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杨某自幼丧父,和母亲吉某相依为命生活,感情甚深。吉某一个人靠着顽强的毅力,不但将女儿杨某拉扯大,而且靠经商过上了富裕的日子,自己买了一套住房,并有个人存款12万元。女儿杨某成家后,也非常孝敬母亲,和丈夫张某及女儿张乙随母亲一起居住,经常帮助母亲。可是天有不测风云,2001年2月,吉某外出进货时,不幸遇害。杨某悲痛欲绝,竟也在几天后因过度伤心死亡。此后,已经多年不来往的吉某的弟弟吉甲突然向张某提出,吉某的女儿杨某已经死亡,现在只有自己才是吉某唯一的亲人,应该继承其全部遗产。张某不同意,二人争执不下,吉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张某的妨害,实现自己的继承权。问:
问答题甲有一座面向大海的房屋,为了保证自己能在房子里欣赏海边的风景,甲与其邻居乙约定,乙在4年内不得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为此甲每年支付乙4000元作为补偿。随后,甲与乙进行了相关登记。2年后,乙将其土地转让给了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建楼的手续齐备,但甲对此提出异议,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问:(1)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的是何种权利? (2)丙是否有权在土地上建造高楼?
问答题刘玄、关云、张翼于2009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刘玄保管。同年10月,刘玄出差遇赵华,赵华愿购买此画,刘玄即将画作价45000元卖给赵华。事后,刘玄告诉关、张。关、张要求分得卖画的款项,刘玄便分别给了关、张各15000元。赵华买到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该画以5万元卖给王海。二人还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赵华即将画交付给王海,但由于本地正在筹备一次个人收藏品展览,赵欲参加,所以双方约定该画交付后如果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给王海。依此约定,赵华将画交付王海,王海亦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王海得到画后,经常对朋友展示炫耀此画,他的朋友黄健也表示喜欢此画。2010年3月份黄健以6万元的价格从王海处买了此画,黄健买到之后,嫌画的装裱不够精美,遂将画送到某装裱店装裱。由于黄健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费用,该画被装裱店留置。装裱店通知黄健应在30日内支付其应付的费用,但黄健仍未能按期交付。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了费用后,将其差额补偿给了黄健。黄健不同意装裱店的这一做法。 赵华于2009年12月与王海签订合同后,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10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朋友周虎,周虎以前即知赵华有这样一幅画。周虎后来在装裱店看到此画,立即进行调查才发现赵华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其卖给王海,而王海于2010年4月份因遇车祸不幸身亡,其财产已由其妻与其子继承,周虎遂找赵华说理。赵华得知后,找到黄健,要求黄健或者返还该幅画,或者支付王海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 问:(1)本案各个阶段涉及哪些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2)根据本案不同阶段的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责任情况,请分析: ①刘玄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刘玄与赵华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②赵华与王海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③王海是否有权出卖该画?黄健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④装裱店的做法是否合法? ⑤赵华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周虎借款?周虎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⑥赵华对王海的债权,应由准来承担?
问答题简述债权的权能。
问答题原告甲系某住宅小区的住户,每月1日按时向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被告乙交纳当月的车位费120元。乙在小区内设有停车场,在其旁边配有保安岗亭并有专门的保安轮流值勤。乙为每个住户指定了固定的停车位。3月2日晚,甲将自己的本田雅阁小轿车停放在停车场内,因天黑且当时没有保安指挥,误停在场内邻居的车位上。次日早上10点发现车丢失,遂报案。破案后经犯罪嫌疑人交代,在其出入小区逗留作案期间并未受到任何保安的干预和查问。由于车辆已被销赃且赃款已被犯罪嫌疑人挥霍,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30万元。经查,甲、乙订立的《住宅小区管理协议书》中包括保安工作,其中“服务项目”项下规定小区的保安服务包括:设立保安岗亭和24小时不间断流动巡逻。另外,作为协议书附件的、由乙统一印制的《业主须知》中规定,为保障统一管理,业主停车须听从保安调度,并将车停放在自己的车位中,否则乙不保证车辆安全,乙也将此作为不赔偿的抗辩理由。 问:(1)本案中甲与乙系何种法律关系? (2)乙是否应当赔偿甲汽车被盗的损失?
