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原告齐某与二被告于某、王某系邻居,于某、王某二人为姐妹关系。双方当事人平素关系不和,经常发生口角。某日,齐某从于某、王某家院外路过时,正好于某所养的狗在路边。于某说齐某打了她的狗,叫出王某,共同指责齐某。齐某反驳,于某、王某即骂齐某,并动手打齐某。于某、王某二人将齐某按倒在地,拳打脚踢,并将齐某的上衣扒掉,于某还用手拨弄齐某的胸部,进行羞辱。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问:(1)本案二被告与原告成立什么法律关系? (2)本案如何处理?
问答题简述作为抗辩事由的正当理由的种类。
问答题2007年10月,某书画装裱店与某美术学院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在2008年2月以前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2007年12月,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自己的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裱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裱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作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请问:
问答题(2014年真题)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问答题联合商标
问答题某市房地产公司计划购买两辆奥迪轿车,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以后,很长时间没有获得批准。因业务急需车辆,便决定由公司经理陶某出面,以个人名义用公司款项购买两辆轿车,但公司资金紧张,于是房地产公司与水产公司协商,双方合资买车,水产公司支付20万的价款即可与房地产公司共同拥有两辆车的所有权,且车辆先由房地产公司使用10个月后,水产公司即可拥有其中一辆车的完全所有权。随后,房地产公司共花费66万元购买了车辆后,以陶某名义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事隔6个月后,陶某从房地产公司辞职,由于公司疏忽,没有要求其办理两辆车的所有权过户手续,而且由陶某履行职务一直使用的车也没有收回。随后,陶某将两辆车分别卖给了张某和李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房地产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陶某、张某和李某返还汽车并赔偿损失。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形成了两种意见:一是本案中的两辆轿车虽然登记在陶某的名下,但根据出资和购买当时的实际情况,所有人应当是房地产公司和水产公司,陶某将车据为己有并出卖,其行为因侵犯了房地产公司和水产公司的权利而无效,张某和李某自然也不能取得车辆所有权;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陶某的行为构成对房地产公司和水产公司合法权利的侵犯,但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张某和李某,基于对车辆登记状况的信任而取得的车辆所有权应当受到保护。 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问答题比较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问答题甲与乙房地产公司订立购房合同,约定甲购买乙开发的商品房一套,乙方承诺交付的房屋必须经建设监督部门验收达到合格等级以上并符合通常的居住要求。乙方交房后,甲即在装修中发现房屋出现钢筋外露、天花板和墙面裂缝等情况,经鉴定,房屋主体存在瑕疵,虽然并非不能通过补固加以解决,但已确实严重影响甲的居住。双方争议不决,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问:甲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问答题简述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问答题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冤有头,债有主”,请运用民法有关的理论知识对其加以辨析。
问答题简述代位继承的要件。
问答题甲公司欲进行某大厦的房地产开发,委托乙公司为其进行独家销售策划。其后,乙公司将上述受托事宜转托给其子公司丙处理,并签订了合同。合同订立后,丙即着手开展工作,并将大厦的标志设计方案和销售计划交于甲公司,其间双方对方案和计划进行了多次的探讨和修改。半年后,甲公司致函乙公司,称由于未能办下大厦的用地批文,要求解除合同。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已经开展工作的损失5万元。甲公司称:(1)自己是委托乙公司做策划,丙公司无权要求自己赔偿损失;(2)自己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问:(1)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问答题某年夏天,某市开发商经该市计划委员会、城市规划管理局等部门批准,开发居民高层公寓楼,先后有400多客户与该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在依约定交纳全部购房款、取得相关产权证的前提下,住进该公寓楼。后开发商将该楼顶部出租给个体户陈某,每年租金1万元,陈某利用楼顶空间栽种花卉。由于花卉浇灌用水向楼下渗透,引起马某等居民不满。因与开发商协商不成,马某等联名按购房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要求开发商终止与陈某的合同,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问:
问答题简述债权代位权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问答题《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请分析:
问答题甲是一运输专业户,与乙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甲为乙每天向城里拉一趟西瓜,张某每趟付给甲运输费200元,共拉10天。又有丙与乙关系不和,他与甲商量雇用甲帮其运送生猪进城,约定甲每天拉一趟生猪,每趟运费500元,共拉12天。结果导致了甲违反了与乙签订的合同。乙心中十分生气,就以“第三人侵害债权”为由向法院起诉丙。
问:乙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问答题甲向乙承租仓库一间,租期为3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按季支付。次年,甲将仓库转租给丙使用,租期2年,租金为每月6000元,每半年一付,对此也征得了乙的同意。转租后第3个月,丙在仓库中抽烟,不慎引起火灾,经抢救后扑灭,但仓库主体已被严重毁坏,经评估,修缮费用需要5万元。乙为此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向甲索赔,同时要求支付其欠付的当季租金。甲认为仓库已经实际转租给丙使用,火灾也是由丙引起的,故主张修缮费用和租金均应由丙承担。双方遂起纠纷。 问:(1)修缮费用和租金应由谁承担? (2)甲可否向丙要求支付租金?
问答题简述民法中“胁迫”的概念和特征
问答题简述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及情形。
问答题2010年9月4日,王刚向中国建设银行某市中心支行申请贷款50万元,并提出以自有的价值60万元房产作抵押。双方于9月8日签订了借款和抵押合同,该合同为建行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约定:市中心支行贷给王刚50万元,期限为5年,贷款利息按月息9.5‰,逾期未还部分加收利息的20%,以王刚的房产作抵押。2010年12月5日,市中心支行要求王刚支付利息,但王刚拒绝,并提出应当于返还本金时一同支付。 问:(1)2010年12月5日王刚能否拒绝支付利息? (2)2010年12月5日王刚拒绝支付利息的理由是否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