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某食品厂的临时推销员吴某持该厂的介绍信(内容是:兹有我厂推销员吴某到贵公司推销新产品,请予接洽)到外县推销该厂新产品时,恰遇该县的贸易公司新近收购的蔗糖质量好、价格低,于是自作主张以食品厂的名义购进6 000斤蔗糖,并将推销款拿出一部分预交了4 000元的定金,同时将蔗糖带走。双方约定一个月后交足剩余的款项。吴某回到食品厂后,向厂长说明了情况,但是厂长认为食品厂尚有大量的蔗糖存货,不能再购买新货;况且吴某只是食品厂临时雇用的推销员,不具有采购的职权,所购的蔗糖应当自己负责。吴某无奈,只好自己想办法出售蔗糖。一个月后,贸易公司向食品厂催讨货款,食品厂声称采购蔗糖纯属吴某的个人行为,与食品厂无关。贸易公司认为,吴某有食品厂的工作证和介绍信,和食品厂有代理关系,吴某的行为应由食品厂负责,遂起诉至法院。 问:
问答题2009年6月10日,A市的朗园公司和航百公司达成一项协议,内容包括:(1)由航百公司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借给朗园公司流动资金20万元,还款时间为2010年12月10日,A市的乡镇企业局为还款提供了保证;(2)朗园公司自合同签订起,每月供给航百公司鞋子1000双,价格按当地批发牌价的八折计算,货款每月月底结算。协议签订后,2009年6月13日,航百公司签发到期日为2010年3月15日的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20万元,收款人为朗园公司。自2009年6月起,朗园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连续4个月每月向航百公司提供鞋子1000双,供货数量总计4000双,但是航百公司从未支付货款,于是朗园公司停止供货。2010年11月,朗园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航百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银行利息;航百公司则反诉,请求法院确认航百公司和朗园公司之间的协议因违反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法律规定而无效。 问:(1)本案涉及哪几个法律关系? (2)朗园公司和航百公司之间的协议效力如何?为什么? (3)如果朗园公司和航百公司之间的合同被确认无效,A市乡镇企业局是否要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问答题原告杨某、孙某系夫妇,租住第一被告A市房产管理局所辖海滨新村201室公房。该栋房屋的接线总运输闸(黑线盒)安置在201室内。2009年7月15日下午3时许,201室发生火灾,原告家中部分物品毁损。A市公安局消防科出具了火灾原因分析意见书,确认起火部位在201室南窗右上部进户线的接线盒连接段上,并发现导火线绝缘内焦、松弛、滴落,呈超负荷状,分析认为火灾系导线超负荷引起燃烧而致。火灾后,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称因黑线盒及总线从自己承租的房屋内经过,该电线起火发生火灾致使自己部分财产受损,要求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供电局)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在诉讼中,第一被告提出:此次火灾事故是导线超负荷引起燃烧起火,但导线超负荷并非第一被告引起。火灾前第一被告曾到原告家要求更换电线,但原告坚持要求将黑线盒搬至室外,否则不同意更换电线,故第一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被告称:第一,黑线盒位置的移动必须要通过供电部门,而供电局没有接到原告要求移动黑线盒的申请。第二,供电质量是合格的,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问答题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问答题简述占有的效力。
问答题(2011年案例分析60)2007年11月4日,甲不慎将皮包遗失,包内装有刚购买的附有发票的相机一部和已经使用半年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乙拾得该皮包后,将相机卖给了旧货商店;电脑在不久后丢失,被丙拾得。2007年2月2日,丁从旧货商店以市价购得此相机。甲于2007年12月20日得知相机下落。 甲丢包后,曾于2007年11月8日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寻物启事,称:若有人将自己遗失的物品归还,酬金1 000元。2007年12月1日,丙依寻物启事找到甲。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甲是否有义务向丙支付寻物启事中许诺的酬金?请说明理由。 (2)如果甲未在寻物启事中许诺酬金,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报酬?请说明理由。 (3)甲是否有权要求丁返还相机?如果有,则要求返还的条件是什么?请说明理由。
问答题赵某与孙某相交甚好,二人合伙做生意时,合资购买了一辆轿车,并登记在合伙企业的名下,后赵某之妻生病急需用钱,合伙企业和孙某都无力资助。赵某没有办法,趁孙某去外地之际,将该轿车卖给刘某,双方商定的价格是12万元,刘某当日即交付了全部购车款,双方到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轿车所有权手续时,赵某谎称孙某授权其转让轿车所有权,于是将车籍转到刘某名下。孙某回来后发现此事,与赵某发生争执,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轿车。
问:基于以上案情,分析本案如何处理。
