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2010年3月5日,甲、乙两公司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在3月10日之前将货物交给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3个月内交付货款。后来甲公司在3月8日将货物交给了乙公司。但乙公司收到货物后,借口各种原因不交款。甲公司通过一系列的调查了解到,乙公司已经负债累累,并且在6月10日将某批机器送给了丙公司,做出此赠与后,乙公司已经没有能力交付价款了。 问:(1)甲公司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债权?为什么? (2)如果甲公司在交付货物之前,通过调查已经有证据证明乙公司债务累累,公司状况不佳,有不能支付货款的可能,甲公司应当采取什么措施维护自己的利益?为什么?
问答题甲想开设一个体打字店,急需资金,遂向其朋友乙提出借款1万元,双方约定,甲六个月内还本付息,并将甲家传一祖母绿宝石戒指出质于乙作担保。乙签约后即交给甲1万元。甲称祖母绿戒指在其乡下妻子处,过几天再交付。不久甲的打字店因生意清淡导致资金周转不灵,于是甲又向另一位朋友丙提出借款1万元,丙开始不允,甲于是将其妻送来的戒指作为质物交给丙,丙方同意借款,双方签约后丙即交付甲1万元。乙的借款偿还期限后至后,甲无力偿还,乙提出以祖母绿宝石折价抵偿,但遭到丙拒绝,乙遂向法院起诉。
问:两个质押合同哪个有效?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问答题简述法人终止的原因。
问答题简述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问答题村民李强于2007年11月1日向同村王甘借款1000元,双方约定以李强所有的母牛为质担保李强还钱,如果2008年6月1日不还款,母牛即转归王甘所有。2007年12月1日,王甘将牛牵回自家。12月15日,王甘发现牛生病,急忙找来兽医医治,虽牛复原,但花费医药费50元。2008年4月1日,母牛生下一头小牛。李强与王甘为小牛的归属发生争执。
问:
问答题王某与李某系单位同事,王某为一般职工,李某为部门经理。某日,王某与李某所在单位被盗,李某个人被盗债券价值1万元。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又在单位内召集职工说明政策,要求作案者投案自首。王某怀疑是其同学张某所为,因为张某曾到单位来找过王某。王某感到李某对其产生怀疑,害怕李某将其开除,产生了一种花钱买平安的心理,便私下约见李某,声明债券并非其所偷,但可以由其支付李某1万元了结此事,并签订了还款协议,并要求李某不要让他人知道,也不要再追究。李某同意后,王某支付给李某1万元,李某也并未将此事报告公安机关。后盗窃犯张某因另案被捕,供认李某的债券也是其盗取。公安机关知道王某与李某之间私下了结此事后,即对王某进行审问,排除了王某参与犯罪的嫌疑。王某遂要求李某返还所得款项。李某认为所得款项合法,不同意返还,王某诉至法院。问:
问答题(2012年辨析56)有人认为:“男女双方一经登记确立婚姻关系,双方的一切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运用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对这种观点加以辨析。
问答题某市水泥厂长期拖欠电费,市供电局因新任局长清理旧账,遂限其在15日内补交所欠的所有电费8万元和按规定计算的违约金1万元,否则停止供电。1周后,水泥厂缴纳所欠电费8万元,同时通知供电局,违约金计算有疑问,要求核算后再交纳。新任局长认为水泥厂又想拖欠,遂下令立即停止供电,造成水泥厂损失6万元。水泥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供电局赔偿损失。 问:水泥厂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问答题2007年12月11日,于存库与董成斌、董成珍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坐落在广汉市雒城镇桂花街103幢10—11轴底层的门面营业房一间,是于存库私有财产,现由杨军租用;在征求杨军同意后,于存库现将此房作价12.2万元卖给董成斌、董成珍;房屋买卖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于存库负担;税金及过户费,由董成斌、董成珍负担;公证费双方各负担一半;房屋出卖后,原租赁协议继续有效;双方应当遵守协议,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12月11日,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协议的公证手续。同日,被告董成斌、董成珍付给于存库现金12.2万元,于存库出具收条后将房屋交给董成斌、董成珍。