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简述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
问答题简述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问答题(2011年真题)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问答题杜宝田中年丧妻,千辛万苦将两个儿子拉扯大。大儿子杜大强结婚后,因妻子和杜宝田无法相处,于是不再和父亲来往。小儿子杜小强大学毕业后,和同学武月结了婚,并生有一子杜龙龙。杜宝田随小儿子一家生活。2008年,杜小强因公殉职,武月声称决不改嫁,并承担起了照顾老人的全部责任。2010年3月,杜宝田病重入院,自知时日无多,口头立下遗嘱,称自己死后全部财产由武月和杜龙龙继承,一分都不给杜大强。当时只有一个医生和武月在场。办理后事时,杜大强找上门来,要求继承父亲的一份遗产。武月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杜大强将武月诉至法院。 问:(1)杜宝田所立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条规定的是民法中的何种制度?该制度的含义是什么? (2)民法规定该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3)试分析该制度的构成要件。 (4)如何理解本条第3款规定和无权处分行为之间的关系?
问答题原告肖玲玲,从小深得外祖母王氏喜爱。2008年夏天,9岁的肖玲玲在王氏家中过暑假。王氏对肖玲玲说:“你好好学习,我给你2万块钱,以后上大学用。”次日,王氏果真以肖玲玲的名义在银行开立账户并存入2万元人民币。肖玲玲回家后将此事告知其母李一萍。2011年夏天王氏去世,她的子女李一萍、李一明和李一丹在分割遗产时对王氏以肖玲玲的名义存入银行的2万元的归属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李一萍主张这笔钱应归肖玲玲,不能划入遗产范围。而李一明和李一丹则认为,赠与发生时肖玲玲才9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赠与无效,这笔钱应列入遗产范围参与分割。
问:(1)肖玲玲作为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能否取得该赠与?
(2)该赠与行为是否为以肖玲玲考上大学为条件的附条件民事行为?为什么?
问答题张某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大股东,并出任了甲公司的董事长。后来张某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2万吨化肥,货款为16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20天内交货,甲公司于交货后10天内付清货款。合同成立后,乙公司如期交货,甲公司却未按期付款。待乙公司追偿债务时,发现甲公司已成为一个空壳,账上仅剩下50万元。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以股东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
问:张某某的理由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问答题甲是一养殖大户。某日,甲发现自己所养的一头牛食欲不振,无精打采。凭着多年经验,甲猜测这头牛可能是得了某种瘟病,时日无多。为了挽回损失,甲和乙商量,准备把牛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乙。乙看牛的气色不好,怀疑有病,甲拍着胸脯保证牛绝对健康。乙考虑到甲“养牛大王”的名声,而且500元的价格也比较合适,于是答应买下。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甲对乙说:“我是个干脆的人,不喜欢拖泥带水。如果这牛有什么毛病,你必须在两个月内跟我讲,过了两个月我不退你钱,你也不准上法院告我。”乙应允。三个月后,该牛因病死亡。乙觉得自己做了笔亏本买卖,遂诉至法院,诉称甲有欺诈行为,主张撤销合同。甲辩称,自己和乙有言在先,超过两个月乙就丧失起诉权,请求法院维持合同。 问:(1)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为什么? (2)该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甲和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问答题(2010年辨析58)我国有“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说法,请根据婚姻法、继承法中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对这种说法进行分析。
问答题甲与乙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甲交付房屋、乙支付价金,但未到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后甲将房屋转卖于丙并履行了登记手续,在丙未支付价金时,甲亦未将房屋腾空。丙起诉甲,要求交付房屋,甲反诉丙,请求法院宣判甲、丙合同无效。 请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王丽与宋飞是继母女关系,宋飞的亲生父亲即王丽的丈夫是宋大鹏。宋大鹏1998年去世时,留下夫妻二人共同修建的房屋6间,一直由宋飞和王丽共同居住使用,各住三间。2003年,宋飞去国外居住,6间房屋遂由王丽单独居住,2005年,王丽未经宋飞同意,擅自通过熟人将6间房屋的产权变更为自己一人所有。宋飞回国后,要求分割财产,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房屋中的一间拥有所有权。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问答题有的学生说:“无权处分即为无效。”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问答题甲继承其父亲遗留的一架钢琴,欲卖给朋友乙,3月1日,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其中约定3月3日交付钢琴。3月3日时,甲向乙表示可以转让钢琴的所有权,但甲还想借用钢琴3天,乙同意,并当场支付了价金。甲在3月4日得知丙也想购买一架钢琴且出价很高,便又将钢琴卖给丙,并于合同订立当时交付了钢琴并收取了价款。3月5日,甲又向丁虚称其钢琴借给了丙使用,于是又将钢琴卖给了丁,由于出卖之时,甲没有实际占有铜琴,其与丁约定,将甲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丁,以代替交付,转移钢琴所有权。 问:本案中有哪些法律关系?谁是钢琴的最终所有人?
问答题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全字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全部彩电运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台。在运输途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台彩电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全宇公司在S区合同约定地点接收了505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坏的20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付货款,导致全宇公司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交货2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买彩电的情况。 问:(1)天鹅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能否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2)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如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20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5)如天鹅公司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能否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包括该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特征、法律效力和制度价值)。
问答题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
问答题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 问:本案中存在哪些占有返还请求权?
问答题有的学生说:“无权代理即为无效代理。”试用代理的有关知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问答题简述法人的设立与法人的成立的区别。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包括该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特征、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