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有的学生说:“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债只能约束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任何情况下,债对第三人都不发生法律效力。”试用合同法原理和有关合同法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问答题(2015年真题)简述职务发明创造的具体类型。
问答题简述债权的概念和特征。
问答题甲公司于2009年6月1日向当地银行借款20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年,于2010年6月1日还本付息,逾期按照有关规定加收罚息。2010年4月,甲公司向银行要求延期6个月至2010年12月1日,银行表示同意。但甲公司到期仍未还款。2011年6月1日,银行起诉甲公司,要求甲公司偿还本息并承担自2010年6月1日起的罚息。 问:甲公司是否应当偿还借款的利息并支付罚息?
问答题甲企业为感谢曾帮助过自己的当地某银行,向其捐赠本企业生产的新产品中央空调设备一套。该银行表示感谢,但担心设备的质量,甲企业向银行保证该设备质量绝无问题,银行遂将其安装在自己的办公楼中。3个月后,因中央空调故障引发短路,毁坏银行许多办公设备,造成损失计8万元。银行要求甲企业赔偿。另经有关部门鉴定,该事故系由于中央空调设备本身质量不合格而引起。 问:甲企业是否应当赔偿银行的损失?
问答题许成的曾祖父为清朝一官员,本留有很多家产,后经几次战火以及“文化大革命”,到许成手上仅遗留下宅院一处。1984年,许成因举家搬迁到县城居住,将宅院以1500元卖给侯田。1990年,由于修建马路。政府要求侯田拆迁古宅。侯田在挖掘宅院大厅地面石砖时挖出一坛清乾隆年间的银元宝,共55锭。许成闻讯后立即找到侯田,称此元宝乃其曾祖父所埋,应归还给他。侯田则称,此房他已买下,是这房屋的所有人,房屋下所挖的东西当然应归他所有。许成最后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侯田归还元宝,同时许成还提供证据表明此房确为其曾祖父所留,并且可以证明元宝也为其曾祖父所埋。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人提出,这些元宝属于地下埋藏文物,是限制流通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一律归国家所。问该案如何判?
问答题仇某承包的果园东侧与村子公路之间隔着余某承包的鱼。2003年,仇某买了辆货车,因西侧的小路过窄,货车无法通行,经与余某协议,在鱼池南边开了一条连接公路的道路,方便仇某运出苹果,仇某每年支付余某500元道路通行费。2006年,仇某将苹果园转让给了本村的邱某。邱某仍每年支付余某500元通行费。2008年,余某将鱼塘分为东西两个,将东面鱼塘转让给了本村的曲某。因与邱某有宿怨,曲某将自己鱼塘南边连接公路的道路封了,不让邱某从此路运出苹果。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问:曲某不让邱某使用道路的行为是否合法?
问答题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1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交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三人表示同意。三天后,丁在运输过程中撞伤他人,需支付赔偿费5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张某与李某都开诊所,两家诊所距离很近,因为病人多少而闹别扭,李某常常指责张某医术不如自己,欺骗病人。但是实际上,张某的诊所合法经营,而且服务态度很好,医术高明,时常为困难病人免费治病,诊所里就有几面乡邻送的锦旗挂在墙上。一日,李某酒后来到张某的诊所,出言不逊,当着大家的面说张某对病人欺骗药费,并伸手将张某诊所墙上的两面锦旗撕下,扔到门外。张某以被告撕下病人送的锦旗,侵犯其荣誉权为由,起诉到法院。 问:李某侵犯了原告的什么权利?
问答题郑某与李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09年离婚,在共同生活的6年期间,修建了相互连接的房屋共8间,离婚时每人分得4间。郑某要迁往外地居住,遂将自己的房屋出卖与王某,双方签订了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李某得知了此情况,认为郑某出售房屋时没有通知自己,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于是请求法院确认郑某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问:(1)王某能否取得4间房屋的所有权? (2)郑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的优先购买权?
