二犯仍不满足,随即以匕首撬开室内组合柜,将柜中人民币1万元以及一些贵重物品洗劫一空。作案后二犯携带钱物逃至丁丙家,家中只有丁丙之姐姐丁乙。姜某当着丁乙的面将所抢得的钱物放在床上说“这是我们抢来的”,并提出把现金先藏在丁家。被告人丁乙不同意,提议放在丁丙奶奶家藏匿。被告人丁乙返回家后,即将此事告知其父被告人丁甲。次日,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到丁家调查其子抢劫一案,丁甲谎称其子上班未归,并与丁乙一同竭力证明丁丙没有作案时间。其后,丁甲还指使丁乙将丁丙的衣服、皮鞋以及两张火车票送到奶奶家中,告知丁丙公安人员曾来家中调查一事。当丁丙得知自己已被公安机关列为怀疑对象时,即脱掉作案时穿的衣服、鞋交给丁乙,并换上丁乙带来的衣服和鞋,丁乙将丁丙作案时穿的衣服、鞋毁弃于屋后垃圾坑中。丁丙与姜某一起携赃款赃物乘坐火车潜逃。丁乙回家后便将二犯潜逃一事告知其父丁甲。丁甲即对丁乙说:“此事千万不要说出去,否则要犯杀头罪的。”丁乙点头同意照办。当公安机关传讯二被告人询问丁丙去向时,二被告人均隐瞒了二犯潜逃的事实和其他情节。不久案发,公安机关依法拘留了丁甲、丁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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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刑法》第19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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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被告人,周某,女,46岁,工人。 2000年10月,周某来到担任动迁员的董某办公室,询问其母亲住所地相关动迁事宜及在动迁过程中如何能多得到补偿。董表示可以为周某办理假离婚,将周及其女儿作为“引进入口”列入其母亲住所地动迁时应安置的人员范围内,从而多得到房屋拆迁安置款。数日后,周某将伪造的法院离婚调解书及复印件交给董某,并要求董某在办理相关事宜时能够提供方便。后来周某利用该方法共骗取房屋拆迁安置款87000元。事后,周某给董某1万元作为政策咨询费,董某收下。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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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 2001年3月13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陈某逃跑过程中,两加害人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当两加害人即将追上时,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9000元)缓速行驶,陈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但也遭拒绝。眼见两加害人已经逼近,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害),骑车逃走。陈某骑车至安全地方(离原地约2公里)停歇一会儿后,才想到摩托车怎么处理。陈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3000元和一张未到期的定期存单(面额2万元)。陈某顿生贪欲,将2000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己有,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几日后,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中的2万元取出。此后逃往外地。 [问题] 试分析陈某上述各行为的性质,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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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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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9年简答27)简述行贿罪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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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王某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服刑9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2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王某因抢劫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1) 对王某是否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2) 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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