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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0年3月10日清晨,急于到医院分娩的孕妇王丽在丈夫的搀扶下来到马路边,准备乘坐出租车到医院分娩,时值清晨,出租车极少,10余分钟后,一辆出租车终于在王丽一家人身边停下,该车司机于凡对王丽及家人称:该车是新车,孕妇乘坐会弄脏车座,而且三人同时乘坐会增加燃油量,如果想坐,需要支付平时乘车费用6倍的乘车费,否则不能上车,王丽的丈夫考虑到天色较早,搭乘出租车极为困难,且王丽的情况紧急,于是同意按6倍于平时乘车费的款额支付服务费。事后,王丽及其丈夫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多收的钱款。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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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李有伟(男)和张嘉颖(女)是大学同班同学,2003年毕业后进入北京同一家公司工作,2005年登记结婚。2006年,李有伟辞职创业,恰好遇上IT业大发展,事业发展迅猛。2008年,张嘉颖考取复旦大学研究生,独自一个人赴沪继续深造。夫妻两人分居两地,对财产未作任何约定。李有伟出身贫寒,自小丧父,是哥哥李大伟在家务农含辛茹苦地供他上大学的。事业有成后,李有伟每个月都给哥哥寄一笔钱,但他感到这样始终是治标不治本的办法,思量着要给哥哥找一条致富之道。2010年初,李有伟赠与哥哥20万元,让他办一个果树种植园。李大伟高兴之余,又担心数目太大,弟媳会不乐意。李有伟表示:“嘉颖在学校读书不挣钱,全靠我供养。这事情我拿主意就行了。”于是李大伟收下这笔赠款。2010年暑假,张嘉颖回家度假,才得知丈夫赠与其兄20万元的事情。她觉得报恩是应该的,但是这20万元是自己和李有伟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有伟完全不征求自己的意见就赠与他人很不妥当,要求李有伟去向哥哥要回这笔钱。李有伟则认为,这钱是自己挣的,喜欢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张嘉颖无权干涉。张嘉颖一怒之下,到法院起诉了李大伟,要求其返还20万元。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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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清。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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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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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乙是兄弟,母亲丙早年去世,父亲丁将二人抚养长大,甲在外地工作,乙和丁生活在一起。2008年3月7日丁病故,留下的财产包括:价值30000元的房产一栋、已到期存款5000元、丁对某公司享有的债权20000元以及价值3000元的家具和日用品,其生前也没有立下遗嘱。丁死亡后,乙没有通知甲,自己将房产过户登记为自己所有,将存款取出也占为己有。2011年2月8日甲回家探亲时才知道事实,对乙擅自处理遗产的行为不满意,要求重新分割遗产,但乙提出为给丁治病和办理丧葬事宜花了3000元,并且甲常年在外,所以不应当参加继承。 问:(1)乙有无通知甲的义务? (2)2011年3月4日甲以侵犯其继承权为由提起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3)如果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甲分得债权20000元;乙分得房产、存款、家具及日用品,但同时承担治疗和丧葬费用。该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4)如果甲行使债权时,发现债务人已经破产,他能否再请求重新分割丁的遗产?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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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李明9岁时父亲因病去世,母亲张婷带着他改嫁给楼勇。楼勇和前妻生有一女楼兰,比李明小2岁。李明和楼兰青梅竹马,两小无猜,并且私下确定了恋爱关系。张婷和楼勇得知此事后大惊失色,认为这是乱伦,周围亲戚朋友也都纷纷指责。李明和楼兰顶住压力继续相处,并决定领证结婚。但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兄妹不符合结婚条件”为由,拒绝了他们的申请。 问:李明和楼兰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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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14年法条分析58)《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请分析: (1)本条规定的是何种权利?该权利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2)符合哪些条件可认定为本条中的“专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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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妇女A是精神病人,生下女儿B,她的丈夫C对她不管不问,结果A所在的单位D对其履行监护权,一监护就是23年。现在A的弟弟E看到A有工资卡和公房使用权,主动提出承担监护职责,D单位同意,交付了A的工资卡和住房使用权。但是E并没有履行监护职责,他把A送入养老院,房屋自己出租了。现在A的女儿F要求担任监护人,D单位也指定了,但是他舅舅E拒绝履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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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赵某、钱某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同住一宿舍。1999年春,公司派赵某到珠海办事处工作一年。临行前,赵某将已使用了一年的一台586电脑委托给钱某保管并允许其使用。一个月后,赵某给钱某写信说自己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委托其保管的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出售,但Modem因还有用,不要出售。同单位的司机孙某知道此事后,对钱某表示想以低价购买,并指使钱某给赵某写信说该电脑显示器有毛病,屏幕晃动,以便使赵某降价出售。钱某考虑到孙某经常给自己免费送东西,便按孙某的意思给赵某写信。赵某回信说显示器有毛病可以低价出售。于是。孙某以1500元的价格买下该电脑。过了几,钱某因急需用钱,遂将电脑的Modem以赵某的名义出售给周某,价格为500元(略低于当地的市场价格),周某已经付款,尚未交货。此时,赵某回公司办事后知晓了钱某的行为,十分愤怒。现请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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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房地产开发公司甲从他人手中购得位于市中心城市花园广场附近的一块土地,考虑到这块土地优越的地理位置,位处滨海城市的市中心繁华地带,公司建筑设计师构想以“观景”为理念设计并建造高层观景商品住宅楼,预计这批商品房建成后房价可高达1.2万元/平方米。在这块地前方是该市的乙中学,甲公司为了保证商品房的观景效果,就与乙中学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内容如下:乙中学在20年内不得在该处兴建高层建筑,甲公司每年向乙中学支付10万元作为补偿。