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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王瑞,男,海滨市人,其妻在青山市工作。王瑞因长期同妻子两地分居,欲调往青山市工作。王瑞所在单位同事张龙得知此事后,遂找到王瑞,请求王瑞将其现在海滨市居住的私有房屋四间卖给他。王瑞告知张龙,其调动工作之事是否可成难以预料,如调动不成,他现住之房屋不能卖,如调动成功则可以卖给张龙。二人遂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如果王瑞调往青山市工作,则将其在海滨市的四间私有房屋转让给张龙,价款4.8万元;张龙在王瑞正式调动后10日内付清房款,王瑞在收到房款后30日内交付房屋。在订立该协议3个月后,王瑞恰遇一机会将其妻调回海滨市工作,王瑞便告知张龙,现其妻调回海滨市,他的私有房屋要自用,不能出卖给张龙。张龙遂诉至海滨市人民法院要求王瑞交付房屋。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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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王某进某超市购物,将装有手表和贵重首饰的挎包置于超市存包处免费寄存,并特意声明了贵重物品请存包员清点过目,王某领了号牌作为存包凭证。后来,保管员因看错号牌而将该挎包误交于另一顾客造成挎包丢失。王某索赔时,超市称,存包处的《存包须知》明示:无论存包者是否声明物件的价值,若遗失,每件最高补偿10元。该须知贴于存包处的柜台窗口,十分醒目。 问:本案中超市应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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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近日,凤庆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涉及诉讼时效问题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此案经凤庆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原告李××于2008年9月24日诉讼来院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李××以其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提出上诉,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原告李××提供新的证据为由发回重审。经凤庆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如下协议:由被告杨××于2009年8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欠原告李××的电冰箱款2790.00元。1997年6月3日,被告杨××之夫张××与原告李××口头达成赊销一台电冰箱的协议,价格为2790.00元。后张××因贩毒被判处死刑,原告李××找到被告杨××(张××之妻),并多次催要电冰箱款,被告杨××为此分别于1999年5月27日、1999年10月21日两次给原告李××写下欠条。1999年5月27日写下的欠条写明欠电冰箱款2790.00元,还款期限为1年,1999年10月21日写下的欠条写明欠电冰箱款2790.00元,利息以0.12元计,但并未写明还款期限。问这个争议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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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论债务移转的构成及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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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包括该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特征、法律效力和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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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无权代理的主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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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7年10月4日,个体户李文斌欲开办一饮食店,因资金不足与孙占武协商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向孙占武借款4 000元,借款期为9个月,利息为银行存款利率的2倍。协议同时约定由李文斌将一架高档电子琴交给孙占武作为担保。合同签订后,孙占武要李文斌带上电子琴到其家取款。李文斌称电子琴前几天被一个朋友借走,过几天才能还回来,现急需现款,请孙先把钱借给他,如果到时不还,电子琴任由其处理。于是孙占武交给了李文斌现金4 000元。此后不久,李文斌由于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又将电子琴交给邻居马万成作质押,向马借款3 000元。孙占武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文斌在欺骗自己,遂要求李文斌马上将电子琴交给自己,否则就要解除合同。李文斌请求宽限几日,孙占武不同意,表示要将电子琴折价抵偿。李文斌无奈,只好讲明电子琴在马万成处,并表示如果马万成同意,电子琴随他处理。于是,孙占武找到马万成索要电子琴,但遭到拒绝。孙占武认为自己设质在先,强行将电子琴搬走。马万成不服,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孙占武返还电子琴。 问:(1)孙占武与李文斌签订的质押担保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如何确定电子琴的质权的归属?为什么? (3)孙占武如何才能使自己的债权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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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轮胎厂因生产需要,于2月25日分别向乙、丙两公司发出购买橡胶原料的要约,两公司均声明应于3月10日前答复。乙公司于3月5日以特快专递形式表示愿按甲厂的要约条件供货,但因邮差误投,3月13日方才送达甲处(正常情形应于2日内送达)。丙公司因内部工作人员操作疏忽,于3月1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表示愿按甲厂的要约条件供货。此时甲厂因生产急需,已另行购入了橡胶原料,并未对上述信件作任何答复。乙、丙两公司于3月25日自行组织货物并派人运送至甲处,遭甲拒收,于是发生纠纷。乙、丙分别诉至法院,要求甲接受货物并付货款。 