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简述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问答题2000年3月,古成(男)和丁柳(女)登记结婚,婚后2年丁柳仍然没有怀孕,双方父母都十分着急。2004年,丁柳终于怀孕并于同年底生下一子古冬冬,古成欣喜若狂。不料好景不长,随着孩子日益长大,周围的人私下里议论冬冬长得不像古成倒和丁柳单位同事叶某十分相似。某日,古成因琐事和邻居发生争吵,被邻居嘲笑,说他替别人养儿子。古成十分恼怒,开始对丁柳冷嘲热讽甚至发展到动手打人。2008年6月,丁柳无法忍受古成的打骂,主动向古成坦白并提出离婚,要求冬冬随自己生活。原来古冬冬是丁柳在婚后和单位同事叶某通奸所生。古成表示,离婚可以,冬冬随丁柳也可以,但是两人婚后所购置的房屋一套得归自己所有,以此惩罚丁柳的不忠。丁柳则坚决反对,主张房屋应该变卖,所得价款一人一半。两人遂诉至法院。 问:(1)离婚后,古成对古冬冬有没有抚养义务?为什么? (2)本案中,对于古成和丁柳婚后购买的房屋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问答题于萍怀孕已经七月有余。某日,她的丈夫张坚驾驶自己的汽车送她去医院做定期检查,不料途中遭遇车祸。好心的路人将他们送到医院急救。张坚因伤情过于严重不治身亡,于萍身受重伤。经检查,医生确定胎儿的脑部受有重伤,出生后很有可能患先天性疾病。张坚的父母和于萍素来不睦,但心疼自己未来的孙子,表示如果胎儿出生后是活体,就给于萍10万元作给孩子治病之用。不久后,于萍产下婴儿,因不足月,两天后婴儿死亡。于萍接连遭受打击,一时心灰意冷,自杀身亡。于萍的父母和张坚的父母办理了后事,对于张坚和于萍留下的8万元存款,双方都主张应由自己继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此外,张坚的父母提出,既然孙子已经死亡,那么就要收回自己原来赠与的10万元。于萍的父母则坚决反对,认为这10万元也应当并入遗产一并分割。 问:(1)张坚父母对于萍的赠与是什么性质的合同?在本案中赠与合同是否已经生效? (2)张坚父母先前赠与胎儿的10万元,是否应当划入遗产范围参与分割?由谁继承? (3)张坚和于萍留下的8万元存款,应该如何分割?
问答题简述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问答题民间流传一种说法。“冤冤相报何时了”。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问答题甲、乙两公司同时表示各捐赠20万元给某贫困乡的希望小学,小学的校长表示欢迎并致感谢,并订立了捐赠的协议书,举行了欢迎仪式。但2个月后,校长未见捐款汇至,遂逐一登门询问,甲公司称其因法定代表人更换,不愿再行捐款;乙公司称其因一笔重大投资失败,目前经营十分困难,连正常经营都难以为继,要求不再履行捐赠义务。各方因此发生纠纷。 问:(1)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赠与义务? (2)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赠与义务?
问答题简述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的条件。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问答题简述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问答题甲中介公司受乙木器厂委托,为乙木器厂联系购进一批木材,报酬为2000元。经甲公司联系,乙木器厂与丙木材公司达成买卖合同。甲为进行联系花去费用350元。乙和丙双方经过协商将合同解除。 问:(1)乙能否以合同解除为由而主张不支付甲报酬?为什么? (2)甲能否请求乙承担联系费用350元?为什么? (3)如果乙和丙没有达成合同,甲能否向乙主张联系费用?为什么?
问答题我国民间有种认识:“棍棒底下出孝子”。试运用民法监护制度予以分析。
问答题甲将其自有的临街门面房两间分别出租给乙、丙二人经营小商店,约定租期1年,租金若干,按月支付。甲、乙为此订立了租赁合同,而此时恰逢丙因病住院,遂未与丙订立合同,之后因双方关系不错也就未订立合同。1年后,甲未与乙、丙商谈续租,也未提出收回房屋,乙、丙遂继续租用,租金照付。半年后,甲忽然通知乙、丙二人,要求收回房屋,限二人于1个月内搬离。二人对此不满,遂起纠纷。
问:甲是否有权要求收回房屋?