问答题村民张某向邻居王某买下10头猪,买回后不久,其中一头母猪产下10只小猪。王某遂向张某要求加价,张某不允,王某遂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当日确实是以未怀胎的价格成交,且张某买回后未对猪进行配种,该母猪确系在买回前即已怀胎。 问:10只小猪应归谁所有?
问答题赵某开了一家小超市,柜台上的告示写明:“购买时请看清商品。所购商品出超市后概不负责。”钱某到赵某开的小超市买了一瓶高档护肤品,钱某回家使用后不久发现脸部红肿,并出现血红紫块,后经鉴定该化妆品为劣质化妆品,对人体危害极大。钱某不得不到医院救治,花销极大,钱某遂要求赵某赔偿损失。赵某以柜台有明确告示为由拒绝赔偿,但又害怕钱某起诉,便将自己的一辆轿车以极低的市场价格卖给了知道此事的表弟孙某。钱某起诉后,发现赵某家中并不富有,而超市规模小,根本无法支付大额治疗费,该轿车是主要财产。孙某接受轿车后对外甥李某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把车送给你。”后李某考上了研究生要求孙某赠与该轿车,孙某称该汽车已经卖掉,因此撤销自己之前的承诺。李某认为构成违约,要求孙某赔偿其损失。问:
问答题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问答题某市的电子公司和机械制造公司签订一份委托技术开发合同,机械制造公司委托电子公司为其开发一些新型的电子监控技术。双方当事人约定,开发的期限为一年,开发的费用和报酬为200万元人民币,机械制造公司首先支付50万元,其余的150万元在电子公司交付技术成果后支付。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年内,因为产品市场销售出现困难,机械制造公司出现经营困难,在电子公司交付技术成果后,迟迟不能向电子公司支付其余的150万,经过多次交涉,机械制造公司承认自己丧失了清偿能力。经过调查,电子公司发现该市水泥厂购买机械制造公司的产品欠机械制造公司产品价款300万元,而且该款项已经到期。 问:(1)电子公司能否在对机械制造公司提起诉讼后,再对水泥厂提起代位诉讼?如果不可以,为什么?如果可以,在电子公司和机械制造公司的诉讼尚未审理完毕的情况下,两起案件是否应当合并审理? (2)如果电子公司考虑到机械制造公司已经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没有向其提起诉讼,而是直接向水泥厂提起代位诉讼,此时何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此时,机械制造公司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3)如果电子公司向机械制造公司提起诉讼,为了防止水泥厂向机械制造公司支付款项,电子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4)在代位诉讼过程中,水泥厂提出其之所以没有向机械公司支付价款,是因为机械制造公司的产品根本没有达到他们约定的技术标准,无法使用,构成根本违约。该理由能否对抗电子公司提起的代位诉讼? (5)如果机械制造公司在得知电子公司对水泥厂提起了标的额为150万元的诉讼后,也对水泥厂就剩余的150万元提起诉讼,机械制造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两起案件是否应当合并审理?法院对机械制造公司的起诉应当如何处理? (6)倘若电子公司已经向机械制造公司提起了诉讼,然后又向水泥厂提起了代位诉讼,法院对于代位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问答题(2013年简答54)简述遗嘱的有效要件。
问答题甲、乙为逃避房产交易税,假借赠与名义,买卖某处房产。双方商定房价50万元,乙方先行支付5万元,随后双方签订房产赠与协议。协议约定,甲将房产无条件赠与“表弟”乙。赠与协议经公证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同时,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约定房价50万元,乙在协议签订后3天内给付25万元房款,甲交付钥匙,乙入住。余款20万元一年内付清。一年后,甲索要余款,乙以房产已赠与他并已完成产权变更登记为由拒付。甲诉诸法院,要求乙清偿余款。
问:
问答题简述合伙合同及其特征。
问答题简述继承开始时间的确定及其法律意义。
问答题简述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问答题李某和吴某签订购买宠物狗的合同,该买卖合同约定,吴某将宠物狗交付给李某后30日内,李某向吴某付款2000元。问:
问答题甲公司于2008年3月16日与某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该市某立交桥东南侧土地使用权,面积为98792平方米,每平方米地价为315元。合同还规定,2008年3月底甲公司支付50%的土地出让金,4月底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2008年4月2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将该立交桥东南侧130000平方米土地转让给乙公司,每平方米地价390元;甲公司于2008年7月30目前完成居民拆迁和“三通一平”工作,延误交付土地,按月利率15‰承担预付款的利息;乙公司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预付地价80%,余款于7月31日付清,延误付款,一天罚款5000元。合同签订后,至2008年5月6日,乙公司陆续支付80%的预付款。但甲公司到2008年7月30日,并未完成居民拆迂和“三通一平”工作,无法交付土地。2008年9月甲公司因未依法交足土地出让金,所受让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乙公司对此不知情,于11月8日再次催要土地,但此时甲公司早已不再进行拆迁和“三通一平”工作。经查,甲公司在该立交桥东南侧并无其他土地使用权,其取得的9879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规定用途是住宅建设,而且剩余土地出让金一分未付。 问:(1)本案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本案中甲公司因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承担哪些责任? (4)市土地管理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问答题2007年5月,赵某从甲公司购买了一辆吉普车,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7月某日,因发动机故障,赵某将该车停放在其家门口对面的公路边,未拔下钥匙,让不具有修车资格的昔日修车徒弟钱某对车进行检修。嗣后,孙某向钱某借车去火车站接人。在未得到赵某允许的情况下,钱某将车借给无驾驶资格的孙某开走,钱某也随车同去。当驾驶至108国道时与一辆轿车相撞,致使轿车车主李某头部、腹部及左下肢受伤,轿车也被撞坏。后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无证驾驶,且在会车时驶至公路左侧边沿,导致与轿车相撞,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会车时紧靠道路右边行驶,无违章行为,因而无责任。因各方相互推诿责任,李某于2009年1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钱某、孙某赔偿医疗费等各种费用。 问:应当如何认定本案的责任主体?如何进行责任分配?为什么?
问答题贾某(男)和薛某(女)婚后生有一女贾佳。2003年贾某和薛某协议离婚,贾佳随薛某生活,贾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元。2004年,薛某再婚,但其再婚丈夫王某不同意贾佳跟他们同住。薛某无奈,只好将贾佳送到自己的父母家生活,并将其改名为薛佳。贾某得知后很生气,以改名为由停止支付抚养费。2009年,薛某因车祸去世。薛某的父母抚养薛佳发生困难,于是要求贾某负担抚养费。贾某主张薛佳应由薛某的再婚丈夫王某抚养,自己停止支付抚养费已达两年之久而薛某在生之年并未提出异议,说明薛某已经放弃了这一权利。2010年,王某去世,薛某的父母提出,薛佳作为王某的继女,有权继承其遗产。
问:(1)薛某有无权利为其女改姓?贾某以此为由停止支付抚养费是否合法?为什么?
(2)薛某的再婚丈夫王某对薛佳有无抚养义务?为什么?
(3)薛佳有无权利继承王某的遗产?为什么?
问答题甲有四匹马要卖掉,乙前来商议,甲对乙说:“你先牵马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来,价款5000元。”乙牵回了四匹马,未付款。 问:(1)如果马1在试用期间于某日放养时被洪水冲走,该损失由谁承担? (2)如果马2在试用期间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 (3)试用买卖期限届满,乙决定购买该4匹马,但5天前甲与丙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4匹马卖给了丙,现丙因不能取得该4匹马,起诉甲,应如何处理?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试分析该法条(从制度的概念、构成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