董成斌、董成珍以出租人身份,继续出租该房至今。另外,该房屋是2003年9月原告于存库从广汉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购买的商品房,该房屋占用的土地,是划拨取得。广汉市土地管理部门证实,广汉市人民政府允许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转让该土地上的房产。在于存库和被告董成斌、董成珍办理房屋买卖协议的公证时,于存库尚未取得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证。办理公证手续10日后,于存库以自己的名义取得了面积为8.30平方米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证。由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都搬过家,而且互不通知,以至失去联系,该房屋的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未能按约定办理。2009年3月2日,董成斌、董成珍单方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因于存库阻止,未能办成。 问:本案中董成斌、董成珍与于存库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于存库是否有义务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问答题2009年7月的一天,张某等5位青年工人在某工地施工。将近中午时,张某提议去饭店吃饭,因大家都自带了食品,所以其他人表示不想去。但张某坚持去饭店吃饭,并表示中午由他请客。因有人出钱请客吃饭,其他人也都很高兴地表示赞同。于是,张某等5人就来到了一家酒店,要了酒和菜,开始就餐。在酒足饭饱之后,张某借口去付款,便溜之大吉。其他人等了好长一段时间,见张某还没有回来,便要离去。但酒店的服务员说,你们的饭钱还没有付清,要求他们付清饭钱再走。这几个青年工人一听,知道上了张某的当,便以被邀请吃饭为由拒付饭钱,并要强行离去。酒店的服务员见桌上放着一个手机,并将其扣留,声称不付饭钱就不返还手机。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酒店的做法有无不当?
问答题原告袁晗(女,12岁)、被告李石(男,12岁)均系被告某市西区东方小学的学生,被告肖瑛系原告的班主任。某日中午12点,被告肖瑛让已下课的原告为其打开水。原告在打回开水上楼时,恰逢被告李石在学校楼道的防盗门横梁上打秋千,李石将暖水瓶碰碎,烫伤了原告的右腿。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医院就诊,经市第四医院诊断,原告右腿热烫伤3%,深2度。原告经21天住院治疗,伤口愈合后出院。市第四医院建议原告今后还需进一步治疗。住院期间共花费2560元,因对今后的治疗费及精神损失与被告协商不成,原告遂诉诸人民法院。东方小学在答辩中指出,只有法人的内部成员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才是基于法人的意志产生、受法人意志支配,方表现为法人的过错。但肖瑛让原告为其打开水,不是执行职务行为,且不是学校造成原告烫伤,故不应承担责任。 问:本案中被告学校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问答题某市居民陈某准备外出做生意,急需现款,便向个体户李某借款14万元,李某提出要提供担保,陈某便表示让其好友林某出面作担保,林某表示愿意以其所有的房屋一栋抵押给李某(价值为15万元),并由林某与李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订立后,林某提出由于手续复杂,费用过高,反复要求不办理登记手续,李某最后表示同意。此后,李某与陈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利息及借款期限。后陈某经营失败无力偿还债务,李某遂起诉要求陈某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的义务,并要求对抵押房屋的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问:本案中的抵押权是否成立?
问答题甲、乙二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餐馆,约定各投资一半,盈亏也按该比例分配。后经工商登记注册,性质为个人合伙。开业不久,为经营需要,经二人商议,由甲出面以餐馆名义向丙借款10万元,约定于次年12月还款。次年12月15日,丙上门向乙催讨,乙称自己只是合伙人之一,只应按合伙协议承担一半债务。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问:(1)丙只向乙要求偿还所有债务,乙是否有权拒绝?
(2)若乙向丙偿还了所有债务,其对甲有何权利?