问答题试论合同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
问答题2008年,黄某和邓某登记结婚。婚后,黄某以婚前从父母处继承所得的遗产为本钱开了一家服装店从事个体经营,起字号为“有缘服饰”,并以自己的名义在工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服装店所得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2010年3月,黄某从批发商张某处进了一批货,货款共3万元,约定同年6月份结清。到了7月初,黄某向张某表示自己资金周转发生困难,要求张某宽限两个月。张某不同意,诉至法院。法院查明,除去生活必需品,黄某和邓某家的财产共值3.8万元,包括黄某婚前购买的价值8000元的摩托车,“有缘服饰”(婚后开办)的经营收入2万元,邓某的婚前个人财产4000元,婚后的工资收入6000元。 问:(1)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以谁为被告? (2)如果黄某主张服装店是其个人投资、个人经营,营业执照上的户主也是他自己,因此他只能以“有缘服饰”的经营收入2万元承担责任,而不能以家庭共有财产偿债,法院是否应当支持黄某的主张?
问答题某夜,某小镇甲妻分娩,甲请私人开业医生乙至家中接生。分娩过程中,产妇突然发生危急症状,如不及时处理,产妇及胎儿均有生命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乙除向甲提出增加部分医疗费之外,还要求甲将其祖传的一枚金戒指相赠,以示报答。否则,乙将马上停止手术离去。甲为保护妻儿性命,只好答应乙的要求。但甲的金戒指实际上早已出卖给邻居丙。无奈之中,甲只好找到丙,要求重新购回该枚金戒指。丙已知甲陷入危难,趁机大敲竹杠。甲被迫以高出原价四倍的价格购回并赠与乙。乙积极抢救,母子平安脱险。事后,甲要求法院确认上述赠与行为与买卖行为无效。 问:本案如何处理?
问答题1989年3月,某外贸公司委托裕华羽绒厂加工一批出口冰岛的羽绒制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外贸公司提供面料,羽绒厂按外贸公司的技术参数、规格、尺寸等要求进行加工。合同总标的为:羽绒服3000件、羽绒被1000床,加工费用总计40万元。合同还约定自外贸公司提供的面料到货后开始加工,分两批交货。关于付款方式,合同约定提货时付款,分两次付清。4月8日,羽绒厂接到面料后开始组织生产。一个月后,羽绒厂按照约定完成了第一批羽绒制品,外贸公司按期提走这批货物,但以资金紧张为由来付这批货物的货款。7月10日,羽绒厂完成了第二批羽绒制品,并通知外贸公司提货。外贸公司提货时,仅带了一张20万元的转账支票,羽绒厂以合同中约定的“须结清所有货款方可提取第二批货物”为由,拒绝发货,并扣押了外贸公司前来提货的两辆车。双方协商未果,外贸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问羽绒厂能否行使留置权?
问答题冯斌的父母和蒙小婷的父母是多年战友兼好友,关系极好。冯斌和蒙小婷从小一起长大,青梅竹马,两小无猜。2006年两人高中毕业,蒙小婷高考发挥不理想,留在本省一个普通大专念书,而冯斌则以优异成绩考入北京某大学。在离家之前的那个暑假,蒙小婷的父母提出,两个家庭知根知底,两个孩子也都互有好感,不如顺势就结个亲家。冯斌父母欣然允诺。冯斌觉得蒙小婷性格温顺,长相也不错,于是也就默许。两家按照当地风俗办了订婚筵。此外,冯家送给蒙小婷戒指、项链和现金等作为订婚礼物,总价值为8万元。上大学后,冯斌接触面开阔了很多,觉得蒙小婷不能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而且冯斌和同班某同学建立了真正的恋爱关系。2010年7月大学毕业后,冯斌鼓起勇气向蒙家提出要解除婚约。蒙家十分生气,认为冯家不守信用,耽误了蒙小婷的青春,于是两家关系恶化。经多次交涉,蒙家同意解除婚约,但是提出按照当地风俗,冯家所给的订婚礼物不能退回,而应作为蒙小婷的“青春损失费”。冯家不同意,于是冯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和蒙小婷的婚约,判令蒙小婷退还所收受的订婚礼物8万元。 问:(1)冯斌能否解除和蒙小婷的婚约?为什么? (2)蒙小婷所收受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给冯斌?为什么?
问答题试论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及其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问答题2006年2月,A公司和B公司经过多次协商后,决定共同发起设立C公司。A公司和B公司在发起人协议上约定:(1)C公司拟注册资本为150万元,其中A公司投资50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B公司投资100万元,以厂房和生产资料形式出资;(2)出资各方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同年6月10日,A公司依照约定将50万元汇入B公司开设的账户。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选举确定了董事会,并且举行了三次董事会议,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但是,上述程序完成后,C公司迟迟没有开展业务活动,也没有办理登记注册手续。A公司多次催促,B公司就是不去登记注册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2007年5月,A公司因为自身经营情况需要,要求B公司退回其投资款项,而B公司坚决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A公司于是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投资款50万元。 问:(1)C公司是否成立?为什么? (2)B公司是否应当将50万元投资款返还给A公司?为什么?
问答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 问:谁有权要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