问答题甲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6月起至2008年12月止。甲同时提供自己的一幢房屋作为抵押,双方另行于2008年7月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8月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丙为甲的借款提供全额连带保证责任。9月,甲将房屋出卖给丁,但并未告知该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该房屋出卖后也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甲到期没有清偿银行借款,乙银行诉至法院。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问答题8岁的小明在光远小学上三年级。某日,在上手工劳动课时,上课老师的孩子突然生病,于是他吩咐同学们保持课堂秩序,然后赶紧送孩子上医院去了。淘气的小明于是和同桌小光打闹玩耍,一不小心用做手工的剪刀刺伤了小光的眼睛,花费医疗费数万。小明的父母已经离异,小明随母亲生活。小光的父母要求小明的母亲负担医疗费。小明的母亲则认为,是光远小学管理不善导致了损害的发生,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 问:(1)小明的父母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学校有无赔偿责任?为什么? (3)小明的父亲要不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问答题2010年3月,A厂和B厂签订一份供货合同,双方约定:A厂每月向B厂供应某型号机器配件500件,单价10元;每月30号结清当月货款;合同期限不定,自B厂自行研制配件成功并通知A厂之日起合同解除。合同订立后,双方均依约履行,合作愉快。2011年8月,B厂研制的配件成功并顺利投产,于是书面通知A厂解除合同。A厂以自己的货都是按照B厂要求的规格定制无法另售他人为由拒除合同,并继续向B厂发货,B厂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于是,A厂将B厂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B厂承担违约责任。 问:(1)A厂和B厂之间民事行为的性质如何? (2)B厂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问答题2006年10月,刘某(女)与宋某(男)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对外所欠的债务都由各自清偿。婚后,由于宋某经常赌博、酗酒而欠下债务7万余元。刘某为此经常规劝宋某改邪归正,但宋某非但不听,还经常打骂刘某。一日,因宋某酗酒晚归,刘某与宋某再起争执,宋某一记耳光导致刘某右耳失聪。刘某忍无可忍,最终于2008年2月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刘某和宋某拥有下列财产:住房一套,此房产于2005年登记于宋某名义下;汽车一部,该汽车系刘某和宋某共同在2007年从经销商处购得;存款4万元,存折上的储户名称是刘某。二人共同生活期间欠张某3万元钱,对于刘某与宋某结婚期间的约定,张某并不知情。二人婚后还生有一子宋嘉,二人都想争当宋嘉的监护人。问:
问答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中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要求:根据民法原理评析。
问答题有的学生说:“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是说行为人的内部意思和外部表示一致,因此,意思表示真实就构成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实体条件之一。”试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问答题甲、乙订立西瓜买卖合同,约定甲以每公斤0.6元的价格卖给乙西瓜2000公斤,双方未约定履行顺序。甲向乙供应了1000公斤西瓜后,要求乙支付货款,遭乙拒绝。甲诉至法院。 问:乙是否有权拒绝付款?
问答题(2016年简答53)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
问答题戴瑜于1986年向合江镇合江村陈折科购买坐落在合江街公路西边的土地一块,购地后建有房屋一层两间。1991年10月3日,博白县土地管理局对戴瑜违法购地建房行为作出了处罚,戴瑜交清罚款后,于1991年11月17日以家庭人口四人向博白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并于当年12月6日领取了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1995年1月20日,戴瑜向张奕借款72000元,后归还了一部分,到1999年11月26日,尚欠52000元。张奕于1999年11月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博白法院于2000年2月23日作出了判决,戴瑜不服判决向玉林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即2000年8月10日,戴瑜将其名下的坐落在合江街的房屋以分家产为由转让给其弟弟戴大忠所有,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2000年10月26日,戴大忠用更名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担保,向中国农业银行博白县支行抵押贷款20000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张奕发现戴瑜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于2001年3月8日向博白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戴瑜转让房产的行为,同时,法院依原告申请查封了更名为戴大忠的房地产。经查,戴瑜分别于1984年12月、1987年2月生育两个小孩,1989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88年与其父母兄弟正式分家后,便带着妻子及儿子共四口人从农村老家搬到合江街其新建的房屋居住至今。问题:
问答题论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制度价值、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