1年后乙中学迁址,将学校所有的房屋全部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丙,但乙中学未向丙公司提及自己与甲公司之间的协议约定。丙公司购得该房屋后也开始着手建高层住宅。甲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丙公司立即停止兴建,但遭到丙公司的拒绝。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乙中学与丙公司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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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及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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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9年9月1日上午,原告唐某到被告某日用品商店购物。当唐某离开该店时,店门口警报器呜响,该店一女保安员上前阻拦唐某离店,并引导唐某空手越过三处防盗门,但警报器仍鸣响,唐某遂被保安人员强行带入该店办公室内。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唐某进行全身检查,确定唐某在髋部带有磁信号,女保安即要求唐某脱去裤子接受检查。唐某拒绝无效,在女保安及另一女店员在场的情况下,被迫解脱裤扣接受检查。女保安未检查出唐某身上带有磁信号的商品,这才允许唐某离店。唐某离店后即向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要求店方向其赔礼道歉,并给予人民币100元~200元的经济赔偿,但遭到拒绝。于是,唐某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要求被告日用品商店赔偿损害,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问:唐某是否遭受损害?其表现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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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民间有种说法:“有得必有失”,试用不当得利的有关知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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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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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日常生活中,在某人犯错误时,我们经常听到“既往不咎”的说法,试用时效、期间和侵权行为的理论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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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A市甲公司从B市乙公司购买电脑100台,由乙于20日后送货上门。甲欠同市丙公司债款,久拖不还。当此批电脑运至A市时,被丙所派人员以欺骗手段截留以抵债款。甲因未收到电脑,请求乙继续履行,并赔偿相关损失。而乙则认为已依约履行完毕,双方发生争议。经查,乙的司机在未认真核实收货人身份的前提下即予交货。 请根据民法原理评析本案,并阐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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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仁发公司于2006年向城西危房办购买了胡家竹园商办楼一、二、六层,共支付房款181万元。2007年8月,仁发公司与蓝梦公司商定,以110万元的价格将商办楼一、二层卖给蓝梦公司。蓝梦公司于2007年9月至2009年12月分四次将购房款全部付清。2007年11月30日,城西危房办开出购房时间为2007年9月25日、购房单位为蓝梦公司的第04号房屋销售发票。2008年5月6日,仁发公司以第04号房屋销售发票遗失为由,要求城西危房办重新开出第07号发票,将购房单位改为仁发公司。2008年10月12日,仁发公司凭此销售发票取得N市房管局核发的胡家竹园商办楼一、二、六层第312512号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1月15日,仁发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中国银行N市分行借款169万元人民币,仁发公司以其胡家竹园商办楼第一、二、六层设定抵押,并到N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因仁发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本息,中国银行N市分行遂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仁发公司归还借款本息,并主张对胡家竹园商办楼一、二、六层行使抵押权。法院经审理确认仁发公司与中国银行N市分行的抵押借款合同有效,判令仁发公司归还中国银行N市分行借款本息,如不能归还,则中国银行N市分行可以在抵押房屋的折价款、拍卖款、变卖款中优先受偿。该判决已发生法律觌力。蓝梦公司知悉上述情况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胡家竹园商办楼一、二层的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 问:(1)本案中的房屋所有权人是谁? (2)本案中的抵押是否有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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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张瑜系王志的外甥女。1998年3月,王志经政府批准,在本县知春路旁边建造了两间平顶房屋。2004年5月,县电力公司经批准在知春路自东向西架设了10千伏高压电线路,高压电线与王志平顶房屋之间垂直距离大干4米。2009年4月,王志未经当地有关政府批准,将平顶房翻建为三层楼房,东边三楼阳台扶手与高压线问最近距离为40厘米,当地电力部门对王志的翻建行为未加阻止。2009年7月18日,年仅12岁的张瑜到王志家度暑假,当晚8点,在东边三楼阳台乘凉靠近扶手时,被高压电所吸而触电受伤,经法医鉴定,其伤情属重伤范围。同年9月,张瑜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力公司承担责任。电力公司辩称:公司于2004年架设的高压电线与王志平顶房之间的垂直距离大于4米,符合电力部门关于10千伏高压电线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不少于3米的规定。而王志在2009年未经审批,又未与电力部门协商,擅自翻建三层楼房,使东边三楼阳台扶手离高压线只有40厘米,致使张瑜触电受伤,故应由王志承担赔偿责任。 问:(1)电力公司有无过错,应否承担责任? (2)王志对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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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条件的法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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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论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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