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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
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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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
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
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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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原告:李某,女,31岁,某县制药厂化验员被告:颜某,男,32岁,某县个体客运经营户颜某与李某于1996年4月结婚。1998年6月颜某父亲病故,颜某按遗嘱继承了其父生前经营的客运汽车3辆,住宅1套。1998年9月,颜某辞职,专门从事个体客运。同时,颜某、李某商议,将原住宅卖掉,得款9万元,二人商定将此款存入银行,连同以后的利息增值部分,作为其满1周岁的儿子颜某某将来的教育费用。2001年冬,颜某在他人的诱惑下染上吸毒恶习,李某多次劝其戒毒,颜某不但不听,反而多次殴打李某,并逼其交出存款,被李某拒绝。2004年7月,李某提出离婚,颜某同意,但认为3辆客车及住宅均系其个人所得,李某无权分得,二人结婚时所居住房屋系颜父赠予,后卖得6万元,此款加银行储蓄所得利息,李某也无权分得,家中存款44万元,系自己客运经营所得,李某并未参与经营,不应归李某所得,应全部归属自己。但考虑到双方协议儿子颜某某由李某抚养,可将住房和10万元存款分给李某。李某不同意,在律师的帮助下,于2004年8月向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保护其合法权益。 经审判人员调查查明:颜某、李某争议的财产有客运汽车3辆,其中颜某在2002年更新2辆,共价值50万元,住宅1套,价值16万元,存款53万元。此外,颜某还提出,2002年曾为更新客车借款5万元,应列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曾经将婚前个人存款3万元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从共同财产中得到补偿,由于离婚是李某首先提出的,李某也应少分财产。经查颜某借款5万元确有其事,但已被其购买毒品用掉,至于其将3万元个人存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李某也承认。 经审判人员调解,颜某、李某在离婚和子女抚养问题上达成协议,二人均同意离婚,儿子颜某某由李某抚养。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分歧较大,没有达成协议。 问:(1)法院应否判决李某与颜某离婚? (2)孩子颜某某的抚养问题如何判决? (3)案中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4)如何处理颜某主张的5万元债务问题和其3万元个人存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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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请运用侵权责任法原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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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运输公司司机王某驾驶解放牌货车在山路上行驶,忽遇路面滑坡,车辆顺势滑至坡下20余米处,所幸王某没有受伤。王某小心下车,发现车子还有可能继续下滑,就从工具箱中取出千斤顶,想把车子的前部顶起来防止其继续下滑。就在王某操作千斤顶时,车辆突然下滑,王某躲闪不及,被车辆压住,导致腰椎骨折。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迅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业务员在核赔时发现该车只投保了车辆损失险,遂告知运输公司对于王某的伤残费用不负赔偿责任。运输公司则认为,王某是在对车辆施救过程中受的伤,其伤残费用应属于“施救费”,应在车损险的保险赔付范围内,并申请在车辆修复金额之外单独计算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拒绝了运输公司的要求,运输公司遂向法院起诉。问题:你认为本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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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被告徐某因接连遭遇丧父、失恋和失业的打击患上受迫害妄想症,3年未愈。徐母听信算命先生的话,认为徐某的病是阴间小人作祟所致,需找一个健康女子婚配,“红喜”一冲,即可痊愈。于是,徐母四处托人物色合适人选,后远房亲戚介绍24岁的农村姑娘李某。徐母救子心切,承诺给李某父母一笔可观彩礼。李某虽心有不甘,但毕竟向往城市生活,加上徐母信誓旦旦地保证徐某的病对日常生活无碍,而且正在积极治疗,很快就可以治好,于是应允婚事。在徐母的安排下,李某与徐某的表弟(长相酷似徐某)一道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书。婚后,徐某经常犯病,且久无好转迹象,李某无法忍受这种婚姻生活,向法院提出离婚。经查,徐某和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有收入2000元。 问:(1)徐某表弟代徐某结婚登记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徐某和李某在同居期间取得的2000元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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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民间有所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说法,试用合同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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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李某原是佐天公司的业务经理,已辞职。某日,李某接到老客户庄洋公司的电话,称庄洋公司现有一批特级大米因客户突然毁约退货而急需脱手,问佐天公司是否有意购买。李某看价格比市场价低一些,对佐天公司来说是赚钱买卖,而且庄洋公司又是老客户信得过,便立刻去联系佐天公司总经理,不料总经理已于前一日出差了。李某觉得事不宜迟,决定先应承了庄洋公司再说,于是和庄洋公司签订了合同,并于当天晚上联系上佐天公司总经理,告知此事。总经理表示认可这个合同,并通过银行迅速支付了货款。验货时,佐天公司发现大米是一级大米而非合同所称的特级大米。原来,另外一家公司出价更高,庄洋公司就把那批特级大米给了它。佐天公司于是将庄洋公司诉至法院。 问:(1)李某与庄洋公司签订合同时,其行为性质是什么? (2)庄洋公司能否以李某签订合同时尚未得到佐天公司同意为由,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为什么? (3)佐天公司可以提出何种诉讼请求?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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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租用乙临街门面房3间,租期2年,租金若干。1年后,乙因欲出国而准备将该3间房屋出售。甲得知后即表示欲出价10万买下其中的1间。1个月后,丙找到甲,称自己已经以每间11万元的价格买下这3间房屋,甲可以继续租用,但是要提高租金,否则要搬走,同时出示了自己与乙的购房合同和办妥的房屋产权证。甲对此表示不满,遂起纠纷。 问:丙是否有权取得房屋所有权并要求收回房屋或提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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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条规定的是民法中何种制度?