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分别简述法人分立、合并后对分立、合并前的责任的承担。
问答题甲、乙、丙、丁、戊系同胞兄妹。他们的父亲于1991年去世后,丙即另外成家单独生活,母亲杨某与甲、乙、丁、戊一起生活。1998年,丙以700元价格买下村里的平房三间、马房一间。2000年,丙出面为此房产申请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填明户主是丁,并办理了登记,家庭成员为五口人。登记表上记载,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所填五口人是户主丁、家庭成员杨某、甲、乙、戊。这五口人曾对此房产管理、使用过一段时间。2001年,杨某去世。2006年4月,兄妹之间因家务发生纠纷,丙在此时声称,丁身有残疾,争议房产只转让给丁一人所有,并不包括其他成员,并且将其保存的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填的五口人改为一口人。同年7月,丁为了承包该村果园,因资金不足向银行贷款,并将房屋和宅基地抵押给银行作为债务的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乙以房产是全家共有房产为由提起确权诉讼,原告诉称:争议的平房三间、马房一间是丙为全家人购买的,有宅基地使用证为凭,被告丁准备将此房据为已有,请求法院确认争议的房产归全家人所有。问:
问答题(2010年案例分析60)甲将一栋楼房出租给乙,租期3年。1年后,甲向丙借款100万元,期限为1年,以该楼房作为抵押物并办妥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借款期限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拍卖该栋楼房以实现抵押权,并主张优先购买权。乙得知后也主张优先购买权,经评估,该栋楼房价值200万元。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乙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请说明理由。 (2)丙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请说明理由。 (3)如果案外人丁愿出价300万元,则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购得此房?请说明理由。
问答题甲为一机械厂的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乙是其邻居,平时以采撷山药为生。1998年10月乙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正好甲要到上海出差,于是乙就委托甲将草药带去卖掉,听说上海这种草药的价钱较高。甲将草药带到邻村的一朋友家中;朋友的父亲丙是一名老中医,他看了之后请甲将草药卖与他,并表示愿给甲500元的好处费。结果甲以低于上海市场将近1000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了丙,双方还约定,如果事后乙来此处打听这种草药的市场价格,丙就说此草药现在已经大跌价,连上海都不值钱了。不想此事被到丙家来看病的乙的一个远房亲戚听见,不久就告诉了乙。乙遂要求甲和丙赔偿自己损失。请问:
问答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60万元的空调,除10万元预付款外,其余50万元约定在货物验收后1个月内付清,丙公司为此提供连带担保。甲公司提货后和丁公司一起与乙公司协商,将债务转移给尚欠甲公司5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付款时间不变。考虑到丁公司的偿债能力,乙公司只同意将其中的30万元转移给丁公司。对此丙毫不知情。到期后,乙没有收到任何货款,遂于到期后1个月时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丙、丁连带承担50万元的付款义务。 问:甲、丙、丁三公司各应如何承担对甲的付款?
问答题被继承人贺信宝,有自住房屋两间,生有一子贺子龙和一女贺子慧,中年丧妻,未续弦。贺子龙结婚后,对老人不管不顾,老人很生气,立下遗嘱,声明自己去世后两间房屋都归女儿贺子慧。两年后,贺子慧出嫁到外村,也和哥哥贺子龙一样,对老人不再过问。老人的邻居贺树林见老人晚景凄凉,十分不忍,主动承担起了照顾老人日常起居的重任,持续多年不怠。老人很是感动,主动找来村干部作见证人,和贺树林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贺信宝的生养死葬义务由贺树林承担;贺信宝死后,他的两间房屋和全部生活用品都归贺树林所有。次年,贺信宝去世,贺树林在安葬完老人后,住进了老人留下的两间房屋。贺子龙得知此事后,以自己是老人唯一的儿子为由要求继承这两间房屋;贺子慧则拿出遗嘱,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贺树林则坚持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事。贺子龙和贺子慧于是将贺树林诉至法院,控告他霸占贺信宝的遗产。 问:(1)贺子龙能否继承老人的遗产?为什么? (2)贺子慧能否继承老人的遗产?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问答题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
问答题简述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问答题我国民间有种说法:“人心隔肚皮,看人看行为。”请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予以分析。
问答题有人认为:“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请运用侵权责任法理论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问答题《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问答题简述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问答题被告王某因工作关系经常往返于香港和北京之间。原告李某是王某的邻居,听说在香港能以低于大陆商场很多的价格买到外国大牌化妆品,遂委托王某代购倩碧、贝加斯等护肤品一批,价值3000元。2010年9月,王某到香港出差,邀请朋友谢某和其一道去商场购买李某所托物品。途中,谢某提出自己前段时间在网络上卖护肤品,现在手头还剩下一点货,可以极低的价格出售给王某,自己只求脱手,王某则可以获取价差。王某经考虑后应允。10月,王某返京,将护肤品交付给李某。李某使用该护肤品后,出现红肿、刺痛等症状,后经专业人士鉴定,李某才知道该护肤品是假货。经逼问,王某说明了实情。李某要求王某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被王某拒绝。李某遂将王某和谢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问:(1)王某和谢某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是什么? (2)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为什么?
问答题简述人格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问答题试论合同法上的代位权制度。
问答题简述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
问答题简述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问答题有人认为:“有管理他人的行为和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就是无因管理。”请运用无因管理知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问答题某商店开展促销活动,部分商品打折销售,并在醒目处贴出“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该告示加以评析。
问答题曾老太早年丧夫,没有改嫁,一个人含辛茹苦把独子曾庆国拉扯成人。曾庆国参加工作后,结交了一个女朋友金英。曾老太起初十分高兴,后来发现金英性格飞扬跋扈,虚荣心又很强,于是对儿子的这门亲事表示反对。曾庆国正处于热恋,对母亲的意见置之不理,在金英的压力下和母亲发生了严重的冲突。曾老太一气之下说道:“你要是娶这个女人,我就当没生过你这个儿子!”没想到曾庆国果真从家中搬出,在外面租了房子,和金英结了婚,并于婚后第二年生了个儿子。儿子出生后,家庭开销骤然增大,加上曾庆国和金英所在工厂效益不好,夫妻双双下岗,一家三口日子过得非常拮据。而曾老太靠出租家里的6间住房给附近考研的学生,月入3000元有余,手头很宽裕。曾老太知道儿子一家的现状后,通过亲属给曾庆国传话,表示只要曾庆国给自己赔个不是,自己还是会帮他们一把的。而曾庆国和金英始终对母亲反对他们结婚的事情耿耿于怀,坚决不向母亲低头。曾老太越想越生气,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曾庆国每月支付曾老太赡养费10元钱;(2)曾老太每两个月可以探望孙子1次。 问:(1)本案中,曾老太能否请求曾庆国支付赡养费?为什么? (2)曾老太的第二个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