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2010年,进城务工的新霞村村民陈某返回农村,与其妻子崔某向县工商局申请,领取了粮食加工的营业执照。随后,他们又以两个人的名义向城建部门申请到一块建设用地准备建造厂房并领取了建设用地使用证。当时,同村的马某也想自谋职业,便帮助陈某夫妻二人办理上述手续,陈某由于资金上有些紧张,建议与马某合资建房。在建房过程中,马某出资份额占80%,陈某夫妇只提供了少量的钢筋和木板,大约占房屋建造成本的20%。2011年6月房屋建成,陈某夫妇与马某签订了书面协议,规定房屋产权归马某所有。其后马某与陈某夫妇一直合伙经营粮食加工厂,3年后陈某夫妇进城,双方便协商终止合伙关系,房屋由马某一直使用。后来陈某夫妇回到农村,又向马某主张房屋所有权,被马某拒绝,产生纠纷,遂向法院起诉。 问:根据以上案情,分析本案中的房屋应归谁所有。
问答题《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请分析:
问答题《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何类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是什么? (2)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何类侵权责任?其主体责任范围如何界定?
问答题简述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
问答题简述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问答题[案情]
武大郎为了娶隔避老王的女儿小莲,从朱富手中购买了五货车砖用于建造房屋,武大郎委托武松至朱富处拉砖,武松将砖拉回后,武大郎借了时迁5万元用于支付砖的费用。次日,武大郎开始用砖盖了二层小楼,楼盖好后,武大郎与小莲办理了结婚登记。次年,小莲生一儿子小二郎,小二郎素喜打斗,6岁时在一次争斗中将隔壁老宋家的儿子宋小江打成重伤,花去人民币3000元。
[问题]
问答题郭某曾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遗产3问房屋和2万元存款给长子郭甲继承。但弥留之际,郭某看到郭甲似乎在窃笑,巴不得自己赶快死,便宣布把自己的全部遗产给次子郭乙继承。当时在场人员有护士小王、郭甲、郭乙及郭某的女儿郭丙。郭丙患有严重的精神病,无业在家。郭某对郭丙很讨厌,故未考虑过给她遗产。 问:(1)两份遗嘱以哪一份为准?为什么? (2)为准的遗嘱效力如何?为什么? (3)如果郭甲为争夺遗产,在郭乙水杯中下毒,但误把白糖当作砒霜,则发生什么民事后果?为什么?
问答题甲、乙、丙三人组成一个采石组,签订了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均分报酬,共担风险。后丁要求加入,经甲、乙、丙同意参加,但未在协议上签字。丁加入后与甲、乙、丙共同经营,并参加了两次分红。某目,丁在执行爆破任务时因装炸药失误,致使提前爆炸,飞石将丁双臂炸伤。丁要求甲、乙、丙承担其医治费用及生活补助共1万元,被拒绝,丁于是诉诸法院。 问:(1)应如何认定丁与甲、乙、丙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什么? (2)丁的损失应如何承担?为什么?
问答题2010年7月,被告谢某与原告张某之妻姜某结识,二人一见钟情,不久遂发生通奸关系。二人有家不回。某天夜里,二人不回家,同宿于村中的柴草棚。同宿时,谢某、姜某二人感觉前途无望,但又难舍难兮,遂决定双双殉情。于是,谢某即返回家中取来磷化锌。两人当即同时服用,服后双双昏迷,直到天明才被人发现。经抢救,谢某脱险,但姜某却死亡。姜某死亡后,留下3个未成年子女,给其夫张某生活带来许多困难。为此,原告张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谢某赔偿经济损失。 问:(1)谢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行为? (2)一般侵权行为责任的特征是什么?
问答题王某与李某系单位同事,王某为一般职工,李某为部门经理。某日,王某与李某所在单位被盗,李某个人被盗债券价值1万元。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又在单位内召集职工说明政策,要求作案者投案自首。王某怀疑是其同学张某所为,因为张某曾到单位来找过王某。王某感到李某对其产生怀疑,害怕李某将其开除,产生了一种花钱买平安的心理,便私下约见李某,声明债券并非其所偷,但可以由其支付李某1万元了结此事,并签订了还款协议,并要求李某不要让他人知道,也不要再追究。李某同意后,王某支付给李某1万元,李某也并未将此事报告公安机关。后盗窃犯张某因另案被捕,供认李某的债券也是其盗取。公安机关知道王某与李某之间私下了结此事后,即对王某进行审问,排除了王某参与犯罪的嫌疑。王某遂要求李某返还所得款项。李某认为所得款项合法,不同意返还,王某诉至法院。问:
问答题试论物权的效力。
问答题张甲和张乙是同父异母兄弟。张甲8岁时,母亲去世,父亲再娶后生下张乙。张甲一直和父亲、继母、张乙一起生活。15岁时,张甲贪玩爬树,结果从树上摔下,虽幸免于死,但留下严重后遗症,丧失劳动能力。张甲24岁时,父亲去世。继母嫌弃张甲,将其赶出家门。次年继母去世,生前留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张乙继承。张甲认为继母偏心,自己也应分得一份家产,于是诉至法院。 问:张甲有无权利继承继母的遗产?为什么?
问答题甲服装厂与乙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供应合同,两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甲服装厂分两批向乙百货公司提供4000件运动服,每件价格80元。甲厂应当于2010年5月30日前将第一批运动服(2000件)交付,第二批应当于2010年7月15日前交付。由于甲厂的内部管理问题,第一批运动服未能在5月30日前交付,请求乙公司允许其在6月10日交货,乙公司表示同意。2010年6月5日,甲厂发生火灾,导致其所有的厂房和存货被毁,已经无力履行与乙公司的合同,乙公司由于错过了最佳交易季节损失了约2万元。 问:(1)甲厂可否免除交付运动服的义务?请简要说明理由。 (2)乙公司可否要求甲厂赔偿2万元的损失?请简要说明理由。
问答题简述无效合同行为的种类。
问答题简述定金合同的特征
问答题2000年3月,古成(男)和丁柳(女)登记结婚,婚后2年丁柳仍然没有怀孕,双方父母都十分着急。2004年,丁柳终于怀孕并于同年底生下一子古冬冬,古成欣喜若狂。不料好景不长,随着孩子日益长大,周围的人私下里议论冬冬长得不像古成倒和丁柳单位同事叶某十分相似。某日,古成因琐事和邻居发生争吵,被邻居嘲笑,说他替别人养儿子。古成十分恼怒,开始对丁柳冷嘲热讽甚至发展到动手打人。2008年6月,丁柳无法忍受古成的打骂,主动向古成坦白并提出离婚,要求冬冬随自己生活。原来古冬冬是丁柳在婚后和单位同事叶某通奸所生。古成表示,离婚可以,冬冬随丁柳也可以,但是两人婚后所购置的房屋一套得归自己所有,以此惩罚丁柳的不忠。丁柳则坚决反对,主张房屋应该变卖,所得价款一人一半。两人遂诉至法院。
问:(1)离婚后,古成对古冬冬有没有抚养义务?为什么?
(2)本案中,对于古成和丁柳婚后购买的房屋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问答题简述身份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问答题某市甲公司拟在其闹市区的两座“姐妹”楼各30层的地方修建一座空中走廊,该公司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了修建空中走廊所需要的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经批准允许其修建,建成的空中走廊其视野非常开阔,可乌瞰全市,成为甲公司的城市广告招牌。后来,乙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了甲公司的“姐妹”楼之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拟建造一座28层的办公大楼。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拟建的办公大楼将极大地影响到甲公司空中走廊的观光效果以及商业价值,对此提出异议。问题:乙公司损害了甲公司的什么权利?为什么?
问答题赵志系甲市人,大学毕业后分配到中国人民解放军驻乙市某部工作。其父母去世时在甲市留有私房两间,因无其他子女及亲属,赵志在继承该房以后一直将其闲置未用。赵志数年未回家乡,遂写信给其同学询问房屋情况。1998年8月20日赵志获悉,1997年5月赵志家邻居孩子结婚,在家中请客,私自将赵志家房门扭开招待客人,晚上未将炉火熄灭而引起火灾,两间房屋焚烧殆尽。赵志于2000年7月20日向部队请假,准备回家处理此事,但恰逢部队有参加抗洪抢险的紧急任务,赵志申请回家未被批准。2000年9月2日紧急抢险任务完成以后,赵志经批准赶回甲市,于9月5日向甲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邻居承担赔偿责任。
问:
问答题2010年8月8日,张文元出差前往某市,将现金1800元放在手提包的夹层中。在公共汽车上,手提包被小偷偷走。后该小偷被公安机关抓获。小偷供称,在手提包内没有发现什么值钱的东西,就把包扔了。该手提包被陈双元在上班途中拾得。 问:(1)陈双元与张文元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民事法律关系? (2)假如陈双元打算上班报到后,将拾得的手提包交给有关机关,但在途中又被小偷偷走,陈双元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3)假如陈双元拾得手提包并发现了该1800元钱,将这1800元挥霍了,陈双元应当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还是侵权民事责任?为什么? (4)假如陈双元拾得手提包并发现了1800元钱,将这1800元钱偿还了自己的债务,张文元可否要求陈双元的债权人返还?为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