问答题患者侯女曾在X医院住院,骨髓穿刺检查诊断为“急性淋巴白血病”。后住入另一家医院,证实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该医院即用长春新碱和强的松组成的VP方案进行治疗,并加用环磷酰胺,共6个疗程,病情未见缓解。因此,患者父亲数次要求回X医院治疗。X医院再三解释:“白血病治疗目前尚无理想的解决办法,在外院治疗两个多月,没有缓解,说明化疗效果不好,并有一定危险性。”但患者父亲表示:“知道这种病无法治愈,但作为父母总不能眼巴巴看孩子干熬,能拖一段时间就拖一段,希望能治好,到这种地步,请给试一试,把死马当活马医吧!”基于此,X医院收侯某入院治疗。侯某入院当天,即做骨髓等检查,与某医院前10天骨髓检查相比,病情恶化,说明VP方案治疗无效。为延长患者生存期,X医院经讨论,决定试用异搏停加VP方案治疗。院方取得了家属的同意和理解,但没有签字和书面手续,然后该院开始实行异搏停5毫克静脉注射,40毫克口服。以后,口服剂量递增,每4小时1次,每次剂量范围在80毫克~240毫克之间。入院10天后,患者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死亡后,死者家属与医院发生争执。家长认为,这种大剂量使用异搏停的方案国内未见报道过,是“拿病人做试验”,要求追究医院的责任。医院则认为,医院采用异搏停加VP方案虽属于试验性治疗,但已征得患者同意,且患者的死亡是白血病并发心脏传导阻滞、窒颤而致死。但患者家属对试用异搏停加VP方案否认同意过,病历上没有家属签字。 问:本案中医院有无责任?
问答题简述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问答题林丹和房敏是多年好友,职高毕业后两人合伙在闹市区开了一家花店,两人各出资一半并约定,万一经营失败,两人各担一半损失。由于经营得法,花店生意越来越红火,林丹和房敏都觉得人手不够。这时,林丹的姐姐林夏提出以技术性劳务入伙。林夏是市园艺学校的老师,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她提出自己可以帮助林丹和房敏选花、插花。房敏素来不喜欢林夏,但她考虑到花店急需人手且林夏技术过硬,因此不置可否。于是林夏开始在花店工作。该年年底,三人进行了分红,分红比例是4:4:2。第二年,由于同行竞争激烈,花店亏损5万元。林丹、房敏和林夏对这5万元外债的承担问题发生分歧。林夏认为自己只是给花店打工的,不是合伙人,拒绝承担责任。债权人因此将三人一并诉至法院。 问:(1)林夏是不是花店的合伙人?为什么? (2)本案的债务应如何承担?为什么?
问答题2010年3月15日,甲与乙达成买卖协议,约定甲向乙出售孤本线装古书一套(该套书分为上中下三卷),价款15万元,双方应于同年8月9日同时履行。2010年5月30日,甲在搬家过程中不慎将该套书的中卷本丢失。甲第二天在报纸上刊登寻物启事,称归还此书者可得酬金5000元。丙拾得此书后看到该寻物启事,于6月6日找到甲欲归还此书,同时要求甲给付酬金。因甲不愿支付酬金,二人产生争执,丙遂将书带回家。2010年8月9日,甲向乙提出,因自己与丙之间的纠纷未解决,无法交付整套书籍,故主张解除合同。乙不同意。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问答题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供给甲公司20辆汽车,货款总价值1000万元,甲公司先预付车款的20%,即200万元,剩余的车款800万元在交货后半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乙公司考虑到甲公司有可能将汽车私自转卖,便要求甲公司找个有实力的公司担保。甲公司找到了丙公司,由丙公司为甲公司的余欠货款提供担保,保证合同约定:“若甲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乙公司交货后,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连续亏损,还款无望,但甲公司对丁公司有债权800万元,乙公司见丁公司的经营状况比甲公司好一些,于是经三方协商,甲公司将800万元债务转移给丁公司。丙公司对上述事实毫不知情。半年期至,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800万元,但此时丁公司由于拖欠银行贷款无力清偿,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请回答以下问题:
问答题简述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区别。
问答题赵某开了一家小超市,柜台上的告示写明:“购买时请看清商品。所购商品出超市后概不负责。”钱某到赵某开的小超市买了一瓶高档护肤品,钱某回家使用后不久发现脸部红肿,并出现血红紫块,后经鉴定该化妆品为劣质化妆品,对人体危害极大。钱某不得不到医院救治,花销极大,钱某遂要求赵某赔偿损失。赵某以柜台有明确告示为由拒绝赔偿,但又害怕钱某起诉,便将自己的一辆轿车以极低的市场价格卖给了知道此事的表弟孙某。钱某起诉后,发现赵某家中并不富有,而超市规模小,根本无法支付大额治疗费,该轿车是主要财产。孙某接受轿车后对外甥李某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把车送给你。”后李某考上了研究生要求孙某赠与该轿车,孙某称该汽车已经卖掉,因此撤销自己之前的承诺。李某认为构成违约,要求孙某赔偿其损失。问:
