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2015年辨析56)请对“不动产物权不经登记不得设立”这一说法加以辨析。
问答题原告与被告关系不好,被告怀恨在心。2010年5月,原告新婚后不久,被告即将自己起草并打印的材料四处张贴。在材料中,被告宣称原告从小就被其继父蹂躏,人格怪异,等等。被告的这种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原告遂于同年6月起诉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10000元。被告则辩称,其散发的材料内容属实,法院可以查证。但是法院受理案件后,针对被告所说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证实被告说的内容完全失实。 问:(1)本案涉及何种侵权行为? (2)该种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问答题(2010年简答56)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问答题某建筑安装公司从邻省的安电设备制造厂购进了2000只电源开关,但回来经检测,发现有三分之一的质量不合格。经双方协商,安电制造厂同意全部退货。但是某建筑安装公司却一直没有收到2000只电源开关的退货款,几经催讨都没有结果,于是某建筑安装公司以安电设备制造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但此时安电制造厂已经被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兼并,成为其分公司。原制造厂领导以制造厂已经不存在为由,不归还欠款;而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认为,此债务属原制造厂,与公司业务没有任何关系,也拒绝承担责任。请问:某安装公司应该以谁为被告?此债务应该由谁来承担?
问答题甲突发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甲仅有一兄,别无其他亲属。甲兄安顿好甲后,即着手处理其财产事务。甲兄发现甲病前刚刚购进500公斤鲜鱼准备运往A城出售,便马上租车亲自将之押运到A城。甲兄正在联系销货事宜时,忽然接到电报,得知其女儿生了重病。甲兄心急如焚,急欲返家,又恐耽误销售鲜鱼,造成损失,不得以只好将销货之事委托同乡丙办理。不料丙怠于履行职责,致大部分鲜鱼售出前死亡,从而造成重大损失。甲兄后悔莫及,欲找丙赔偿,丙却下落不明。半年之后,甲病愈,认为其兄处理该鲜鱼销售事宜不妥,尤其不应将代理事项转托他人办理,故要求其兄赔偿损失。甲兄认为,转托之事实属无奈,自己不应承担责任,甲应向丙索赔。但甲无法找到丙,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责令其兄对丙的行为负责,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请问:法定代理人是否有权转委托?
问答题《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请问:
问答题简述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问答题试论我国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
问答题请简述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的区别。
问答题简述诉讼时效制度的作用。
问答题王某在外打工,其妻赵某在家务农。王某打工时遇车祸身亡,遗留一张一万元存款存折,由赵某保存。一年后,赵某欲再嫁,王某的父亲和兄弟称“寡妇再嫁不带产”,王某挣的钱是王家的财产,不能由赵某带走,要赵某交出王某遗留的一万元存款,否则不许赵某再嫁。
王某父亲和兄弟的主张是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问答题2007年10月,公民丙因疾病急需现金,不得已出卖自己的住房,公民甲乘机迫使丙以市价的四分之一购买了该房屋,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07年12月,甲向银行乙借款20万元从事苹果销售,银行乙要求甲提供抵押担保,甲于是将从丙处购买的住房作为抵押,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3个月内还款,双方还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抵押物为房屋一套,双方于2008年1月办理了该房屋的抵押登记,甲由于亏损,到期未能偿还债务,于是,2008年7月,银行乙向法院提出申请,欲拍卖房屋。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问答题赵某与钱某在6月1日签订一份买卖一头牛的合同,合同约定,赵某须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将牛交给钱某。钱某在合同签订时当即支付了价款2000元。但在合同签订时,钱某询问赵某牛的秉性时,赵某谎称该牛秉性温和,其实该牛性格暴烈,经常顶人、伤人。由于赵某与钱某居住地相隔较远,故赵某委托孙某(16岁)将牛交给钱某。6月4日,孙某在送牛的路上,因牛突发脾气,将行人李某顶伤,李某为了治伤,花去医疗费700元。牛交给钱某刚刚3天,牛又将到钱某家的客人周某顶伤,周某为此花去医疗费800元。钱某为此于6月11日向赵某主张撤销该合同。问:
问答题杨某自幼丧父,和母亲吉某相依为命生活,感情甚深。吉某一个人靠着顽强的毅力,不但将女儿杨某拉扯大,而且靠经商过上了富裕的日子,自己买了一套住房,并有个人存款12万元。女儿杨某成家后,也非常孝敬母亲,和丈夫张某及女儿张乙随母亲一起居住,经常帮助母亲。可是天有不测风云,2001年2月,吉某外出进货时,不幸遇害。杨某悲痛欲绝,竟也在几天后因过度伤心死亡。此后,已经多年不来往的吉某的弟弟吉甲突然向张某提出,吉某的女儿杨某已经死亡,现在只有自己才是吉某唯一的亲人,应该继承其全部遗产。张某不同意,二人争执不下,吉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张某的妨害,实现自己的继承权。问:
问答题宋自立有两个儿子,长子宋红军在外地工作,宋自立与次子宋红建及儿媳黄朝菊、孙子宋小辉一起生活。宋红建病故后,宋自立瘫痪在床,生活不能不理,黄朝菊为了能使老人安度晚年,承担了照顾其生活的全部责任,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2008年宋自立死亡,在办理后世时,发现宋自立留有存款60000元和一份遗嘱,遗嘱中声明:宋自立的好友姚一平曾对他有过极大的帮助,决定在其死后从遗产中拿出20000元赠送给姚一平,以示报答。长子宋红军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且姚一平已经于2006年死亡,遂将存款全部提走。为分割宋自立的存款,宋红军、黄朝菊、姚一平的儿子姚胜明等发生争执。 问:(1)黄朝菊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2)宋小辉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3)如果黄朝菊参加继承,对宋小辉有无影响? (4)姚胜明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问答题李军和红梅结婚后,李军的父母为李军购买了一套住房(价值35万元),供李军和红梅婚后居住。李军为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因资金不足,于2007年3月将这套房屋作抵押向工商银行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还款期限为2年,利息1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2007年5月,李军在房屋的前院修建了一车库。2007年9月,李军因业务需要,全家搬迁到北京,房屋无人看管。于是李军将房屋租给王斌,租期2年,但李军并未告知王斌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王斌人住后,经李军同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耗资2万元。2008年1月,李军因急需周转资金决定出卖该房屋。因经济上的原因,王斌没有买下该房屋,于是李军以3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刘成,并对刘成说明房屋出租和抵押的情况,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且到房产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对于此次房屋买卖,银行并不知情。2008年3月,银行债务到期,李军没有偿还债务,银行将该房屋拍卖,卖的价款为32万元,房屋被黄海购买。为此,当事人之间为房屋的租赁权、抵押权以及所有权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问答题简述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问答题刘某到商店以1085元买下一高级佳能相机,后商店发现该相机应该卖1850元,由于营业员在处理商品标签时,粗心大意,把1850元的价格错误地写成了1085元,因此造成以1085元将相机卖给刘某。而刘某已于前几天将该相机以1285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张某在买得该相机的第二天,不慎将该相机丢失,现在商店要求刘某补交价款775元,刘某则要求张某补交575元。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问答题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情形。
问答题简述要约的概念和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