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自作品( )时起取得著作权。
甲购买一辆汽车,在开回的路上因刹车失灵而翻车受伤,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2014年真题)甲婚后通过网聊结识乙,并与之发生婚外情,被甲妻发现。甲妻诉至法院,以甲违反忠实义务为由请求赔偿精神损害10万元,但未请求离婚。对于本案,人民法院
(2011年真题)简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功能
下列有关他物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案情】2014年2月1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甲公司购买乙公司100台A、B两种型号的办公电脑,货款分别为30万元、40万元。双方将于2014年6月1日正式签订书面购销合同,为保证将来成功订立合同,甲公司交付于乙公司5万元定金。至2014年6月1日,甲公司总经理张某带人到乙公司签合同,乙公司总经理赵某称:“不用签了,你把货款留下,直接拉货就行。”张某欣然同意,立刻给钱,派人验货,并承诺于6月10日将A型号电脑运回公司,于6月30日将B型号电脑运回公司。6月10日,甲公司派员将A型电脑拉回,并立刻安装使用。6月30日甲公司又派员将B型号电脑运回公司,但在回去的路上突发暴雨,B型号所有电脑浸湿毁损。7月5日,甲公司发现A型号电脑经常自动死机、黑屏,严格影响办公使用,引起损失50万元,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由于A型号电脑质量有问题,因此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返还B型号电脑相应的货款;将A型号电脑退货,并承担50万元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2014年真题)《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请分析:
下列选项中,有关物权的特征,说法错误的是( )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请分析: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lO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乙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乙公司返还绿豆。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经出嫁,儿子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5年前不幸遇车祸死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来供养。甲于200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4间。按照继承法,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的人是( )。
(2014年真题)16周岁的中学生史某在一次抽奖活动中获得10万元大奖。史某用该笔款项不仅交纳了自己的学费,还帮助父亲偿还了5万元欠款。史某
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正确的是
简述债的概括承受的发生原因。
公司A获得了某一药品的发明专利,不久公司B自行研制出相同的药品,并通过公司C销售给公司D使用。公司B、C、D均不知道公司A已经获得了该专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甲于1990年与乙结婚,1991年,甲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甲、乙离婚。则甲向其弟所借的钱( )。
下列关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 )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权利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是( )。
下列选项中,影响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因素是( )。
甲、乙公司在丙地签订购买甲公司在丁地的房屋一幢,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交付房产的履行地点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