问:甲是否有权拒收乙、丙两公司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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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李某和丁某为夫妻,生有一女。李某曾向朋友张某借款10万元,后李某到外地经商,下落不明。3年后,张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失踪,但其妻丁某坚决反对。人民法院宣告李某失踪,但在李某的财产代管人的选择问题上,其妻丁某与李某之母王某发生了争议。经查,在李某下落不明期间,丁某暗中将家中财物转移到姘夫家中。 问:(1)张某有无权利申请宣告李某失踪?为什么? (2)法院在李某之妻丁某反对的情况下宣告李某失踪,是否合法?为什么? (3)李某的财产代管人应该是谁?请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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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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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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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条规定的是民法中的何种制度?该制度的含义是什么? (2)试分析该制度的法律特征。 (3)试分析该制度的法律效力。 (4)试分析该制度和遗赠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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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15周岁,为一痴呆人,一日,甲父外出办事,匆忙之中忘了将甲托人照管,结果甲私自玩打火机将邻居家的房屋点燃烧毁。问:邻居家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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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乙为了购置汽车,遂将该购得的房屋抵押给银行,乙和银行于4月3日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于4月5日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后因乙到期不能清偿银行的借款,银行欲拍卖该房屋。此时丙到法院起诉,声称甲的房屋为其所有,经查明,该房屋确系丙所有,只不过因登记机关的过错使得该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对此,乙并不知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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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3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请运用物权法原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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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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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乙二人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因经营不善,对丙负债7万元,而合伙所剩净资产仅为4万元。同时甲欠丁个人债务1万元,丙、丁同时起诉要求甲偿还债务,而甲个人资产为3万元。试分析甲应该如何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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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0年8月6日,原告刘陆根与被告刘庆彪、刘玉良签订了合伙协议,协议对各合伙人的出资份额、所占股份、盈亏分担比例、舍伙债务的偿还方式及具体事务作了明确约定,原告刘陆根按合伙协议投入30000元入伙资金。合伙时扣除购买手机款2000元,实际投入28000元。在合伙过程中,因被告刘庆彪、刘玉良隐瞒经营状况。2001年5月,原告提出退伙,二被告口头同意,并承诺待年底盘存时再将合伙投入及经营利润一起支付。原告退伙后,二被告拒退原告合伙投入及应支付给原告的合伙利润合计58171.54元。同时要求后加入的二合伙人刘晓虎、靳青燕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刘玉良等四被告辩称:在此之后,原告一直未停止向被告要求支付款项。但仍未果。于是,2004年1月,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刘庆彪、刘玉良支付所欠合伙利润。(1)本案被告应是合伙时合伙所起的字号,而不是四被告。(2)原告的诉讼时效已过,丧失胜诉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3)被告刘晓虎、靳青燕认为自己是在原告退伙后才入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请分析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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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12年4月初,甲与乙、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借给乙120万元,期限2年,乙每月偿还5万元;丙承担保证责任,如乙到期无力还款,由丙向甲偿还全部借款。 合同签订后,乙请求甲再多借给自己20万元,甲表示同意,并于2012年4月28日将140万元借款交给乙。乙出具借据,载明收到140万元,还款期限顺延。丙对此不知情。 2012年5月至2012年12月底,乙共计还款40万元。2013年1月,甲与丁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甲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丁。合同签订后,甲向乙、丙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乙收到后明确表示不同意,丙则未置可否。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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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15年真题)简述滥用代理权的主要情形及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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