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条规定的是民法中的何种制度?该制度的含义是什么? (2)试分析该制度的法律特征。 (3)试分析该制度的处理原则。
问答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请问:
问答题(2009年辨析58)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请运用债的一般原理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加以辨析。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请问:该法条规定了什么责任原则?意义何在?
问答题(2015年简答53)简述职务发明创造的具体类型。
问答题简述遗赠的概念和特征。
问答题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请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加以辨析。
问答题《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请分析: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条规定的是民法中的何种制度?该制度的含义是什么? (2)试分析该制度的构成条件。 (3)试分析该制度的法律效力。
问答题甲公司生产1000台空调,预计5月份下线,于2010年3月委托乙公司代理销售事宜,约定待5月份下线后就将空调交给乙公司售卖并支付了报酬。合同订立后,恰好丙公司找到乙公司要买空调,于是乙公司当即以自己的名义与丙订立合同,约定丙向乙购买1000台空调,当年的5月份交货,丙公司预付了部分货款。当年6月,丙公司迟迟不见乙公司发货,遂上门催讨。乙称系由于甲公司未向自己交货所致,并向丙出示了自己与甲的委托合同。丙遂向法院起诉甲公司,要求甲供货。后经律师调查,甲公司生产失败,且公司资产状况不佳,遂申请撤诉,转而起诉乙公司。 问:丙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供货?
问答题简述民事责任的特征及其分类
问答题2007年11月4日,甲不慎将皮包遗失,包内装有刚购买的附有发票的相机一部和已经使用半年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乙拾得该皮包后,将相机卖给了旧货商店;电脑在不久后丢失,被丙拾得。2007年12月2日,丁从旧货商店以市价购得此相机。甲于2007年12月20日得知相机下落。甲丢包后,曾与2007年11月8日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寻物启事,称:若有人将自己遗失的物品归还,酬金1000元。2007年12月1日,丙依寻物启事找到甲。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问答题(2015年真题)请对“不动产物权不经登记不得设立”这一说法加以辨析。
问答题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其效力。
问答题某航运公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用途为建职工宿舍。次年,航运公司在该宗地上兴建住宅楼。工程竣工后,航运公司公开向社会出售楼房,将该幢楼房卖给了某副食品公司。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查实情况后认为,航运公司公开出售自建住宅楼,属于非法转让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依法对航运公司进行了处罚,同时,通知购房人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购房人认为,缴纳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是航运公司的事,所以拒绝缴纳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问:(1)土地管理部门对航运公司行为的认定是否正确? (2)购房人拒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问答题试论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问答题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问答题不当得利制度的构成要件
问答题甲与供电公司签订了供用电合同。由于供电公司线路检修而经常出现电压不稳的现象,但供电公司在检修线路前未通知甲。某日,甲在看电视的时候,电视机突然被电流击损。甲在知道供电公司检修线路导致电压不稳的情况之后,便找到供电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但供电公司并不理会甲的要求。于是,甲便不再交纳电费。供电公司几经催促,甲书面通知供电公司,称供电公司不赔偿电视机的损失,甲便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交纳电费。之后,供电公司开始给甲家断电。甲从供电公司设在甲家楼旁边的供电设备上私接了一条线,给家中通电。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王大伯中年丧妻,和独生子王强相依为命多年。王强长期患病,不能工作,两人仅靠王大伯摆地摊卖小商品所得收入度日,经济情况十分糟糕。2010年6月,王强病情突然恶化入院,急需大笔医疗费用,王大伯四处筹资,无果。邻居董某向来喜欢王大伯家祖传的古董花瓶一对,多次表示要高价购买,均被王大伯以祖传之物不可卖为由拒绝。这次,董某认为机会来了,遂找到王大伯,表示愿以1万元购买这对市价为5万元的花瓶。王大伯本十分不愿,无奈急需用钱而仓促之间又找不到合适的买主,只好答应了这笔买卖。双方交货付款完毕。后王强终因病情过于严重去世。有人提醒王大伯去要求董某按照花瓶的市价补足价款。王大伯表示,儿子已死,自己要那么多钱也没有用,算了。同年11月,因过于悲痛且身体底子本来就不好,王大伯去世,其弟王二伯继承了他的财产。得知王大伯和董某之间的交易后,王二伯找到董某,要求董某补足价款或者返还花瓶,董某不允,王二伯遂诉至人民法院。 问:(1)董某和王大伯之间的民事行为性质如何?为什么? (2)董某和王大伯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王二伯是否有权要求董某补足价款或者返还花瓶?为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