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有损害,有责任;无损害,无责任。也就是说,有损害发生,造成损害的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试用侵权法原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问答题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移转登记。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问答题2006年9月1日,黄某从朋友李某处借款5000元,双方约定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但是未约定还款期限。2007年6月1日,李某急需用钱,要求黄某在一个月以内还款。黄某置之不理。李某无奈,只好从别处借款解了燃眉之急,因为面子问题也就没有再向黄某催要。2009年8月1日,李某再次向黄某索要借款,黄某称手头紧一时还不起,于是双方达成一个还款协议:黄某在两个月以内还清借款,李某放弃对利息的请求权。两个月后,黄某仍未还款,李某于是将其诉至法院。黄某辩称,李某的还款请求权已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问:(1)李某的还款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问答题A装修公司在完成一幢大楼的装修工作后,公司董事长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B物业管理公司。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之前,A公司找到了出价更高的买家,因此以自己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而B公司急需这批货,坚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A公司一计不成又生一计,向B公司出示了一份公司内部规章。该规章规定:“凡是签订价值超过10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A公司说,公司董事长和B公司签订合同并没有得到董事会批准,因此合同无效。经过多次接触,双方仍然无法达成彼此都能接受的意见,于是B公司向法院起诉了A公司。 问:(1)A公司以该买卖合同超越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A公司以董事长签订合同没有得到董事会授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3)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问答题2009年3月,张国东和李红梅登记结婚,婚后次年生有一女张眉眉。由于张国东工作十分繁忙,经常加班,无法经常陪伴家人,李红梅感觉非常孤单。2011年,李红梅和单位同事冯志刚发生了婚外恋,并向张国东提出离婚。张国东虽然十分痛苦,但经过考虑后还是同意了,并提出一个条件:李红梅放弃对张眉眉的监护权,永远不得再见张眉眉。作为补偿,张国东放弃对自己婚前所购买的住房的所有权。李红梅在冯志刚的鼓励下,同意了这个条件。离婚后,李红梅很快就和冯志刚结为夫妻。随着时间的流逝,李红梅对女儿的思念与日俱增。她多次向张国东提出要去探望女儿,都被张国东一口拒绝。李红梅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准许自己每个月探望女儿1次。 问:(1)张国东和李红梅约定后者放弃对张眉眉的监护权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红梅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问答题2006年3月,华信公司决定将其研制的TY—10空气压缩机(简称TY—10机)投入市场。为此,该公司在申请并取得专利后,积极开展市场营销,获得一批订单。同时,公司对TY—10机的设计图纸和工艺参数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2006年12月,华信公司与红桥机械厂签订合同,约定由红桥厂按照华信公司提供的图纸和工艺参数生产TY—10机,并对华信公司提供的所有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2007年8月,方圆公司向华信公司购买了一套TY—10机。随后,方圆公司聘请技术人员,运用“反向工程”的方法,对TY—10机进行解析、实测,按所得数据绘制了图纸。2008年5月,方圆公司使用华信公司的TY—10机产品说明书原文,印制“DL—88型空气压缩机”产品说明书并用于推销。2008年11月,方圆公司与红桥厂签订了承揽合同。2009年4月,华信公司得知红桥厂为方圆公司制造与TY—10机相同产品的事实后,以方圆公司和红桥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证据证明:红桥厂为方圆公司制造的产品与华信公司的TY—10机完全相同。方圆公司自行绘制的图纸存在严重技术缺陷。生产线上使用的有方圆公司签章的图纸中,一部分是华信公司向红桥厂提供的图纸的复印件。在部分图纸上,加注了以“反向工程”方法所无法取得的工艺参数。 问:(1)华信公司的哪些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 (2)本案中的哪些行为侵犯了华信公司的合法权益? (3)两被告之间在行为和责任方面关系如何?
