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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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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为电脑销售商,因临时出国,将尚未出售的一批电脑委托好友乙暂时保管。乙因经商急需而向丙借款,丙要求提供担保,乙遂将甲的电脑出质于丙。丙将该电脑委托于丁保管,费用1000元。后甲发现此事,遂引起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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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12年法条分析58)《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何种归责原则?其含义及适用范围是什么? (2)本条第2款应当如何理解?其适用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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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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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包括该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和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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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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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十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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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请运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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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1998年2月,甲与乙发生争吵,甲在盛怒之下将乙打伤。 乙当日去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 1000元。1998年10月,乙感觉胸部疼痛,医院检查结果表明,其脾脏因最近几个月受到外伤而肿大,乙花去治疗费3000元。由于乙最近数月并没有受到其他外伤,他便确认其脾脏肿大是因甲将其打伤所为。1999年5月,乙找到甲,要求甲赔偿,遭到甲的拒绝。乙只好到当地居委会,要求人民调解员调解他们之间的纠纷,但调解未能达成协议。2000年4月,乙起诉到法院,要求甲赔偿。甲称乙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无权再向法院起诉。 请问: (1)甲、乙之间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多长时间? (2)乙要求甲赔偿医药费1000元的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 (3)乙要求甲赔偿治疗费3000元的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 (4)乙要求甲赔偿医药费和治疗费的诉讼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5)乙要求人民调解员调解甲、乙之间的纠纷能否使诉讼时效中断? (6)如果乙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乙是否还有权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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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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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女婴,出生7个月,2008年10月7日因发烧去甲市医院门诊部治疗。医生周某问明病情后即开处方,并为婴儿臀部肌肉注射一针,药品名不详。婴儿回家后持续发烧多日,此间曾经他人注射治疗,并在婴儿臀部留下四个针眼,但婴儿高烧仍不退。2008年10月8日下午入住乙省医院治疗,住院四日后婴儿死亡,省医院死亡报告的结论是:由右臀部感染引起绿脓杆菌败血症,合并多脏器功能衰竭导致死亡。婴儿的父母吴某、郑某遂向法院起诉。经查:医生周某系合同制工作;婴儿入住省医院后,省医院的病历被人改过,且省医院拒绝提供有关病历资料导致尸检鉴定无法进行。 在不考虑法律溯及力问题基础上,请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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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钱某与赵某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购买了一块瑞士产的豪华手表,价值1万元。后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钱某未经赵某同意,擅自把手表拿走,并同孙某协商以9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孙某。孙某得到手表后,被周某盗走,并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邻居武某。后武某在佩戴该手表时被孙某发现,并就手表的归属发生了纠纷。 问:(1)孙某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为什么? (2)武某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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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俗语有云,“紧急时无法律”,请用侵权责任相关理论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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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回答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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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村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水而死。其子女均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负担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支付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为此引起纠纷。 问:(1)李某的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何种性质?为什么? (2)李某的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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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10年真题)简述婚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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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张某因出国进修需要离家一段时间,就把宠物狗“豆豆”托付给邻居王某临时照看。后来由于王某不擅长喂养小动物,就把小狗卖给了廉某,张某回国后发现“豆豆”被卖给了廉某,就以“物权具有追及效力”为理由,要求廉某返还小狗“豆豆”。 试分析张某的主张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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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原告顾全泰,男,38岁,农民。被告李秋炳,男,74岁,退休工人。顾全泰的父亲顾尔熹在玉采镇红星街83号原有房屋三间,1962年遭火灾烧毁。因顾忌讳此地“不吉利”,便另找地基盖房居住。李秋炳和顾尔熹是好友。李秋炳于1962年年底在顾尔熹原被烧毁之房的宅基地上建造了三间房屋。该宅基地是顾尔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所购置。1970年顾尔熹向李秋炳商量借一间房屋给儿子顾全泰结婚,李同意,因两家关系较好,也无租金之说。一年后,顾全泰因另有房屋而迁出。1980年顾尔熹死亡。1986年12月原告顾全泰与被告李秋炳对83号房屋的产权发生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全泰声称:李秋炳所建房屋是在他家原有宅基地上建造起来的,当时言明顾乐熹出宅基地,李秋炳出钱出建筑材料,房屋建成后两家共有,并提出1970年自己结婚时住过该房屋,李家未收房租,足以证明房屋为两家共有。被告李秋炳辩称:建屋时顾尔熹确曾讲过,在他宅基地上建房,将来分间房屋给他,当时我未同意。因两家关系较好,也示最后确定,此事不了了之。1970年顾全泰结婚曾使用过房屋,属于借用性质,顾尔熹生前也从未主张过产权。故李秋炳否认讼争房屋为共有财产。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未能形成财产共有关系,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确认讼争该房屋为共有财产的诉讼请求。问本案讼争的房屋是否属于原告与被告的共有财产?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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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12年真题)孙某与江某于2004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签订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婚后各方应以家庭为重,互相忠实;任何一方背叛对方,背叛方必须同意离婚,且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随着女儿的降生,2006年初,二人又补充了忠诚协议的内容:如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离婚后女儿归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必须放弃对女儿的监护权。 2009年9月,江某得知孙某与其大学时期的恋人邹某重温旧情,气愤不已,但因孙某一再保证以后不再与邹某联系,故江某原谅了孙某。 2010年4月,江某发现孙某仍然与邹某保持着联系,且经常互发暖昧短信,接触频繁,孙、江二人感情因此出现危机。同年7月起,孙某与邹某在外租房同居。江某对孙某的出轨行为忍无可忍,提出离婚,并要求孙某履行夫妻忠诚协议。 请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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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我国民间有种说法“一手托两家,顾头不顾尾”,请运用代理的有关制度对其加以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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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和乙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相同的商标。 问:(1)如果甲申请在先,商标局应如何处理? (2)如果甲、乙同一天申请,商标局应如何处理? (3)如果甲、乙同一天申请并且都没有使用该商标,商标局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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