该制度的含义是什么? (2)该制度有何特点? (3)如何理解该制度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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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物权法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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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成某,男,25岁,系待业青年。在一次舞会上成某认识了女青年简某,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成某要求与简某确立恋爱关系。但简某认为成某既无职业,家庭经济情况也不好,且文化程度不高,举止粗鲁,与自己心中的白马王子相去甚远,于是表明只能与成某作一般朋友。成某恼羞成怒,向简某宣称,如果简某不嫁给他,无论谁敢与简某交友,他就教训谁;如果还不成,他就毁了简某的容,并杀死她全家。但简某仍未答应。于是成某多次携带菜刀、炸药等到简某家滋事,并打伤简某父母及兄嫂。简某害怕成某真的说到做到,出于无奈,只好答应作成某的女朋友,、并于1个月后与成某登记结婚。结婚后5个月,成某酒后滋事将人砍成重伤,被判刑。简某乘机向法院提出与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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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有人认为:“在合同关系中,只要一方当事人将合同主体变更的事实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就会发生合同主体变更的法律效力”。请运用债的变更理论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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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对民间所谓的“代人受过”的说法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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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10年4月28日,陈某(零售服装个体户)请求汪某(某旅游公司负责人)帮助找些生意做做。当日汪某与陈某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陈某为该旅游公司加工制作沙发套500个,布料由旅游公司提供,加工费总额为7500元;交货期限为同年5月28日前,到期由旅游公司派人提货。合同签订后,陈某如约按期加工制作完毕,而汪某却忘了此事。直至2011年1月汪某才派人前去提货,陈某告诉来人说,因旅游公司半年时间未来取货,已于两天前将500个沙发套卖给谭某(零售服装个体户)。事已至此,陈某建议,卖沙发套所得的25000元中,扣除加工费7500元,保管费1000元,其余部分共16500元归还给旅游公司。旅游公司认为陈某无权处理这批货物,遂以陈某为被告,谭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原物。 问:(1)陈某与谭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此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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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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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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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无因管理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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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佟冬17周岁,高中毕业后没有考上大学,待业在家,有心出去闯荡,苦于缺乏资金无法成行。佟冬生母因难产而死,他一直随生父和继母张敏生活,直到去年生父遭车祸去世。目前佟冬和张敏同住。某日,佟冬在张敏的抽屉里发现生父的遗嘱,内容为:生前的所有积蓄留给张敏供日常生活之用,祖上留下的房屋六间,其中四间归佟冬所有,剩余两间归张敏所有。过了一段时间,佟冬听说邻居张伯想租两间临街屋子开百货店,便动了心思,想把房子出租出去,拿到租金就出门闯荡。于是,他趁张敏回娘家探亲之机,主动找到张伯,表示愿意把自己家的两间街面房出租。张伯表示要和佟冬家大人谈。佟冬担心张敏知道后不同意,便偷出张敏抽屉里的遗嘱给张伯看,并说:“我们家房子我都是有份的,我就能做主。”张伯见到白纸黑字颇感放心,于是一次性付给佟冬3个月租金3000元,随即请工人拆改房屋,装修店面。张敏回家后见此情景大吃一惊,和张伯交涉后方知佟冬所作所为。张敏对张伯表示,自己不同意出租这两间房屋,要求张伯立即停止施工并且恢复房屋原状。张伯置之不理,继续施工。张敏无奈,诉至人民法院。 问:(1)张伯和佟冬所签出租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张敏表示反对佟冬所签合同后,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张敏有无权利要求张伯立刻停工,恢复原状?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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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论述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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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甲于某目前往乙商场购物,该商场工作人员一时疏忽,错将某型号摄影机价格6800元标成680元,甲见此摄影机物美价廉,于是以680元的价格买走2部。1周后,商场盘点时发现此错误,就派员工找到甲,要求其补足货款或退款退货。其问,甲已将其中一部赠与亲戚某丙并已交付,另一部拟以700元价格卖给同事某丁,价款已收,但尚未交付。甲认为与商场双方买卖已经完成,拒绝退货或补足价款。 问:本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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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13年真题)2010年3月15日,甲与乙达成买卖协议,约定甲向乙出售孤本线装古书一套(该套书分为上中下三卷),价款15万元,双方应于同年8月9日同时履行。2010年5月30日,甲在搬家过程中不慎将该套书的中卷本丢失。甲第二天在报纸上刊登寻物启事,称归还此书者可得酬金5 000元。丙拾得此书后看到该寻物启事,于6月6日找到甲欲归还此书,同时要求甲给付酬金。因甲不愿支付酬金,二人产生争执,丙遂将书带回家。2010年8月9日,甲向乙提出,因自己与丙之间的纠纷未解决,无法交付整套书籍,故主张解除合同。乙不同意。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甲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丙是否有权拒绝归还此书? (3)丙在何种情况下有权要求甲支付悬赏广告中的酬金? (4)乙是否有权请求丙交付该套书的中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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