问答题简述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问答题《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问答题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问答题《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请分析:
问答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某型号的成套设备,总价值1500万元,约定分五期付款,每期300万元,合同订立后3日内付第一期,以后每2个月付一期,共分8个月付清。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即付了首期款,乙公司将设备提供给甲公司后,甲公司立即投入了生产。但之后,甲公司未能按期如数付款,其间虽经乙公司多次催讨,2年后甲公司总共只向乙支付了700万元。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2年来的使用费100万元。甲公司辩称,由于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满足生产要求,才导致生产能力下降而无法如期付款,并反诉乙公司,要求赔偿。 问: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如何理解本条规定中“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含义? (2)根据本条规定分析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3)根据本条规定分析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4)如何理解本条规定中“合法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
问答题甲、乙、丙、丁四个人。甲向乙借款10万元,将自己的家用电器作为抵押,并与乙订了抵押合同,但没有登记。之后,甲又向丙借款10万元,将已经抵押了的家用电器转移丙占有作为质押。后来甲经营失利,无力偿债。其间,丙把家用电器损坏,交由丁修理,修理费用2万元,丙没有支付2万元修理费,丁留置该家用电器。 问:(1)甲、乙之间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丙之间的质权是否有效设立?为什么? (3)丁能否留置该家用电器?为什么? (4)乙、丙、丁之间如何就该家用电器受清偿?为什么?
问答题简述最高额保证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问答题简述宣告失踪的条件和后果
问答题甲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材销售,一次,其业务员赵某持该公司的介绍信(内容是:兹有我厂业务员赵某到贵公司采购高级实木材料,请予以接洽)外出到乙公司采购一批装饰用的高级实木时,发现乙公司恰好有一批铝材要出售,赵某见价格合适,就与乙公司协商:由于甲公司需要这批铝材,故甲公司愿意与乙公司签订购买铝材20吨的买卖合同。乙公司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铝材买卖合同,赵某预交了定金1万元。双方还约定:待赵某回到甲公司后将货款补齐,乙公司应当在补齐货款后3日内发货。但是,赵某回公司后未及时将此事报告公司,就又被派出签订另外的合同。15日过后,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要货款,甲公司并未正面答复乙公司,而是找到赵某询问此事,赵某如实作了汇报。由于甲公司不及时答复,加之市场上铝材价格上涨,乙公司被迫于催要货款的1个月后将铝材出售给了丙公司。而此时甲公司恰好开始需要这批铝材,于是甲公司电告乙公司,表示愿意购买该批铝材。乙公司表示,该批铝材已经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
问答题简述法人成立的条件
问答题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问答题2007年,关乐天因盗窃罪被判入狱3年,此时其子关小鹏刚满周岁,其妻王秀独力抚养幼子,生活十分艰难,周围人都劝其改嫁。不久,迫于经济和舆论的双重压力,王秀向关乐天提出离婚,关乐天同意了。1年后,王秀经人介绍准备再婚,无奈对方不想要孩子,王秀打算把儿子送给别人收养。吴世飞夫妻结婚多年而不孕,得知消息后向王秀表示愿意收养关小鹏。王秀见吴世飞夫妇都是知识分子且确实喜爱关小鹏,便表示同意。为了保险起见,吴世飞夫妇提出公证收养协议。公证处人员告知他们,送养还必须征得关乐天的同意,否则无效。关乐天虽然十分痛苦,但是考虑到孩子需要良好的成长环境,还是在送养协议上签了字。关小鹏遂改名为吴小鹏。出狱后,妻离子散的关乐天在亲戚朋友的帮助下奋发图强,几年后事业略有小成。生活安定后,关乐天越发想念儿子,特别是在经吴世飞夫妇同意和儿子见过几面后。于是,他向吴世飞夫妇提出领回儿子,对这些年他们对关小鹏付出的照顾,他会尽全部力量予以补偿。吴世飞夫妇和吴小鹏早已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一口回绝了关乐天的提议。关乐天思子成疾,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解除吴世飞夫妇和吴小鹏之间的收养关系。 问:(1)关乐天能否请求法院解除吴世飞夫妇和吴小鹏之间的收养关系?为什么? (2)关乐天死后,吴小鹏能否根据法定继承取得他的财产?为什么?
问答题试论民事权利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