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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
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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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李飞与王楠是夫妻关系,双方结婚后生一男孩,取名李阳,现年5周岁。2008年4月,王楠遇车祸不幸死亡,此后其父王富贵和母亲王翠萍经常到李飞家帮助照看外孙李阳。2008年12月的一天,王富贵和王翠萍来到李飞家,对他讲他们在外地工作的儿子回家探亲并想见一见李阳,能否让李阳去他们家住两三天,李飞表示同意。一周后,王富贵打电话给李飞,以李阳愿意住在他们家并且李飞工作繁忙不便照顾孩子为由要求由他们来抚养李阳。李飞表示不同意,并立即去王富贵家要领回孩子,遭到王富贵和王翠萍的拒绝。此后,李飞及其家人虽多次做二人的工作让他们将李阳送回,均被其断然拒绝。李飞万般无奈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富贵和王翠萍将李阳送回。两被告辩称他们是李阳的外祖父母,有权抚养自己的外孙,不同意将李阳送回。 问:(1)本案中,王富贵和王翠萍侵害了李飞什么权利? (2)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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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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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公司有300立方米的木材要加工成家具,乙公司与丙公司一起找到甲公司,三方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与丙公司将300立方米的木材加工成家具,合同履行期为50天,价款为60万元。乙公司与丙公司也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加工200立方米,丙公司负责加工100立方米,所取得的价款以及所承担的责任也照此比例处理。在加工过程中,因为乙公司工作人员抽烟,导致60立方米的木材被烧毁。合同履行期满后,乙公司与丙公司将全部木材加工成了家具,但乙公司交付的数量不足。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与丙公司连带赔偿损失,丙公司拒绝承担责任。三方无法协商一致,甲公司要求丙公司交付家具,丙公司提出,甲公司不交付价款,自己便拒绝交付家具。甲公司索性通知丙公司解除合同。请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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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1992年5月,李某因为与其妻赵某发生激烈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赵某在1999年1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死亡。人民法院依法在2000年3月4日宣告李某死亡。李某的遗产由其妻赵某、其女李甲、李母依法继承。后经证实,李某并没有死亡,他在外地与张某结婚,并育有一子李乙,后李某由于患病于2002年2月2日去世,去世前立有遗嘱,将其在家乡的遗产(包括其与赵某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子和与赵某二人的存款2万元)全部由其子李乙继承。李乙之母张某作为李乙的法定代理人,要求按照遗嘱继承。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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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与乙经人介绍产生恋爱关系,甲送给乙一条项链作为定情物,两午后二人结婚;婚后,两人攒钱买了一辆车。某天,丙将甲开的车撞坏,甲要求丙赔偿。数年后,甲、乙因感情不和而离婚。 请问: (1)在本案中,存在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在这些民事法律关系中,哪些是财产关系,哪些是人身关系?哪些是绝对法律关系,哪些是相对法律关系?哪些是物权关系,哪些是债权关系? (3)在丙将甲的车撞坏,甲要求丙赔偿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内容、客体、民事法律事实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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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贾某于某日晚,与邻居马某在春梅餐厅聚餐,用餐中她们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突然发生爆炸,将贾某的面部及双手严重烧伤。现其容貌被毁,手指变形,留下残疾,不仅影响了学业,给其的身体、精神均造成极大痛苦。经查,春梅餐厅使用的卡式炉燃烧气是大海气雾剂公司生产的“旋风”牌边炉石油气,且充装使用方法的中英文标注不一致,内容互相矛盾。炉具是红岩厨房用具厂生产的卡式炉。国家技术监督局组成专家鉴定组对该事故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边炉石油气罐的爆炸不是由于气罐选材不当或制造工艺不良引起的,边炉石油气罐的爆炸是由于气罐不具备盛装边炉石油气的承压能力引起,事故罐的内压较高,主要是由于罐中的甲烷、乙烷、丙烷等的含量较高,气罐内饱和蒸气压高于气罐的耐压强度是酿成这次事故的原因。灌装后的边炉石油气的混合气达0.95MPA和0.98MPA(15℃和23℃),该边炉石油气罐不具备盛装上述成分石油气的能力。卡式炉内存在一个小火是酿成事故的不可缺少的诱因,卡式炉仓内存在小火是由于边炉气罐与炉具连接部位漏气而形成的。经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卡式炉进行测试,该产品存在漏气的可能性,如果安装时不对准,漏气的可能性更大。 问:根据以上案情介绍,分析本案中应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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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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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A公司下设两个分公司:一个是设在上海的分公司,一个是设在深圳的分公司。2010年,深圳分公司的经理叶某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和合同文本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深圳分公司向B公司提供皮鞋一批,总价款为10万元。合同订立后,B公司即依约支付了定金。一个星期后,深圳分公司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货,但经B公司检验,该批皮鞋不符合合同约定,于是B公司当即提出质量异议且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而深圳分公司坚持要B公司付清货款。于是B公司将A公司和深圳分公司诉至法院。A公司辩称:深圳分公司常年在深圳经营,平时的利润都留在分公司,只按年上缴约定的承包金额;A公司章程规定,下属分公司经理的委任,须经董事会决定,董事长签字,而深圳分公司现任经理叶某却是本公司总经理李某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擅自以本公司的名义委任的,因此A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问:(1)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 (2)B公司能否要求A公司和深圳分公司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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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镇捕鱼专业户甲有2吨鱼要卖。因甲的妻子生病住院需要他照顾,正巧其邻居乙开着拖拉机去城里给别人拉一批货物,甲便与乙约定,由乙顺便将鱼拉到鱼市代卖,鱼价随行就市,销完抽5%给乙作为报酬。乙拉着鱼驶往鱼市,在离鱼市还有50余里时,迎面突然开来一辆大货车将拖拉机撞坏。警察说责任不在乙,责令对方为乙修车。由于天热,拖拉机一时半会儿修不好,正好乙的同学丙开着车路过出事地点,乙怕鱼会腐烂变质,又与甲联系不上,于是就请丙将拖拉机上的这些鱼拉到鱼市,能卖几个钱就算几个钱。 丙将鱼拉到鱼市时,正好碰到其表兄丁。丁得知情况后,便让丁低价将鱼处理给自己,然后他给丙1 000元回扣。丙怕甲知道情况后责怪自己,几经周折,最后拨通了甲的电话,告诉甲说鱼已经不新鲜,按照市价不好卖,要卖只能降价。甲让丙看着办,于是丙便以低于市场1/3的价格将鱼处理给丁,丁依约给了丙1 000元。事后乙从丙交给他的卖鱼款中扣下了约定的5%的报酬,将其余的钱交给了甲。甲一算,如此一来,他少得2 000多元,损失较大。于是提出,原来说按市价卖出,就比例抽头,现在卖价低于市场价的1/3,乙不应再拿5%的报酬了,而且他认为乙应当赔偿代销中给他造成的损失。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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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公民甲17周岁,初中毕业后,在一家商店工作,月收入600元左右。甲工作半年后,自作主张花1200元为自己买了一条金项链。甲的父母得知此事后,以甲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购买项链未经其父母同意为由,找到商场要求退货。问:商场是否有权拒绝甲父母的这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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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9年4月,刘诺从学校附近的金飞手机销售公司购买新款三星手机一部,价格为2700元,金飞公司声称该手机为行货。两个月后,一个对手机颇有研究的朋友告诉刘诺,她的手机并不是行货,而是水货,价值1600元。刘诺大惊。经三星手机的客户服务中心鉴定,果真如此。刘诺遂要求金飞公司退货,但公司声称只换不退,刘诺则坚持退货,双方僵持不下。后刘诺多次到外地出差,无暇顾及此事。2010年12月,刘诺再次到金飞公司交涉,发现金飞公司已经被苏美公司合并。刘诺遂要求苏美公司双倍赔偿。苏美公司则表示这是金飞公司以前的业务,和自己没有关系。 问:(1)刘诺和金飞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如果起诉,刘诺应以哪个公司为被告?为什么? (3)刘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买卖合同?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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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王某在某城镇拥有一处私房。2010年王某以5万元价格将此房卖给刘某,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后,王某遂将房屋交付刘某居住,但双方基于对对方的信任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王某与刘某因其他事情发生纠纷,王某又将该房屋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赵某,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其后,王某将购房款5万元退还给刘某,并要刘某搬出该房,双方发生争执,刘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或由王某赔偿损失。 问:(1)刘某与赵某,谁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2)如果本案中,赵某在签订买卖房屋的合同时明知刘某与王某之间的交易关系,处理结果是否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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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售与乙一批货物,约定交给乙指定的丙运交给乙。丙专事运输,并且乙已经为此向丙支付了运费。甲依约照办,丙在货物运送途中,因丙车与丁车相撞,货物全毁。经鉴定,肇事原因双方均有过失。 问:乙可向谁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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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请根据本条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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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物权变动须经登记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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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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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公民甲、乙、丙订立协议约定:三人各出资1万元共同购买汽车从事货物运输,共同管理,按出资比例分利和承担亏损。三人依约出资买下一台卡车,由甲驾驶,乙、丙负责装卸货物,长期为宏安公司运输货物。某日,甲、乙、丙三人饮酒吃饭后继续运送货物;途中因甲操作失当发生车祸,致使卡车毁坏,所运价值6万元的货物全部损坏。宏安公司向三人索赔时,乙、丙称此车祸是甲不慎驾驶所致,发生的损失应由甲全部承担责任;甲辩称该车是三人共同购置,车祸引起损失应由三人共同承担,故不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宏安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丙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1)甲、乙、丙三人系何种法律关系?理由是什么? (2)宏安公司遭受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根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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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11年法条分析58)《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该条文,分析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生效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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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合同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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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包括该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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