问答题杜永生、杜喜生、杜满生、杜海生、杜海鱼系同胞兄妹。他们的父亲于1994年去世后,杜永生即成家另过,只留母亲杨三妮和杜喜生、杜海生、杜满生、杜海鱼在一起生活。2001年,杜永生以700元价款买下村里的平房三间、马棚一间。2003年,杜永生出面为此房产申领了“宅基地使用证”,证内填明户主是杜喜生,家庭成员为五口人。该村的宅基地清查登记表上记载,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填的五口人,是户主杜喜生和家庭成员杨三妮、杜海生、杜满生、杜海鱼。这五口人曾对此房产管理使用过一段时间。但杜永生仅在2003年口头答应过将争议房产以原买价出卖给杜喜生,但双方至今未交付房产和价款,也未办理房屋买卖契税及书面合同,房屋产权证明仍在杜永生手中。2004年杨三妮去世。2009年4月原告杜海生、杜满生、被告杜喜生之间因家务发生纠纷,杜永生在此时声称争议房产只转让给杜喜生一人所有,并将他保存的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填的“五口”人改为“一口”人。同年7月,经杜喜生联系,以1800元价款将争议房产出租给邻居卢维柱使用,但承租人所交的房屋租金却是由杜永生收取的,且最后议定房屋出租价是900元。杜海生、杜满生以房产是全家共有财产为由,提起确权诉讼。 问:根据上述案情,分析本案中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问答题有人认为:“男女双方一经登记确立婚姻关系,双方的一切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运用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对这种观点加以辨析。
问答题邓某有一台电视机,显示器出了问题,便送到关某开的电器修理部修理,修理完好后,邓某以暂时没有现金为由请求缓交560元的修理费,关某开始没有同意,并主张待邓某交纳了修理费后才能取走电视机。邓某反复劝说,并说明该电视机已经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待李某支付价款后即偿还修理费,于是关某将电视机交给了邓某,但邓某一直没有偿还所欠修理费。关某咨询律师,得知其作为修理人,在邓某没有支付修理费的情况下,享有法定的留置权,于是他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享有的对邓某电视机的留置权。 问:本案中关某的留置权是否成立?
问答题贾某(男)和薛某(女)婚后生有一女贾佳。2003年贾某和薛某协议离婚,贾佳随薛某生活,贾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元。2004年,薛某再婚,但其再婚丈夫王某不同意贾佳跟他们同住。薛某无奈,只好将贾佳送到自己的父母家生活,并将其改名为薛佳。贾某得知后很生气,以改名为由停止支付抚养费。2009年,薛某因车祸去世。薛某的父母抚养薛佳发生困难,于是要求贾某负担抚养费。贾某主张薛佳应由薛某的再婚丈夫王某抚养,自己停止支付抚养费已达两年之久而薛某在生之年并未提出异议,说明薛某已经放弃了这一权利。2010年,王某去世,薛某的父母提出,薛佳作为王某的继女,有权继承其遗产。 问:(1)薛某有无权利为其女改姓?贾某以此为由停止支付抚养费是否合法?为什么? (2)薛某的再婚丈夫王某对薛佳有无抚养义务?为什么? (3)薛佳有无权利继承王某的遗产?为什么?
问答题李某和吴某签订购买宠物狗的合同,该买卖合同约定,吴某将宠物狗交付给李某后30日内,李某向吴某付款2000元。问:
问答题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市黄金地段开发了一幢商品楼,售价2万元/平米。甲选中了其中一套两居室,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于2009年4月1日办理了付款交房的手续,并且约定6个月内办理所有权证书。3个月后,该市房价大涨,于是,乙以每平米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双方当即办理了交房付款手续,并且于2009年8月1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1个月后,甲在催促乙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才得知该房已被出卖给了丙,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丙腾出房屋,并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乙则认为房价大涨是他无法预料的,系重大情势变更,要求解除与甲签订的合同并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问答题简述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通产份额。”请问:
问答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中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要求:根据民法原理评析。
问答题张某为文物收藏家,李某为一附庸风雅之富商。张某谎称已得到晋朝大书法家王羲之《兰亭序》正本,李某欲据为己有,便与张某达成买卖王羲之《兰亭序》正本的合同。合同约定,该《兰亭序》正本以100万元成交,在交付并经专家鉴定之前,李某预付20万元,余下80万元待经专家鉴定之后补付。李某如约预付20万元,张某向李某交付《兰亭序》正本,后经专家鉴定,该《兰亭序》正本为明朝某一无名氏的伪作。为此,双方发生纠纷。问:
问答题2010年8月15日张三和李四约定,张三将其一祖传名画卖与李四,价款10万元,8月20日双方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8月16日,张三因王五出价12万元,所以张三将其祖传名画卖与王五。
问:(1)李四能否在8月16日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是什么?李四可否解除合同?
(2)如果李四8月20日前没有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李四能否于8月20日要求?依据是什么?
(3)如果合同约定李四应于8月18日付款,张三于8月20日交付名画。那张三8月18日要求李四交付价款,李四能否拒绝?
问答题简述债权撤销权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